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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7.220.40CCSY56EquipmentforwalkingwithwalkingsticksIT/PPZL033—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內蒙古曲棍球學會提出。本文件由內蒙古自治區品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M/TC33)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內蒙古曲棍球學會、呼倫貝爾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呼倫貝爾市市場安全技術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品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計量測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偉江、富婧、張印香、于維新、云彥平、呂凱旋、孫瑋、姜明奎、張政道、岳麗亞、王健昆、陸敬燁、王碩、吳捷同、烏蘇力德、李萌元。1T/PPZL033—2024健步杖走器材手杖本文件規定了健步杖走器材手杖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文件適用于下列范圍總長度(lT)的健步杖走器材手杖:——A組:lT≥1050mm;——B組:700mm≤lT<1050mm;——C組:lT<700mm。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健走杖walkingsticks由手柄、杖桿、腕帶、腳尖、腳套、8字扣組成,無前臂支撐托,在行走中提供支撐的裝置。3.2握把handle使用時用于手握持的部件。3.3杖桿staffshaft使用時主要用于支撐的桿體。3.4腕帶wristband套在手柄上的部件。3.5腳尖toetip位于健走杖下部,下方成金屬尖狀,使用時用于插入松軟地面保持穩定的部件。3.6腳套footsleeve套在腳尖外部,使用時用于接觸地面增加摩擦力的部件。3.78字扣“8”rubberbuckle“8”字型橡膠扣。4分類4.1按主體結構分類健走杖按主體結構分:2T/PPZL033—2024——固定式;——折疊式;——伸縮式。4.2按調節方式分類健走杖按調節方式分:——無級調節型;——有級調節型。5結構及材質健走仗的結構及材質見表1。表1健走仗材料信息6要求6.1高度調節裝置6.1.1在健走杖最大高度狀態下,高度調節裝置的內桿和外桿應有最小重疊,重疊尺寸應不小于65mm。6.1.2有級調節型的健走杖,其增量應在48mm~52mm之間;無級調節型的健走杖,應在最大允許伸長位置(或高度)處有明顯標識。6.1.3可調節裝置的調節和鎖緊功能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可操作。6.1.4高度調節裝置應伸縮自如,在使用中應牢固固定。6.2外觀質量健走杖的所有部位不應有毛刺、鋒利的邊緣或者損壞衣服或引起用戶不適的突起物。6.3機械強度6.3.1總體要求6.3.1.1按7.5.1的要求進行分離試驗后,健走杖上部和下部不應分離。6.3.1.2按7.5.2的要求進行靜載試驗后,健走杖不應產生任何損壞,各部位不應產生裂紋或破損,健走杖桿末端不應從支腳底部刺穿。6.3.1.3按7.5.3的要求進行疲勞試驗后,健走杖不應產生任何損壞,各部位不應產生裂紋或破損,健走杖桿末端不應從支腳底部刺穿。6.3.1.4按7.5.4的要求進行低溫試驗后,健走杖不應產生任何損壞,各部位不應產生裂紋或破損。6.3.2握把6.3.2.1耐穿透6.3.2.1.1沖擊區域握把上表面耐受杖桿頂端向上的穿透力,應大于1500N或大于帶有釋放機構的手3T/PPZL033—2024杖的最大釋放力。6.3.2.1.2按7.5.5的要求進行耐穿透試驗。6.3.2.2抗拉力6.3.2.2.1將握把從杖桿拉出的力值應符合:——A組:≥350N;——B組:≥350N;——C組:≥300N。6.3.2.2.2按7.5.6的要求進行抗拉力試驗。6.3.3杖桿6.3.3.1最小壓力6.3.3.1.1杖桿應能承受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壓力和彎矩而不產生塑性變形或破裂。