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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416消防管理制度1范圍1.1本標準規定了運營分公司消防管理的職責和工作規范。1.2本標準適用于運營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運營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術語和定義3.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車站、控制中心、列車、變電所、材料庫房、危險品庫、檔案室、資料室、區間隧道。3.2動火作業指因工作、施工需要使用電、氣焊(割)、砂輪等操作時,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3.3火災隱患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好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3.4甲類物品閃點<28℃的液體;爆炸下限<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3.5乙類物品閃點≥28℃至<60℃的液體;爆炸下限≥10%的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5職責5.1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常務副組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副組長:其他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組員:各部門負責人5.2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職責5.2.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消防法律、法規,落實集團公司消防文件要求,加強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的領導,研究決定消防工作的重大事宜;5.2.2分析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整改措施,不斷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5.2.3監督、檢查、獎懲、通報各部對消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對存在火災隱患問題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5.2.4確定運營分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各作業場所消防應急疏散預案;5.3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保部,負責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5.2總經理5.2.1運營分公司總經理是運營分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總負責;5.2.2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消防法規、文件和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管理中;5.2.3按照國家消防法規和上級消防文件規定,獎懲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或有過失的干部職工;5.2.4對運營分公司基建工程、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等工作提出意見,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各項措施。5.3分管安全副總經理5.3.1負責組織、領導分公司各部門貫徹落實上級消防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完善分公司消防管理規章制度;5.3.2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隱患,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5.3.3監督檢查運營分公司范圍內各種設施、設備技術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5.3.4對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按照消防法規及運營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獎懲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成績或有過失的干部職工;5.3.5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參加運營分公司所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分析會,并提出處理意見。5.4其他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5.4.1負責分管部門的消防工作,熟悉分管部門消防危險重點部位及其危害性;5.4.2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及運營分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組織檢查指導分管部門的消防工作。5.5安保部5.5.1安保部負責人是運營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5.5.2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5.5.3負責編制分公司消防工作計劃,牽頭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部門、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5.5.4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提出消防安全決策可靠資料的依據;5.5.5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5.5.6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報廢、更新的管理工作;5.5.7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臺帳、檔案;5.5.8組織員工的一級消防安全培訓;5.5.9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協調工作;5.5.10參加消防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5.6各部門5.6.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5.6.2組織制定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員工消防教育培訓制度等;5.6.3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本部門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5.6.4針對本部門的特點,每天班前、班后檢查本崗位消防安全,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災自救能力;5.6.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5.6.6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有效;5.6.7建立和健全各級消防安全檔案,加強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5.6.8抓好志愿消防隊伍建設,組織制定滅火疏散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發生火災時,組織員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事故原因;5.6.9指派有關人員對重點消防部位定期檢查、以及對重點消防崗位的職工定期培訓。5.7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5.7.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協助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開展工作;5.7.2參與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滅火疏散預案,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5.7.3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自救能力;5.7.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制止消防違章,督促消防隱患整改;5.7.5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維護管理。5.8志愿消防隊員5.9.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單位的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5.9.2定期進行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熟悉掌握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5.9.3開展防火宣傳,制止和勸阻違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5.9.4參與消防安全檢查,積極整改火災隱患,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參與撲救;5.9.5協助消防安全事故調查。6管理內容和方法6.1總要求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本轄區、本單位、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6.2工作規范6.2.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6.2.1.1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a)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b)消防安全法規教育;c)消防科普知識教育;d)火災案例教育;e)消防安全技能教育。6.2.1.2企業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6.2.1.3各部門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季不少于一次。6.2.1.4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6.2.1.5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使用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6.2.1.6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6.2.1.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a)一級教育由教育培訓部、安保部負責,介紹本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記錄考試成績;b)二級教育由部門負責人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部門消防設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撲救方法;c)三級教育由中心、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建立防火安全教育登記卡。6.2.2消防安全檢查制度6.2.2.1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a)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b)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c)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d)火災隱患整改情況;e)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f)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g)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h)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6.2.2.2消防安全檢查的方法a)基層單位的自查。在各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專/兼職安全員、志愿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各部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每半月至少檢查一次;b)主管部門的抽查。安保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基層單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6.2.2.3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a)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b)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相關人員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c)定期檢查。根據季節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假日的要求,由部門級以上領導參加,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d)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由車站安全員負責;運營結束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e)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f)各部門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保部。6.2.3防火巡查6.2.3.1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a)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b)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c)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d)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e)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f)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6.2.3.2各部門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庫區進行一次防火巡查。6.2.3.3車站、變電所、危險品庫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6.2.3.4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6.2.3.5在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和安保部匯報。6.2.4大型活動申報制度6.2.4.1企業范圍內舉辦的集會、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衛工作外,應確保消防安全要求。6.2.4.2主辦集會、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安保部審核,經公安部門批準同意,方可進行。6.2.4.3主辦集會、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范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衛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6.2.4.4集會、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保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干警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確保萬無一失。