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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4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不足和完善對策研究目錄TOC\o"1-2"\h\z\u摘要 4Abstract 5前言 6一、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概述 6(一)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 6(二)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正當性 7二、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和不足 8(一)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 8(二)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問題 10三、完善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議 12(一)完善立法制度 12(二)積極采用技術保護措施 12(三)健全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 13(四)提高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13(五)政府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14結語 14參考文獻 16摘要圖書館等機構在國家文化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能為人們提供一個獲取知識好的途徑,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存古今中外珍藏的優秀書籍。圖書館等機構能否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在哪種條件下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本文主要結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中有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關規定,提出當前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中的不足,并分析研究完善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方法,從而鞏固完善我國著作權保護。關鍵詞: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前言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著作權法律制度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傳統的著作權制度已難以適應新網絡時代的發展要求。為了解決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版權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在日內瓦會議上通過了兩個重要條約,一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一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條約》,二個都賦予版權所有者和相關權利人一種新興的權利——公共傳播權,在我國稱之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也賦予了著作權人采取一系列技術措施保護自己在法律上禁止他人復制其作品的權利,可以有效地將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延伸到網絡環境中。著作權在限制和例外問題上,這兩個條約都遵循了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法”,允許各國根據自己的情況在本國做出具體規定將事情解決了。隨后,世界各國紛紛在本國設立公共傳播權,以解決網絡著作權的著作權問題。在權利的限制和例外方面,從合理使用制度的角度對網絡傳播權進行了限制。合理使用作為一種著作權限制制度,具有平衡著作權的功能,同時,在不損害著作權人個人權益的前提下,可以節約授權協商成本,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有助于作品的廣泛傳播。因此,更適合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促進作品在信息網絡中的傳播。公開信息傳播基礎設施、圖書館應盡的社會責任、服務目的以及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方式決定了它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密切的內在聯系。如何利用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保證公民的信息獲取自由,維護圖書館本身權益,實現社會信息公平是數字時代圖書館不可避免的問題。[1]通過對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探討,希望對完善著作權限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我國著作權事業的發展,平衡圖書館各方利益,減少復制品數量權利糾紛,促進圖書館和諧的運行環境。一、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概述圖書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隨著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也被提上日程。事實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在選定的時間和空間內,自由獲取我們想要獲取的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包括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兩個限制性條款,本章主要探討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相關問題。了解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合法性,不僅可以豐富我們的著作權意識,而且可以防止類似侵權行為的發生。(一)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描述,所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指通過一種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使公眾獲得作品的權利,在他們選擇的一定時間和地點表演或錄音錄像。在我看來,它含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它的性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中包含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它與復制權、發行權、租賃權這三個權利并列。其次,信息網絡傳播權隸屬于復合版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演出和錄音錄像的過程比較復雜,采用的技術和手段多種多樣,涉及數字化、下載、復制等環節。