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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TOC\o"1-2"\h\u1總則 703基本規定 714安全耐久 754.1控制項 754.2一般項 805健康舒適 855.1控制項 855.2一般項 896生活便利 956.1控制項 956.2一般項 977資源節約 1037.1控制項 1037.2一般項 1078環境宜居 1158.1控制項 1158.2一般項 1169提高與創新 1241總則1.0.1本條闡述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綠色建筑是建筑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緩解資源環境問題、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措施。自2006年首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頒布以來,綠色建筑建設規模逐步擴大,綠色建筑發展也由初期的政策鼓勵逐步向全面強制方向邁進。新版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修訂以及京津冀區域協同工程建設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相繼出臺,在評價方式、評價體系、星級設定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變化。同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城鄉建設部《“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建標〔2022〕24號以及《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的具體要求,為了更好的落實綠色建筑設計目標,有必要進行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明確驗收要求和驗收方式,保證綠色建筑工程質量。1.0.2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北京、天津、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滿足京津冀區域協同工程建設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

3基本規定3.0.1本條要求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1/T825-2021進行設計的工程,在驗收時應根據設計文件審查結果對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內容依據本標準進行驗收。京津冀協同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技術條款分為控制項、評分項、加分項三類指標項,其中,控制項為強制滿足項,評分項和加分項為選擇得分項,得分情況因項目而異;評分項和加分項的總得分決定綠色建筑工程的星級等級。本標準僅對設計階段參評的綠色建筑預評價指標給出驗收辦法,其驗收結果將對綠色建筑工程驗收結論產生影響。3.0.2由于材料供應、工藝改變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變設計,為了避免這些改變影響綠色建筑工程結果,當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涉及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準相關條款時,需經原設計單位在實施前辦理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手續,變更后,應按照變更后的綠色建筑達標情況進行驗收。本條文的設定充分考慮了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外部因素而存在的技術應用變更的實際問題,同時也為了維護已經審查或評價確定的綠色建筑的設計要求和設計品質,保證綠色建筑設計在施工階段得到落實。3.0.3綠色建筑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各個方面,因此綠色建筑工程驗收的內容以及文件要求也必然與建筑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的部分內容相一致。為避免相同內容的重復驗收,并結合綠色建筑工程涵蓋內容的廣泛性,涉及綠色建筑工程驗收的內容應與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室外工程質量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同步驗收,并采信已有的施工質量驗收記錄,所以,綠色建筑工程的驗收包含了施工過程中的分部分項驗收和竣工時的綜合驗收;將綠色建筑工程驗收作為工程竣工備案的前置條件,有利于保證建筑工程除主體工程外,綠化、園林、環保和各項配套設施的綠色性能同步實現。3.0.4本條給出了綠色建筑工程驗收結論應滿足的條件;依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的五大性能體系的具體內容,本標準控制項內容對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的相關章節的控制項具體內容,這些內容必須滿足要求;一般項內容對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的相關章節的評分項具體內容,這些內容根據項目的自身特點和設計要求,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內容中等級規定的每類評價指標的最低得分要求即可;為了方便,在本標準編制中把《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的提高與創新項的加分項也列在了一般項中。驗收過程中,設計文件達標的控制項和評分項必須都符合本標準要求,方可認為驗收合格,否則應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驗收合格;驗收合格是綠色建筑工程達到設計文件中綠色等級要求的必要條件。3.0.6綠色施工是建筑全壽命周期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實施綠色施工,需進行總體方案優化。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充分考慮綠色施工的總體要求,為綠色施工提供基礎條件。實施綠色施工,需對綠色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相關內容和措施進行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各階段進行控制,加強對整個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3.0.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3.2.8條第2款的驗收。全裝修是星級綠色建筑工程達到設計文件中綠色等級要求和驗收合格的前置條件。全裝修是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內部墻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區域為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設備全部安裝到位。驗收重點核查建筑全裝修的裝修范圍和裝修配置。裝修范圍應包括住宅建筑套內區域、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筑公共區域;裝修配置應分別滿足各區域的基本配置要求,其選用材料、部品及設備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設計要求。特別說明的是:在本標準中,針對《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的五大性能體系的驗收,每一條目的正文中均提出了檢驗方法和檢查數量,檢驗方法主要指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對綠色建筑工程的驗收具體內容操作方法;檢查數量對應檢驗方法,如檢驗方法中僅有材料和文件的核查驗收,則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專指檢驗方法中所述材料及文件,如檢驗方法中不僅有材料和文件的核查驗收,而且要求現場檢查,則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分為兩種要求,一種要求是檢驗方法中所述材料及文件應全數檢查,另一種要求是現場檢查也要全數檢查;如檢查數量中不是全數檢查而是提出了一定的檢查比例,這種情況是要求檢驗方法中所述材料及文件應全數檢查,現場檢查按照本標準檢查比例要求檢查。3.0.9綠色建筑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重要一環,其驗收的程序和組織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對建筑工程的統一要求,由建設單位主持,會同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共同進行;綠色建筑工程驗收記錄和是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是否合格的證明文件。3.0.10綠色建筑工程驗收除采信其他分部工程驗收資料外,還針對綠色建筑工程的驗收提出了各項記錄驗收表。本條第1、2款作為技術資料納入各分部分項竣工技術檔案中,開展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時作為證明材料進行查看,不納入綠色工程驗收資料進行存檔,其余款作為技術資料納入綠色工程竣工技術檔案中,依據項目情況可參考本標準附錄表進行填寫。

