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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辦法?(一)目的為了規范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救災物資及時、準確、合理地分配到受災群眾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救災物資的作用,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特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紅十字會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中,開展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運輸、發放、使用和監督等管理活動。(三)基本原則1.以人為本原則以保障受災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為首要目標,將救災物資優先發放給最急需的受災群眾。2.統一管理原則救災物資實行統一采購、統一儲存、統一調配、統一發放,確保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3.公開透明原則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發放等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4.高效有序原則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管理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救災物資能夠迅速、有序地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二、管理職責(一)總會職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全國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制定全國性救災物資管理政策、制度和標準;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調配和發放工作;指導地方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培訓和交流。(二)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職責1.省級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制定本地區救災物資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調配和發放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各級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工作;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救災物資管理工作情況。2.市級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開展本地區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調配和發放工作;指導縣級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工作;對本地區救災物資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救災物資管理工作情況。3.縣級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災物資的接收、儲存、發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區救災物資接收、儲存、發放和管理工作流程;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的接收、儲存、發放工作;對救災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救災物資管理工作情況。三、采購管理(一)采購計劃1.各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本地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受災范圍以及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年度救災物資采購計劃。2.采購計劃應包括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質量標準、采購時間、采購預算等內容。采購計劃應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二)采購方式1.救災物資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進行。2.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救災物資,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采購。3.對于緊急采購的救災物資,應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簡化采購程序,提高采購效率。(三)采購合同1.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應包括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質量標準、價格、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驗收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2.采購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確保救災物資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四)采購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監督機制,加強對采購過程的監督檢查。2.采購監督應包括對采購計劃的執行情況、采購方式的合法性、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3.對于采購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采購工作的規范、透明和公正。四、儲存管理(一)儲存設施建設1.各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本地區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建設相應的儲存設施。儲存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具備防火、防潮、防蟲、防盜、防鼠等功能。2.儲存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牌,標明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儲存期限等信息。(二)物資入庫1.救災物資到貨后,采購部門應及時通知倉儲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倉儲管理部門應按照采購合同的要求,對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質量標準等進行驗收。2.驗收合格的救災物資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填寫入庫單。入庫單應包括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質量標準、入庫時間、入庫地點等信息。3.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救災物資,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要求供應商更換或退貨。(三)物資保管1.倉儲管理部門應按照救災物資的種類、性質、特點等進行分類存放,確保救災物資存放有序、便于管理。2.倉儲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救災物資進行檢查、盤點,確保救災物資的數量、質量、儲存期限等符合要求。3.對于易損、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救災物資,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保救災物資的安全。(四)物資出庫1.救災物資發放時,倉儲管理部門應根據救災物資發放清單,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填寫出庫單。出庫單應包括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質量標準、出庫時間、出庫地點、發放對象等信息。2.救災物資出庫時,倉儲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出庫單的要求進行發放,確保救災物資發放準確、無誤。3.對于救災物資的發放情況,倉儲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記錄,建立救災物資發放臺賬。(五)庫存盤點1.倉儲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救災物資進行庫存盤點,確保救災物資的賬實相符。庫存盤點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庫存盤點結束后,倉儲管理部門應編制庫存盤點報告,如實反映救災物資的庫存數量、質量、儲存期限等情況。對于庫存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五、運輸管理(一)運輸計劃1.根據救災物資發放需求,制定救災物資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應包括運輸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運輸時間、運輸路線、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等內容。2.運輸計劃應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二)運輸方式選擇1.根據救災物資的種類、性質、特點、運輸距離、運輸時間等因素,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2.對于緊急救災物資,應優先選擇航空運輸或公路運輸等快速運輸方式,確保救災物資能夠及時送達受災地區。(三)運輸安全保障1.運輸部門應加強對救災物資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安全。2.運輸部門應根據救災物資的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保救災物資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壞。3.運輸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運輸安全事故的能力。(四)運輸監督檢查1.各級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救災物資運輸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安全、及時、準確。2.運輸監督檢查應包括對運輸計劃的執行情況、運輸方式的選擇、運輸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運輸費用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3.對于運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六、發放管理(一)發放原則1.救災物資發放應遵循"先急后緩、突出重點、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2.救災物資發放應按照受災群眾的受災程度、家庭人口、困難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確保救災物資發放公平、公正。(二)發放對象確定1.縣級紅十字會應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受災群眾進行調查摸底,確定救災物資發放對象。2.救災物資發放對象應包括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個人以及受災地區的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務機構。3.救災物資發放對象確定后,應在受災地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三)發放方式1.救災物資發放方式包括直接發放、委托發放、集中發放等。2.對于能夠直接確定發放對象的救災物資,應采用直接發放的方式進行發放。3.對于發放對象較多、分布較廣的救災物資,可以委托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組織或志愿者組織等進行發放。4.對于一些大型救災物資發放活動,可以采用集中發放的方式進行發放。(四)發放程序1.縣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救災物資發放對象名單,制定救災物資發放清單。發放清單應包括發放對象的姓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等信息。2.救災物資發放清單應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3.救災物資發放時,發放人員應按照發放清單的要求,將救災物資發放到發放對象手中,并由發放對象簽字確認。4.對于委托發放的救災物資,縣級紅十字會應與受托方簽訂委托發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受托方應按照委托發放協議的要求,將救災物資發放到發放對象手中,并將發放情況及時反饋給縣級紅十字會。(五)發放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救災物資發放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救災物資發放公開、公平、公正。2.發放監督應包括對發放對象的確定、發放方式的選擇、發放程序的執行情況、發放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等進行監督檢查。3.對于發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發放工作的規范、透明和公正。七、使用管理(一)使用原則1.救災物資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救災物資使用應遵循"厲行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確保救災物資發揮最大效益。(二)使用范圍1.救災物資的使用范圍應包括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受災地區的醫療衛生救助、受災地區的教育救助、受災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等。2.救災物資的使用應根據受災地區的實際需求,合理安排使用方向,確保救災物資能夠真正用于受災群眾的救助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三)使用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救災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救災物資使用規范、合理。2.使用監督應包括對救災物資使用范圍、使用數量、使用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3.對于救災物資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使用工作的規范、透明和公正。(四)使用記錄1.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救災物資使用記錄制度,對救災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2.使用記錄應包括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格、使用時間、使用地點、使用對象、使用用途等信息。3.救災物資使用記錄應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八、監督檢查(一)內部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2.內部監督應包括對救災物資采購、儲存、運輸、發放、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3.對于內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的規范、透明和公正。(二)社會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的相關信息。2.社會監督應包括對救災物資采購、儲存、運輸、發放、使用等環節的監督舉報。3.對于社會監督舉報的問題,各級紅十字會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舉報人。(三)審計監督1.各級紅十字會應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定期對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進行審計。2.審計監督應包括對救災物資采購、儲存、運輸、發放、使用等環節的資金使用情況、物資管理情況等進行審計。3.對于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級紅十字會應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的規范、透明和公正。九、責任追究(一)責任追究情形1.在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如貪污、挪用、截留救災物資等。2.在救災物資采購、儲存、運輸、發放、使用等環節,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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