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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29.220.01CCSK82DB32江蘇省地方標準(報批稿)202X-XX-XX發布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32/TXXX-20XX 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通用要求 25廠(場)內運輸 26裝配調試等工序 26.1裝配 26.2放電 36.3調試或其他使用工序 37廠(場)內儲存 37.1儲存環境要求 37.2儲存場所要求 47.3儲存方式要求 48檢驗測試 49報廢 410應急處置 4參考文獻 6DB32/TXXX-20XXI本文件根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應急管理廳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江蘇省安全生產標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局、蘇州工業園區消防大隊、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蘇州工業園區安全生產聯合會。本文件起草人:蔣軍成、潘勇、徐曉明、黃斌、姚駿、王慶國、周建新、馬良俊、孫星、汪志建、孫銘、張新曉、歐陽東旭、楊裕云、趙志強、孫棟羽。DB32/TXXX-20XX1作為生產配件的鋰離子電池使用安全技術規范本文件規定了作為生產配件的鋰離子電池使用安全的通用要求以及廠(場)內運輸、裝配調試、廠(場)內儲存、檢驗測試、報廢、應急處置等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使用鋰離子電池生產非電池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本文件不適用于生產、回收、處置、維修鋰離子電池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適用于電化學儲能電站。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793(所有部分)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8897.4原電池.第4部分:鋰電池的安全要求GB/T27476(所有部分)檢測實驗室安全GB31241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技術規范GB32146.1檢驗檢測實驗室設計與建設技術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2146.2檢驗檢測實驗室設計與建設技術要求第2部分:電氣實驗室GB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T50115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標準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5039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JT/T617.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鋰離子電池lithiumionbatteries依靠鋰離子在正極和負極之間移動實現化學能與電能相互轉化的裝置,并被設計成可充電。注:該裝置通常包括電極,隔膜,電解質,容器和端子等。[GB31241,定義3.1]。3.2DB32/TXXX-20XX2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managementsystem(BMS)監測電池的狀態(溫度、電壓、電流、荷電狀態、電池芯壓差等為電池提供管理及通信接口以及異常報警及切電功能的系統。3.3鋰離子電池存儲庫Lithiumbatteryrepository是指符合鋰離子電池存儲安全要求,專門用于儲存鋰離子電池的庫房。3.4鋰離子電池安全柜Lithiumbatterysafetycabinet符合鋰離子電池存儲安全技術要求、用于儲存鋰離子電池的安全柜。4通用要求4.1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4.2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采用的鋰離子電池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4.3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鋰離子電池使用安全操作規程。4.4涉及鋰離子電池崗位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鋰離子電池安全知識,經崗位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并接受每半年一次的相關安全培訓。4.5采購的鋰離子電池宜按規定進行3C認證。4.6鋰離子電池相關場所應配置水基型消防器材。4.7鋰離子電池的儲存、裝配等場所應設置全面的消防安全設施,包括但不限于:a)符合GB50084要求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b)確保消火栓數量、位置和間距滿足規范要求的消火栓系統;c)設置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明確指示安全出口的位置。5廠(場)內運輸5.1鋰離子電池的運輸、裝卸應符合GB4387、JT/T617.7的規定。5.2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鋰離子電池的裝卸和運輸要求,在其包裝箱(盒)上張貼安裝標志和操作指南。鋰離子電池運輸、裝卸前應牢固包裝,電池應與包裝物保持重心平衡,當重心與包裝幾何中心不一致而影響裝卸安全時,應在包裝上標記裝卸受力點。5.3鋰離子電池不應與其他可燃易燃物品等危險物品混裝運輸。5.4鋰離子電池運輸過程中不應與導電物質接觸,避免引發短路5.5鋰離子電池在運輸過程中不應接觸明火,不應超過鋰離子電池適用的溫度范圍。5.6裝卸和搬運鋰離子電池貨物時應輕搬輕放,避免電池受損。6裝配調試等工序6.1裝配6.1.1鋰離子電池裝入電器具前,應清潔電池和電器具的接觸件,確保裝入鋰離子電池時極性(+和-)正確。6.1.2更換鋰離子電池時應同時更換一組電池中的所有電池。6.1.3在設計電池室時應避免電池并聯連接。必須并聯連接,應聽取電池制造商的意見。DB32/TXXX-20XX36.1.4在鋰離子電池6m范圍內進行電焊等動火作業,應對鋰離子電池采取防火、防爆的相關措施。6.2放電6.2.1鋰離子電池充放電作業環境應注意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a)在通風透氣、溫濕度適宜的環境下進行,避免電池受潮;b)應設置獨立的鋰離子電池充放電區域;c)設置合理的防火分隔,并應滿足GB50016、GB55037的要求;d)鋰離子電池儲存、裝配等區域不應進行鋰離子電池充放電作業;e)避免在高溫(通常≥45℃)或者過低溫度的環境下對鋰離子電池進行充放電,應滿足其產品規定的環境溫度。6.2.3鋰離子電池進行充放電作業前,應先檢查電池是否有損傷、變形、漏液、冒煙、漏電等異常情況,如存在上述情況,不應進行充放電作業的應按照第10章節要求及時對電池進行處置。