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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摘要網絡科技迅猛發展,同時也帶來了虛擬財產相關的犯罪。雖然我國也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做出了對其的相關保護,但都是較為概括的,保護力度較小。近年來虛擬財產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對虛擬財產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十分重要。本文在廣泛參考國內外研究文獻的基礎上,為了真實案例開展深入研究,盡可能把握虛擬財產的概念范圍與特點,從而指導我國司法機關合理判定網絡虛擬財產犯罪行為的刑罰。接著圍繞國內現行法律法規中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進行分析,在現存問題的基礎上對實踐中操作難點進行歸納總結,進而制定行之有效的問題解決策略,補充、豐富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體系,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正當財產權利,建設一片和諧穩定的網絡環境。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刑法保護

引言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所規定的財產的一種,我國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標準。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網絡虛擬財產的種類也逐漸增多,學術界對于哪些屬于虛擬財產有著不同的意見,學派眾多,難以互相說服。再加上,目前我國沒有具體的法律對虛擬財產的定義概念等進行更嚴謹的規范,導致我國對于虛擬財產相關的犯罪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失司法公正,不利于司法的威嚴。面對愈發頻繁的網絡虛擬財產侵害行為,我國有必要盡快圍繞網絡虛擬財產建設一套全方位法律保護體系。關于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所述的財產急需法律給予明確的規定。有關部門應該盡快探索制定出可行的法律法規,盡可能適應發展迅速的社會帶來的新矛盾,新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的基本理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定義網絡虛擬財產廣義說這三種學派其中之一就是廣義說。廣義說將網絡虛擬財產視作為人掌握、自帶財產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品,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網絡賬戶、游戲裝備等等。網絡虛擬財產將互聯網以及基于互聯網平臺產生的各種有價值信息數據囊括在內,是一種典型的新型財產類型,故而網絡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能以真實財產數額來計量。我國學者楊立新是廣義說的提倡者,他發表的理論觀點得到廣大學者的認可。網絡虛擬財產的廣義說容納豐富多樣的內容,表現出顯著的學術研究價值。網絡虛擬財產狹義說網絡虛擬財產的狹義說將網絡虛擬財產單純視作網絡游戲財產,主要表現為網絡游戲賬號、游戲幣、裝備技能、人物角色等等形式。我國學者林旭霞是狹義說的大力提倡者,她將網絡虛擬財產定義為以網絡游戲及賬號為載體的各類虛擬物品刀具,比方說游戲幣、裝備等等,而與游戲功能不存在關系、僅具備裝飾效果的建筑物、樹木等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以筆者之見,這一學說對于網絡虛擬財產僅認為是游戲中的裝備道具等,范圍過小,局限性較大,不利于有效保護人們的其他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泛義說網絡虛擬財產的泛義說將網絡虛擬財產理解成掌握在所有人手中和真實世界有緊密關系、以計算機硬盤或者網絡系統為載體的電子數據財產。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泛義的界定都支持虛擬財產向各類數字財產延伸,比方說支付寶中的金錢、銀行卡等等。