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41-2019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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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HNPDBJ46-041-2019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2019-08-27發布2019-10-01實施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主編部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批準部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瓊建規〔2019〕4號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大隊,三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為推動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聯合組織對原《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標準(試行)》DBJ46-041-2016進行了修訂。修訂后標準名稱為《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并經專家評審通過,現正式發布,編號為DBJ46—041—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原《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標準(試行)》DBJ46-041-2016同時作廢。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2019年8月22日本標準是在《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標準(試行)》DBJ46-041-2016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經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發布,原《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標準(試在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針對海南省的特殊情況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省的設計實踐和工程經驗,參考了國內有關先進技術標準,并廣泛征集了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和充實,最后經審查定稿。本次修訂后共有10章,包括:1.總則;2.術語;劃選址;5.充電設備的布置與標識;6.供配電系統;7.消防;8.通風排主要修訂內容:增加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增加了部分新術語;取消了交直流充電樁安裝比例要求;對負荷計算中的同時系數和需要系數進行了調整;參考國家標準,分別針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對消防章節進行了擴充。本標準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海南省建設標準定額站負責日常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至海南省建設標準定額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白龍南路77號,郵編:570203,電話電子信箱:biaozhun_hnjs@vip.163.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主要起草人員:鄭建宇陳治君吳思軍尹慧玲張麗芳11總則 1 2 4 5 54.2選址 5 7 7 8 96.1一般規定 96.2電源 96.3配電系統 6.5負荷計算 6.8監控管理 209.1施工 209.2調試 212 23 24 25 1 23Basicrequirement 4 5 5 55Arrangementofchargingequ 75.1Arrangementofchargingequipment 7 86Electricpower 9 9 9 6.8Monitoringandmanagem 204 21 23Explanationofwordingin Listofquoted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貫徹執行國家和海南省大力發展電動汽車的有關政策方針,推動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根據海南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擴建和既有建筑物配建的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1.0.3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一般包括供配電系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車載充電機、非車載充電機(又稱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設備。為充電設備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從變壓器低壓配電柜出線端到充電設備之間的線路長度。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上運行,將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安裝在電動汽車車體外,將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采用傳導方式為具有車載充電裝置的電動汽車提供交流電源的專用供電裝置。2.0.8汽車庫parking用于停放電動汽車或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專用于停放電動汽車或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3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2.0.10自用充電設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forpersonaluse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2.0.11專用充電設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forexclusiveuse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備、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2.0.12公用充電設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forpulicuse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2.0.13監控管理系統monitoringandmanagementsystem應用信息、網絡及通信技術,對充電站電池更換站內設備運行狀態和環境進行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在防火分區內部采用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電動汽車火災向同一防火分區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43基本規定3.0.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應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便利、綠色環保的原則。3.0.2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海南省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和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2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協調;3與停車場(庫)建設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相協調;4符合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5積極穩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6充電設備的設計要考慮電動汽車未來充電技術發展的需求。