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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南省養護施工現場規范化管理管控手冊

(征求意見稿)

目錄

1總則

1.1目的

1.2編制原則

1.3編制依據

2編制范圍及規范性引用文件

2.1編制范圍

2.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與符號

3.1術語

3.2符號

4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要求

4.1一般規定

4.2養護作業組織設計

4.3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

4.3.1養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管控

4.3.2高處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

4.3.3養護作業用電安全管理管控

4.3.4養護作業現場防雷安全管理管控

4.3.5養護作業現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管控

4.4養護作業安全設施

5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

5.1養護作業控制區確定與布設原則

5.1.1作業控制區確定

5.1.2作業控制區布設

5.1.3交通標志布設

5.1.4臨時性路面標線布設

5.2養護作業控制區布設合適的方案

5.2.1雙向4車道

5.2.2雙向6車道

5.2.3應急車道、邊坡及邊坡外側

5.2.4立交匝道

5.2.5收費廣場

5.2.6彎道

5.2.7路肩

5.3臨時定點和移動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

5.4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5.4.1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標志擺放

5.4.2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標志撤除

5.4.3橋梁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5.4.4隧道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6養護作業安全要求

6.1高速公路養護安全作業

6.1.1一般規定

6.1.2日常保潔安全作業

6.1.3綠化養護安全作業

6.1.4路面養護安全作業

6.2橋梁養護安全作業

6.2.1一般規定

6.2.2一般橋梁養護安全作業

6.2.3懸索橋與斜拉橋養護安全作業

6.2.4橋梁鋼結構件涂裝安全作業

6.2.5舊橋拆除安全作業

6.3隧道養護安全作業

6.3.1一般規定

6.3.2隧道小修及日常養護安全作業

6.3.3隧道大中修養護安全作業

6.4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

6.4.1一般規定

6.4.2路面標線維修安全作業

6.4.3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

6.5特殊條件下養護安全作業

6.5.1雨、雪天

6.5.2霧天

6.5.3大風

6.5.4高溫季節

6.5.5低溫季節

6.5.6夜間作業

7養護機械設備操作安全要求

7.1養護機械設備進場與出場

7.2養護機械設備現場安全管理管控

7.3養護機械設備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8環境保護措施

8.1總體要求

8.2主要施工場地環境保護要求

9附則

9.1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

9.2經費保障與獎罰

1總則

1.1目的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是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管控

的重要環節,是確保高速公路事業科學、協調發展,建設和諧交通的

必要措施。為了規范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現場管理管控,預防養護施工

安全事故以及相關安仝事故,做好養護施工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高速

公路安全暢通和正常運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

程,制定本手冊。

1.2編制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高速

公路養護施工現場管理管控制度,將養護施工現場管理管控作為一項

重要工作,堅持不懈地認真抓好。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

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

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管控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路養護安

全作業規程》、《湖南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管控辦法》、《湖南省高速

公路養護工程精細化管理管控指導意見》、《湖南省高速公路養護施工

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制訂。

2編制范圍及規范性引用文件

2.1編制范圍

本手冊規定了湖南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要求,僅適

用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養護作業。

2.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約條款通過本手冊的引用而成為本手冊的條約

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

合適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手冊,然而,鼓勵根據本手冊達

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手冊。

GB2811-2007安全帽

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

GB5725-1997安全網

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T9465-2008高空作業車

GB/T13869-92用電安全導則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標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T20097-2006防護服一般要求

GB20178-2006土方機械安全標志和危險圖示通則

GBJ23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AQ/T9002—200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CNS7534-1998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GA/T414-2003道路交通危險警示燈

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T/T279-2004公路交通標志板

JT/T280-1995路面交通標線

JT/T431-2000高速公路LED可變信息標志技術條件

JT/T595-2004錐型交通路標

JT/T596-2004公路防撞桶

JT/T609-2004公路隧道照明燈具

JT/T610-2004公路隧道火災報警系統技術條件

JTGH030-2004公路養護作業安全規程

JB6030-2001工程機械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N47-1989道路標線漆(常溫型)

GN48-1989道路標線涂料(熱塑型)

3術語與符號

3.1術語

JTGH30中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手哥。

3.1.1

養護作業控制區Trafficcontrolzoneformaintenancework

為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所設置的交通管理管控區域,分為警告、上游過

渡、緩沖、工作、下游過渡和終止等六個區域。

3.1.2

第1車道Thefirsttravellane

沿車輛行駛方向,從高速公路左側起始的第1條行車道,簡稱為第1

車道。

3.1.3

第2車道Thesecondtravellane

沿車輛行駛方向,從高速公路左側起始的第2條行車道,簡稱為第2

車道。

3.1.4

第3車道Thethirdtravellane

沿車輛行駛方向,從高速公路左側起始的第3條行車道,簡稱為第3

車道。

3.1.5

第4車道Thefourthtravellane

沿車輛行駛方向,從高速公路左側起始的第4條行車道,簡稱為第4

車道。

3.1.6

應急車道Urgenttravellane

沿車輛行駛方向,最外側車道與防護欄之間的區域稱為應急車道,供

高速公路應急搶險使用,當車輛出現意外情況時,也可用于緊急停靠。

3.1.7

中央分隔帶

用于分隔左右行車道、具有一定寬度和防眩功能的隔離區域。

3.1.8

養護安全設施Maintenancesafetydevices

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通過養護作業控制區域,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

