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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營業稅條例及細那么概述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已于2021年11月1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予以公布。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那么?于2021年12月15日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公布。同時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一、新條例修訂出臺的意義1、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是落實科學開展觀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開展,舊條例中的局部條款已不適用,或無法更好地表達依法執政、效勞開展、以人為本等理念,應當做適當修改。2、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是提升標準性文件法律級次的需要。舊條例實施以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標準性文件,局部標準性文件有必要上升到法規的高度,以提高執行效力和政策指導性。3、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是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其目的是減輕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開展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項稅制之間的有效銜接。二、新條例的八大主要變化〔一〕、新條例和細那么中對營業額的規定更加標準和嚴密。在新條例中涉及到營業額方面的規定共有三條,即: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2、交通運輸業方面,整合了舊條例“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及細那么第十六條“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的規定,并在此根底上結合目前運輸業開展的情況,由過去聯合運輸調整為總分運業務可以扣除分運業務。3、旅游業方面,整合了舊條例“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及細那么第十六條“條例第五條第(六)項中所稱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并做了相應的修改,一是將“房費〞改成“住宿費〞、“交通〞改成“交通費〞、“門票〞直接明確為“旅游景點門票〞,表述上更加準確,防止產生歧義;二是明確了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等四項費用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三是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包括了境內和境外接團旅游企業。4、建筑業方面,與舊條例第五條“(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相比,變化點主要在:一是適用主體從原先的總承包人調整為納稅人,也就是說除總包人外的再分包人也可以適用;二是扣除范圍上做了限制,對轉包業務不允許扣除,這主要是考慮到建筑業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三是在分包的對象上也由過去“他人〞調整為“其他單位〞,也就是說對分包給個人的不得扣除,也是跟建筑業相關法律對非建筑企業不得從事建筑業務向適應。5、金融商品買賣方面,與舊條例第五條“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相比,增加了“等金融商品〞,主要是考慮到目前金融衍生品的形式除包括期貨外,還包括遠期、期權、掉期等,這些業務當中不少也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條例的制定上應有一定前瞻性,對出現的新經濟現象,可以依據本條規定給予差額征稅。6、增加了有關差額征稅工程扣除憑證的規定。其核心在于涉及到有關扣除費用的憑證問題,新條例通過明確扣除憑證必須是合法有效憑證才能扣除,其目的主要是標準扣除工程管理。關于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其實已經有了一些規定,這次把它寫進?條例?,提高了這一規定的法律級次。“財稅[2003]16號〞規定,營業額減除工程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工程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工程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國稅函[2005]77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假設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四條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7、明確了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處理規定。原先有關納稅調整條款是在舊實施細那么第十五條中,將該內容調整到條例中,提升了納稅調整的法律效力。8、營業額方面還刪除了舊條例第五條“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主要是基于目前只有外匯轉貸業務給予差額征稅,相對于其他轉貸業務來說,稅負不公。〔二〕、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表述從“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那么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那么確定。〔三〕新增營業稅減免稅規定更符合國家產業開展導向新條例在減免稅上增加了一項,即第八條“以下工程免征營業稅:(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對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保險給予免稅照顧,其目的就是鼓勵境內企業出口,與貨物向境外銷售給予出口退稅照顧等出發點是一致的,也符合國家產業開展導向。〔四〕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更表達權責發生制原那么新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與舊條例第九條“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款項憑據的當天。〞相比,將“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根本原那么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五〕申報納稅期限調整更加方便納稅人申報新條例第十五條“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與舊條例第十三條“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相比,納稅申報期限由月后10日內延長至月后〔或者季后〕15日內,這樣給納稅人提供了充足的納稅準備,也進一步緩解了申報大廳擁擠的問題,更加地表達了稅務機關切實為納稅人效勞的出發點。〔六〕調整了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新條例關于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變了舊條例的列舉式的作法,使其表述更加嚴謹、標準。一是增加了“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置方為扣繳義務人〞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的規定;二是刪除了舊條例關于“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從2021年1月1日起,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新條例分別在第十二條第〔二〕款“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有關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稅款解繳地點做了具體明確,這些內容在舊條例中沒有表達,應該講,這些內容的增加對整個營業稅條例體系上是補充,同時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提升到法律層面也更加有利于稅收源泉控管。〔七〕營業稅稅目稅率表調整更具有前瞻性新條例所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與舊條例相比減少了“征稅范圍〞欄,這個變動是具有前瞻性的。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經濟現象,稅法總顯得現對滯后,過去也曾出現一些經濟行為由于不屬于營業稅條例列舉的征稅范圍〔最為典型的就是已經屬于會計科目中無形資產范圍的特許權,如采礦權、林業權、出口配額、出租汽車營運權等等由于不屬于營業稅“無形資產〞稅目的征收范圍〕而無法征收營業稅,客觀上造成了行業間或者納稅人間稅負不公的問題,為了能從根源上解決稅法對新經濟行為的標準和約束問題,在新條例中刪除了舊條例所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并授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修訂稅目注釋的方式進行明確,這一調整,勢必會對有效解決稅負公平問題起到促進作用。〔八〕其他相關規定的修訂〔1〕刪除了舊條例的第十五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新條例刪除了這一規定,意味著新條例適用于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有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2〕將舊條例的“財政部規定〞變更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此外,新條例還對舊條例的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使之更加嚴謹,相關表述更加準確。關于個別文字調整,這里就不再表達。新營業稅暫行條例