3.0.3充電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產品標準;充電設備必須通過國家相關認證機構根據標準進行的型式檢驗。3.0.4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應與建筑、結構等相關專業配合,并充分考慮防火分隔時樓板的荷載、耐火性能及人員疏散條件等。3.0.5建筑物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數量應按國家及海南省相關文件要求規劃設計,并預留接入電源、變配電裝置、線路通道和充電設備的安裝條件。隨著電動汽車的發展,逐步按照停車單元完成安裝。3.0.6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專業資質。3.0.7既有建筑內汽車庫增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不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用電。充電設備與居民用電合用變壓器時,高峰期變壓器負載率不應超過100%,無增容改造條件或另行建設變壓器條件的汽車庫不應配建充電設施。3.0.8無電池管理系統的電動汽車及未設置電池過熱保護的電動汽車禁止駛入汽車庫,汽車庫管理單位應在入口處設置相應標識。3.0.9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汽車庫應有專屬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54.1.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及建設應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4.1.2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應滿足以下規定: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按照遠近期結合、交直流充電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設置;2居住建筑停車場、汽車庫配建的充電設備應以交流充電樁為主,在地面可根據需要配置適當比例的非車載充電機;3公共建筑及工業建筑配套停車場、汽車庫配建的充電設備應4.1.3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配建比例必須符合國家及海南省各級政府部門相關規劃和建設文件要求,并按照相應要求預留安裝條件。4.1.4新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變電所應靠近負荷中心,并與區內其它用電負荷統一考慮;既有建筑新增充電設施應充分計算原有供電系統的余量。4.2選址4.2.1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電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施的安全。4.2.2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64.2.3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易積水的場所;充電設備不宜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如因條件限制必須設在上述場所時,應采取預防滲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選用相應防護等級的設施。4.2.4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多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4.2.5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4.2.6充電設施不宜設在修車庫內,當有需求時,可設置用于測試的充電設施。4.2.7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噪聲的要求。4.2.8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通信要求,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的區域。4.2.9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撲救的場所。75充電設備的布置與標識5.1充電設備的布置5.1.1充電設備的布置和使用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5.1.2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檢修,且不應影響人員疏散。5.1.3充電設備應安裝防撞設施,且不應阻擋行車視線。5.1.4充電設備采用落地式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充電設備的基礎高度:室內不應低于地坪100mm,室外不應低于地坪300mm;2底座基礎宜大于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50mm以上;3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設在相鄰兩車位中間的車檔石或車檔欄桿的后側。5.1.5充電設備采用壁掛式安裝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豎直安裝于與地平面垂直的墻面或柱上,且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備應固定可靠;2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00mm;3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設在相鄰兩車位中間的車檔石或車檔欄桿的后側。5.1.6充電設備采用懸掛式安裝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00mm。2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設在相鄰兩車位中間的車檔石或車檔欄桿的后側。5.1.7充電設備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于5°。85.1.8室外充電設備外殼應采用不銹鋼、鋁合金和其他適合沿海地區使用的防腐蝕材料。5.1.9室外充電設施宜具有遮陽遮雨設施,并保證通風,且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帶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室內充電設施的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5.2標識5.2.1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3525的規定。5.2.2配建充電設備的公共停車場,其人口處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5.2.3配建充電設備的停車場所內部應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車專用標識。5.2.4帶有充電設備的停車位充電側應設置車擋石或車擋攔桿。96供配電系統6.1.1充電設施的供配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及《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的規定。6.1.2充電設施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或對公共交通、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充電設施,包括警車、消防車、急救車、應急保障2其余場所可按三級負荷供電。6.1.3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物,當發生火災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充電設備配電干線首端自動切斷供電電源。下,供電半徑可適當增加,但線路末端壓降需符合本標準6.2.4的6.2.1充電設施的電源接入電壓,可選擇220V/380V、10kV(20kV)、35kV、110kV,且應根據充電設施的容量合理選擇接入系統電壓等級。6.2.2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宜使用可再生能源。6.2.3供電電源的電壓偏差限值應符合下列要求:135kV及以上三相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絕對值之和為標稱電壓的10%;210kV(20kV)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為標稱電壓的±7%;3220V/380V供電電壓偏差為標稱電壓的±7%。