員和設備安全的設施。

3.1.9

渠化裝置Channelizatiindevices

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通過養護作業控制區域,隔離車流與工作區的

設施。

3.1.10

臨時性路面標線Temporarypavementmarkings

為滿足養護作業安全需要而臨時施劃或布設的交通標線(含凸起震蕩

標線)。

3.1.11

錐形交通路標Trafficcones

由橡膠或塑料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

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

布設間距宜為10m-20m。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

告燈號。用于道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中臨時阻擋或分隔車流、引導交通

的公路施工標志。

3.1.12

警戒帶Warningbelt

由塑料或布質等柔性材料制成,寬度為10cm?20cm,具有紅白相間二

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區域的彩色條帶。

3.1.13

路欄Barriers

由剛性材料制成,具有紅白相間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區

域的柵欄。

3.1.14

施工隔離墩Constructionbarriers

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內部空心,具有黃黑相間

二色,用于將公路養護作業區與行駛車道隔離的半剛性裝置。

3.1.15

公路防撞桶Specificationforroadsafetybarrel

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內部空心,具有紅白相間

二色,設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島頭、借道口等存在嚴重安全隱

患地方的半剛性裝置。

3.1.16

交通標志Trafficsigns

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管

控高速公路交通的設施。

3.1.17

交通標線Trafficmarkings

是由標劃于路面上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

輪廓標等所構成的交通安全設施,用于高速公路管制和引導交通。

3.1.18

移動式標志車Movablesignvehicle

安裝有醒目的電子信息板、其顯示圖案和表達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

可自行移動或人工移動的車輛(或拖車)。

3.1.19

施工警告燈號Constructionwarninglamp

設置在道路、橋梁、隧道養護作業現場或其他需要的路段(如危險路

段、事故多發路段),用于警示車輛駕駛員注意交通安全的臨時性便

攜式燈光信號裝置。

3.1.20

警示車Warningvehicle

為養護作業安全服務的專用車輛,其車頂安裝有警示燈,車身上帶有

可變信息板,車身后部可根據需要安裝碰撞緩沖裝置。

3.1.21

防護服Protectiveclothing

為保護施工現場養護作業人員安全、具有規定防護和警示功能的工作

服。

3.1.22

安全帽Safetyhelmet

為保護施工現場養護作業人員安全、具有規定防護功能的工作帽。

3.1.23

高處作業安全帶Safetybeltforhighoperation

為確保施工現場高處養護作業人員安全、具有規定保護和安全功能的

作業帶。

3.1.24

防滑鞋Antiskidshoes

為確保施工現場高處養護作業人員的安全、具有防滑功能的工作鞋。

3.2符號

S-警告區長度;

Ls-車道封閉上游過渡區長度;

Lj-路肩封閉上游過渡區長度;

Lx-下游過渡區長度;

H-緩沖區長度;

G—工作區長度;

Z-終止區長度;

V—行駛車速;

4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要求

4.1一般規定

4.1.1養護施工企業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許

可證的養護施工企業,不得從事養護作業。

4.1.2養護作業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養護作業規程培

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的養護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管理管控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做

到持證上崗。

4.1.3養護作業人員應遵守各項安全作業操作規程。養護施工單位在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

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4.1.4進行養護作業長,養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安全帽、防護服;

進行高處養護作業時,還應穿著防滑鞋和穿戴高處作業安全帶,嚴禁

穿拖鞋或硬底鞋進入高處養護作業現場。使用的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有關規定,防護服應符合GB/T20097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

安全帶應符合CNS7534的有關規定。

4.1.5在實施路面養護作業中,應遵守國家和交通行業有關標準、規

程的安全規定。

4.1.6施工企業進行養護施工前,應憑養護工程中標書或合同合約復

印件、工程開工報告等資料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并辦理好相關

手續以后方可進場。

4.2養護作業組織設計

4.2.1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

營管理管控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管控合適的方案,報省交

通、公安部門批準,在施工前五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情報

板發布養護作業路段、時間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關入口處設

置公告牌。

4.2.2遇有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高

速公路經營管理管控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或者利用高速公路

沿線可變信息板發布相關信息。

4.2.3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施工單位在養護作

業前,應制定詳細的施工安全管理管控合適的方案及現場突發事件應

急預案,報送高速公路交巡警機構審批和路政管理管控部門備案。

4.2.4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管控部門,設置專(兼)職安全員,

負責本養護路段的施工安全組織管理管控、臨時交通安全設施的現場

放置和維護,并協助交巡警和路政管理管控人員進行道路交通的分流。

4.2.5路面養護作業安全設施應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在未完成

養護作業之前,不得隨意撤除或改變安全設施的位置、擴大或縮小作

業控制區范圍,以保證養護作業區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4.2.6養護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任務并結合養護作業特點,編制安全

技術措施和養護現場臨時用電合適的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養護工程

相關項目應編制專項施工合適的方案,并附加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

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管控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養護施工單位可對編制的專項

施工合適的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危險性較大的養護工程相關項目: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⑵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⑶樁基礎、擋墻基礎;

(4)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⑸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等;

(6)爆破工程;

⑺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的

加固與拆除;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4.2.7養護施工單位應針對本養護作業相關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合適的內容應符合AQ/T9002的

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

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業主單位、養護施

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施工現場。

4.3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

4.3.1養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管控

4.3.1.1養護施工單位應將養護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開

設置,辦公區、生活區、大型設備停放區域的選址應符合安全性要求,

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的規定。

4.3.1.2養護作業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養護

作業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4.3.1.3當養護作業需封閉行駛車道時,應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養

護作業的相關信息及高速公路路況信息。

4.3.1.4養護作業控制區應按國家、交通行業有關標準和本手冊的規

定設置相應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秩序。

4.3.1.5當養護作業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復雜時,除設置正常的渠化裝

置外,可在養護作業控制區增設其它安全設施和照明裝置,增加警告

區長度,調整裝置間距,以便為車輛駕駛員提供醒目的交通標志和充

足的反應時間。

4.3.1.6在匝道、陡坡、橋梁、隧道等養護作業地段,應設置明顯的

交通標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處的高速公路應設置護欄和醒目的

警告標志。

4.3.1.7在山體滑坡、塌方等路段進行養護作業時,應設專人觀察險

情,以防發生意外。

4.3.1.8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橋梁等路段進行養護作業時,應采

取防滑、防墜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巖、浮石滾落。

4.3.1.9養護作業時,應用車輛接送作業人員進出養護作業控制區,

作業人員不得在控制區外活動,不得將任何物體置于作業區以外。

4.3.1.10養護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在用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檢測與

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和設備,應及時給予維修或更新。

4.3.2高處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管控

4.3.2.1高處養護作業是指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

離中的最大值22米的作業,其分級應符合GB/T3608的規定。

4.3.2.2高處養護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

必須在施工前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4.3.2.3高處養護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

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體檢。

4.3.2.4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

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4.3.2.5高處養護作業時可采用安裝防護欄或者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安全網的技術性能和使用規則應符合GB5725的規定。在橋梁欄桿外

進行養護作業,也可采用掛式吊籃等安全作業設施。

4.3.2.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養護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工

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

干凈;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廢料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或

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4.3.2.7養護作業人員在同一個垂直工作面上下作業時,應采取防護