4安全耐久4.1控制項4.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1條的驗收,對場地選址做出了驗收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包含場地穩定性及場地工程建設適應性評定內容;電磁輻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的規定,核實場地周圍有無電磁輻射源,如有,應進行場地電磁輻射檢測并提供報告;土壤中氡濃度的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土壤氡概況》的相關劃分,對于整體處于土壤氡含量低背景、中背景區域,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的項目,可不提供土壤氡濃度檢測報告。4.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2條的驗收。建筑結構的承載力和建筑使用功能主要涉及安全與耐久,是滿足建筑長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條件,因此結構設計應結合建筑物及場地條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等相關標準規定。圍護結構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可靠,經過結構驗算確定能適應主體結構在地震及各種荷載工況下的承載力與變形要求。設計圖中應有完整的圍護結構設計大樣,明確材料、構件、部品及連接與構造做法,門窗、幕墻的性能參數等要求。門窗、幕墻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進場復驗、關鍵連接構件進場復驗均屬于質量驗收范疇,門窗及門窗用連接件屬于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工程中的門窗分項工程,幕墻及幕墻連接件屬于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工程中的幕墻分項工程,外保溫用連接件屬于建筑節能分部工程中的墻體節能工程分項工程。4.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3條的驗收。太陽能利用一體化設施、空調室外機位、外墻挑臺等外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結構統一設計、施工,確保連接可靠,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建筑遮陽工程技術規范》JGJ237、《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等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且外部設施的結構構件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對耐久性極限狀態進行驗算,并滿足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室外環境下的構件連接與構造要求。外部設施需要定期檢修和維護。當與主體結構不同時施工時,應設預埋件,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預埋件的檢測驗證參數及要求,確保其安全性與耐久性。4.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4條的驗收。對建筑內部的非結構構件包括非承重墻體、附著于樓屋面結構的構件、裝飾構件和部件等。設備指建筑中為建筑使用功能服務的附屬機械、電氣構件、部件和系統,主要包括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通信設備,管道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公用天線等。附屬設施包括整體衛生間、櫥柜、儲物柜等。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滿足建筑使用安全,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滿足承載力驗算及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構造要求。例如,內填充墻高厚比應滿足穩定性計算要求;樓屋面下機電設備的吊桿及連接滿足吊掛設備的承載力要求;墻上固定吊柜與墻體連接可靠,連接錨栓滿足吊柜預期極限承載力的要求;電梯與主體結構連接可靠,并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適應主體結構的變形,主要指以下幾個方面:(1)非結構構件適應主體結構的變形;(2)設備及附屬設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4.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5條的驗收。門窗是實現建筑物理性能的極其重要的功能性構件。設計時外門窗應以滿足不同氣候及環境條件下的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為目標,明確抗風壓性能、水密性能指標和等級,并應符合《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民用建筑節能門窗工程技術規范》DB13(J)114-2010等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本條重點強調建筑外門窗各構件的連接設計及安裝施工牢固。門窗設計時,各構件及連接應具有足夠的剛度、承載力和一定的變形協調能力,且要求施工安裝牢固,否則容易因抗風壓變形過大導致水密性不足,引起滲水,也可能因連接失效導致窗扇脫落等問題。在門窗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門窗施工工法和相關驗收標準要求進行施工,門窗構件之間連接及門窗四周與圍護結構的連接要可靠、密封應完整、連續,確保外門窗本體及其與洞口的結合部位嚴密。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照設計要求和《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檢測方法》GB/T7106進行外門窗三性見證復驗檢測,并提供復驗報告:當對門窗工程質量有懷疑時,可建議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進行抗風壓及水密性能驗證。外門窗的檢測與驗收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門窗工程檢測技術規程》JGJ/T20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及《民用建筑節能門窗工程技術標準》DB22/T5012等有關標準的規定。門窗三性進場復驗屬于質量驗收范疇,屬于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工程中的門窗分項工程。4.1.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6條的驗收。為避免水蒸氣透過墻體或頂棚,使隔壁房間或住戶受潮氣影響,導致諸如墻體發霉、破壞裝修效果(壁紙脫落、發霉,涂料層起鼓、粉化,地板變形等)等情況發生,要求所有衛生間、浴室墻、地面做防水層,墻面、頂棚均做防潮處理。4.1.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7條的驗收。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疏散和救護民暢非常重要,必須在場地和建筑設計中考慮到對策和措施。建筑應根據其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走廊、疏散通道等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等對安全疏散和避難、應急交通的相關要求。本條重在強調保持通行空間路線暢通、視線清晰,不應有挑臺(花池)、機電箱、消火栓箱、雜物設置等占用走廊、疏散通道的設計,防止對人員活動、步行交通、消防疏散埋下安全隱患。4.1.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1.8條的驗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本條所述是指具有警示和引導功能的安全標志,應在場地及建筑公共場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顯著位置上設置。