立足于宏觀角度來審視,網絡虛擬財產的泛義說囊括的區域過大,而狹義說存在范圍過于局限的問題,沒有意識到除了網絡游戲的其他網絡資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游戲中的昵稱也衍生出了相關交易,例如單字昵稱,明星的昵稱。除此以外,QQ賬號,人們想要獲取更短的賬號,也會進行交易。筆者認為,這些也應該列入虛擬財產中。而廣義說,將上述虛擬財產囊括在內,比較符合筆者的理解。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當然,無論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還是特點都可以用于區別這類財產與實物財產,從而準確把握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虛擬性虛擬性是網絡虛擬財產的首要特點。他們不能有物理對象在現實生活中,但是這種網絡虛擬財產并不是完全看不見,人們可以看到自己的,通過登錄他們的網絡賬戶來查看特定的虛擬財產,如游戲的貨幣,道具、裝備、時裝等等,這些都是信息以一種形式出現在人們的眼中,只有登錄你的賬戶才能看到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則無法體現。價值性網絡虛擬貨幣也是有價值的,人們通過自身的努力,把自己的游戲賬號升級,攻克游戲難題,為自己的賬號升值,與其他玩家拉開差距,從而在交易平臺上交易,價值低的玩家會向價值高的購買各種道具等,從而獲利。其他虛擬財產也是如此,都會和他人的產生差距,擁有不同的價值。依附性網絡虛擬財產并不能獨立存在于現實空間之中,它是依附于計算機這樣的載體而存在的。以游戲為例,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實質上是網絡游戲運營商編制的網絡游戲軟件整體上是網絡游戲軟件的一部分,現實中并不存在實體,也不可能脫離網絡平臺而獨立存在。網絡游戲開發商不能憑空制造出任何的網絡虛擬財產,而必須通過計算機來編寫各種電子數據和代碼來開發各種游戲角色、虛擬的裝備和貨幣等,并將其存儲于服務器上。開發商通過互聯網,才可以讓游戲實現多人在線,意味著虛擬財產始終以互聯網為載體。流轉性流轉性可以理解為網絡虛擬財產既能寄存于網絡平臺中,又能被現實主體憑借豐富多樣的方法及渠道流通轉讓。不過有些學者質疑這一特征,他們覺得網絡平臺是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活動的必要載體,秉承這一觀點的人們認為現實世界和網絡虛擬世界有著各種障礙。不過從真實狀況來審視,現實世界與網絡虛擬世界之間的障礙并不如他們預想一般。雖然網絡虛擬財產主要經由互聯網進行交易,但是無論是基于網絡平臺的在線交易還是實際世界的面對面交易都是可行的交易方式,它的流動是雙向進行的,不是一個單一的交易方法。綜上,虛擬財產的特征并不會影響其屬于財產的事實,可以由刑法進行保護,筆者認為,正因其的特征,反而更好地體現了虛擬財產也屬于一種財產,為其屬于財產提供有力證據。我國法律規制現狀我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目前司法機關對刑法適用的一般性條款與具體條款,相關司法解釋乃至網絡虛擬財產均未作出明確直接的規定,僅有部分相關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到刑法第287條,可憑借相關條款來審理、判定基于計算機的盜竊、金融詐騙之類案件嫌疑人的刑罰。從本文可以看出,本文只闡述了計算機作為違法犯罪工具所受到的處罰,并沒有專門闡述虛擬財產等概念。此外,從立法意圖上看,上述條文屬于刑法第6章的內容,也就是被歸為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罪名。很顯然,立法最初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并不在于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在后續審理類似司法案件之時,以上條款并不適用于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司法案件,因此不具備實際意義及價值。針對計算機病毒類犯罪的認定問題,首先,介紹了計算機病毒類犯罪與一般刑事法律之間的區別,分析了該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后續的刑法修正案均予以針對性調整,將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司法案例及其解釋納入其中,從而對類似犯罪行為做出清晰界定,給司法機關實際審理此類案件帶來了豐富多樣的法律指導。然而,應該指出的是,修訂后的規定仍然存在缺陷。此外,出于確保社會秩序平穩的目的,我國立法機關始終未清晰界定虛擬財產,也未準確劃分計算機數據盜竊和詐騙的差異。正因如此,對于虛擬財產的侵犯問題也是眾說紛紜。即上述條款適用于所有涉及網絡虛擬財產侵權的犯罪,這可能會導致犯罪與懲罰的失衡。