措施,否則不允許在同一個垂直工作面的下方工作。

4.3.2.8運送養護作業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包梯、吊籠,應有可靠

的安全防護裝置。

4.3.2.9進行高處養護作業時,地面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

并放置明顯的警告標志。高處養護作業人員與地面的聯系應有專人負

責,并配有無線通訊設備。

4.3.2.10使用高空作業車進行高處養護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應嚴

格遵守高空作業車的安全操作規程。高空作業車的穩定性、作業性能、

絕緣性能等應符合GB/T9465的有關規定

4.3.3養護作業用電安全管理管控

4.3.3.1養護作業用中的臨時用電安全應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規

定。

4.3.3.2施工現場臨笈用電管理管控、外電線路與電氣設備防護、接

地與防雷、配電室與自備電源、配電線路、配電箱及開關箱、電動養

護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以及照明等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規定。

4.3.3.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電源應為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應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

關箱的三級配電系統,TN-S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和開關箱的二級

漏電保護系統;每只配電箱、開關箱內均應設有電源隔離開關和熔

斷器,其漏電保護應靈敏可靠。

4.3.3.4施工現場臨射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

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器防火措施;并報有關部

門批準。

4.3.3.5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具有

相應資格的電工作業人員完成,并應有人監護。各類用電人員應掌握

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4.3.3.6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

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4.3.3.7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

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合閘、有

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對電氣設備進行清理、檢查、

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并關門上鎖。

4.3.3.8不得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進行養護作業、搭設作業棚、建

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養護工程周邊與

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養護作業現場機動車道與架

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起重機或起吊物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

小安全距離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規定。

4.3.3.9電器設備和現場照明設施拆除時,應對原來的電源端進行妥

善處理,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長期放置不用或新

使用的用電設備應經安全檢查或試驗后才能投入使用。

4.3.3.10隧道、高溫、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高度低于2.5m等場所

的照明,其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潮濕及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

其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特別潮濕場所的照明,其電源電壓不得大

于12V。

4.3.3.11對于夜間在養護作業區設置的紅色警示燈,其電源應設在

施工現場總電源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電時的應急自備電

4.3.3.12露天使用的電器設備、配電裝置應采取防雨、防雪、防霧、

防雷、防塵、防落物及碰擦等措施。

4.3.4養護作業現場防雷安全管理管控

4.3.4.1養護人員在雷雨天氣進行現場養護作業時應注意防雷,并遠

離塔式起重機、拌和樓、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和高大橋面以及

鋼腳手架、金屬結構物等高架設施。

4.3.4.2對高大結構物進行高處養護作業,應預先編制專項避雷安全

應急預案。

4.3.5養護作業現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管控

4.3.5.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區距離養護作業區不得小于25m,電器設

備和電器線路周圍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蝕介質。

4.3.5.2不得在電器設備周圍使用火源,變壓器、發電機等場所嚴禁

煙火。

4.3.5.3養護作業現場應按規定放置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消防安全標志及其設置要求應符合GB13495和GB15630的有關規定。

4.4養護作業安全設施

4.4.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計、制造等要求應符合GB5768和JT/T

280的有關規定,交通標志板的制作應符合JT/T279的有關規定

4.4.2錐形交通路標(見圖4-1)的材料及外觀、形狀及質量、顏色、

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應符合JT/T595的規定。用于夜間施

工作業時應具有反光功能,其頂部可配置施工警示燈號。

4.4.3警戒帶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可與其它養護作業安全設施一起組

合使用,用于夜間作業時應具有反光功能。

4.4.4路欄的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GB5768的規定,用于夜間作

業時應具有反光功能。

4.4.5施工隔離墩使用時應放置水袋或灌水,可用連桿相連接(見圖

4-2),用于夜間作業時應具有反光功能。

4.4.6公路防撞桶的形狀、尺寸、外觀要求和性能應符合JT/T596的

規定,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桶可成組使用,以起到警

示和減緩沖擊的作用,其頂部可安裝施工警示燈號(見圖4-3)

4.4.7可變信息標志(見圖4-4)應符合JT/T431的規定,可設置于

匝道入口、借道入口、上游過渡區內或工作區上游10?50m處,使用

時其顯示屏應面向交通流方向。

4.4.8移動式標志車應設置于借道出入口、上游過渡區或緩沖區內,

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其車身顏色應為醒目黃色,并應噴

涂有規定圖案(見圖4-5)。

4.4.9警示車(見圖介6)使用時其可變信息板顯示屏應面對交通流

方向,顯示屏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警示車應跟隨于施

工作業機械后方,與其保持一定距離。

4.4.10施工警告燈號(見圖4-7)應符合GA/T414的有關規定,可

與其它養護作業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

5.1養護作業控制區確定與布設原則

5.1.1作業控制區確定

養護作業控制區應由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區、工作區、下游過

渡區及終止區組成。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及終

止區的長度應符合JTHG30-2004的規定,

警告區長度不得低于表4T的規定,布置形式如圖5-1、5-2所示。

5.1.2作業控制區布設

5.1.2.1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應兼顧施工作業的合適的內容與要求、

時間與周期、交通量、經濟效益等因素,控制區內交通標志的設置應

合理、前后協調,起到引導車流平穩變化的作用。

表4-1養護作業控制區最小長度對比表單位:米

高速公路車道數警告區長度

雙向4車道1600

雙向6車道1800

5.1.2.2控制區上游因道路線形造成視距不良時,應在控制區上游

的適當位置增設施工標志。

5.1.2.3相同方向同一車道的不同斷面同時進行養護作業,當作業控

制區間距在1000m以上時,應分別布置二個作業控制區;當作業控制

區間距在1000m以內時,應將二個作業控制區相連,按一個作業控制

區布置。

5.1.2.4相同方向不同車道不同斷面的作業控制區,其縱向間距大于

2000m時方可同時進行養護作業。

5.1.2.5在同一彎道不得同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養護作業區,丘陵

路段作業區的布置應考慮縱坡的影響,增加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1.3交通標志布設

5.1.3.1交通標志布設原則

⑴交通標志應放置在高速公路的右側,也可根據交通的復雜情況安

放在高速公路的左右兩側;安裝在移動支撐上的標志可放置在道路內

側;標志也可安裝在路障上,其與路障組成的聯合體標志應具有防撞

功能。

⑵在警告區內應設置施工標志、限速標志和可變信息標志或線形誘

導標志等;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終點之間應放置錐形交通

路標,一般情況下其布設間距為15叱在緩沖區與作業區交界外應布

設路欄;控制區內其它安全設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⑶當作業區靠近應急車道一側時,交通標志宜設置在應急車道上;