設置顯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能夠起到提醒建筑使用者注意安全的作用。警示標志一般設置于人員流動大的場所、青少年和兒童經常活動的場所,容易碰撞、夾傷、濕滑及危險的部位和場所等。比如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拋物、注意安全、當心碰頭、當心夾手、當心車輛、當心墜落、當心滑倒、當心落水等。設置安全引導指示標志,包括人行導向標志、緊急出口標志、避險處標志(如有)、應急避難場所標志(如有)、急救點標志、報警點標志等,以及其他促進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導標志等。比如緊急出口標志,一般設置于便于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結合方向箭頭設置于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等處。4.2一般項4.2.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1條的驗收。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設計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結構應盡量采用平面、豎向規則的方案,滿足抗震概念設計并科學合理設定抗震性能目標;投資允許時,建筑也可適當提高抗震性能,基于性能的抗震設計詳見《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形體優先選擇規則、簡單的造型,避免因此導致結構超限,提高結構復雜程度,進而增加工程材料用量。4.2.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2條的驗收。4.2.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3條的驗收。4.2.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4條的驗收。建筑防滑地面工程對于保證人身安全至關重要。光亮、光滑的室內地面,因雨雪天氣造成的室外濕滑地面和浴室、廁所等濕滑地面極易導致傷害事故。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331的規定,Aw、Bw、Cw、Dw分別表示潮濕地面防滑安全程度為高級、中高級、中級、低級,Ad、Bd、Cd、Dd分別表示干態地面防滑安全程度為高級、中高級、中級、低級。應按照設計文件出具具體的防滑設計部位及防滑設計規范依據及防滑安裝等級要求。4.2.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5條的驗收,對建筑場地內交通安全狀況做出了驗收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一般采用混流的布置方式,大型公共建設項目以及人員聚集場所一般要求設置人車分流措施,宜單獨設置步行道。竣工驗收應重點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對步行道的連續性、路面防滑、無障礙系統設置、照明及導向標識等設施,逐項檢查。夜間行人的不安全感和實際存在的危險與道路等行人設施的照度水平和照明質量密切相關。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驗收指標,其照明標準值應不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有關要求。4.2.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6條的驗收。本條旨在鼓勵采取措施提升建筑適變性,有利于使用空間功能轉換和改造再利用。第2款,根據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13(J)/T8321的規定,管線分離是指將設備與管線設置在結構系統之外的方式。建筑結構不僅僅指建筑主體結構,還包括外圍護結構和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長久不變的部分。建筑結構與設備管線分離設計便于設備管線維護更新,可保證建筑能夠較為便捷地進行管線改造與更換,從而達到延長建筑使用壽命目的。裝配式建筑采用SI體系,即支撐體S(Skeleton)和填充體I(Infill)相分離的建筑體系,驗收時可認為實現了建筑主體結構與建筑設備管線分離,其他可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1)墻體與管線分離,采用輕質隔墻或雙面貼面墻。雙層貼面墻的墻內側設置裝飾壁板,架空空間用來安裝鋪設電氣管線、開關、插座使用:對外墻側架空空間可同時整合內保溫工藝;(2)設公共管井,集中布置設備主管線。衛生間架空地面上設同層排水,設雙層天棚等措施,方便設備管線的鋪設;(3)室內地板下面采用次級結構支撐,或者衛生間設架空地面上設同層排水,設雙層天棚等措施,方便設備管線的鋪設。對公共建筑,也可直接在結構天棚下合理布置管線,采用明裝方式。第3款,建筑功能或空間變化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既能夠提升室內空間的彈性利用,也能夠提高建筑使用時的靈活度。比如家具、電器與隔墻相結合,滿足不同分隔空間的使用需求:或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實現設備設施的升降、移動、隱藏等功能,滿足某一空間的多樣化使用需求:還可以采用可拆分構件或模塊化布置方式,實現同一構件在不同需求下的功能互換,或同一構件在不同空間的功能復制。具體實施可表現為:(1)平面布置時,設備設施的布置及控制方式滿足建筑空間適變后要求,無需大改造即可滿足使用舒適性及安全要求:如層內或戶內水、強弱電、采暖通風等堅井及分戶計量控制箱位置的不改變即可滿足建筑適變的要求;(2)設備空間模數化設計,設備設施模塊化布置,便于拆卸、更換、互換等,包括整體廚衛、標準尺寸的電梯等。4.2.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7條驗收。第一款主要是對管材、管線、管件提出的驗收要求,全數均要求耐腐蝕、抗老化、耐久性能好。室內給水系統,可優先采用銅管、不銹鋼管、綜合性能好的塑料管道,同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對給水系統管材選用規定。所采用的產品均應符合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并對全數產品相關檢測報告進行檢查驗收。第二款主要是對建筑的各種五金配件、管道閥門、開關龍頭等活動配件部分提出的驗收要求,并且需要對全數產品相關檢測報告進行檢查驗收。水嘴壽命達到GB18145、GB/T24293、CJ/T194、QB/T1334、QB/T2806、QB/T4000等適用產品標準要求的1.2倍,閥門壽命達到GB/T12227、GB/T12229、GB/T12230等適用產品標準要求的1.5倍。4.2.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8條的驗收,對提高建筑結構與材料的耐久性方面做出了規定。結構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068的要求。按100年進行耐久性設計,可在造價提高有限的情況下提高結構綜合性能,減少后期檢測維修工程量。高耐久性混凝土指滿足設計要求下,結構具體應用環境(如鹽堿地等),對抗滲性能、抗硫酸鹽侵蝕性能、抗氯離子滲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等耐久性指標提出合理要求的混凝土。各項混凝土耐久性指標的檢測與試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2的規定執行,測試結果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標準》JGJ/T193的規定進行性能等級劃分。耐候結構鋼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耐候結構鋼》GB/T4171要求的鋼材;耐候型防腐涂料是指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用鋼結構防腐涂料》JG/T224的Ⅱ型面漆和長效型底漆。4.2.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4.2.9條的驗收。

