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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取得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咋整?“明明認證通過了,也已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昨天稅務局通知我們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作廢,讓做進項稅額轉出,這咋整”?

1“屬于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成因

“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不定期比對篩選包括“屬于作廢”在內的異常發票,系統自動或手動分派任務,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處理。出現此種情況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屬于開票方違規作廢,即對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中進行了作廢;也有極小一部分是因為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

2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條件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3不符合作廢條件應如何處理

如果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文件依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4作廢專用發票的處理

如果受票方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須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受票方未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暫不得抵扣。

同時由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向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起異地協查,經查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可對開票方違規作廢發票行為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受票方可要求開票方開具一份票面內容相同的藍字發票,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

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比對不符”、“缺聯”和“作廢”等類型。凡屬于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5題外話

如果偶然發現一份兩份違規作廢發票可能是開票方失誤或不了解發票有關規定造成的,對此通過協查落實后只須按一般違規行為進行稅務處罰;但是如果發現大量違規作廢的情況,則有可能是開票方月底惡意作廢,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應及時移交稽查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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