當作業區靠近中央分隔帶一側時,交通標志宜設在中央分隔帶護欄的

內側。在彎道、縱坡處以及橋梁結構物拆建施工路段進行路面施工作

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志。

(4)交通標志的設置除應符合GB5768的規定外,還可以利用可變信

息標志,動態顯示前方養護作業信息。

5.1.3.2交通標志布設位置

⑴禁止通行標志宜設置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⑵禁止駛入標志宜設置在駛入路段的入口,或單行路的出口處;

⑶禁止超車標志宜設置在禁止超車路段的起點;

⑷解除禁止超車標志宜設置在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

⑸限制速度標志宜設置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起點;

(6)解除限制速度標志宜設置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終點;

⑺窄路標志宜設置在行駛路面變窄或車道數減少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⑻雙向交通標志宜設置在由雙向分離行駛、因某種原因出現臨時性、

永久不分離雙向

行駛路段或由單向行駛進入雙向行駛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9)施工標志宜設置在作業控制區的最前端;

⑩車輛慢行標志宜設置在作業控制區內需要車輛減速慢行的路段;

(11)車道封閉標志宜設置在封閉車道的上游位置;

?改道標志宜設置在車流方向發生變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線形誘導標志宜設置在車流方向發生變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14)車道合流標志宜設置在因一條車道封閉而要求車輛合流到另一條

車道路段的上游位置。

(15)養護作業控制區一般按整條車道布置,特殊情況下不得超出標線

20cm。

5.1.4臨時性路面標線布設

因養護作業的需要,可以使用臨時路面標線布設臨時車道。臨時路面

標線的顏色應為黃色。養護作業期間,原先與臨時性標線有沖突的路

面標線在不能用其它方式加以區分時,必須除去或覆蓋。

5.2養護作業控制區布設合適的方案

路面養護作業控制區安全設施圖例見圖5-3。

5.2.1雙向4車道

5.2.1.1第1車道及中央分隔帶使用小型機具實施養護作業時,可只

封閉第1車道;第1車道使用大型機具(如2nl錢刨機、攤鋪機、8t以

上壓路機等)實施養護作業時,宜采用單幅封比和改變交通流方向借

道行駛的作業控制區布置形式,見圖5-4和圖5-5。

5.2.1.2第2車道養護施工作業時,應將應急車道同時封閉,見圖5-6。

5.2.2雙向6車道

5.2.2.1第1車道及中央分隔帶使用小型機具實施養護作業時,可封

閉第1車道,見圖5-7;第1車道使用大型機具時將相鄰的第2車道同時

封閉,見圖5-8;當交通量較大時,可臨時借用應急車道作為行車道,

并采用改變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駛的作業控制區布置形式,見圖5-9。

5.2.2.2第2車道養護作業在交通量較小的路段施工時,應與相鄰

的第3車道和應急車道同時封閉,見圖570。當交通量較大時,可同

樣采用圖5-9所示的改變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駛的作業控制區布置形式。

5.2.2.3第3車道養護維護維修作業施工時,應與應急車道同時封

閉,見圖5T1。

5.2.3應急車道、邊坡及邊坡外側

5.2.3.1應急車道養護作業時,應封閉應急車道,見圖572。

5.2.3.2邊坡及邊坡外側(護坡道、邊溝、隔離柵等)養護作業時,

可不設作業控制區,若現場有養護機械、車輛和材料等停放在應急車

道內,應封閉應急車道,見圖5-12。

5.2.3.3路塹段不設防撞護欄時,養護作業應封閉應急車道,見圖

5T2。

5.2.4立交匝道

5.2.4.1立交匝道處作業時,標志的設置應考慮主線及匝道均有來車、

匝道視線不良等因素,對車流進行規劃,提前預告。

5.2.4.2當警告區范圍內有入口匝道時,應在匝道右側路肩外設置施

工標志。立交區入口匝道路面養護作業控制區的布置,應根據工作區

在匝道上的具體位置和匝道的長度而定,當匝道長度小于警告區最小

長度時,作業控制區最前端的交通標志可設置于匝道的起點處。立交

進口匝道附近養護作業控制區的布置見圖5-13、14。

5.2.4.3當立交匝道處養護作業需要全幅封閉時,一般情況下應分幅

施工,并對交通流作適當限制。立交出口匝道附近養護作業控制區布

置形式見圖5-15、16。

5.2.4.4立交匝道上養護作業時,其作業控制區布置形式見圖5T7

5.2.5收費廣場

5.2.5.1在收費廣場上行養護作業時,應關閉受養護作業影響的收費

車道,并對作業控制區的交通進行管理管控。

5.2.5.2若作業區在收費亭的上游,則應關閉所對應的收費車道,按

本規程要求設置警告區和上游過渡區;若作業區在收費亭的下游,則

可不設警告區和上游過渡區,但應關閉所對應的收費車道。

5.2.5.3收費廣場上、下游不同車道位置的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形式

見圖5-18、19、20、21、22、23。

5.2.6彎道

在彎道上進行養護作業時,其控制區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⑴當作業區位置處于視距不良的路段時,應在控制區內增加施工標

志;

⑵當雙車道的一個車道封閉作業時,作業區兩端必須配備交通指揮

人員。但當單向雙車道的其中一外側車道封閉作業時,作業區下游可

不配備交通指揮人員。

5.2.7路肩

在路肩上進行養護作業時,其控制區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必須保證緊靠路肩的車道寬度大于3m;

⑵作業車上必須安裝施工警告燈;

⑶若設置移動式標志車,可不設過渡區;

(4)當交通流量較大時,必須封閉緊靠路肩的車道,并按照車道封閉

的要求布置控制區。

5.3臨時定點和移動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

各車道與應急車道的移動及臨時定點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型式分別

見圖5-24、25、26、27、28。

5.4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5.4.1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標志擺放