6.2.4充電設備進線端電壓偏差允許值為標稱電壓的+7%,-10%6.2.5充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源接入點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2326的規定。6.2.6充電設備在電源接入點的三相電壓不平衡允許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GB/T15543的6.2.7充電設備向公共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電源接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的規定。6.3配電系統6.3.1當充電設備布置相對集中且總安裝容量在500KVA及以上6.3.2當充電設備分散布置,或總安裝容量在500KVA以下時,可與建筑物其他負荷合用變壓器,但充電設備應采用專用供電回路。6.3.3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時,當建筑內原變壓器有富余時,充電設施可由變電所采用220V/380V專用回路供電,但應復核變壓器負載率。變壓器負載率宜取80%~85%,并滿足用電高峰時負載率不超過100%;當變壓器過載時,應優先保證常規負荷,可對充電設備的充電功率和充電時間段進行優化控制或對原供配電系統進行增容改造。6.3.5充電設備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一般采用TN-S系統,室外停車場也可采用TN-C-S、TT系統。6.3.6充電設備配電系統可采用放射式、樹干式或相結合的供電方式。當交流充電樁采用樹干式配電時,每個回路T接充電樁數量不應超過21個,容量不應超過150kW,且每個分支回路應設斷路器保護。分支回路斷路器與上級斷路器之間應具有選擇性。6.3.7充電設備配電線路應設置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6.3.8當向充電設備供電時,末端配電線路應設置A型或B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其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6.3.9當充電設施與其他用電負荷合用變壓器時,若功率因數達不到電力部門要求,應按相關規定采取無功補償措施。6.4線路敷設6.4.1電纜路徑應合理規劃,電纜應固定敷設。戶內電纜宜采用橋架埋或穿管埋地敷設方式。當采用橋架敷設方式時,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線路宜設置專用橋架。6.4.2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6.4.3電力電纜宜選用銅芯、銅包鋁、鋁合金導體,控制線路應采用銅芯導體。6.4.4電力管線與其他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滿足現行國6.4.5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柜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6.5負荷計算6.5.1當充電設備采用交流充電方式時,交流充電樁用電負荷同時系數及需要系數推薦值如表6.5.1所示:配建充電樁車位數量n(個)同時系數K1由于新能源汽車還在不斷發展中,實際使用時表中系數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2交流充電系統用電容量可按下式計算:式中S——總用電容量(kVA)P?、P?…P-—各類充電設備單臺的輸出功率(kW),當無具體參數時,單相交流充電樁可按7kW設計或預留,三相交流充電樁可按21kW設計或預留。K一—需要系數K,——同時系數cosφ——功率因數(一般為0.92以上)6.5.2當充電設備采用非車載充電機時,各類充電設施同時系數及需要系數推薦值如表6.5.2-1和表6.5.2-2所示:配建充電樁車位數量n(個)同時系數K需要系數K配建充電樁車位數量n(個)同時系數K,需要系數K11由于新能源汽車還在不斷發展中,實際使用時表中系數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2非車載充電機用電容量可按下式計算:式中S——總用電容量(kVA)P?、P?…P.—各類充電設備單臺的輸出功率(kW),當無具體參數時,非車載充電機可按60kW設計或預留。K—需要系數cosφ—功率因數(一般為0.92以上)n——充電設備的工作效率(一般為0.94~0.96)3當配建充電設備同時具有非車載充電機和交流充電樁時,應分別計算用電負荷。6.6防雷接地6.6.1充電設施的防雷、接地及等電位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及《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相關要求。6.6.2充電設施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應共用接地裝置。室外安裝的充電設施宜與附近的建筑物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當距離建筑物較遠時,可單獨設置接地裝置。充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支架和底座等金屬構件均應可靠接地。6.6.3有集中監控系統的充電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無集中監控系統的充電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6.6.4室外充電設施每個充電樁的上級配電箱應設浪涌保護器,浪涌保護器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6.7計量6.7.1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或經營性的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或高壓電源進線計量柜內。6.7.2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29318的規定。6.7.3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28569的規定。6.7.4充電設施供電系統應獨立計量。6.7.5充電設施與電力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電能計量由充電設施運營部門與相關供電單位按照國家的標準實施;電能計量裝置宜采用集中計量方式,并宜具備峰谷平分時段計量功能。6.7.6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之間的計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可選用自帶電能計量裝置的充電設備,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計量標準及當地供電部門計量要求,并宜具備峰谷平費率分時計量功能。2末端充電設備宜具有多種充電費用結算方式的功能;各種結算方式均應確保精確、可靠,操作方便。3現場充電設備應具有電能顯示和累計功能。6.7.7各類電能計量裝置配置的電能表、互感器的準確等級應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中的規定設置。6.8監控管理監控管理系統。6.8.2充電設備的基本信息應能上傳至充電監控管理系統,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對充電設備進行必要的控制和調整參數的能力。6.8.3充電監控管理系統監控中心宜設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所在建筑物內并宜靠近充電場所,可設專用監控室,也可與值班室、安防中心或變配電所控制室合用,小規模分散布置的充電監控管理系統可通過通信網絡進行連接。6.8.4充電監控管理系統宜具備數據采集、監控、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等功能。6.8.5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數據采集功能:1采集非車載充電機工作狀態、電池溫度、故障信號、功率、電壓、電流和電能量;2采集交流充電樁的工作狀態、故障信號、電壓、電流和電6.8.6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具有控制充電設備啟停、校時、緊急停機功能。6.8.7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數據處理與存儲功能:1充電設備的故障報警、故障統計等數據處理功能;包括充電系統和每個充電樁的實時功率和累計充電量。6.8.8非車載充電機在充電過程中必須具備檢測汽車電池溫度的功能,并在電池溫度過高時能夠自動切斷充電電源。6.8.9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具有兼容性和擴展性,以滿足不同類型充電設備的接入以及充電設施規模的擴容等要求。6.8.10充電監控管理系統應可接受同步系統對時,以保證系統時間的一致性。6.8.11充電監控管理系統宜包括環境監測設備,對充電設施安裝場所的溫度、濕度進行實時監測。6.8.12充電監控管理系統通訊協議應對外開放。