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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JGSW

機關事務工作標準

JGSW03-2020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指南

(試行)

2020-03-10制定2020-03-10實施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

清查盤點工作指南(試行)

1.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指南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

2.概念

2.1固定資產

為滿足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實施控制管理的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

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等。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

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2.2清查盤點

各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日常清理、核對、查實,真實反映單位資產占有使用狀況

的工作。

3.相關文件

GB/T14885-2010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31360-2015固定資產核心元數據

GB/T33173-2016資產管理管理體系要求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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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

4.工作要求

4.1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定期開展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工

作人員離崗、資產業務人員更換時,應對個人名下資產盤點交接。

4.2探索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清單制度,明確部門的監管責任,單位的主體責任,相關內設機

構的組織實施責任和資產使用保管責任。

5.工作程序

5.1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本單位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組織機構和職責分

工,可成立由資產、財務、使用(保管)等部門組成清查盤點工作組;明確工作目標、原則和要

求;明確清查盤點工作基準日、資產范圍、內容、盤點表單和清查盤點報表等。

5.2工作實施階段具體可包括盤點、清查盤點報告、清查盤點結果處理等。

5.3盤點

5.3.1前期準備

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對資產、財務賬簿進行整理,保證賬簿記錄的完整性,按照

盤點基準日核對資產和財務賬務,并清理與固定資產有關的采購合同、房屋產權證、車輛行駛證

等權屬文件備查。涉及到其他單位資產存放在本單位的,應當標明,涉及到本單位資產存放在其

他單位的,應當采取發送函證等方式確定盤點事宜。

5.3.2實地盤點

盤點工作人員應當清點核實固定資產,及時填寫盤點表單,確保資產全覆蓋,并根據盤點時

資產實際狀態,在盤點表單中注明。

5.3.3后續工作

整理固定資產實地盤點情況,將盤點情況與資產賬、財務賬進行核對,對盤盈盤虧、毀損報

廢的各項資產查明原因,做出說明,有需要的應提供技術鑒定資料。清查盤點工作組織機構確認

最終盤點結果,形成清查盤點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清查盤點結果和處理情況應納入檔案管理。

-2-

5.4清查盤點報告

5.4.1工作報告

反映本單位的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包括盤點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

果,基準日固定資產狀況,對盤點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

5.4.2清查盤點報表

按要求填報的清查盤點相關報表。

5.4.3專項審計報告

如有聘請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對清查盤點結果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5.4.4證明材料

為清查盤點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盤虧等提供證明的相關憑證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5.4.5其他需要提供的備查材料

5.5清查盤點結果

5.5.1固定資產盤盈

清查盤點發現的無賬面記載或反映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盤點表單、盤盈情況說明、盤盈資產

價值確定依據等進行認定。

5.5.2固定資產盤虧

清查盤點發現的賬面記載或反映的,但無實物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盤點表單、盤虧情況說明

等進行認定。

5.5.3清查盤點發現的長期積壓待報廢資產,已毀損無法使用資產,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

應根據盤點表單、資產實際狀況、使用情況等進行認定。

5.6清查盤點結果處理

5.6.1資產賬卡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核準相關信息,據實調整資產賬目,確保信息完整

準確。

5.6.2盤盈的固定資產,在確認權屬后,按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登記入賬。成本按照有關憑

-3-

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

有相關憑據、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固定資

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5.6.3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由清查盤點工作組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違反國有資

產管理規定或個人過失導致盤虧的,要按規定認定責任,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后,按照現行資產

管理規定權限,以報損方式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根據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調

整相關賬目。

5.6.4責任認定和處理

通用設備、家具、用具、裝具等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清查盤點工作組可會同專業技術

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落實責任人,結合保險賠償、當事人責任大小等因素,確定責任人應當承擔

的損失,并出具賠償金額認定和責任認定說明。損失金額可結合資產賬面凈值確定,未計提折舊

的,可參照平均年限法計算凈值;已計提完折舊的,以不少于資產賬面原值1%確定損失金額。

土地、房屋構筑物、專用設備、文物、陳列品和有收藏價值的圖書、檔案等固定資產盤虧造

成的損失,應結合實際,合法合規認定責任和損失金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5.6.5長期積壓的待報廢資產和已毀損無法使用資產,應當在清查盤點中重點標注,并根據實際

及時處置。

5.6.6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應當推進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

效率。

6.保障措施

6.1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制度執行情況作為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內容。

6.2管理技術支撐

6.2.1如須提供鑒證報告或技術支撐,可聘請中介機構提供清查盤點專業服務。

6.2.2鼓勵在固定資產日常管理中積極運用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

-4-

6.2.3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依據標準,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資產管理體系,為清查盤點工作

提供支撐。

6.3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

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制度是提高資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堅持問題導向,堵塞管理漏

洞,健全管理制度,避免出現前清后亂等現象。

6.3.1完善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出入庫、資產變動情況及時更新等工作制度。

6.3.2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與配置、使用、處置管理聯動的工作機制。清查盤點結果作為編制

下一年度資產配置計劃的重要依據,根據清查盤點確定的資產存量、達到最低使用年限資產數量

和是否存在超標等情況,從嚴配置審核,加強處置管理。在清查盤點工作中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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