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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協議法律步驟在國際貨物買賣協議商訂過程中,通常包含詢盤、發盤、還盤和接收四個步驟,其中發盤和接收是達成交易、協議成立不可缺乏兩個基礎步驟和必經法律步驟。
一、詢盤◆詢盤含義
詢盤(Inquiry)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作詢價,而在國際商務法律中又被稱作“要約邀請”,它是指交易一方欲購置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另一方探詢該商品價格等交易條件業務行為。詢盤對于詢盤人和被詢盤人均無法律上約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必經步驟,不過它往往是一筆交易起點。所以作為被詢盤一方,應對接到詢盤給予重視,并做立刻和合適處理。
詢盤可由買方發出,稱為“邀請發盤”(1nvitation[oMakeOffer),也可由賣方發出,稱為“邀請遞盤”(1nvitationtoMakeaBid),◆詢盤應該注意問題
(1)詢盤即使可同時向一個或多個交易對象發出,但不應在某一時期集中對外詢盤,以預防暴露我購置或出售心切。
(2)買方發出詢盤后,沒有必需購置貨物義務;賣方發出詢盤后,也沒有肯定出售貨物責任,即詢盤對雙方在法律上均無法法律上約束力,而且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步驟,不過在貿易習慣上,應該避免出現只詢盤不購置或不出售貨物現象,不然輕易失掉信譽。
(3)被詢盤人能夠立刻發盤,也能夠拖延一段時間發盤,還可拒絕回復詢盤,不過在貿易習慣上,應該立刻有所回復,以表示對對方尊重。
(4)詢盤即使對雙方無法律上約束力,而且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步驟,不過,雙方往往在詢盤基礎上經過數次磋商,最終達成交易。如履約時雙方發生爭議,那么原詢盤內容也成為磋商成交文件不可分割部分,一樣作為處理爭議依據。二、發盤
◆發盤含義
發盤(Offer)又稱報盤、發價,發盤既是商業行為,又是法律行為,在協議法中稱之為要約,它是指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購置或出售某種商品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根據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署協議一個表示。發盤能夠是應對方詢盤要求提出,也能夠是在沒有詢盤情況下,直接向對方提出,發盤多由賣方提出,習慣上杯為”賣方發盤”(SellingOtter)。則田頭萬促出,習慣上稱為“買方發盤”(BuyingOffer)或“遞盤”(Bid)。◆發盤要件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條約》(以下簡稱條約)解釋,組成一項發盤應含有以下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發出。
比如:出口商為招攬用貨單位而向部分國外用戶寄發商品目錄、報價單、價目表或發表商品廣告等,都不是報盤。
2.表明發盤人訂約意圖和受其約束。
這是指發盤人向受盤人表示,在得到有效接收時,雙方即可按發盤內容簽訂協議。發盤中通常都要求使用期,作為發盤人受約束和受盤人接收有效時限。在使用期內,通常不得反悔或更改發盤條件。但發盤亦可因撤回而阻止未能生效或因拒絕、還盤、撤銷、法律實施、過期等失效。
3.內容必需十分確定。
發盤內容應該是完整、明確和終局。“完整”是指貨物多種關鍵交易條件完備;“明確”是指關鍵交易條件不能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詞句。“終局”是指發盤人只能按發盤條件與受盤人簽訂協議,而無其她保留或限制性條款。
4.發盤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使用期
在通常情況下,發盤都具體要求一個使用期,作為對方表示接收時間限制,超出發盤要求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發盤未具體列明使用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收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需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條約》要求,采取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申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收,方為有效。
采取函電成交時,發盤人通常都明確要求發盤使用期,其要求方法有以下多個:
1.要求最遲接收期限
比如,限6月6日復,或限6月6日復到此地。當要求限6月6日復時,按有些國家法律解釋,受盤人只要在當地時間6月5日24點以前將表示接收通知投郵或向電報局交發即可。但在國際貿易中,因為交易雙方所在地時間大多存在差異,所以發盤人往往采取以接收通知送達發盤人為準要求方法。按此要求,受盤人接收通知不得處于6月6日內送達發盤人。
2.要求一段接收期限
比如,發胖使用期為6天,或發盤限8天內復。采取這類要求方法,其期限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條約》要求,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所載日期起算。采取電話,電傳發盤時,則從發盤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假如因為期限最終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時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另外,當發盤要求使用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一樣而產生時差問題。◆發盤注意問題