5健康舒適5.1控制項5.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1條的驗收。驗收核查的建筑專業及裝飾裝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裝修材料種類、用量使用說明等。考慮新風系統、空氣凈化系統等設備對室內空氣質量的影響時,應核查暖通專業相關設備參數的設計要求。本條驗收前,應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污染物濃度檢測并提供相應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數量應選取每棟單體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間進行采樣檢測,采樣和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相關規定,采樣的房間數量不少于房間總數的5%,且每個單體建筑不少于3間。非全裝修綠色建筑工程的室內空氣質量驗收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的有關要求進行,核查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符合標準規定即可直接驗收通過。驗收核查的建筑專業及裝飾裝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裝修材料種類、用量使用說明等。吸煙及二手煙對人健康同樣會造成較大的危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健委第8號令)等相關要求,本條規定建筑室內和建筑主出入口處禁止吸煙,并設置禁煙標志。本條所述的建筑室內,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室內和住宅建筑內的公共區域。5.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2條。設置機械排風,保證廚房和衛生間設置于建筑單元(或戶型)負壓側;同時,可以對不同功能房間保證一定壓差,避免氣味或污染物串通到室內其他空間。還應注意其取風口和排風口的位置,避免短路或污染。其他措施還包括安裝止回排氣閥、防倒灌風帽等。止回排氣閥的各零件部品表面應平整,不應有裂縫、壓坑及明顯的凹凸、錘痕、毛刺、孔洞等缺陷。5.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3條驗收。建筑生活飲用水用水點出水水質的常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查閱市政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報告要求包含全部常規指標(可用同一水源鄰近項目一年以內的水質檢測報告代替);查看包含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的文件。水池、水箱等儲水設施的設計與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的要求。查看包含對衛生器具和地漏水封的產品說明的文件。選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便器,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衛生陶瓷》GB6952和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規定。產品證明材料應包含便器構造自帶水封的要求或圖示,并明確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能采用活動機械密封替代水封。查看包含非傳統水源管道和設備標識設置說明的文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中水設計標準》GB50336、《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的相關規定。建筑內非傳統水源管道及設備的標識設置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中的相關要求。5.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4條驗收。本條驗收前,應進行室內噪聲級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按照《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附錄A規定的方法對建筑室內背景噪聲布點檢測。應進行分戶墻(隔墻)、樓板、外墻+外窗的隔聲性能和樓板撞擊聲隔聲性能檢測,并提供相應報告。對于公共建筑的某些區域,如辦公建筑中的大空間、開放辦公空間等的圍護結構隔聲性能沒有明確要求的空間,可不作驗收要求。

