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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伙協議為了規范合作企業行為,保護合作企業及其合作正當利益,依據《中國合作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老實信用標準,簽署本協議。第一條合作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標準,共同經營事務。第二條合作企業概況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方法:第三條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條出資方法1、甲方:出資額為元(大寫:),以方法出資,占注冊資本%;2、乙方:出資額為元(大寫:),以方法出資,占注冊資本%;本合作出資累計人民幣元(大寫:)。合作期間各合作人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出資仍為個人全部,到時給予返還。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合作人出資和全部以合作企業名義取得收益均為合作企業財產,其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出資期限各合作人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損失。第六條合作企業登記全體合作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置登記。申請人應確保向登記機關提交文件、證件真實性、有效性和正當性,并負擔責任。第七條財務、會計合作企業依據《中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建立本合作企業財產、會計制度。第八條盈余分配1、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2、盈余分配以為依據,按百分比分配。合作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次序進行;(1)提取法定公積金10%;(2)剩下利潤(虧損)按合作人出資百分比分配(分擔)。3、合作企業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作人協商決定。第九條債務負擔1、合作企業債務由合作企業財產償還。2、合作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資百分比負擔債務。3、合作企業債務負擔,如另有變動,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作人協商決定。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實施合作企業事務,應該依據約定向其她不參與實施事務合作人匯報事務實施情況以及合作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其實施合作企業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作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作人負擔。第十條委托實施人由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方(一名或數名)實施合作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作委托書。第十一條實施人職責企業事務實施人對全體合作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1、對外開展業務,簽訂協議;2、主持合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3、確定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具體方案;4、制訂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5、制訂合作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6、提出聘用合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7、制訂增加合作企業出資方案;8、每六個月向其她合作人匯報合作企業事務實施情況以及經營情況、財務情況;9、除《合作企業法》另有要求外,對合作企業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表決經過,表決實施一人一票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實施事務合作人有裁決權。第十三條其她合作人權利:1、有權監督實施事務合作人、檢驗其實施合作企業事務情況;2、為了解合作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有權查閱賬簿;3、被委托實施合作企業事務合作人不根據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作人決定實施事務,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4、合作人分別實施合作企業事務時,其她合作人有權對合作人實施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實施。第十三條企業事務決定企業下列事務必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1、處分合作企業不動產;2、改變合作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作企業知識產權和其她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作企業名義為她人提供擔保;6、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擔任合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退伙;8、合作人與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9、合作人增加對合作企業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填補虧損;10、依據合作協議約定相關事項。第十四條嚴禁行為合作人在合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需嚴禁:1、嚴禁合作人自營或者同她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作企業相競爭業務;2、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嚴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3、除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嚴禁合作人與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4、嚴禁合作人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活動。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取得利益歸本合作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她合作人決定除名。第十五條入伙新合作人入伙時按下列次序進行:1、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通知原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3、依法簽訂入伙協議;4、入伙新合作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負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能夠退伙情形(一)合作協議約定合作企業經營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能夠退伙:1、合作協議約定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作人難于繼續參與合作企業事由;4、其她合作人嚴重違反合作協議約定義務。(二)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實施造成不利影響情況下,能夠退伙,但應該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第十七條當然退伙情形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實施在合作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第十八條除名退伙情形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夠決議將其除名:1、未推行出資義務;2、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3、實施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合作協議約定其她事由。第十九條退伙程序合作人退伙時按下列次序進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經全體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簽署書面協議;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應該與該退伙人根據退伙時合作企業財產情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合作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百分比負擔責任;3、退伙人有未了結合作企業事務,待了結后進行結算;4、退伙人不管何種方法出資,均按企業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合作企業債務,與其她合作人負擔連帶責任。第二十條出資轉讓合作人出資轉讓必需符合以下條件:1、合作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2、合作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相同條件下,其她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利;3、轉讓本企業合作人以外第三人,按入伙對待;4、合作人依法轉讓出資,受讓人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企業合作人,依據修改后合作協議享受權利、負擔責任;5、轉讓出資后企業合作人必需符合《合作企業法》要求法定人數。第二十一條企業解散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1、合作期屆滿,合作人不愿繼續經營;2、合作協議約定解散事項出現;3、全體合作人決定解散;4、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數;5、合作目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合作企業解散其她原因。第二十二條清算次序1、清算由全體合作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責任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處理與清算相關合作企業未了結事務;5、清算后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職員工資(包含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一般債權次序清償,如仍有剩下,根據出資百分比返回出資;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管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百分比負擔;7、清算結束后,應該編制清算匯報。經全體合作人署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匯報,辦理合作企業注銷登記。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1、合作人未經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假如她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損失。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財產份額出質,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她合作人造成損失,負擔賠償責任。3、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造成合作企業解散,應該對其她合作人負擔賠償責任。4、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相關嚴禁行為要求,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第二十四條申明和確保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以下申明和確保:1、合作人各方均為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并擁有正當權利或授權簽署本協議。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企業資金,均為各合作人所擁有正當財產。3、合作人各方向本企業提交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正確和有效。第二十五條保密協議各方確保對在討論、簽署、實施本協議過程中所得悉屬于其她方且無法自公開渠道取得文件及資料(包含商業秘密、企業計劃、運行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她商業秘密)給予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原提供方同意,其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各方另有約定除外。保密期限為年。第二十六條通知1、依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全部通知以及各方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相關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書面形式,可采取(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法傳輸。以上方法無法送達,方可采取公告送達方法。2、各方通訊地址以下:。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她方;不然,由未通知方負擔由此而引發相關責任。第二十七條協議變更本協議推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要求變更一方應立刻書面通知其她方,取得她方同意后,各方在要求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署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不然,由此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擔。第二十八條爭議處理因推行本協議所發生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根據下列方法處理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1、假如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協議下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推行期間應予中止。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經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供相關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連續時間合適證據及協議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對本協議推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刻經過友好協商決定怎樣實施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刻恢復推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推行協議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臨時延遲協議推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負擔責任。當事人拖延推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責任。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署日以后出現,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推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災難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管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要求等。第三十條協議解釋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能夠依據本協議標準、協議目、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內容,根據通常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了解釋。該解釋含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第三十一條補充與附件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法律、法規未作要求,甲乙丙各方能夠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條協議效力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協議專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協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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