這種復合性權利有數字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和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身為是一種新型的著作權,它不同于傳統的線下復制、發行、展覽或表演。[2]最后,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它可以讓大眾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相應的權利,方便公眾。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含義是指圖書館作為一個提供知識的單位,將圖書等各種資源上傳到網絡上,供讀者瀏覽甚至下載。圖書館其實作為一個特殊機構,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使用上包括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它在行使該權的時候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圖書館需依法設立、用戶實名認證、后續的實時監測等。(二)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正當性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權限制的重要機制。它是指法律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著作權作品的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提供報酬,作品可以在十二種特定情形下使用,但應當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第八種情況中,允許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和美術館復制博物館收藏的作品,以展示或保存版本。[3)指出圖書館有權為展示和保存版本而復制作品,這是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根源。作為一項限制性規定,我國立法規定了有限的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同時規定了圖書館為保存版本而合理使用數字復制品。1.維護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利益平衡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調整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之間利益相對平衡的重要機制,有其社會價值和客觀需要。盡管各國加大了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力度,逐步縮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圍,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一制度不再必要,相反,這一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因為它保護了公眾的利益。同時,因時代發展而淘汰作品,作品的存儲形式落后或者過時,相應的閱讀和翻譯機器也被淘汰的,允許圖書館或者檔案館對作品進行新的復制。此外,國際組織還主張在作者權利和公眾利益之間實現信息資源的平衡,特別是滿足公眾在教育、研究、個人科技創新和進步等方面對信息資源的需求。可見,合理使用制度不會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而消失。相反,它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新的工作使用形式的出現而得到修正和完善。2.奉行圖書館的公平正義的服務宗旨圖書館服務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所需的信息資源,滿足社會不斷變化的需求,加快人類文明的進程。圖書館可以幫助那些由于經濟、技術等原因不能直接獲取信息的人,使每個人都能享受到信息社會的便利。從公眾出發,最終服務公眾,讓更多的讀者讀書,是圖書館的服務宗旨。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的意義在于平衡作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使法律能夠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讓使用者以法律允許的方式使用作品,彌補自身知識的不足,學習更多的經驗,創新作品,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3.推動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隱私權決定了其對作品的獨占性。任何人使用其作品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而公眾出于教育、創作、研究或欣賞的需要,都希望獲得和理解其作品,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為解決這一矛盾提供了一條很好的途徑。圖書館資源豐富,藏書多。在廣度和深度上,它能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他們想要獲得的信息、他們所獲得的資源和他們想要接受的教育,人類的各種智力成果迅速應用于科學研究、教育、文學創作等領域,對促進社會發展進步具有重要意義。二、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和不足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一直在發展前進,類似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方面的侵權案件也一直在發生。關于它的合理使用問題也不斷的被提及重視。通過論述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剖析其現狀了解它的不足,只有直面不足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從而促進我國版權事業的發展。(一)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現狀1.《著作權法》適用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規定《著作權法》第24條第一款中第8項中對圖書館等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機構可以對館藏作品進行復制的目的作出了規定,它必須根據圖書館的需要來保存或展示作品。并對合理使用的條件作了界定:“一是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其次,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但前提是在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下,應當明確標明著作權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稱;最后是一定不可以對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并且在第1款規定了其他三種情形:第一是以基于個人欣賞的目的、或基于個人學習的目的、或基于個人研究的目的這三種情況下,而對他人已經發表過的作品進行二次使用的行為,可以歸屬為合理使用;第二是基于對某一作品的評論和介紹,或者基于對某一問題的解釋,并在自己的作品中,合理引用他人發表的作品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三是基于科學研究提供給科研人員,或是基于在學校課堂內的教育教學提供給教學人員,而對已經發表過的作品進行少量的復制或是翻譯,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但不能將作品發行或出版。