主要建筑構件的隔聲性能實驗室檢測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8485、《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3部分:建筑構件空氣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GB/T

19889.3、《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6部分:樓板撞擊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GB/T

19889.6、《建筑隔聲評價標準》GB/T50121等標準的相關要求;建筑室內主要功能房間的分戶墻(隔墻)空氣聲隔聲性能的現場檢測方法應依據

《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4部分: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的現場測量》GB/T

19889.4-2005、《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第5部分:外墻構件和外墻空氣聲隔聲的現場測量》GB/T

19889.5-2006、《建筑隔聲評價標準》GB/T50121等標準的相關要求。對于預制墻板等成品構件,也可提供隔聲性能型式檢驗報告或產品認證報告作為驗收材料。室內噪聲級檢測應涵蓋每棟建筑的各類主要功能房間,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間進行檢測,檢測的房間數量不應少于房間總數量的

5%,且每個單棟建筑中同一功能類型房間的檢

測數量不應少于

3

間,若房間總數量少于

3

間,應全數檢測。室內空氣聲隔聲性能和樓板撞擊聲隔聲性能現場檢測應涵蓋每棟建筑的各類主要房間類型,應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間進行檢測,檢測的數量不應少于房間總數的2%,且每個單體建筑中同一功能類型房間的檢測數量不應少于1間。5.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5條,對室內照明產品的選用和照明質量的驗收作出了規定。主要方法為查閱照明計算書、現場檢測報告、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檢測報告(包括燈具光度、色度、光生物安全及頻閃等指標),核查照明現場檢測報告中室內照度、眩光值、一般顯色指數等相關參數是否滿足設計要求。5.1.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6條。室內溫、濕度檢測、新風量檢測、二氧化碳濃度檢測方法及數量應滿足《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的要求。5.1.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

5.1.7條的驗收。5.1.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8條。對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調系統的建筑,應具備滿足個性化熱舒適需求的可獨立控制的熱環境調節裝置或功能。可獨立控制的熱環境調節裝置包括多聯機、分體空調、吊扇等個性化舒適裝置等。對于采用分體空調的建筑,本條可視為通過驗收。5.1.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1.9條的驗收。對地下車庫的一氧化碳濃度監測裝置和聯動控制系統設計作出了驗收規定。地下車庫空氣流通不好,容易導致有害氣體濃度過大,對人體造成傷害。有地下車庫的建筑,車庫設置與排風設備聯動的一氧化碳檢測裝置,超過一定的量值時即報警并啟動排風系統。所設定的量值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智能化專業設置有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時,此系統可設計在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中,也可設計在電氣專業施工圖中,如智能化專業未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此系統應設計在電氣專業施工圖中。5.2一般項5.2.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2.1條的驗收。本條驗收前,應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污染物濃度檢測并提供相應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數量應選取每棟單體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間進行采樣檢測,采樣和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相關規定,采樣的房間數量不少于房間總數的5%,且每個單體建筑不少于3間。項目驗收時尚未投入使用,應對室內PM2.5和PM10的年平均濃度進行估算;可通過建筑設計因素(門窗滲透風量、新風量、凈化設備效率、室內源等)及室外顆粒物水平(建筑所在地近1年環境大氣監測數據)進行建筑室內顆粒物濃度估算,計算方法可參考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筑室內空氣質量控制設計標準》JGJ/T461中室內空氣質量設計計算的相關規定。5.2.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2.2條的驗收。5.2.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2.3條驗收。直飲水是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水質標準的自來水或水源為原水,經再凈化(深度處理)后供給用戶直接飲用的高品質飲用水。管道直飲水系統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的要求;終端直飲水處理設備的出水水質標準可參考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全自動連續微/超濾凈水裝置》HG/T4111等現行飲用凈水相關水質標準和設備標準。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的自來水或水源為原水的集中生活熱水,其水質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熱水水質標準》CJ/T521的要求。游泳池循環水處理系統水質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游泳池水質標準》CJ244的要求,該標準在游泳池原水和補水水質指標、水質檢驗的等方面做出了規定。采暖空調循環水系統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的要求,該標準規定了采暖空調系統的水質標準、水質檢測頻次及檢測方法。《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2010規定景觀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或地表水。當景觀補水采用非傳統水源時,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GB/T18921的要求。當景觀水體用于全身接觸、娛樂性用途時,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進行嬉水、游泳等活動,如旱噴泉、嬉水噴泉等,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非傳統水源供水系統水質,應根據不同用途的用水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標準的要求。設有模塊化戶內中水集成系統的項目,戶內中水水質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模塊化戶內中水集成系統技術規程》JGJ/T409的要求。如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現場查驗各類用水水質檢測報告及相關水處理設施的安裝。5.2.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5.2.4條驗收。現行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和現行行業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規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要求和水質檢測方法,建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生產、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均應符合該規范。常用的避免儲水變質的主要技術措施包括:儲水設施分格、保證設施內水流通暢、儲水設施的檢查口(人孔)應加鎖,溢流管、通氣管口應采取防止生物進入的措施等。現場核查設備材料采購清單或進場記錄、成品水箱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及相關設備、設施的安裝情況。5.2.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5.2.5條驗收。建筑內給水排水管道及設備的標識設置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中的相關要求。5.2.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5.2.6條驗收。參照本標準5.1.4條關于噪聲級的檢測要求。5.2.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5.2.7條驗收。參照本標準5.1.4條關于構件隔聲的檢測要求。5.2.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