6.8.13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接入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6.8.14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公共建筑配建汽車庫應具有停車場管理系統,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住宅建筑配建汽車庫宜具有停車場管理系統。系統能對汽車庫內車位及出入口進行監控,并具備車牌自動識別、電動汽車專用車位引導、車輛定位、反向尋車等功能。7消防7.0.1設置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其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電氣等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建筑防煙排煙系GB/T51313、《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7.0.2充電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1設置在室外的充電設施不得設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洼處。2設置防雨罩、雨棚時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其承重構件耐火極限及燃燒性能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室外充電設備基礎底座內部電纜入口應進行防火封堵。3設置在汽車庫的充電設施,不應使用功率大于7kW的充電設備。4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除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外,充電設施配電線路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5充電設施的管線在穿越建筑外墻、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后留下的孔隙,應采用防火材料進行封堵。6充電設施不應設置在停車場的出入口,不應影響消防車輛通行。7.0.3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地下一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2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7.0.3的規定。耐火等級單層汽車庫多層汽車庫3每個防火單元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4當防火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5每個防火單元應設置兩個疏散出口,疏散出口應通向相鄰不同防火單元或汽車庫其他部位。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可作為疏散出口。安全疏散應當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要求。7.0.4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新建和既有建筑內汽車庫應結合柱網布置,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或者寬度不小于5.5m的非停車位空間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等將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停車位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每個停車單元內的車位單排布置時,停車數量不應超過12輛,車位雙排及以上布置時,停車數量不應超過24輛。7.0.5設置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中的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干粉7.0.6設置充電設施的場所應在入口處設置提示標識,充電設施安7.0.7既有建筑內汽車庫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應執行7.0.1、8通風排煙8.0.1室內設置充電設備的區域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復合通風。通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8.0.2設置充電設施的汽車庫,機械通風量應按容許的廢氣量、廢熱量計算,排風量可按換氣次數法或單臺機動車排風量法計算,且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表7.3.4-1或7.3.4-2的規定。8.0.3設置充電設施的新建汽車庫,每個防煙分區面積不應大于2000m2。當采用機械排煙時,每個防火單元的排煙風機排煙量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表8.2.5排煙量的1.2倍。9施工與調試9.1施工9.1.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程施工前應組織圖審會審。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安全交底并形成會議紀要9.1.2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施工圖文件施工,有問題應及時與設計單位溝通。9.1.3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9.1.4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9.1.5供配電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可靠、標識明確、內外清潔;除設計有特殊要求外,同類電氣設備的安裝高度應一致。9.1.6供電系統電纜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電纜及附件的運輸和保管、電纜敷設、電纜附件的安裝以及電纜線路防火阻燃設施的施工等事項應按照該標準執行。9.1.7電纜橋架、線槽和保護管的敷設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金屬電纜橋架、線槽和保護管應可靠接地。9.1.8充電設備安裝和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的有關規定,并嚴格按照施工圖安裝接線。9.1.9電纜在室外進入建筑物內的入口處、充電設備電纜進線處、以及電纜在穿越各房間隔墻、樓板的孔洞在線路敷設完畢后,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9.1.10充電設備安裝和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的有關規定,施工現場應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適用。9.1.11充電設施建設過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應按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9.1.12上部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停車庫和高層汽車庫的承重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要求。9.2調試9.2.1施工完成后應按照圖紙調試合格,并做好記錄。9.2.2調試應包括:供配電系統調試、充電系統調試和監控管理系統9.2.3供配電系統調試應包括以下內容:1防電擊保護的測試;2接地連續性測試;3絕緣電阻的測試;4回路保護靈敏度測試;5漏電保護靈敏度測試;6接地可靠性的測試;7滿載時相序負載平衡和電壓降測試;8計量表和各類電參數顯示表精度測試;9高壓系統耐壓測試。9.2.4充電系統調試應包括以下內容:1充電設備的充電功能應實現;2充電設備的急停功能應正常;3漏電保護動作電流符合要求,動作功能應可靠;4各項保護功能應正常;5計量表精度應符合要求;6充滿電自動斷電功能正常;7充電設備箱體的防護等級應符合要求;8技術合同規定的其他要求應滿足。9.2.5監控管理系統調試應包括以下內容:1所有充電設備在線狀態應能穩定監控;2充電過程的狀態應能實時監控;3充電設備故障狀態應能實時監控;4監控相關數據應準確、完整并可靠保存;5技術合同規定的其他要求應滿足。10專項竣工驗收10.0.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程專項竣工后,應由施工單位向驗收組織單位提交工程專項竣工報告,申請充電設施專項驗收。10.0.2新建建筑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工程驗收。10.0.3既有建筑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竣工驗收由申請方或建設單位會同物業單位完成充電設施的驗收。