第24條中規定的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行為其實只局限于對本館內資源進行復制,并且合理使用的目的只能是保存以及陳列版本。在這條規定中,合理使用行為在圖書館中適用的范圍其實很小,并且可以復制作品的范圍也很小,更不用說是以出借為目的的復制作品,或是以館際互借為目的的復制作品。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適用于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六條專門規定了合理使用通過網絡提供給他人的作品,第七條規定了檔案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合理使用數字作品,與《著作權法》的規定相比,在合理使用的規定中《條例》沒有把他人作品用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是對特定著作權功能的制度設計,這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六條條文和第七條條文中,《條例》第七條賦予了圖書館可以以數字形式合理傳播作品的權利,其中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向圖書館服務對象者提供圖書館依法出版的館藏作品和為依法展示、保存版本而復制的作品,不必支付報酬,也不得取得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根據規定,圖書館合理使用作品的“狀態”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著作權狀態。根據規定,作品必須“出版”,沒有正式出版或正式發表,不得傳播,除非圖書館與著作權人之間有特別協議,這與“以數字形式復制的作品用于展示或保存版本”的要求相同,載波狀態。作品的原始形式是數字形式,圖書館傳播的大多數作品都是屬于這一類的。圖書館作為一個公益性的傳播機構,不會在數字資源的開發生產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條例》第七條指出來,對于原先以紙張、電影等載體形式存在的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圖書館不得私自向局域網內的服務對象提供。圖書館合理使用作品的原始載體既可以是非數字載體,也可以是數字載體。對于最開始的非數字作品,圖書館需要努力將其數字化為“顯示或保存版本”。它之所以“想展示或保存版本”,是因為這些作品“已經損壞或瀕臨損壞,丟失或被盜,沒有辦法在市場上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規定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對于原始數字作品,圖書館之所以要制作新的數字是為了拷貝以滿足“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因為這些作品的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了,無法在市場上購買,或只能以明顯高于市場標準價格的價格購買,作為圖書館合理利用的第一條,第七條在賦予權利的同時,對圖書館的合理利用給予了更為嚴格的限制。總之,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在網絡環境下因為技術進步而使權利人享有的一種新型著作權。在我國法律中,其實就是指權利人利用互聯網向公眾提供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合理使用制度是指,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平衡各方權益,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可以在法律范圍內使用作品,不構成侵權。(二)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問題1.立法制度不完善在網絡環境下,堅持圖書館合理使用網絡作品,是圖書館、版權人和最終用戶創造共贏局面的重要途徑。圖書館合理使用權的保護和落實需要法律規范的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同時需要圖書館在現行規章制度下的積極斗爭和靈活運用,《條例》的頒布實施,就意味著新一輪立法修改和權利博弈的開始。針對這些規定的不足,可以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的背景下進行相應的完善。由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是模擬期的產物,至今仍是以作者復制權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以傳播權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條例的以下部分列出了言論自由和言論自由、促進知識進步、保護弱勢群體等問題,保護公眾權利和保護公眾權利保障合理利用公共利益的十三種種情況基本上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由國務院另外專門規定。2006年,我國以著作權法作為上位法,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介紹、評論作品、教學科研、執行公務、報道時事、將中國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作品等作出規定,為盲人提供出版作品、提供時事文章等,提供公眾集會演講等八種合理使用情況。這八條規定不僅是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一種限制,也是對數字圖書館等用戶的一種特別的豁免,限制數字圖書館在館舍內的信息網絡傳輸,限制圖書館服務向館外進行延伸。第12條規定了,在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為盲人提供服務、執行公務等可以避免技術措施,安全性能測試。由于《條例》的受眾范圍小,涉及面廣,圖書館往往無法依據《條例》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對于數字圖書館而言,技術規避例外的規定并不適用。但是因為技術保護措施的使用和權利人的濫用,我國類似的司法實踐都較為嚴格。總之,我國數字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的合理利用前途依然嚴峻。2.技術保護措施欠缺技術措施、網絡著作權許可合同和合理使用規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數字技術帶來了雙重的影響。一方面,數字技術使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非常容易。用更少的時間、精力和成本,就可以制作出高保真的拷貝。結合網絡傳輸的快速、方便、無中心的特點,用戶可以更方便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另一方面,權利人獲得了新的權利,采取了各種技術措施,使提交人能夠以極低的成本監督其專有權。技術保護措施的出現,極大地擠壓了合理使用的空間。數字傳輸也模糊了營利性使用的界限,權利人甚至可以對非營利使用收費。在這樣的博弈過程中,合理使用制度面臨著巨大的危機。所以,建議在技術措施和著作權許可合同的保護中,限制反規避技術措施條款和格式合同條款,為合理使用規則的適用留出空間。正是由于互聯網技術手段的進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力才得以擴大。同樣可以看出,理性使用仍然有著持續的基礎,從而進一步拓展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理性使用之間的沖突。3.