5.4.1.1養護作業人員擺放標志應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應急車道后

中央分隔帶、先交通標志后安全隔離設施(如錐形交通路標、隔離墩

等)的次序順車流方向擺放。

5.4.1.2中央分隔帶交通標志與第1車道隔離設施(雙向4車道)或

第1、2車道隔離設施(雙向6車道)的擺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1)移動標志車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減速慢行和改道行駛標志,尾隨作

業車輛行駛至距警告區上游50?100m處;

⑵安全員攜帶紅旗迅速下車進入中央分隔帶,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

道;

⑶移動標志車尾隨作業車輛繼續前進至警告區停車,標志擺放人員

進入中央分隔帶放置第一塊標志;

(4)第一塊標志放好后,安仝員迅速移動至移動標志車處,隨標志車

行駛至第二塊標志上游50?100m處下車,繼續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

道,同時,標志擺放人員放置第二塊標志,依次類推,直至擺放好警

告區內所有標志;

⑸警告區標志擺放完畢后,擺放人員應立即擺放隔離設施,并尾隨

作業車輛封閉過渡區、緩沖區和工作區,直至整個施工區域完全封閉;

(6)作業控制區封閉完成后,安全員迅速上移動標志車向右改道,駛

出高速公路。

5.4.1.3對于雙向4車道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及第2車

道與應急車道隔離設施的擺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作業車輛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施工車輛標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至

過渡區,由擺放人員在應急車道外側擺放標志;

⑵當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擺放完畢后,應立即進行隔離設施的擺

放,從應急車道或第2車道逐步向內側放置隔離設施,直至封閉相應

養護作業區域。

5.4.1.4對于雙向6車道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以及第3

車道與應急車道隔離設施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作業車輛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施工車輛標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至

過渡區,由擺放人員在應急車道內擺放標志;

⑵參照5.4.1⑶的規定擺放好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

⑶當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擺放完畢后,應立即進行隔離設施的擺

放,從應急車道或第3車道(雙向6車道)逐步向內側放置隔離設施,

直至封閉相應施工區域。

5.4.2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標志撤除

5.4.2.1養護作業人員撤除標志應按照先中央分隔帶后應急車道、中

央分隔帶與第1車道交通標志或第1、2車道交通標志及安全隔離設

施同步順車流,應急車道與第2車道(雙向4車道)或第3車道(雙

向6車道)的交通標志及安全隔離設施同步逆車流方向撤除。

5.4.2.2中央分隔帶交通標志與第1車道隔離設施或第1、2車道隔

離設施的撤除宜同時進行,并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移動標志車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減速慢行和改道標志,尾隨作業車

輛行駛至距警告區上游50?100m處;

⑵安全員攜帶紅旗迅速下車進入中央分隔帶,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

道;

⑶移動標志車尾隨作業車輛繼續前進至警告區停車,標志擺放人員

進入中央分隔帶撤除第一塊標志;

(4)第一塊標志撤除后,旗手迅速移動至移動標志車處,隨標志車行

駛至第二塊標志上游50?100m處下車,繼續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

同時,標志擺放人員撤除第二塊標志,依次類推,直至撤除警告區所

有標志,作業車輛變道駛出高速公路。移動標志車則停至緩沖區上游

附近,安全員在移動標志車上游50m?100m處繼續引導通行車輛減速

改道;

⑸在開始撤除中央分隔帶警告區標志的同時,另一輛作業車輛應正

常行駛至施工封閉區域末端,收好下游的標志,再緩慢倒回施工封閉

區域內,逆車流方向收回隔離設施;

(6)隔離設施全部撤除后,作業車輛立即向前正常行駛,安全員迅速

上移動標志車,尾隨作業車輛,駛出高速公路;

5.4.2.3第2車道(雙.向4車道)及應急車道隔離設施或第3道(雙

向6車道)及應急車道隔離設施的撤除應在封閉區域內逆車流方向撤

除。

5.4.2.4應急車道外側交通標志的撤除應在中央分隔帶標志及施工

封閉區域隔離設施全部撤除之后,再由標志擺放人員從應急車道內逆

車流方向撤除。

5.4.3橋梁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5.4.3.1橋梁上部結構養護作業中的橋面鋪裝、伸縮縫更換、欄桿維

修相關項目,其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參照5.4.1~5.4.2

執行。

5.4.3.2橋梁上部結構維修保養相關項目中的橋梁支座、排水設施、

橋跨結構施工相關項目需要用橋梁檢測車或其他設備時,設備停穩固

定位置后,由安全員逆向先擺放撤除相應安全標志,后擺放隔離設施。

5.4.3.3橋梁下部結構維修保養施工前,在航道上施工,應在上、下

游航道內設置安全瞥示標志,夜間須設置燈光警示信號,必要時與航

道管理管控部門聯系,取得配合。

⑴在高架橋下非行駛道路施工時,應劃定施工區域,并設施簡易的隔

離設施或裝置,夜間須設置燈光警示信號。施工駐地內的溝、坑、水

塘等邊緣應設安全護欄或警告標志,較高設施或建筑物需加設避雷裝

置,現場臨時道路應加強養護維修。

⑵在高架橋下行駛道珞附近施工時,施工所需的安全標志和隔離設

施的擺放與撤除參照5.4.1?5.4.2執行。

5.4.3.4橋梁養護施工全部結束后,應及時撤除安全標志和撤除隔離

設施。

5.4.4隧道養護作業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隧道養護作

業所需的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參照5.4.1?5.4.2執行。

6養護作業安全要求

6.1高速公路養護安全作業

6.1.1一般規定

6.1.1.1在高速公路上實施養護作業,施工單位需要有嚴密的組織和

嚴格的管理管控。從作業準備、進入現場、布置設施、維護交通秩序,

到作業結束、清理現場、恢復交通,每個環節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確、

有效。

6.1.1.2道路養護作業前,應根據養護施工性質(日常清掃保潔、綠

化養護、路面養護等)、養護時間長短、道路交通狀況等條件,結合

養護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養護安全保障合適的方案、交通管制

預案,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6.1.1.3施工單位在迄入養護現場前,應選擇合理的現場養護作業范

