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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規范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與范圍本辦法所稱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建設的資金。金太陽示范工程是指利用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以用戶側自發自用、多余電量上網為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在各類建筑物上建設的用戶側光伏電站以及為解決偏遠無電地區用電問題建設的小型光伏電站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1.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根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太陽能資源分布情況,科學規劃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優化項目布局,確保項目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和能源結構調整要求。2.集中連片,規模發展:鼓勵通過集中連片開發、規模化建設,形成產業集聚效應,降低建設成本,提高光伏發電效率和經濟效益。3.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和設備,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4.政策引導,市場驅動:充分發揮財政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市場化發展,形成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5.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申報、審核、實施、驗收等環節的管理,注重資金使用績效,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第四條支持方式補助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條補助標準1.用戶側光伏電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6元/瓦。2.小型光伏電站:對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小型光伏電站,根據裝機容量大小,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100千瓦及以下的項目,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100千瓦以上至500千瓦的項目,按總投資的65%給予補助;500千瓦以上的項目,按總投資的60%給予補助。3.特殊地區項目:對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光伏發電成本較低、具有較大推廣應用潛力的特殊地區建設的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但最高不超過上述標準的10%。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核第六條申報條件1.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和資金籌措能力,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2.項目技術要求:采用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和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可靠性。項目應具備完善的計量、監控、通信等系統,能夠實現對光伏發電系統的實時監測和數據采集。用戶側光伏電站應優先采用自發自用、多余電量上網的模式,確保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3.項目建設條件:項目選址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等禁止建設區域。項目應具備相應的接入電網條件,能夠與當地電網安全、穩定、可靠連接。項目建設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確保施工過程和運行期間無安全事故發生。

第七條申報材料項目單位申報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申請表: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投資預算、預期效益等內容。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項目背景、市場需求分析、技術方案論證、工程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3.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質量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運行維護方案等內容。4.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5.項目用地證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等。6.項目接入電網意向性協議。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項目技術認證文件、產品檢測報告等。

第八條申報程序1.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報材料。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2.項目審核: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組織對各地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技術方案是否可行、投資預算是否合理、預期效益是否顯著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

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理第九條項目實施1.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安全、可靠運行。2.項目建設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相關合同,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3.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同時,應加強對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等環節的管理,確保設備質量和性能符合標準。4.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如項目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證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做好各項工作。

第十條資金管理1.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應專項用于項目的設備購置、安裝調試、工程施工、運行維護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與項目建設無關的其他支出。2.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使用合規、透明。同時,應定期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3.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項目單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項目單位進行整改;對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的行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4.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將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將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撥付補助資金、扣回已撥付補助資金等措施。

第十一條運行維護管理1.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明確運行維護責任,加強對光伏發電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同時,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和隱患。2.項目單位應加強對運行維護人員的培訓:提高運行維護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確保運行維護工作質量。運行維護人員應熟悉光伏發電系統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能夠熟練掌握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技能。3.項目單位應建立運行維護檔案:記錄系統運行情況、維護保養記錄、故障處理情況等信息,為系統的長期運行維護提供依據。同時,應定期對運行維護檔案進行整理和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4.鼓勵項目單位通過委托專業運維機構等方式:開展運行維護工作,提高運行維護效率和質量。專業運維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能力,能夠為項目提供優質、高效的運維服務。

第十二條并網管理1.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辦理并網手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為項目提供便捷、高效的并網服務,確保項目順利接入電網。2.項目單位應按照電網企業的要求:建設相應的并網接入系統,確保光伏發電系統與電網安全、穩定、可靠連接。同時,應配合電網企業做好并網調試、驗收等工作,確保并網運行質量。3.電網企業應加強對并網光伏發電項目的運行監測:及時掌握項目發電情況和接入電網情況,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同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光伏發電電量的計量、結算和電費支付等工作。

第五章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第十三條項目驗收1.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2.驗收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情況:技術指標、運行情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等。驗收組應根據驗收標準,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和評估,形成驗收意見。3.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同時,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驗收意見,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尾款。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1.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將對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實施效果、補助資金使用效益、產業發展帶動作用等方面。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后續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2.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的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金太陽示范工程績效自評工作,并將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3.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將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績效突出的地區和項目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績效較差的地區和項目,將采取扣減補助資金、暫停項目申報等措施,并責令相關地區和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十五條監督檢查1.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金太陽示范工程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項目申報、審核、實施、驗收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確保項目規范實施。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建設內容是否與申報方案一致、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要求、補助資金使用是否合規、運行維護是否正常等。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項目單位進行整改。3.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項目單位,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責任追究1.對在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單位: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對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的項目單位,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還將扣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內申請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的資格。2.對在項目申報、審核、驗收等環節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3.對在金太陽示范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職、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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