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個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害,由于互聯網的技術特點,涉案金額可能較小,維權成本較大,這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能不愿意通過網絡展示自己的作品,從而導致公眾的不合理使用。從近年來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債權人“集團化”維權的效果會更好。比如韓寒和其他作家與百度文庫的糾紛案,我們可以看到作者集體維權的作用,從而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在更規范的網絡條件下進行著作權保護,使運行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調機制變得更加便利,使之兼顧多方利益。4.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知識產權其實作為一個專有權利,其實并沒有很多人知曉,即便有的人知道,也不了解它的內涵,特別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公眾對它的了解更少。當發生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時,大多人也不知道如何去維權,從中能看出公眾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政府也沒有進行大規模多次的進行知識產權宣傳,最近幾年,在學者的積極推動下,社會才開始正視這個問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重要原因還有一個是由于我國當代法律事業起步晚,多多少少有點遺漏疏忽,法律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讓公眾沒有途徑了解到知識產權的產生與發展,總之,公眾的知識產權薄弱是致使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5.公益性圖書館資金短缺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種根植于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宏觀調控除了要實現科技和經濟的最優效益外,還應該著眼于社會的長期健康發展,因此需要一些領域的支持。著作權人對數字信息獲取的絕對控制,顯然違背了符合憲法精神的著作權政策,即促進公眾學習,保護公眾的認知領域和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合理使用制度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符合社會公平和社會文化的繁榮。公益性圖書館的信息傳播可以說是“免費的”。所以,如果在圖書館的合理使用中堅持實質性付費的話,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6]造成這種質疑的原因有二:一個是公益性圖書館不可以向讀者收取合理使用費;第二個是政府不可能專門設置和分配圖書館使用費,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下,政府不具備支付使用費的激勵性與可行性;而且,不管是讀者付費還是政府付費,都違背了促進作品傳播、增加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信息公平的最初目的。因此,法律許可中的“支付”原則不應該視為實際的金錢支付過程,只是一個虛置性的規定。經費短缺是我國公益性圖書館面臨的最主要困難。在這種情性下,如果我們還強調“付費”是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的話,圖書館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知識和信息的功能就會在“付費”的前提下不斷喪失。圖書館職能的喪失不是圖書館利益的喪失,反而是政府維護信息公平和信息獲取權的責任的喪失。這也是缺乏一種社會機制來維持面向公眾的信息獲取和信息享受。三、完善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議因為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在建設和實施中都存在著一系列的不足,且問題相當嚴峻,這就需要國家在法律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并且公民也要提高自身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保護意識,只有全社會一起行動起來,圖書館版權建設才會越來越好。本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述完善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立法的相關建議。(一)完善立法制度立法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指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有待進一步修訂完善的空間,一方面指的是法律部門可以專門制定《圖書館法》等相關法律。[7]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可以考慮取消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的限制,適當擴大一下公益性圖書館數字復制作品的范圍,并延伸到圖書館收藏的已出版作品,強化圖書館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他人復制、通過網絡再進一步傳播作品,從而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損害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維護讀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根據圖書館具體服務的內容,比如為了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將數字通信的對象轉換到圖書館讀者以外的特定校園網、課程教學網等局域網用戶;開放圖書館網絡資源館際互借業務,有效利用圖書館數字文獻和教育資源,不斷擴大讀者群體和作家群體,促進館際交流,更好地發揮圖書館所具有的公共服務功能。通過拓展圖書館合理使用的權利范圍來達到立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圖書館應積極參與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法修訂,呼吁著作權法在著作權法立法中明確圖書館合理使用空間的主體條件,拓展圖書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利用模式。同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應該賦予符合條件的圖書館享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空間。我們可以從數字圖書館的含義和功能入手,在法律性質上界定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和商業性數字圖書館的區別,明確公益性圖書館只有在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時候,才能成為合理使用的主體,這也是資源配置中權利正義的特別要求。公益性數字圖書館是一種能夠保障公民基本閱讀權利、縮小社會信息差距、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圖書館。它可以成為合理使用的主體。只有這樣,才能減少網絡條件下著作權人過分保護著作權、過分壟斷信息資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達成法律的公平正義。