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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證與律師制度重點筆記?一、公證制度概述(一)公證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2.特征公證是一種證明活動:公證機構通過對相關事項進行核實、審查,以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公證具有法定性:公證機構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證活動,其設立、組織、業務范圍等都由法律明確規定。公證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活動:它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公證主要是預防性的,在糾紛發生前對相關事項進行證明,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二)公證的功能1.證明功能這是公證最基本的功能。通過公證,對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增強其公信力。例如,合同公證可以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真實以及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在發生糾紛時,公證文書具有較強的證明力。2.溝通功能公證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其他機構之間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公證員憑借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幫助當事人理解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促進當事人之間達成共識,避免誤解和糾紛。比如在房屋買賣公證中,公證員向買賣雙方解釋交易流程和法律風險,協調雙方順利完成交易。3.監督功能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行為和相關事項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或真實意愿的情況,公證機構有權不予公證。如遺囑公證中,公證員會監督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欺詐、脅迫等情況發生。4.預防功能通過公證對各類事項進行事先證明和規范,預防糾紛的發生。經公證的事項,由于其真實性、合法性得到確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例如,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避免婚后因財產問題產生糾紛。(三)公證機構與公證員1.公證機構性質: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設立條件:有自己的名稱;有固定的場所;有二名以上公證員;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等。業務范圍:包括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事項的公證。2.公證員任職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權利與義務:權利包括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公證事務;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等。二、公證程序(一)申請與受理1.申請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申請公證的文書;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2.受理公證機構收到公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二)審查1.審查內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如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對于合同等文書,要審查其條款是否完整、準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房產證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判斷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2.審查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了解相關情況,核實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屬實。調查:對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鑒定:對于一些專業性問題,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如筆跡鑒定、指紋鑒定等。勘驗:對涉及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以確定其真實性。(三)出具公證書1.審批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前,對公證書的內容、表述和格式進行審核。審批的內容包括審查核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處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文書是否規范,公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2.出證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核實情況的材料、公證機構出具的審批意見等,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審批。審批合格后,由承辦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四)公證卷宗的歸檔公證事項辦理完畢后,公證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歸檔的材料包括公證申請表、受理通知單、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談話筆錄、調查材料、公證書原本(簽發稿)、公證書送達回證等。公證卷宗應當按照年度、類別、案號等順序整理,妥善保管,不得篡改、偽造或者銷毀。三、律師制度概述(一)律師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2.特征專業性:律師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通過系統的法律學習和實踐培訓,能夠熟練運用法律解決各種問題。服務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代理訴訟、提供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等。受托性:律師的業務活動通常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公正性:律師應當秉持公正的立場,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二)律師的業務范圍1.訴訟業務刑事訴訟: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證據,提出辯護意見;在審判階段,為被告人出庭辯護等。同時,律師也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律師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包括代理當事人起訴、應訴,參加庭審,進行辯論,提出證據,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維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行政訴訟:律師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行政訴訟程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依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非訴訟業務法律顧問:律師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個人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為聘請方就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咨詢:律師為當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解答,提供法律建議,幫助當事人了解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后果。代書:律師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代寫各類法律文書,如起訴狀、答辯狀、遺囑、合同等,確保文書符合法律規定,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見證:律師對某些法律行為或事實進行見證,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如遺囑見證、合同簽訂見證等。調解: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與調解活動,協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三)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1.職業道德忠誠于法律:律師應當堅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律師要如實告知當事人有關法律風險和案件情況,不得隱瞞或虛假陳述。勤勉盡責: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不敷衍塞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始終將當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執業紀律禁止私自接受委托: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禁止不正當競爭:律師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競爭,如詆毀其他律師、支付介紹費等。保守秘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當事人的信息。不得違法執業:律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違規的執業活動,如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等。四、律師事務所(一)律師事務所的性質與設立1.性質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其性質為合伙組織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形式,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按照章程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2.設立條件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在名稱中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個人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1.內部管理組織形式:律師事務所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由合伙人會議決定事務所的重大事項;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由合伙人會議和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個人律師事務所由設立人自行管理。業務管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確保律師依法執業,提高法律服務質量。例如,建立案件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集體研究,為承辦律師提供參考意見。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合理核算成本,保障律師事務所的正常運轉和律師的合法權益。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向合伙人或設立人報告財務狀況。2.外部管理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審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申請,檢查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內部管理等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的律師事務所,司法行政部門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等。五、公證與律師制度的聯系與區別(一)聯系1.目的相同公證制度和律師制度的目的都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公證通過對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證明,增強其公信力,預防糾紛;律師則通過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或非訴訟活動,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利益。2.業務互補在一些法律事務中,公證和律師的業務相互配合。例如,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律師可以為當事人審查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而公證機構則對合同簽訂的過程進行公證,證明合同簽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訴訟活動中,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而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增強證據的證明力。3.都需遵循法律規范公證機構和律師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公證活動要依照《公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保公證程序合法、公證內容真實有效;律師的執業活動要遵循《律師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區別1.性質不同公證是一種證明活動,公證機構是證明機構,屬于非訴訟司法活動的范疇;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業務活動具有明顯的服務性,屬于法律服務行業。2.業務范圍有所差異公證業務主要集中在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如合同公證、遺囑公證、親屬關系公證等。律師業務范圍更廣,涵蓋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訴訟業務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業務如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咨詢、代書、見證、調解等。3.工作程序不同公證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等環節,重點在于對證明對象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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