6.2.4充電作業選用的充電器應與鋰離子電池匹配,并具有短路保護、自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功能。宜采用具有平衡功能的充電器。6.2.5鋰離子電池在充放電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充電電壓和放電電壓不超過電池的最高和最低安全電壓6.2.6鋰離子電池充放電電流不應超過說明書標識最大電流。6.2.7鋰離子電池充放電作業時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電氣標準的電源電路。6.2.8鋰離子電池充電終端電源盒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及短路保護,漏電電流不宜大于30mA。6.3調試或其他使用工序6.3.1調試或其他使用工序過程中,避免電池短路、過充或過放。6.3.2使用過程中,鋰離子電池應單獨平整放置,不應堆放、亂放,單節電芯應獨立包裝,并做好電池包間的隔離防護,應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6.3.3臨時儲存鋰離子電池,采用安全柜方式儲存的,應將異常電池和正常電池分柜儲存,鋰離子電池儲存安全柜不宜露天放置,且應符合以下要求:a)柜體耐火極限應大于90min,柜體內部用于鋰離子電池收納的總體積宜小于2m3。柜門應使用帶防火閉門裝置的鋼制甲級防火門,且防火鎖的耐燃時限不應低于防火柜門耐燃時限。柜頂應設置平衡內外部壓力的減壓表面;b)安全柜電氣性能應符合防爆要求。應具備溫濕度探測和控制系統,設置氣體傳感器,設置通風系統。應設置滅火裝置,設置火災報警探測器,并能和滅火裝置聯動;c)安全柜應設置用于鋰離子電池分區存儲的小隔間,單個隔間鋰離子電池應布置單獨的滅火裝置,應確保每個隔間之間不發生鋰離子電池熱傳導,防止出現熱失控聯鎖反應。6.3.4鋰離子電池裝配、充電、調試等場所應配置故障、事故鋰離子電池處理桶(鹽水濃度不低于5%)和滅火器材等應急裝備。6.3.5使用鋰離子電池生產的成品應及時入成品庫,未入庫成品應指定單獨區域存放。7廠(場)內儲存7.1儲存環境要求7.1.1鋰離子電池應儲存于陰涼、通風的環境中,應遠離水源、火源及高溫環境。不應將鋰離子電池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倉庫存放。7.1.2鋰離子電池儲存環境條件應符合產品儲存要求。DB32/TXXX-20XX47.2儲存場所要求7.2.1鋰離子電池應按照不同的品質狀態分區存放,如新電池、循環使用電池、退役電池等。每個分區應有明確的標識和隔離措施,每個分區應設置感煙報警器和感溫報警器,并連接到消防控制室,每個分區還應設置消防滅火設施。7.2.2應按GB50348、GB/T50115、GB50395的規定配置工業視頻監控系統,并應符合以下要求:a)鋰離子電池儲存區域應設置全角度視頻監控系統;b)視頻監控系統與消防系統宜具備聯動功能;c)鋰離子電池的存儲區域,宜安裝智能感知、識別和報警等設備;d)鋰離子電池的充電區域應配有熱影像測溫視頻監控。7.3儲存方式要求7.3.1儲存鋰離子電池的貨架如需分割成小空間應用不燃材料。7.3.2鋰離子電池堆垛高度不宜大于1.8m。7.3.3測試合格的鋰離子電池存儲應按成品庫標準存放。7.3.4庫房內鋰離子電池的荷電狀態(SOC)不宜超過70%,出庫后返回的鋰離子電池應重新檢測以確保其安全性再入庫。7.3.5鋰離子電池因運輸、調整庫房等搬運后,應檢查外包裝箱是否有被銳物刺穿、擠壓變形等問題。7.3.6儲存倉庫對故障電池應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8檢驗測試8.1鋰離子電池檢驗實驗室應符合GB8897.4、GB4793、GB32146.1、GB32146.2、GB/T27476要求。8.2鋰離子電池檢驗測試應設置獨立檢驗區域,檢驗區域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檢測區域應配置故障、事故鋰離子電池處理桶(鹽水濃度不低于5%)、滅火器等基礎應急處置設施,大型測試區域上方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測試區域應在每一區域單獨設計排風系統,排風次數每小時不少于12次。8.3在進行鋰離子電池的密封式高溫測試或長循環次數測試時,測試設備宜配備有效的抗爆或泄爆措施。8.4檢驗過程中出現漏電、冒煙、漏液、損傷、變形等異常情況的鋰離子電池應單獨存放。8.5檢驗后電池應放回鋰離子電池存儲庫或鋰離子電池儲存安全柜,檢測后的鋰離子電池荷電量不宜超過70%。9報廢9.1報廢鋰離子電池應采取絕緣措施,完全放電后,按正極材料的不同分類單獨存放于獨立布置的區域,不應隨意丟棄。9.2存放區域采用防爆電氣和甲級防火門,同時設置警示標識。9.3漏液、冒煙、變形、漏電的鋰離子電池應在故障、事故鋰離子電池處理桶(鹽水濃度不低于5%)中不少于48小時后處理。9.4梯次利用、報廢或故障鋰離子電池應交由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進行處理,不應私自拆卸、維修和10應急處置10.1應針對鋰離子電池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成立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定期開展演練培訓。DB32/TXXX-20XX510.2應按GB39800.1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和應急物資。應建立應急物資清單,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完好可用。10.3鋰離子電池(電芯)冒煙、起火時,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第一時間將鋰離子電池投入或浸入故障、事故鋰離子電池處理桶(鹽水濃度不低于5%)中,或使用水基型滅火器、消火栓系統處置、降溫。事故現場應做好通風,同時立即請求救援。10.4按規定程序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信息。DB32/TXXX-20XX6參考文獻[1]GB/T2423.4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2]GB8897.4原電池第4部分:鋰電池的安全要求[3]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4]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5]GB26851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6]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7]GB30077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8]GB/T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電規范[9]GB/T36276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10]GB/T38698.1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11]GB/T42729鋰離子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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