當然,這里的公益性表面也上不是非商業性的,而是更為強調其公共服務功能。(二)積極采用技術保護措施隨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發展和技術措施的出現,法律也應作出具體規定,以防止侵權行為的不斷發生和合理使用制度范圍的不斷縮小。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經信息網絡通信權利人專門許可,故意破壞或者逃避權利人的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構成侵權,但這是一種不具體的表述,并需要進一步完善救濟措施以適用于具體實踐。法律應當允許公眾進入作品,鼓勵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在一定程度上放開技術保護措施,限制作品的使用,使其合理使用具有適用空間。當然,法律也應該對一些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作出例外規定。在立法方面,中國還應借鑒美國的做法,在非營利性圖書館、逆向工程、加密研究、檔案教育機構豁免、安全檢測、情報例外等政府活動等方面給予傾斜。只有對技術措施的保護有限,才能更好地服務于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法律應嚴格控制技術措施,防止無辜者受到牽連,比如“邏輯鎖”等攻擊性技術措施。[9]著作權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在生效前,應當事先給予警告和通知,避免給用戶造成其他損失。因此,圖書館采取的技術措施需要同時達到“控制復制”和“控制傳播”兩個目的,“控制復制”是指采取技術措施來控制作品的使用,例如通過功能限制軟件來限制計算機的功能,如不打印等,不保存文件等“控制通信”主要是采取技術措施控制與作品的接觸,為了防止與網絡作品的接觸,最常用的是密碼技術和基于某個問題的技術,來保護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圖書館還應該主動采取技術措施,保護作品的完整性,防止擅自修改或者篡改作品。為了保護著作權人和圖書館本身的權益,為徹查侵權行為提供線索,為司法救濟提供法律依據,圖書館還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三)健全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要實現著作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首先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和網絡用戶三個主體在著作權保護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從而減少網絡侵權的發生[11]其中,互聯網內容提供商是最重要、最負責任的。在圖書館著作權管理中,為了實現著作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還需要明確圖書館工作內容提供者、圖書館服務提供者和圖書館讀者在著作權保護中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在三方權利義務明確的情況下,三方才不會對任何侵權行為負責,我們應該盡最大努力解決糾紛。按照目前的管理模式,可以依靠文字著作權協會、電影著作權保護協會、音樂著作權協會、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機構對圖書館作品進行聯合管理。,為解決糾紛提供調解或仲裁渠道。或者可以專門設置一個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委員會對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進行專門管理,特定的機構能提供特定的保護機制,專門的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委員會才能更好的健全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四)提高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健全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制度與提高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完善我國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兩個重要舉措,二者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提高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最重要的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圖書館著作權保護自律制度,摸清現有圖書館資源的著作權狀況,科學評價著作權人提出的授權條件,圖書館取得的權利種類、相應的組織管理以及行使權利的風險,依法檢查可以數字復制的作品的范圍、種類和數量,按照圖書館數字文獻資源建設的大體安排,協商外包合同或者有計劃地自行復制。館舍在為讀者提供網絡文獻服務的同時,應確保技術措施的有效性,從而防止網絡傳播不當。同時,我們要利用圖書館的交流平臺,積極向工作人員和讀者普及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知識,監督和指導讀者的信息獲取和使用行為,以期消除侵權隱患。(五)政府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圖書館爭奪權利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如何將合理使用“收費”應用于服務收費。如果圖書館堅持大量付費的話,合理使用就會受到質疑。如果片面強調“付費”是合理使用的必要條件,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知識和信息的功能就會在“付費”的制約下慢慢的喪失。[12]其實,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允許圖書館收費和實行合理使用的例子有很多。根據新西蘭版權法,接受復制品的讀者向圖書館支付的全部費用不得超過制作復制品的費用或圖書館的合理費用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著作權條例中規定了圖書館收費的特別規定。圖書館收費政策的共同特點是只限于成本這一點,不應有利潤或者超過成本的利潤。否則,圖書館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有利可圖”,同時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圖書館向讀者收部分費用,這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因為它通常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少數群體的需求,針對附加技術因素、時間因素和成本因素的增值服務,它避免了為整個社會的“特殊需要”全部付費,同時符合“誰用、誰受益、誰付費”的公平原則,客觀上促進了圖書館資源的科學配置,能夠有效防止浪費。有學者認為,《條例》第七條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是指圖書館不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服務讀者的任何費用。這種觀點其實不符合《條例》的內涵,那就是允許圖書館收費但不盈利。實質是默認了圖書館“不超過成本”的收費行為。否則,《條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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