5.2.8條的驗收。建筑物采光系數和采光均勻度現場檢測的方法依據《采光測量方法》GB/T

5699。當外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為了保證建筑物的采光性能,本標準要求對建筑物的采光系數進行現場檢測。當采用頂部采光時,還需要對采光均勻度進行現場檢測。其檢測目的,一是驗證采光系數和采光均勻度是否符合設計和《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要求,二是進行采光設施采光效果的比較。建筑的地下空間和大進深的地上室內空間,容易出現天然采光不足的情況。通過下沉廣場(庭院)、天窗、采光井、反光板、折光棱鏡玻璃燈或光導管等設計手法或技術措施,可以有效改善這些空間的天然采光效果。

對于這些空間的驗收,應重點核查其措施落實情況,如下沉式廣場(庭院)、天窗、導光管系統等的位置、面積是否與設計一致。當不一致時,可通過采光系數檢測進行判斷。對于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眩光控制的驗收,應重點核查眩光控制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于建筑內區天然采光的驗收,則主要通過核查其建筑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變更。當不一致時,可通過采光系數檢測進行判斷。5.2.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5.2.9條。采用自然通風或復合通風的建筑,本條款以建筑物內主要功能房間或區域為對象,以全年建筑運行時間為評價時間范圍,首先需要計算各類主要功能房間室內熱環境參數在適應性熱舒適區域的時間比例,即房間達到適應性舒適溫度區間的小時數占該房間全年運行小時數的比例,然后再按照各類主要功能房間面積進行加權平均值計算。人工冷熱源熱濕環境整體評價指標應包括預計平均熱感覺指標(PMV)和預計不滿意者的百分數(PPD),PMV-PPD的計算程序應按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室內熱濕環境評價標準》GB/T50785-2012附錄E的規定執行。本款以建筑物內主要功能房間或區域為對象,以達標面積比例為評價依據。對于同時存在自然通風、復合通風和人工冷源的建筑,應分別計算不同功能房間室內熱環境對應達標情況,按面積加權進行評分進行驗收。5.2.10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

5.2.10條的驗收。5.2.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

5.2.11條的驗收。外窗遮陽可以有效減少門窗太陽直接輻射得熱。外部遮陽裝置的抗風壓性能、遮陽裝置的遮陽系數應滿足設計要求,安裝應牢固,位置應正確,并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施工過程進行現場檢查,按各類外遮陽形式數量的5%抽查,但均不得少于