6.2.5電器安全防火制度6.2.5.1各部門要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6.2.5.2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6.2.5.3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6.2.5.4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6.2.5.5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6.2.5.6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6.2.5.7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6.2.5.8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6.2.5.9嚴禁違章使用電爐、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報安保部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6.2.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6.2.6.1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好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6.2.6.2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6.2.6.3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安保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6.2.6.4本部門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保部,及時研究,盡快解決。6.2.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和安保部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部門,應由主管人員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匯報,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安保部報告。6.2.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6.2.7.1滅火應急預案由安保部組織編制和完善,企業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6.2.7.2各部門根據企業滅火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部門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并報安保部備案。6.2.7.3行車調度部、站務中心、乘務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6.2.7.4消防演練前,各單位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生。6.2.7.5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單位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滅火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6.2.8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6.2.8.1火災發生后,要劃出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6.2.8.2失火部門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后事宜。6.2.8.3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保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6.2.8.4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防范措施,提高企業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6.2.8.5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a)各車站、列車、變電所、材料庫房等是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b)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范圍、內容、責任;c)重點部位的禁火區域,嚴禁火種帶入;d)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衛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e)化學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格、數量的統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范工作。6.2.8.6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6.2.8.7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c)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d)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志是否在位、完整;e)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f)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g)消防安全其他情況。6.2.8.8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6.2.9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6.2.9.1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6.2.9.2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并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6.2.9.3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可入庫。6.2.9.4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6.2.9.5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6.2.9.6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6.2.10食堂安全防火制度6.2.10.1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發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并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6.2.10.2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6.2.10.3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6.2.10.4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火災。6.2.10.5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后,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6.2.11吸煙管理制度6.2.11.1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6.2.11.2凡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6.2.11.3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材料倉庫等。6.2.11.4非禁區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火災。6.2.11.5員工應模范遵守吸煙各項制度,并列入安全獎懲考核。6.2.11.6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并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嚴格執行。6.2.12生產動火管理制度6.2.12.1各部門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保部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必須向安保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安全保證書和動火人上崗證復印件等。6.2.12.2安保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部門安全員填寫“動火令”,辦理相關手續。6.2.12.3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6.2.12.4部門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6.2.12.5所有動火完畢后,必須經歸口管理部門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后,將“動火令”返還發證單位,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動火令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部門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6.2.12.6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發火災,責任部門及安保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6.2.12.7禁火區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保部根據企業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后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后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志牌。6.2.12.8禁火區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6.2.12.9一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a)加油站、危險品倉庫,油罐車,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變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比較密封的容器、地下室等場所,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現場堆有或貯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都屬于一級動火審批范圍;b)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部門負責人簽發書面申請報告,經安保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作業。6.2.12.10二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a)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域和場所,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登高的臨時焊割作業,為二動火審批范圍;b)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的部門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保部審批。6.2.12.11三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a)凡屬非固定的動火為三級動火范圍;b)三級動火審批,由動火作業人員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安保部備案。6.2.12.12如緊急情況,無法辦理審批手續,應由現場安全負責人審定以上審批事項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后,電話請示審批部門,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并事后補辦手續。6.2.12.13一張“動火令”只限一處動火有效,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不得更改。如需延長1天,必須電話請示該級動火的審批部門。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并作好記錄備查。如延長時間超過1天,必須重新辦理動火申請。6.2.12.14外單位的臨時動火作業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動火令,動火申請人為歸口管理部門的人員。外單位的臨時動火作業應向監管部門提交動火申請,并提供安全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動火措施,作業中有電焊作業必須提供動火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外單位安全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動火措施和動火人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經監管部門審核后,審批程序比照分公司內部部門執行。6.2.12.15凡經批準臨時焊割作業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a)動火前“八不”: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3)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7)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b)動火中“四要”: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c)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6.2.13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2.13.1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保部備查,由承辦部門實施監督管理。6.2.13.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企業范圍內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保部備查。6.2.13.3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部門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6.2.13.4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協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6.2.13.5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生火情時,采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6.2.14建筑、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2.14.1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驗收。6.2.14.2建筑、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委托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6.2.14.3承辦建筑、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保部審查確認后,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6.2.14.4建筑、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提供建筑、裝修材料發票的復印件,以備審查。6.2.14.5建筑、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并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6.2.15消防檔案管理制度6.2.15.1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6.2.15.2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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