10.0.4工程驗收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具備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中的相關規定。10.0.5施工過程歸檔資料應符合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資料目錄及統一用表》的要求。驗收文件應齊全。10.0.6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專項驗收合格后,方能移交使用。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引用標準名錄1《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GB/T123252《電能質量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23263《電能質量三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4《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5《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偏差》GB/T159456《電能質量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GB/T184818《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9《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站)》1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通用15《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海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electricvehicle條文說明 29 4.2選址 33 356.1一般規定 6.3配電系統 6.7計量 41 421.0.12016年4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下發《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要求“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用地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的支持力度。要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充電設施建設用地要求,并將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各市縣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保障。鼓勵和支持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并要求完善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扶持政策,包括對購置車輛進行補貼、對充換電設施進行補貼、落實充電設施扶持性電價政策等。在此背景下,為指導和規范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行為,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擴建和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車位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社會自用停車場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因《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已實施,本標準不再另外規定。另外因換電技術并不成熟,社會上采用換電方式的電動汽車保有量較少,故本標準不適用于換電站的建設。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目前社會上保有量較多,但因質量參差不齊,且難以管理,也不在本標準包含的范圍之內。2術語2.0.10本條與《海南省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定義2.0.11本條與《海南省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定義2.0.12本條與《海南省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定義2.0.15本條為新名詞,針對電動汽車防火要求提出。2.0.16本條為新名詞,針對電動汽車防火要求提出。3基本規定3.0.4因防火隔斷的劃分,可能會額外增加防火隔墻等荷載,電氣專業應提供設計條件供結構專業復核,還應與建筑專業復核人員疏散條件。4.1規劃4.1.2充電設施的配置比例,交流充電或直流充電應根據不同場所的需求確定。但典型場所,如居住建筑配建的停車場,車位基本為私有,充電設施也非公用,故應以交流充電樁為主。公共建筑配建時間較短,流動性強,故應以非車載充電機為主。工業建筑與公共建筑類似,但非車載充電機的比例應低于公共建筑。4.1.4根據電動汽車恒流充電特性,未來電動汽車充電功率過大將會成為阻礙電動汽車發展的一大瓶頸,所以將變電所設置在負荷中心,綜合考慮充電負荷及普通負荷,對減少線路壓降和損耗都是有利的。4.2選址4.2.1未來充電設施的大量建設,對電力、排水等基礎建設條件需求較大,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公用設施,達到節省投資的目的。4.2.2因充電設施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電火花,設置在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地方易發生安全事故,選址時應充分考慮本條。4.2.3因海南省獨特的氣候條件,夏季降雨量大,地勢低洼處易產生積水,若積水處發生漏電,人接觸后會發生安全事故,所以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易積水的場所。4.2.8目前主流充電設施均采用無線網絡傳輸數據,而移動支付也逐步取代了預儲值的支付方式,故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5充電設備的布置與標識5.1.1考慮到個別地方充電設備安裝在城市道路的路邊,當車輛2主要考慮操作的便利性;3本條前半部分參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技術規范》保證操作人員的工作空間提出本條,若充電設備設置在車位正后在相鄰兩車位中間的車檔石或車檔欄桿的后側,則充電設備不需2主要考慮操作的便利性;3同5.1.4第3條。采用普通塑料或金屬外殼使用年限不長,故要求室外充電設備外殼金屬部分應采用不銹鋼、鋁合金和其他適合沿海地區使用的防腐蝕材料。5.1.9室外充電設施考慮臺風天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不應小5.2標識5.2.4汽車進入車位時,若無防護措施,可能會損壞充電設備發生6.1一般規定6.1.2充電設施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根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視為二級負荷。1)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時。2)中斷供電將影響較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或對公共交通、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充電設施,考慮到警車、消防車、急救車、應急保障車若使用電動汽車,則其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中斷較電將產生較大影響,故要求按二級負荷供電。因電動公交車的運行影響到社會秩序,應視為二級負荷,但充電容量過大,故考慮用電負荷的30%按二級負荷供電。2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者應為三級負荷。6.1.3發生火災時,帶電的供電線路極有可能助長火勢,且帶電線路可能會危及到救援人員的安全,充電負荷并非重要負荷,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在火災時切斷充電設施供電電源。6.2電源6.2.1目前充電設施建設的規模較小,一般采用380V/220V、10kV(20kV)的供電電源即可,未來電動汽車大量普及后,需要引入更高電壓等級的電源,并建設專用變電站。6.2.2海南省擁有豐富的太陽能和風能資源,若能合理運用,可作為常規能源的補充。6.2.3本條參考《工業與民用供配電設計手冊》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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