1

個。驗收時核查施工過程記錄。

6生活便利6.1控制項6.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1條的驗收。公共綠地是指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規定,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建的、可供居民游智或開展體育活動的公園綠地及街頭小廣場。對應城市用地分類G類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中的公園綠地(G1)及廣場用地(G3),不包括城市級的大型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內的綠地。重點核查部位包括:存在高差的場地是否以無障礙坡道相連接;場地中的緣石坡道、無障礙出入口、輪椅坡道、無障礙通道、門、樓梯、臺階、扶手等無障礙設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合理設置通用的無障礙標志和信息系統。場地內盲道的設置不作為本條檢驗范圍。6.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2條的驗收,對綠色出行的要求做出了驗收規定。有些項目因地處新建區,暫時未開通公交達不到本條要求的,應配備專用接駁車聯系公共交通站點,為建筑使用者提供出行方便,視為本條驗收通過。專用接駁車是指具有與公共交通站點接駁、能夠提供定時定點服務、并已向使用者公示、提供合法合規服務的車輛。鄉鎮區域內當建筑場地周邊設置長途客運站點,滿足日常出行需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視為本條驗收通過。6.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3條。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以及電動汽車和無障礙汽車停車位設置的驗收作出了規定,主要是查閱涉及的竣工文件,直接建設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以及電動汽車、無障礙汽車停車位的數量、位置應到現場核實,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應滿足設計要求。6.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4條的驗收。自行車停車場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的相關規定。對于不適宜使用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情況(如山地城市),應提供專項說明材料,經論證確實不適宜使用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的視為本條驗收通過。不適宜使用自行車但電動自行車較多的城市,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也應滿足本條要求,并符合電動自行車停車有關管理規定。6.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5條驗收。當公共建筑的面積不大于2萬m2或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10萬m2且建筑設備形式較為簡單(例如全部采用分散式的房間空調器、未設公共區域和夜景照明、未單設水泵)時,對于其公共設施的監控可以不設建筑設備管理系統,但從節能降耗、加強智慧運營管理的角度,這類建筑應設置簡易的節能控制措施,如對風機水泵的變頻控制、不聯網的就地控制器、簡單的單回路反饋控制等,也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條也可通過。為確保建筑高效運營管理,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自動監控管理功能應能實現對主要設備的有效監控。6.1.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1.6條驗收。通過信息網絡系統可為建筑使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功能。為保證建筑的安全、高效運營,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和現行行業標準《居住區智能化系統配置與技術要求》CJ/Tl74,設置合理、完善的信息網絡系統。6.2一般項6.2.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1條的驗收,對場地與公共交通站點聯系的便捷性做出了驗收規定。本條所指公共交通站點包括公共汽車站和軌道交通站。為便于選擇公共交通出行,在選址與場地規劃中應重視建筑場地與公共交通站點的便捷聯系,合理設置出入口。6.2.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2條的驗收。6.2.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3條的驗收。第1款針對住宅建筑。本款與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99劃設計標準》GB50180進行了對接,居住區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對居民使用頻率較高或對便利性要求較高的配套設施進行查驗,突出步行可達的便利性。第2款針對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兼容2種及以上主要公共服務功能是指主要服務功能在建筑內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間共享使用,如建筑中設有共用的會議設施、展覽設施、健身設施、餐飲設施,以及交往空間、休息空間等,提供休息座位、家屬室、母嬰室、活動室等人員停留、溝通交流、聚集活動等與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相適應的公共空間。公共服務功能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的方式也具有多種形式,可以全時開放,也可根據自身使用情況錯時開放。例如文化活動中心、圖書館、體育運動場、體育館等,通過科學管理錯時向社會公眾開放;辦公建筑的室外場地或公共綠地、停車庫等在非辦公時間向周邊居民開放,會議室等向社會開放,商業建筑的屋頂綠化或室外綠地在非營業時間提供給公眾休憩等,鼓勵或倡導公共建筑附屬的開敞空間錯時共享,盡可能提高使用效率,提高這些公共空間的社會貢獻率。本款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車位數占總車位數的比例不低于10%,是適應電動汽車發展的必要措施。周邊500m范圍內設有社會公共停車場(庫),也是對社會設施共享共用、建筑使用者出行便捷性的重要驗收內容。6.2.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4條的驗收,對城市公共開敞空間、運動場所的便捷性、可達性做出了驗收規定。居住區公園在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中有相應的要求,“各級居住區公園綠地應構成便于居民使用的小游園和小廣場,作為居民集中開展各種戶外活動的公共空間,并宜動靜分區設置。動區供居民開展豐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動,宜設置在居住區邊緣地帶或住宅樓棟的山墻側。靜區供居民進行低強度、較安靜的社交和休息活動,宜設置在居住區內靠近住宅樓棟的位置,并和動區保持一定距離。通過動靜分區,各場地之間互不干擾,塑造和諧的交往空間,使居民既有足夠的活動空間,又有安靜的休閑環境。”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是指,用地面積在310㎡~2460㎡,宜集中設置籃球、排球、5人足球的體育活動場地。或是其他對外開放的專用運動場,如學校對外開放的運動場。6.2.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5條的驗收。第1款,要求設置集中的室外健身活動區。健身場地的設置位置應避免噪聲擾民,并根據運動類型設置適當的隔聲措施;健身場地設置應進行全齡化的設計,滿足各年齡段人群的室外活動要求。如項目本身無室外健身場地,本款不參與驗收。第2款,健身慢行道是指在場地內設置的供人們進行行走、慢跑的專門道路。健身慢行道應盡可能避免與場地內車行道交叉,步道宜采用彈性減振、防滑和環保的材料,如塑膠、彩色陶粒等,以減少對人體關節的沖擊和損傷。第3款,鼓勵建筑或社區中合理設置健身房,若健身房設置在地下,其室內照明、排風、新風、空調等應滿足使用要求。也可利用公共空間(如小區會所、入口大堂、休閑平臺、共享空間等),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設置健身區。健康空間內宜配置健身器材,健身空間還包括開放共享的羽毛球室、乒乓球室。如項目內設置收費健身房并可向業主提供優惠使用條件,本款也可視為驗收通過。第4款,樓梯間作為日常使用和應急疏散等多功能場所,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且樓梯間靠外墻設置,也有利于天然采光,本款要求每單體建筑中至少有一處樓梯間具有天然采光、良好的視野、充足的照明和人體感應裝置,方便人員行走和鍛煉。距離主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5m是為吸引人們主動選擇走樓梯的健康的出行方式。6.2.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6條驗收。建筑能源管理系統,應能根據監測、計量和計算的數據,做出統計分析繪制成圖表;或按建筑物內各分區或用戶,或按建筑節能工程的不同系統,繪制能流圖;用于指導管理者實現建筑的節能運行。系統設計應符合建筑用戶能源消耗環節的分類和分項要求,動態展現建筑用戶的能耗監測、平均能耗、對標分析、能耗變化趨勢等分析結果。6.2.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7條的驗收。本條要求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每戶均應設置空氣質量監控系統,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間應設置空氣質量監控系統,監測系統對污染物濃度的讀數時間間隔不得長于10min,且具有存儲至少一年的監測數據和實時顯示等功能。通過現場檢查及查閱試運行記錄核實空氣質量監測裝置是否可以與新風系統進行有效聯動控制。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間是指人員密度較大的空間(如學校教室、會議室、報告廳等)或經常有人停留的空間(如辦公室等)。6.2.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8條驗收。建筑中設有的各類供水系統均設置了在線監測系統。生活飲用水、非傳統水源的在線監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渾濁度、余氯、pH值、電導率(TDS)等,雨水回用還應監測SS、CODcr。管道直飲水的在線監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渾濁度、pH值、余氯或臭氧(視采用的消毒技術而定)等指標,終端直飲水可采用消毒器、濾料或膜芯(視采用的凈化技術而定)等耗材更換提醒報警功能代替水質在線監測。游泳池水的在線監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pH值、氧化還原電位、濁度、水溫、余氯或臭氧濃度(視采用的消毒技術而定)等指標。空調冷卻水的在線監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pH值(25℃)、電導率(25℃)等指標。未列及的其他供水系統的水質在線監測項目,均應滿足相應供水系統及水質標準規范的要求。水質監測的關鍵性位置和代表性測點包括:水源、水處理設施出水及最不利用水點。監測點位的數量及位置也應滿足相應供水系統及水質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建筑內各類水質實施在線監測,能夠幫助物業管理部門隨時掌握水質指標狀況,及時發現水質異常變化并采取有效措施。水質在線監測系統應有報警記錄功能,其存儲介質和數據庫應能記錄連續一年以上的運行數據,且能隨時供用戶查詢。管理制度中應有用戶查詢機制管理辦法。6.2.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6.2.9條的驗收。【智能化】第1款,服務功能要求實現家電控制、照明控制、安全報警、環境監測、建筑設備控制、工作生活服務等至少3種類型的服務功能,以便提升用戶感知度和獲得感。為體現建筑使用便利性,要求住宅每戶戶內均應設置智能化服務系統終端設備。對于項目竣工時未設置而在運行使用后由用戶自行購買安裝的情況,本條驗收時不予認定。第2款,遠程監控功能驗收時要求具有遠程監控功能的服務類型要達到3種。第3款,接入智慧城市(城區、社區)的功能驗收時要求至少1個系統項目實現與智慧城市(城區、社區)平臺對接。