不僅如此,將網絡虛擬財產與信息數據籠統視作相同物品是不合理的,這樣無疑淡化了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性質,不能準確理解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我國法律規制的局限性以計算機犯罪定罪存在處罰漏洞從實際情況來看,涉及計算機犯罪行為的案件在審理時普遍著眼于犯罪者的盜竊手段,比方說向被害者傳遞帶有釣魚網址或者木馬病毒的文件,從而盜竊其網絡游戲賬號、游戲幣、裝備道具等等虛擬財產。不過倘若犯罪者的盜竊方式不屬于上述方式,比方說趁著為受害者代練賬號的機會,暗中從受害者賬戶中竊取虛擬財產,甚至修改對方的賬號密碼以占據賬戶。再比方說,被害者在網吧玩游戲期間,沒有退出登錄或者鎖屏就離開座位,犯罪者趁此機會盜竊其賬戶上的虛擬財產。除此之外,犯罪者憑借個人職務便利或者暴力手段來得到被害者的賬號密碼,以正當方式轉移被害者賬號中的虛擬財產。上述犯罪行為應當歸屬于什么罪名?舉例來說,犯罪者王某在征得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暫時使用對方的虛擬財產,接著在未得到被害者允許的基礎上暗中賣出虛擬財產,并故意逃避受害者。犯罪者趙某就任于某網絡科技公司,在此期間憑借個人管理賬號與職務權限暗中在公司運營的網絡游戲中復制游戲裝備并通過售賣裝備獲取金錢。這兩位犯罪者都憑借正當方式進入計算機系統,不過其行為卻構成犯罪行為。此時按照常規方式來判定就會面臨自我矛盾問題。那么應當怎樣解決類似處罰缺失的問題?以計算機犯罪定罪與司法解釋存在沖突我國司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專門下發司法解釋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里面包含的“數據”一詞可以理解為身份認證信息,而不是人們通常認為的電子數據。身份認證信息相當于不會重復、有別于其他用戶、可以起到身份判斷作用的個人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通常表現為網絡游戲賬號密碼等形式,然而網絡游戲賬號上的裝備道具、游戲幣等虛擬財產由于起不到分辨用戶的作用,因此不屬于身份認證信息。那些最終憑借計算機犯罪來判定涉及網絡游戲物品等虛擬財產的案件,很顯然并不符合本罪名對數據一詞的界定。總而言之,計算機犯罪罪名本該運用在涉及網絡賬號密碼的案件中,而不適合涉及網絡游戲裝備道具、游戲幣等虛擬物品的案件。以計算機犯罪定罪忽視對個人法益的保護計算機犯罪的法益是公共網絡秩序,即屬于公共法益。網絡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網絡虛擬財產性利益。國內立法機關將網絡虛擬財產權歸類于新型知識產權,并具有與傳統知識產權相同的法律特征。然而,網絡虛擬財產的非法獲取通常更多地表現為對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而沒有直接擾亂網絡秩序。比方說,犯罪者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轉移被害者的網絡游戲道具,此舉對游戲系統及網絡秩序帶來的負面影響微乎其微,也未對其他玩家正常游玩造成干擾。這類行為主要損害的是被害者為了獲得網絡游戲道具裝備、游戲幣等虛擬財產而花費的金錢、時間以及腦力勞動,這些資源產生的價值都伴隨網絡虛擬財產喪失而不復存在。顯而易見,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主要對網絡游戲用戶的財產法益構成侵害。倘若籠統地將類似犯罪行為歸于計算機犯罪行為,那么并不利于維護人們的正當法益。計算機犯罪相關條款的主要作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法益,依靠刑法處罰來杜絕類似有損公共秩序的行為,而不能通過有效的教育與警示來打消某些人非法獲得網絡虛擬財產的念想。這樣一來,刑法就無法在公平公正基礎上有效控制社會關系。除此之外,這樣也不能充分彌補受害者的虛擬財產損失,任何涉及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都得歸于國庫,此舉使得被害者花費在獲取虛擬財產過程中的時間、金錢、腦力勞動等都失去意義,最終無法彌補其犯罪損失。而將犯罪者的違法所得歸于國庫,實質上侵占了被害者的正當權益。綜上,都是以計算機犯罪來處罰有關虛擬財產犯罪的弊端,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所有虛擬財產犯罪都歸為計算機犯罪,這也是我國對于虛擬財產保護的局限性。網絡虛擬財產刑法保護司法實踐的問題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評估困難從現狀來審視,在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如何準確評估虛擬財產犯罪的具體數額是一個難點。