6.3.3.1.2當在杖桿的軸向施加以下壓力值時不應發生永久變形:——A組:320N;——B組:320N;——C組:220N。6.3.3.1.3在可調杖桿上,長度調整系統應能夠承受550N的壓力F-Z不打滑。6.3.3.1.4可調杖桿應符合以下要求:——杖桿的強度應能承受預期使用的壓力,彈性形變≤1mm,并且沒有破損或扭結;——在沿軸向施加320N的壓縮力后,不可產生永久變形。6.3.3.1.5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杖桿即符合要求:——施加軸向壓力后,試驗路徑小于或等于30mm;——壓縮力大于450N。6.3.3.1.6如杖桿只能承受220N的軸向壓縮力,則其總長度的最大長度lT不應超過135cm。6.3.3.1.7按7.5.7的要求進行最小壓力試驗。6.3.3.2抗彎曲性能6.3.3.2.1在試驗中,當杖桿壓縮到2/3lH時,杖桿不應斷裂成兩部分,也不應出現突起的材料絲。6.3.3.2.2按7.5.7的要求進行抗彎曲性能試驗。6.3.4鎖緊力6.3.4.1如使用徑向固定在杖桿上的夾緊系統(扭鎖系統)來調整杖桿長度,其設計應確保在鎖扣打開反向旋轉1/4轉后,手杖的鎖緊力減少不應大于最小壓縮力的25%(反向旋轉安全)。6.3.4.2試驗按7.5.7的規定進行,將杖桿固定在可調總長度lT的最小值,為防止杖桿在負載下彎曲,試驗時應輔助側向支撐,見圖1。6.3.4.3如果調整杖桿長度的夾緊系統不在徑向上鎖緊杖桿縱軸,則其設計應滿足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夾緊力的調整不被非人為地改變。4T/PPZL033—2024F—壓縮力;圖1可調杖桿試驗示意圖6.3.5腳尖6.3.5.1最小面積6.3.5.1.1為減少穿透危險,從距腳尖下列距離處垂直于杖桿軸線測量:——A組:4.5mm;——B組:4.5mm;——C組:1mm。6.3.5.1.2腳尖截面的最小面積應為:——A組:25mm2;——B組:25mm2;——C組:30mm2。6.3.5.1.3腳尖應設計成盡可能減少傷害的幾何形狀。6.3.5.1.4按7.5.8的要求進行最小面積測量。6.3.5.2腳尖抓冰能力6.3.5.2.1A組和B組腳尖應有良好的抓冰能力。6.3.5.2.2當手杖從垂直于冰面到偏轉40°后不打滑即符合要求。7試驗方法7.1試驗環境除特別規定外,全部試驗應在21℃±10℃的環境溫度中完成。7.2樣品要求5T/PPZL033—20247.2.1除特別規定外,全部試驗應在健走杖高度調至最大狀態下進行。7.2.2健走杖檢驗樣品數量為一件。機械強度試驗時應按分離、靜載、疲勞、低溫試驗順序進行。7.2.3試驗開始前,對健走杖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并記錄明顯缺陷,以免將其作為試驗后所產生的缺陷被記錄。7.3高度調節裝置7.3.1使用直尺測量重疊尺寸,測量精度為±1mm。7.3.2使用游標卡尺測量孔的增量,測量精度為±0.1mm。7.3.3采用目測、試用、觀察方法確定。7.4外觀質量采用手感、觀察等方法來檢驗表面質量。7.5機械強度7.5.1分離試驗7.5.1.1本試驗適用于兩個或兩個部件連接在一起,但連接件不是高度調節部件的健走杖。7.5.1.2施加500N±10N的拉力,該拉力同時作用于健走杖的上部和下部,以使連接在一起的上下部不產生彎曲力矩作用。拉力應從零開始逐漸施加,并在不少于5s內加到最大值,保持10s。7.5.2靜載試驗7.5.2.1健走杖按照7.1的要求調至最大狀態,將健走杖放在傾斜角度為(3.0±0.2)°的試驗平面上。在手柄套長的中點施加垂直向下的載荷1000N±20N。力應從零開始逐漸施加,在不少于5s內加到最大值,并保持10s。如果使用者體重偏離標準規定使用者最大質量100kg時,則施加載荷按每千克體重10N計算,誤差按±2%計,但此載荷應不小于500N±10N。7.5.2.2檢查并記錄裂紋、斷裂或危險隱患。如果出現損壞,記錄出現損壞部位。7.5.3疲勞試驗7.5.3.1健走杖按照7.1的要求調至最大狀態,將健走杖放在傾斜角度為(3.0±0.2)°的試驗平面上。在手柄套長的中點施加垂直向下循環載荷450N±9N共計200000次,循環載荷的頻率應不超過1Hz。如果使用者體重偏離文件規定使用者最大質量100kg時,則施加載荷按每千克體重4.5N計算,誤差按±2%計,但此載荷應不小于157.50N±3.15N。7.5.3.2檢查并記錄裂紋、斷裂或危險隱患。如果出現不合格,記錄出現不合格時的循環次數。7.5.4低溫試驗7.5.4.1將健走杖在-25℃±2℃的環境中放置24h。