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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2年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屬性有三個方面:從其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來分析,它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從其調整的社會關系來分析,它屬于獨立的部門法;第三,從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內容來分析,它屬于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的屬性有三個方面:從其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來分析,它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從其調整的社會關系來分析,它屬于獨立的部門法;第三,從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內容來分析,它屬于程序法。調解原則:貫穿審判程序始終辯論原則基本原則處分原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支持起訴原則適用范圍:一般案件都適用基本原則和制度合議制度例外: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督促程序適用范圍和對象回避的法定原因回避制度回避的決定權回避的法律后果基本制度公開審判的內容公開審判一律不公開公開審判的例外可以不公開兩審終審:兩審終審的例外訴訟標的訴的要素訴的理由確認之訴訴的分類給付之訴變更之訴訴與訴權反訴的特征反訴與反駁區別反訴提起反訴的條件反訴的審理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關注新增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不影響訴訟關注新增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與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的關系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仲裁-----有效仲裁排斥訴訟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法院主管管轄恒定原則訴訟標的額的變化,包含的情形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專門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重大的涉外案件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案件基層法院一般原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例外規定沒有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處理協議管轄主管合同糾紛的管轄兩類特殊合同保險合同和管轄運輸合同履行地問題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侵權地的確定管轄地域管轄侵權糾紛的管轄產品質量糾紛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案件名譽權案件票據糾紛監護案件其他類型案件的管轄訴前財產保全勞動爭議案件涉外案件的管轄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港口作業糾紛繼承遺產共同、選擇管轄移送管轄裁定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移轉管轄權異議的條件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當事人適格當事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特殊情形下的當事人確定構成要件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情形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構成要件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參加訴訟條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地位與必訴原告區別當事人的種類第三人參加訴訟條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地位與必訴被告區別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訴訟代表人的性質和權限當事人與代理人訴訟代表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和地位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消滅可以作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圍訴訟代理人不可作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委托代理權的產生和消滅與法定代理人的區別證人資格證人證人與鑒定人的區分書證與物證的差異書證書證與視聽資料的差異物證民事證據種類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民事證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民事證據的分類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本證和反證證據保全的條件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程序證明對象范圍證明對象免予證明的事實自認證據制度證明責任分配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的后果舉證時限的確定舉證期限可以雙方當事人人協商一致經法院認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但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除外的,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通常是在開庭前。舉證期限可以雙方當事人人協商一致經法院認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但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除外的,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通常是在開庭前。舉證時限的變更舉證時限舉證時限的延長舉證時限效力民事證明新的證據新證據的判斷新證據的提出時間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規定依職權調查取證法院調查取證依申請收集證據質證:質證的對象方式認證:各類證據證明力法院調解原則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調解的適用范圍法院調解程序法院調解的特點法院調解調解書的調解效力調解協議調解書調解協議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情形調解程序適用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保全的裁定期限起訴期限適用條件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的適用管轄對申請的裁定期限財產保全的范圍、擔保數額財產保全的解除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適用案件范圍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于執行的訴訟保障措施先于執行適用案件條件程序要求當事人賠償主體財產保全和先于執行措施的救濟人民法院復議與審判監督程序拒不到庭擾亂法庭秩序妨害訴訟行為種類妨害訴訟進程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拘傳的適用條件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拘留和罰款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基本內容起訴條件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起訴與受理基本含義一事不再理: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兩種情形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兩種情形:1、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2、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普通程序駁回訴訟請求撤訴主體撤訴申請撤訴視為撤訴二審中撤訴缺席判決按缺席判決處理的幾種情形延期審理民事訴訟法132條審理障礙訴訟中止民事訴訟法136條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137條判決書內容判決和裁判裁定的適用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第一審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的簡單民事案件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有選擇簡易程序的權利。《規定》第2條:當事人有選擇簡易程序的權利。《規定》第2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這一條是本次司法解釋中關于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最明確的界定,是對于此問題在立法中的首次規定。該考點可考性較強,復習時注意掌握。起訴時下落不明的簡易程序發回重審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簡易程序的特點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換簡易程序的裁判判決(特別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可以上訴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上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范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確定上訴期限判決—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判決、裁定-30日僅限于對上訴請求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理范圍但原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例外二審的審理方式二審的調解二審的和解維持原判對判決的處理依法改判二審的裁判發回重審駁回起訴對裁定的處理可以再審和不能再審的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院審判委員會法院啟動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申請的理由申請的程序再審抗訴事由(同當事人申請理由)檢察院啟動再審抗訴程序再審審理程序再審的調解再審的裁判實行一審終審一人獨任審判(選民資格、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重大、疑難案件)特別程序的特點不能再審基層法院選民資格案件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審理和判決管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公告被宣告人出現后的處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條件: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判決后對原所有人的救濟特別程序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督促程序支付令對債務人的影響債務人異議的方式和效果適用范圍管轄法院申請條件公示催告程序停止支付和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除權判決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執行根據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執行管轄執行管轄: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調解書:執行管轄: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調解書:①一審法院來執行②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3、其他文書:由財產所在地或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執行。執行啟動申請執行(原則)移送執行(例外)適用情形執行回轉適用條件程序要求公正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國內仲裁裁決執行程序涉外仲裁裁決執行中止:民事訴訟法232條執行中止、終結執行終結:民事訴訟法233條破產程序: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執行中止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終結執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要求執行和解效力恢復執行恢復執行的條件和對象適用條件執行執行擔保:暫緩執行的期限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措施被執行人為公民的執行承擔執行承擔: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變更時的執行承擔被執行人為其他組織是的執行承擔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侵犯名譽權案件執行措施一般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考點作為2011年大綱中新增考點,考生應了解相關規定。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不得執行的財產不得執行的財產:(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必需的生活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2)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3)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營業場所。(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5)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不得執行的財產:(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必需的生活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2)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3)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營業場所。(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5)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異議條件程序要求執行措施委托執行委托執行的條件受委托法院應當執行參與分配: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參與分配的清償原則適用條件代位申請執行第三人的異議對第三人的措施可以仲裁的糾紛仲裁范圍不可仲裁的糾紛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仲裁的類型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獨立存在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終止、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終止、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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