傳統的方法是采用主觀經驗判斷,但由于主觀隨意性較大,很難保證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為此,提出了一種基于層次分析法的虛擬財產評估模型。由于在評估虛擬財產犯罪數額時必須參考虛擬財產的市價、被害者的總體付出以及網絡開發成本,而我國現行司法體系尚不包含針對虛擬財產的價值估算標準,因此就頻頻發生類似案件對應的判決結果完全不同的現象。網絡虛擬財產刑法保護取證困難公安機關在調查網絡虛擬財產案件期間始終受困于一個問題,那就是難以提取證據,網絡虛擬財產是依托于網絡虛擬環境的新型財產,實質上就是一串包含特定內容的電子數據。而國內刑法體系將計算機數據統一歸入電子證據。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案件中的取證也必然會與傳統的電子證據相區別。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罪名為盜竊罪和詐騙罪。由于此類電子數據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為案件發現過程中的取證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網絡虛擬財產有關指導性案例較少長期以來,我國最高法與最高檢為了形成全國統一的司法標準,積極尋找典型案例,編制司法審理指導文件。這些指導案例成為各級司法機關與檢察機關高效完成任務、踐行上級指示的重要助力。在網絡虛擬財產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傾向于由量刑向定罪擴散。不同的法官定性立場會導致不同的定罪,有時會導致同一網絡虛擬財產案件在同一案件中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以上,就是筆者所認為我國當前存在的較為嚴重的問題,正是在上述問題的影響下,我國才不能形成統一的網絡虛擬財產審理及懲處標準,而針對性處理類似問題有助于我國彌補現行刑法在網絡虛擬財產保障方面的缺陷。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刑法保護的建議完善網絡虛擬財產的評估對于如何估算涉案虛擬財產的價值,許多國內學者認為應當參考游戲運營商的定價。從價值變化角度來審視,網絡虛擬財產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首先是可增值虛擬財產,游戲裝備就是典型形式,這類虛擬財產會由于玩家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而增值;其次是不可增值的虛擬財產,典型形式是游戲皮膚,玩家購買游戲皮膚之后,即便花費再多時間和精力,也不會帶動皮膚增值。倘若用戶花費許多時間與精力在可增至虛擬財產上,使得其實際價格遠超購買價格。犯罪者隨后以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該虛擬財產,那么司法機關仍然將參照購買價格來判定虛擬財產價值就是不合理的,無形中有損被害者的正當權益。特別是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不僅可以充當網絡結算貨幣,而且其價值隨著熱火朝天的“炒幣”行為持續上漲。對于游戲幣、皮膚之類無法增值的網絡虛擬財產,司法機關理應參考游戲運營商的售價來估算犯罪數額。總而言之,上述估價方式的適用范圍有限,并不適合許多常見的網絡虛擬財產,因此不具備可行性。筆者廣泛檢索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例資料,歸納這些案件中司法機關采取的虛擬財產估價方式,發現這些估價方式各具特點。筆者經過比較分析認為,讓第三方權威機構來評估涉案數額顯然更加合理、公平以及客觀。網絡虛擬財產與古玩字畫存在一些共同點,即其價格的公開程度比較低,無法像日用品那樣直接確定售價,那么委托專業機構來評估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顯然更加合理。考慮到實物必然會隨著使用與保存出現折舊與磨損,因此參考實物財產價值認定方式來估算網絡虛擬財產價值也很可行,首先是價值認定本就不是一件易事,其次是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專業工作更有助于確保認定結果的公平性與客觀性。以筆者之見,不管網絡虛擬財產屬于貨幣還是物品,也不管購買價格、市場價格、損失數值等等,司法機關應當將判定網絡虛擬財產涉案數額的職責統一委托給第三方權威機構。此外還得圍繞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認定設計一套合理標準,此舉可以讓雙方當事人更認同判決結果,也能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從實際案例來看,采取上述價值認定手段的司法機關并不少。