圍和施工方式。在方便施工的同時,不至造成交通擁擠或引發交通事

故。在坡道、彎道、橋梁、收費廣場等特殊路段進行養護作業時,旃

工單位應結合現場交通量情況,在滿足第5章規定的基礎上,可合理

增加安全標志或警示標志。

6.1.1.4施工前應對天氣因素,如氣象、季節以及由此帶來的光線、

視線等影響提前作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6.1.2日常保潔安全作業

6.1.2.1日常保潔宜采用機械清掃為主,必要時輔以人工方式進行。

6.1.2.2機械清掃車對不同車道進行保潔作業時,應開啟黃色警示燈

和電子可變標志牌,行駛速度宜控制在50km/h以內,并按照移動養

護作業控制區進行布置(見圖5-24)。

6.1.2.3不同車道的人工輔助保潔作業,可按照臨時定點養護作業控

制區進行布置(見圖5-25、26、27、28),以完成一段、推進一段的

方式逐段進行,作業人員應沿著逆車流方向進行保潔,并不得在控制

區外走動。

6.1.3綠化養護安全作業

6.1.3.1進行邊坡護欄外的綠化養護作業時,可在應急車道布置移動

養護作業區。綠化養護車輛(如綠化灑水車)及機具設備均停放在應

急車道內,其后應跟隨移動式標志車或警示車,并保持50?100m的

安全距離。

6.1.3.2進行中央分隔帶綠化養護作業時,可在第1車道布置移動養

護作業區,以完成一段、推進一段的方式逐段進行。綠化養護車輛(例

如:綠化灑水車)停放在第1車道內,其后應跟隨移動式標志車或警

示車,并保持50?100m的安全距離。

6.1.3.3進行中央分隔帶綠化養護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不得橫穿公

路或隨意跨越護欄,綠化作業機具應放置在中央隔離帶內,不使用的

機具和施工垃圾應放置在中央分隔帶內或作業車輛上,施工結束時及

時清理并帶出現場。

6.1.3.4中央分隔帶的綠化澆水應盡量結合綠化養護作業進行。中央

分隔帶的綠化澆水需單獨進行時,澆水車輛尾部應安裝電子可變標志

牌,并按移動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

6.1.4路面養護安全作業

6.1.4.1路面養護作業中,各類機械設備(壓路機、攤鋪機、運輸車

輛等)應有序靠邊停放在錐形交通路標、標志牌設置的范圍內,工作

設備宜停放于作業點前方大于10m處。

6.1.4.2路面養護作業中,一般情況下施工車輛不可逆向行駛;確需

逆向行駛時,必須有專人在現場指揮車輛,禁止隨意逆向行駛;施工

車輛倒車時要有專人指揮,機械設備作業時不得超出標志設置范圍。

6.1.4.3養護施工作業或作業完成后現場無法及時清理,或由于技術

原因不能立即開放交通,需較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時,應按規定布設作

業控制區標志。

6.1.4.4為保證通行車輛有足夠的通行空間,錐形交通路標擺放位置

不得超過車道線20cni。

6.1.4.5路面臨時定點及移動養護作業中應使用移動式標志車或警

示車,并與作業車輛保持50?100m的安全距離。

6.1.4.6夜間或白天視線不良時,應開啟警示燈,以提醒過往車輛注

意安全。

6.2橋梁養護安全作業

6.2.1一般規定

6.2.1.1橋梁養護作業時,應首先了解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

分布情況,并在養護作業過程中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

纜、架空線等)的安全。

6.2.1.2特殊結構橋梁的養護和橋梁加固、改(重)建養護工程應當

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助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參與既有

構造物拆除的施工單位還應當具有拆除專業資質;對于危險性較大部

分的分項工程應編制施工安全專項預案。

6.2.1.3橋梁養護作業控制區的布置,宜只封閉一條車道進行養護作

業。當為雙向六車道肘,封閉的車道最多不得超過兩條。

6.2.1.4橋梁養護作業應根據需要設置限載標志,配備專人加強車速

限制和車輛限寬的管理管控。

6.2.1.5橋梁養護作業搭設的臨時腳手架(或液壓升降機)應保證其

基礎牢固,與固定結構連接可靠,并應有足夠寬的安全平臺供養護作

業人員行走,配有護欄和步行擋板,上下交通線路標記清晰,其底部

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6.2.1.6養護作業時,嚴禁在橋梁隔離柵外緣二百米范圍內挖砂、采

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6.2.1.7通航江河上的橋梁進行養護作業前,應與當地海事、航道部

門取得聯系,并制訂相應的養護作業安全預案。養護維作業時,應在

上、下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醒目的警示信號。

6.2.1.8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在人員上下及運輸過道處,均須

設置固定的照明設施。

6.2.2一般橋梁養護安全作業

6.2.2.1養護作業須設置臨時駐地的,臨時構造物搭建應滿足安全使

用要求,場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施工現場暫時停止養護作業

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6.2.2.2利用鋼板、碳纖維粘貼法加固橋梁時,應做好交通流的控制

工作,并在膠粘材料完全凝固后方可開放交通。

6.2.2.3橋涵養護作業時,必須對基坑、人工挖孔樁、高空作業、高

大建筑物(如橋墩等)、預應力張拉、上部吊裝、安裝等危險施工作業

進行重點安全監控,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相關計劃,施工前應進行

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腳手架、安全網等安全設施必須配備齊全,

對地基處理與加固、構件節點安裝等關鍵工序,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6.2.2.4基坑開挖和人工挖孔樁周圍必須設置齊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必要時外設圍欄,圍堰和支撐必須堅固牢靠。