1、中國是《條約》簽字國之一。所以,在中國進出口業務中,凡與締約國之間貿易,對于發盤能否撤銷問題,應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條約》要求辦理。即凡對外報價、并要求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內不得撤銷。這對于穩定用戶、提升我出口商品信譽和發展中國出口貿易是有利。
2、在我們對外發盤時,到底是發實盤還是發虛盤,一定要依據交易洽商實際情況、市場改變和受盤人特點來靈活利用。實盤含有法律約束力,易引發受盤人注意,有利于快速達成交易。但缺乏靈活性,在發盤時一旦市場情況估量有誤,發盤內容不妥,將陷于被動局面。虛盤不含有法律約束力,因為保留了最終確定權,所以當情況有改變,能夠修改交易條件或不確定,比較靈活,有充足回旋余地。正因為如此,受盤人往往不予重視,不易快速達成交易。發盤人為了了解市場情況,能夠先對外發虛盤,待市場情況摸清后,再依據情況對外發實盤,爭取有利條件成交。
3、中國長久貿易習慣,將發盤分為實盤和虛盤兩種,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條約》將發盤分為不可撤銷發盤(IrrevocableOffer)和可撤銷發盤(RevocableOffer)兩種。不管是不可撤銷發盤還是可撤銷發盤,對發盤人來說都有約束力,只不過前者約束力更大部分。另外,依據《條約》要求,交易磋商程序通常包含邀請發盤、發盤、還盤和接收多個步驟,所以,在實踐中“邀請發盤”有時稱為發“虛盤”。不過應該向國際貿易習慣靠攏,在對外洽商交易時,應盡可能避免使用“實盤”和“虛盤”詞語,而爭取按《條約》要求發盤分類方法去解釋。
4、《條約》中有效發盤內容與中國習慣上使用發盤內容有著顯著差異,在工作中我們應注意掌握。《條約》第14條要求,一項有效發盤只要寫明貨物名稱、數量和價格,即視為交易條件完備。而我們習慣上則認為,發盤中必需寫明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期和支付方法,才算交易條件完備。鑒于中國已經是《條約》簽字國之一,為了以后工作中不發生失誤,下述三點可資考慮:
(1)如國外發盤中內容符合《條約》要求,則應視為有效發盤加以考慮。
(2)如我對外發實盤,為慎重起見,仍可沿用過去習慣做法(即注明全部關鍵貿易條件)。
(3)如我對外發虛盤,則應改變過去那種“交易條件不完備”做法,以防對方誤解而造成爭端,最好在虛盤中采取保留條件做法,以使對方明白無誤。三、還盤◆還盤含義
還盤(Counter-Offer)又稱還價,指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一樣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內容,為了深入磋商交易,于是對發盤提出修改或變更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即組成還盤。
還盤能夠針對價格,即大家常說討價還價,也能夠針對品質、數量、交貨期、支付方法等其她交易條件提出修改或變更意見,如把3-4月份交貨期,改為1-2月份交貨,把信用證支付方法,改為托收支付方法。一方在接到另一方還盤后,能夠表示接收、拒絕,也能夠進行再還盤,即針對對方還盤,再提出修改意見,有時一筆交易往往要經過數次還盤反復磋商,才能達成。
還盤不是磋商必經步驟和階段。有時交易雙方無須還盤即可成交;有時雖經數次反復還盤,但終因雙方分歧過大而不能成交。◆還盤性質
(1)還盤是對發盤拒絕或否定,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得一項新發盤。還盤做出后,還盤一方與原發盤一方在地位上發生了改變,還盤者由原來受盤人,變成了新發盤發盤人。而原發盤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就還盤內容進行思索,決定接收、拒絕或是再次還盤。
(3)還盤也有虛實之分,亦即還盤即可能是有約束力實盤,也可能是無約束力虛盤。
(4)只有受盤人才能夠還盤,非受盤人還盤無效。◆還盤注意問題
(1)在交易磋商中,因為雙方地位不一樣,爭取目標不一樣,所以,一方報價或其她條件,往往與另一方可能接收價格或其她條件有較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要想達成交易,就要進行艱苦討價還價,急于求成是不行。
(2)在談判中,當對方發盤條件與我方能夠接收條件相距甚遠時,要冷靜分析對方發盤。對于外商來說,哪些條件是至關關鍵,哪些條件是次要。還能夠問詢對方報價依據以及在各項關鍵交易條件上有多大通融余地。然后把對方意圖與我方要求加以比較,找出分歧地方及側關鍵。
比如說,外商作為賣方,除了要求賣個好價外,還期望早點成交,立刻收匯,以處理資金周轉困難;而我方作為買方,最關心是怎樣以最低價買進,至于支付方法與時間,相對來講不是最關鍵。這么分析以后,雙方之間分歧及側關鍵就比較清楚了。針對這種情況,我方再深入研究采取什么樣對策,也就是制訂出磋商方案。
(3)在摸準市場動態和用戶經營作風及其真實意圖基礎上,假如確定我方原發盤符合市場行情,所報價格和其她交易條件是合理而對方還盤中所提條件是不合理,那么我們就不能輕易接收對方還盤。反之,假如對方還反應了一定市場動態,所提條件比較合理,我們又想快速達成交易,就可合適讓步,比如,調低價格或合適放寬其她交易條件,進行再還盤,或者立刻接收對方還盤,而不要在次要上糾纏,延誤交易時間。四、接收◆接收含義
接收(AccePtance)是指交易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發盤或還盤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或行為向對方無條件地表示完全同意發盤或還盤內容,并愿與之簽署協議。接收在法律上稱作承諾。接收如同發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接收產生關鍵法律后果是交易達成、協議成立。
《條約》第18條給接收下定義是:“受盤人申明或做出其她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為接收。發盤一經受盤人有效接收,交易即告達成,協議即為成立。接收能夠由賣方做出,也能夠由買方做出。◆組成接收要件
跟據《條約》解釋和要求條件,組成有效接收要含有以下4個:
(1)接收必需由收盤人做出。這一條件與組成發盤第一條件是相呼應。發盤必需向特定人提出,即表示發盤人愿意按發盤條件與受盤人達成交易并簽署協議,但并不表示她愿意按這些條件與其她任何人達成交易,簽訂協議。所以,接收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含有法律效力。任何第三者對發盤接收對發盤人均無約束力。
(2)接收必需表示出來。受盤人做出接收,要采取申明或做出其她行為方法表示。所謂申明,是指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接收;所謂做出其她行為,是指用行為表示接收。
(3)接收必需無條件同意發盤全部內容,就是說,接收內容應與發盤內容一致,才表明交易雙方就相關交易條件達成了一致意見,即所謂“合意”。但在實際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回復即使使用了“接收”這個詞,但又對發盤內容做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接收,不是有效接收,而是一個還盤,實際上是對發盤拒絕。發盤人能夠不受其約束。然而,這并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能對發盤內容做絲毫變更。這里關鍵問題是看這種變更是否是屬于實質性。
(4)接收必需在發盤使用期內做出。發盤中通常都要求使用期。假如發盤中明確要求了使用期,受盤人只有在使用期內做出接收才有效;假如發盤中未明確要求使用期,根據國際貿易習慣,應在合理時間內做出接收才有效。◆逾期接收
在國際貿易中,因為種種原因,造成受盤人接收通知超出發盤使用期才送達成發盤人,這在法律上稱為“逾期接收”。逾期接收在通常情況下不能視為有效接收,不含有法律效力,所以,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但下述兩種情況屬于例外:
(1)《條約》第21條第1款要求:“逾期接收仍有效力,假如發盤人毫不拖延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種意見通知受盤人。”在一定條件下,逾期接收仍有效力。這里所說一定條件,是指由發盤人確定,而且毫不延遲通知受盤人,通知方法能夠是口頭,也能夠是書面。而假如發盤人不確定,不立刻通知,這項接收就沒有效力。
(2)《條約》第21條第2款要求:“假如載有逾期接收信件或其她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輸正常、能立刻送達發盤人情況下寄發,則該項逾期接收仍含有接收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拖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受盤人,她認為她發盤已經失效o”假如逾期接收并非受盤人過失,而是傳輸造成失誤,就是說,受盤人已按期發出了接收,假如傳輸正常話,本能夠立刻送達發盤人,那么這種逾期仍含有效力。不過,假如發盤人立刻通知受盤人,她認為發盤已經失效,則逾期接收就不含有效力;反過來說,假如發盤人未立刻表態,而受盤人又能證實逾期不屬于她責任,那么逾期接收就含有效力。
總而言之,在接收逾期情況下,不管受盤人有沒有責任,該接收是否有效主動權在發盤人。◆接收撤回與修改
在接收撤回或修改問題上,《條約》采取了大陸法“迭達生效”標準。《條約》第22條要求:“接收得予撤回,假如撤回通知于接收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因為接收在迭達發盤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收通知,只要先于原接收通知或與原發盤接收通知同時迭達發盤人,則接收能夠撤回或修改。如接收已經迭達訪盤人,即接收一旦生效,協議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收或修改其內容,因為這么做無異于撤銷或修改協議。
需要指出是,目前通訊設備非常發達和各國普遍采取現代化通訊條件下,當發覺接收中存在問題而想撤回或修改時,往往已經來不及了。為了預防出現差錯和避免發生無須要損失,在實際業務中,應該審慎行事。◆接收需要注意問題
(1)應該慎重對磋商函電或談判統計進行認真查對,經查對認為對方提出各項關鍵交易條件已明確、完整、無保留條件和肯定時,才能表示接收。
(2)應該在對方報價要求使用期間做出,并應嚴格遵守相關時間計算要求。
(3)在做出接收之前,應該具體分析對方報價,搞清楚是實盤還是虛盤。假如將對方虛盤誤認為實盤表示接收,可能暴露我方接收底價和條件,使我們處于被動地位。假如將對方實盤誤認為虛盤,可能失去成交良機。五、協議生效法律要件買賣協議雙方就各項交易條件達成協議后,并不意味著此項協議一定有效。依據各國協議法要求,一項協議,除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經過發盤和接收達成協議后,還需含有以下要件,才是一項有效協議,才能得到法律上保護。
(一)協議當事人必需含有簽約能力
簽署買賣協議當事人關鍵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國法律通常要求,自然人簽署協議行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成年人才能簽訂協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產人簽訂協議必需受到限制,相關法人簽署協議行為能力,各國法律通常認為,法人必需經過其代理人,在法人經營范圍內簽署協議,即越權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協議法第9條要求:“當事人簽訂協議,應該含有對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見,在簽訂協議時,注意當事人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關鍵。
(二)協議必需有對價或約因
英美法認為,對價(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協議利益所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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