比方說在韓某某盜竊案中,司法機關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鑒定網絡虛擬財產的犯罪數額,并采納鑒定結果一萬元,最后據此判決。在遲某犯盜竊罪案件里面,當地司法機關委托日照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涉案數額認定,認為被害者被竊取的網游裝備“金元寶”實際價值9625元。在張某某職務侵占案件里面,司法機關同樣參考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評估結果,認為案件中被非法獲取的游戲幣共價值86822.18元,并據此作出判決。以筆者之見,上述網絡虛擬財產認定方式相當合理可行,韓國也采納基本一致的評估方式,不過韓國司法機關會專門組建一支以司法人員為主的評估團隊,并參考法定價值評估價值來確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實際價格,評估結果在得到物價部門同意之后,即可作為案件判決依據。韓國的做法顯然比較公平合理,我國司法機關不妨積極借鑒。明確網絡服務商負有的舉證責任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也需要加強其證明。由于網絡虛擬財產侵權多為黑客入侵計算機作案,違法取證難度大。因此,要通過技術來收集和證明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在技術層面上,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1.通過合法的技術手段獲取證據;2.利用合法的技術方法獲得證據。其中黑客IP地址無疑是最關鍵的案件證據。公安機關往往得借助網絡服務商的支持與配合才能順利找到對應IP地址,然而很多網絡服務商不愿意乃至拒絕配合公安機關取證,這成為阻礙涉及網絡虛擬財產案件取證的重要因素。有鑒于此,立法機關不妨將網絡服務商的職責義務納入法律法規,敦促其積極提供證據,從而免去案件取證難題,切實維護受害者的正當權益。完善指導性案例制度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最高層次的,他們能夠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剖析和認定,判決結果能夠兼顧法理和理據。因此,他們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應作為下級法院的審判模板。而不是簡單地模仿。如果要將指導性案例用于實踐中,就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使法官適用指導性案例來解決疑難問題。指導性案例所體現的精神能夠影響法官的審判思維,從而為法官的辦案提供正確的方向。因此,即便現有條件尚不足以頒布專門的司法解釋或者法律修訂案,我國司法機關與檢察機關也有必要編制類似指導案件,從而統一司法審判模式。結論近年,網絡科技越發與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愈發頻繁,由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了互聯網的虛擬性等特征,因此司法機關很難準確判斷這類財產的性質與數額,對案件審理造成顯著困擾。時至今日,國內學者與法律界人士還在圍繞相關問題爭論不休。筆者盡可能憑借個人知識與理解來尋求合理可行的問題解決策略。網絡虛擬財產存在一定價值,不過受制于特殊存在形式,我國現行刑法在網絡虛擬財產規制方面遭遇選擇難題。通常而言,非法獲取相當于盜竊、詐騙、搶劫之類的行為。在挑選保護路徑之時,必須著重考慮一個問題,那就是網絡虛擬財產是不是刑法定義的財物,倘若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那么非法獲取行為只相當于非法入侵,進而籠統地按照保障網絡安全秩序相關條款予以審理,而忽視被害者花費在獲得網絡虛擬財產期間的金錢、時間以及經歷,這樣就無法有效彌補被害者的正當權益。按照類似方式進行審理的話,犯罪者在涉及網絡虛擬財產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會完全歸于國庫,最終被害者只能自行承擔損失。而如果網絡虛擬財產被視作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那么雖然便于量罪定刑,但是會面臨評估涉案金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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