6.2.2.5施工住地須設置路燈、橋梁攀登扶梯外應有照明燈、船只停

靠的碼頭應有照明燈、施工中臨時工程應有圍欄,并懸掛紅燈示警標

志。

6.2.2.6橋梁工程施工駐地及場站應設置必要的消防設備,臨時設施

必須避開泥沼、懸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險區域,生活及生產房屋、

變電室、發電機房、臨時油庫、易燃易爆倉庫等均應設在干燥地基上,

并應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爆、防震的要求。

6.2.2.7預應力張拉施工作業,應嚴格按張拉程序操作,張拉時后面

嚴禁站人。

6.2.2.8進行箱梁內部養護施工時,箱梁內需配備通風設施。

6.2.3懸索橋與斜拉橋養護安全作業

6.2.3.1高空多層養護作業或靠近通行道路養護作業時,設置的安全

隔離防護措施應齊全、有效。高橋墩(臺)、塔墩、索塔等采用滑升模

板或爬模施工作業時,應編制單項養護作業合適的方案及安全技術措

施。

6.2.3.2進行懸索橋和斜拉橋梁欄桿外養護作業、須設置懸掛式吊籃

等防護設施時,應根據結構、高度及養護工藝進行橋梁支架、掛籃、

腳手架等結構件的安裝,并經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高處作

業人員須系高處作業安全帶。

6.2.3.3進行橋面養護作業時應注意橋面載荷的平衡,不允許隨意增

加單幅橋面載荷,包括新增橋面鋪裝厚度、新增設過江管線等。

6.2.3.4維修或更換橋梁伸縮縫及其支座時.可采取將橋面分為兩個

半幅分別施工或在伸縮縫上架設跨設施等維持車輛通行措施。

6.2.3.5主塔主鞍室、錨碇錨室內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

用火。

6.2.4橋梁鋼結構件涂裝安全作業

6.2.4.1養護人員在進行橋梁鋼結構件的防護涂裝作業過程中,應配

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身體部位不得直接與油漆接觸。

6.2.4.2進入箱梁內進行涂裝作業的養護作業人員應定時與地面中

心保持通訊聯系,以便及時救治因中毒、缺氧窒息等昏迷、受傷的養

護作業人員。

6.2.4.3涂漆區域:涂漆區域為禁火區,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及進行明

火作業。涂漆區域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照明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爆炸

危險場所電氣安全的規定,實現電氣整體防爆。油漆區域應按涂漆范

圍和用漆量多少設置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有效狀態。涂

漆間出入口處應有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進入作業區的人員,不得攜

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起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

種作業。

6.2.4.4噴涂設備及工具:涂裝設備應由噴涂專業人員操作,噴槍的

噴嘴應保持暢通,其機動板的安全性能應可靠,不準使用部件失效的

噴槍。軟管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斷裂、泄漏、劃破、膨脹和接頭損壞等

現象,嚴禁用膠帶粘補膠管。噴涂操作時,軟管的金屬接頭應采用包

扎措施,以避免軟管拖動與鋼板摩擦產生火花。

6.2.4.5防爆安全:對密閉空間進行噴漆作業及作業完后,應有專業

檢驗人員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合格嚴禁從事任何工作。檢

驗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防爆安全技術訓練,掌握防爆理論,熟練使用

檢驗儀器。所用各種檢驗儀器、手燈等應符合防爆要求。

6.2.4.6靜電防護:各種噴漆設備必須可靠接電,噴漆所用的軟管應

導電良好,噴具、軟管和噴漆泵的接頭均應連接可靠,保持其連續性

以保證通過泵體接地。進行涂裝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或

純棉工作服)與防靜電鞋,不得穿化纖工作服及帶有鐵釘的鞋。作業

時,應避免各種物體間的相互磨擦、撞擊、剝離等。

6.2.5舊橋拆除安全作業

6.2.5.1舊橋拆除前應全面了解原橋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

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安全專項舊橋拆除合適的方案。

6.2.5.2對于大、中拱橋及多孔橋,應對拆除過程中的名道工序進行

驗算。一般舊橋拆除順序按加載先后順序逆向進行。多孔拱橋應根據

實際情況,并考慮連拱作用的不利影響。

6.2.5.3施工單位必須依據舊橋拆除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在舊橋拆除

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志,并派專人監

管,非施工人員不得違入拆除施工區域。

6.2.5.4舊橋拆除采用人工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

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作業時應從上至下、

逐層拆除分段進行,嚴禁垂直交叉作業。

6.2.5.5舊橋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

裝合適的方案進行作業,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

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

行走。

6.2.5.6舊橋拆除使用空壓機、振動鎬破碎時,應戴好安全帽和防護

眼鏡,防止碎石擊傷。

6.2.5.7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

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

持證上崗。

6.2.5.8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火工品的運輸、存儲和使用加強管理

管控。

6.3隧道養護安全作業

6.3.1一般規定

6.3.1.1隧道養護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在進行養護作

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檢查通風系統是否正常,并開啟通風系統,保持隧道內空氣流通。

⑵檢測隧道內CO、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作業

安全;

⑶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先處理后

作業;

⑷檢查施工隧道信號燈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6.3.1.2隧道的火災報警系統,其設備配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JT/T

610的有關規定。

6.3.1.3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隧道安裝的火災報警系統應確

保正常,其設備配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JT/T610的有關規定。

6.3.1.4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6.3.1.5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養護施工路段照明的照度應滿

足使用要求,隧道照明燈具應符合JT/T609的有關規定。

6.3.1.6隧道洞口周圍100m范圍內,未經隧道養護管理管控部門許

可,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

危及隧道安全的活動。

6.3.2隧道小修及日常養護安全作業

6.3.2.1隧道小修及日常養護包括隧道內路面清掃,墻體、裝飾層保

潔、橫截溝、排水溝維修等,一般不需要封閉交通。

6.3.2.2隧道路面清掃原則上應以機械清掃為主,人工清掃為輔。路

面機械清掃應根據隧道特點和所處的地理位置,制定機械清掃路線;

人工對墻體、裝飾層保潔、橫截溝、排水溝維修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

障措施。

6.3.2.3小修及日常養護作業不得在同一隧道內的兩側同時進行。

6.3.2.4養護作業開始前和結束后,作業人員應向隧道監控中心報告,

隧道監控中心應對隧道養護作業進行全程監控,可變信息板顯示相應

的提示合適的內容。

6.3.3隧道大中修養護安全作業

6.3.3.1基本要求

⑴在隧道入口前必須設置施工標志、限速標志和限寬標志。

⑵當進行移動養護作業時,宜設置移動式標志車,并應在隧道兩端

配備交通指揮人員。

6.3.3.2作業控制區布置

①隧道單洞雙向交通的控制區布置,應只封閉一條車道進行養護作

業,隧道口應設置交通信號燈并配備交通指揮人員,并至少應從隧道

口開始封閉養護作業車道,單洞雙向交通的作業控制區布置見圖6-1、

圖6-2。

②當作業區處于彎道范圍時,應將警告區的起始位置前移至道路的

直線段。

③隧道雙洞單向交通的控制區布置應將警告區和上游過渡區設于洞

口外,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雙洞單向交通的控制區布置見圖6-3至

圖6-5。

6.3.3.2隧道大中修養護安全作業要求

⑴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

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高處作業人員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⑵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需要清除山體邊坡或洞頂危石時,應檢測隧

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并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