健走杖從低溫環境中取出5min內,將健走杖支腳著地垂直立在混凝土地面上,用其自身重量立刻倒下,試驗進行5次。7.5.4.2檢查并記錄裂紋、斷裂或危險隱患。如果出現損壞,記錄出現損壞部位。7.5.5耐穿透試驗7.5.5.1在固定支撐上用一平板壓住試樣,見圖2。7.5.5.2試驗在準靜態下進行。當按6.3.2.1.1的規定施加力時,杖桿不應穿透握把上表面。6T/PPZL033—2024圖2耐穿透試驗示意圖7.5.6抗拉力試驗7.5.6.1采用符合圖3要求的樣品進行試驗。7.5.6.2試驗在準靜態條件下進行。圖3抗拉力試驗示意圖7.5.7偏心試驗7.5.7.1選取同一組樣品中最長的手杖,以lH為試驗長度,將杖桿偏心固定,在準靜態條件下,在兩平行板間試驗(見圖4),觀察手杖的彎曲情況。7.5.7.2以下附加要求適用于可調杖桿:7T/PPZL033—2024——旋轉接頭用(1.5±0.1)N·m的扭矩設置固定;——應使用小于或等于75N的力將搖桿鎖設置為關閉狀態;——可調杖桿應固定在其最大可調長度。l—試驗長度;F—壓縮力。圖4偏心試驗示意圖7.5.8腳尖最小面積試驗采用尺寸測量方法。7.5.9腳尖抓冰能力試驗7.5.9.1將手杖和具有光滑平整表面的冰置于-20℃環境中,以F-Z=100N的力使手杖垂直立于冰面上,保持受力不變,將手杖從垂直于冰面向冰面偏轉40°。7.5.9.2在10s內完成試驗。8檢驗規則8.1檢驗分類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8.2出廠檢驗8.2.1健走杖出廠前應經生產商的質量檢驗部門逐一檢驗合格,并附有檢驗合格證書方能出廠。8.2.2出廠檢驗項目應至少包括6.1.4、6.2的內容。8.3型式檢驗8T/PPZL033—20248.3.1生產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正式生產后,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正常生產,每年應進行一次型式檢驗;——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國家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合同規定等。8.3.2型式檢驗按本文件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8.4抽樣和判定原則8.4.1抽樣8.4.1.1樣本應從生產商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8.4.1.2型式檢驗的樣品不少于3件。抽樣比率按每3000件檢驗3件的比例抽取,年產量不足3000件的按3件抽取。8.4.2判定原則8.4.2.1進行型式檢驗的3件樣本中,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8.4.2.2進行型式檢驗的3件樣品中,有1件不合格時,允許再抽取2件樣品重復進行不合格項目的檢驗,若重復檢驗中仍有1件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8.4.2.3進行型式檢驗的3件樣品中,有2件及其以上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9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9.1標志每一件產品應有標志,此標志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和型號;——執行的標準編號;——產品使用者最大質量。9.2使用說明書每一件產品應包含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和型號;——產品適用的范圍及使用方法;——產品的使用注意事項;——產品使用者最大質量;——產品最大高度調節范圍。9.3包裝包裝應牢固可靠、標志清晰,圖示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規定。應注明產品名稱、型號、生產商名稱、商標、地址、電話等。9.4運輸產品運輸過程中應輕搬輕放,避免重壓、碰撞、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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