具體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二條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工程,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工程金額不得扣除。第七條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第八條以下工程免征營業稅:〔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效勞,婚姻介紹,殯葬效勞;〔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效勞;〔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工程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工程。第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工程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工程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第十條納稅人營業額未到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到達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置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一〕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第十五條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新細那么的主要變化新修訂的細那么與1993年公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那么?相比,雖然形式上看條款由原來的36條減少至現在的28條,字數也減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實質內容卻發生了以下十二個方面的重大變化。〔一〕拓寬了視同銷售范圍新細那么關于視同銷售的范圍,單列了第五條予以明確,并拓寬了視同銷售的范圍。1、將無償贈送土地使用權納入征稅范圍,是因為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具有相同性質,不動產的轉移也必然伴隨著土地使用權而轉移。2、首次將個人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行為納入了視同銷售范圍。也就是說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對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需要征收營業稅了。3、增加了兜底條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以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新增視同銷售范圍提供了依據。4、刪除了原細那么中關于“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規定。〔二〕再次明確對特殊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新細那么第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的以下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關于“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的稅務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02年下發了“國稅發[2002]117號文〞、2006年下發了“國稅發[2006]80號文〞。這兩個文件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進行了標準,廢除了重復征稅的規定。這次修訂,將上述內容納入了細那么的范圍。新細那么第七條中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兜底條款,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增加“其他混合銷售行為〞的特殊稅務處理提供了依據。同時,取消了原細那么中“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機關確定〞的政策,與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那么的規定保持一致。〔三〕擴展了價外費用的外延新細那么第十三條增加了價外費用所包括的內容,擴展了價外費用的外延,與原細那么相比增加了“補貼、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罰息〞等內容。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與增值稅、消費稅條例細那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實際工作中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對“價外費用〞的不同理解,統一了認識,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新細那么第十三條,還明確規定了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應該繳納營業稅。〔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四〕統一了營業額減除、扣除的規定新細那么對營業額的減除和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和重申。1、減除營業額的規定新細那么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2、營業額扣除的規定新細那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上述兩項規定,“財稅〔2003〕16號文〞中關于“營業額問題〞曾經明確規定過,這次僅僅是進行明確和重申,并將其標準到細那么的范疇。〔五〕重申了建筑裝飾勞務的征稅問題關于建筑業的征稅問題,新細那么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那么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上述規定與原細那么的第十八條看似相近,但是“建筑裝飾勞務〞的征稅問題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將建筑裝飾勞務的營業額作了“例外〞的處理,即業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可以不計入繳納營業稅的范圍。關于“建筑裝飾勞務〞的征稅問題的變化,開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件規定。該文件明確了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六)調整了建筑工程設備征稅政策

從細那么第十六條可以看出,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與“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財稅〔2003〕16號文〞明確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但凡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甲方提供還是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

而按照新細那么的規定,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設備價款需要繳納營業稅。

〔七〕對合法有效憑證的定義進行界定新細那么第十九條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的定義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確實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其實,“財稅〔2003〕16號文〞曾經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過規定,但是新細那么更加具體、更加標準,而且還有兜底條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八〕嚴格了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處理新細那么對納稅人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那么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確定營業額的方法增加了“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的規定。

原細那么,僅僅是規定按照納稅人本身的情況進行核定,納稅人自身近期沒有提供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已就出現了“無法核定〞的法律空白。

這一規定,嚴格了納稅人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進行核定的規定,納稅人自身沒有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就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進行核定。

〔九〕調增了營業稅起征點原細那么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是1993制定的。我國目前的經濟開展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新細那么第二十三條,實事求是地調增了營業稅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由原細那么規定的月營業額200-800元,調增至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由原細那么規定的每次〔日〕營業額50元,調增至100元。

這一調整,對拉動內需、進一步調動小規模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十〕界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內涵新細那么第二十四條,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內涵進行了界定與明確:

1、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2、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

〔1〕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2〕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作為納稅義務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考慮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否那么有較大的涉稅風險。

〔十一〕改變了建筑業、租賃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細那么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原細那么僅僅是規定了上述的第〔1〕種情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財稅〔2003〕16號文〞曾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因此,新細那么改變了建筑業、租賃業應稅勞務,采取預收賬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建筑業、租賃業發生應稅勞務而取得的預收賬款,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就產生了納稅義務。否那么,納稅人存在著較大的涉稅風險。〔十二〕強化了機構所在地補征稅款的措施新細那么第二十六條,提出了納稅人未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申報納稅的處理措施: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這一規定,堵塞了個別納稅人在勞務發生的、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漏洞〞,強化了在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的法律責任。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那么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那么。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效勞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第五條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那么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給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第七條納稅人的以下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十條除本細那么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那么以承包人為納稅人。第十二條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第十四條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第十六條除本細那么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十七條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第十九條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確實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第二十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那么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以下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以下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本錢或者工程本錢×〔1+本錢利潤率〕÷〔1-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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