的安全。

⑶隧道養護作業控制區內的照明應滿足養護施工作業要求。

(4)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作業時,可在塌方范圍選擇適當位

置做坍體和護拱,作業人員可在其掩護下作業。

⑸進行隧道通風設施養護時,應根據隧道交通流量和通風能力,對

交通進行必要的組織和限制。當實測的隧道內一氧化碳濃度或煙塵濃

度高于規定的允許濃度時,作業人員應及時撤離,并開啟通風設施進

行通風。

(6)供配電設施養護應嚴格執行相關設備的檢修規程及《電氣裝置安

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32)的有關規定。

6.4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

6.4.1一般規定

6.4.1.1交通安全設施維修作業前,應按規定布設作業控制區和交通

標志,并可根據交通流量情況,增設信號旗手給路面行駛車輛以積極

引導。

6.4.1.2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和施工應符合GB5768、JT/T280的

有關規定。

6.4.1.3路面標線維修作業用標線漆、標線涂料應符合GN47和GN48

的規定。

6.4.2路面標線維修安全作業

6.4.2.1路面標線維修作業用涂料、液化石油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儲

放,遵守安全使用規則,同時應確保所用材料不出現跑、冒、滴、漏

的現象。

6.4.2.2對液化石油氣等危險品、滅火器、熔顰釜、作業機械等設備

和裝置,應由專人負責和使用,防止誤操作事故。

6.4.2.3使用熱熔解涂料時,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熱,熔解

過程應注意控制好溫度;禁止將受潮涂料投放到已經熔解的涂料內,

防止發生起爆、噴濺等燙傷事故。

6.4.2.4灌裝熔解涂料時,操作員必須戴手套,通過操作工具開關閥

門及引導熔解涂料流淌;開啟閥門宜平穩,關閉閥門應及時,防止熔

解涂料外溢。嚴禁用手直接接觸熔解涂料。

6.4.2.5施工結束后應清除一切施工火源,關區液化石油氣容器閥門,

釋放所有機具設備及其管路中的壓縮空氣。

6.4.3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

6.4.3.1護欄、標志、標牌、高桿照明燈等構件及其施工機械設備裝

運時必須固定可靠、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和野蠻裝卸。

6.4.3.2標牌基坑開挖后,需設置交通安全防護標志,夜間懸掛警示

紅燈,以防止行人、車輛誤掉入坑內。

6.4.3.3標志支撐結構件及標牌、高桿照明燈桿起吊前,必須了解其

重量、形狀、起吊位置、使用吊具及捆綁情況,觀察周圍的地面及空

間環境,嚴禁違章操作。

6.5特殊氣候條件下養護安全作業

6.5.1雨、雪天

6.5.1.1雨、雪天不宜進行路面養護作業和道路檢測。天氣預報有雨、

雪時,應對已銃刨開的路面坑槽采取防雨措施,加強交通控制。

6.5.1.2雨、雪天進行路面養護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工地臨時設施、

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電、漏雨

等現象,應及時修復或加固。

6.5.1.3在雨天進行養護作業時,作業現場應及時排除積水,人行道

的上下坡應挖步梯或鋪砂,腳手板、斜道板、跳板上應采取防滑措施,

加強對排架、腳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檢查,防止傾斜和坍塌。

6.5.1.4在雨季進行跨河橋梁養護作業施工時,應避免在河道里推放

材料、雜物,同時要采取措施保障水中臨時支架及施工臨時設施的安

全。

6.5.1.5雨、雪天進行高處養護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

和防凍措施。

6.5.1.6掃雪、除冰作業期間應加強交通管制,掃雪、除冰作業人員

及除雪機械作業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5.1.7雨、雪天不得采用借道行駛方式。

6.5.2霧天

6.5.2.1大霧天氣不宜進行路面養護作業,確需進行施工時,所有安

全設施上均須增設黃色施工警告頻閃燈。

6.5.2.2霧天不得采用借道行駛方式。

6.5.3大風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惡劣天氣,應停止現場養護作業施工。

6.5.4高溫季節

6.5.4.1高溫季節進行路面養護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規定采取防暑

降溫措施。適當調整作息時段。

6.5.4.2養護作業時應隨時觀察施工機械水溫、機油溫度的顯示,必

要時進行散熱、降溫處理。若持續處于報警狀態,應及時停機,或更

換備用設備。

6.5.4.3長時間在同一路段進行養護作業時,有條件的地方宜在施工

現場搭設涼棚,確保飲用水和防暑用品的供應,操作人員應盡量減少

露天高溫工作時間。

6.5.5低溫季節

6.5.5.1低溫季節進行路面養護作業時,養護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

采取防凍保溫措施,并適當調整作息時段。

6.5.5.2養護作業進場前應預先做好施工機械的預熱和調試,確保各

部件啟動和工作正常。

6.5.6夜間作業

6.5.6.1夜間養護作業時,必須做好夜間養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管

控工作,并按夜間施工標準設置作業控制區、警示標志等,作業控制

區必須設置施工警告燈,所設置的交通標志必須具有反光功能,非施

工人員撤離現場。

6.5.6.2為提高夜間養護作業的可見度和安全性,在施工作業現場可

設置移動式高桿射燈或照明燈組,其照度應滿足養護作業要求,并覆

蓋整個作業區域。橋梁夜間養護施工時,在人員上下及運輸過道處,

均應設置固定的照明設施。照明光線不宜逆車流方向,以免對行車視

線產生不利影響。

6.5.6.3應為養護作業人員、施工車輛和養護設備提供額外的照明和

反光標識:對夜間影響車輛通行的在場養護機械設備,必須設置醒目

的紅色警示燈。

6.5.6.4對于施工作業現場或施工未完成的現場,夜間均應有專人看

護,定時進行巡查,確保各類警示標志、隔離設施擺放正確、反光有

效,各類養護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完好。

6.5.6.5臨時定點及移動養護作業不得在夜間進行。

7養護機械設備操作安全要求

7.1養護機械設備進場與出場

7.1.1養護作業機械設備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JB6030的規

定,設置的安全標志應符合GB20178的有關規定,其尾部應懸掛道

路施工安全標志牌。

7.1.2當養護作業控制區封閉區域長度不超過500nl時,養護機械及

作業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后,應正常行駛至封閉區域末端,倒車進入封

閉區,緩慢倒至工作區;當養護作業控制區封閉區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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