7資源節約7.1控制項7.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

第7.1.1條的驗收。建筑有能效測評報告,可作為本條復核證明材料,核驗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如建筑整體對于氣密性能指標有要求,需提供相應檢測報告。7.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2條。供暖及空調系統應按照使用時間、不同溫濕度要求、房間朝向和功能分區等進行分區分級設計,避免全空間、全時間和盲目采用高標準供暖空調設計,同時提供分區控制策略。對沒有供暖需求的建筑,僅考慮空調分區。對于采用分體式以及多聯式空調的,可認定為滿足空調供冷分區要求。定量考察空調冷源的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電冷源綜合制冷性能系數(SCOP)兩個指標是否滿足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規定。7.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3條。避免空調供暖空間全覆蓋,或者簡單降低夏季空調和提升冬季供暖溫度的做法不利于節能。為此本條要求建筑應結合不同的行為特點和功能要求合理區分設定室內溫度標準。室內過渡空間是指門廳、中庭、高大空間中超出人員活動范圍的空間,由于其較少或沒有人員停留,可適當降低溫度標準,以達到降低供暖空調用能的目的。7.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4條,對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公共區域照明系統節能控制措施的驗收作出了規定。住宅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間是指其公共區域部分,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間是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列出的不同類型建筑的房間和場所。室內照明功率密度值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現行值,采光區域的照明控制應獨立于其他區域的照明控制,公共區域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滿足設計要求時,本條驗收合格。7.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5條驗收。7.1.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6條,對電梯、自動扶梯的選擇、節能性能和節能控制措施的驗收作出了規定。本條中電梯和自動扶梯的節能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電梯群控、變頻調速、能量反饋、轎廂無人自動關燈、驅動器休眠、扶梯變頻感應啟停等,其中群控功能是對于建筑物設置了兩部及以上垂直電梯時提出的要求;設置電梯和自動扶梯的建筑,垂直電梯和自動扶梯的節能措施需同時滿足;電梯的節能控制措施應到現場驗證控制效果;未設置電梯、自動扶梯的建筑,本條直接驗收合格。7.1.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1.7條驗收。第1款,使用用途包括廚房、衛生間、空調、游泳池、綠化、景觀、澆灑道路、洗車等;付費或管理單元,例如住宅各戶、商場各商鋪等。第2款,當選用自帶減壓裝置的用水器具時,該部分管線的工作壓力滿足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即可,但應明確設計要求并提供產品樣本。當建筑因功能需要,選用有特殊水壓要求的用水器具或設備時,如選用的用水器具或設備有用水效率等級國家標準時,應選用用水效率等級不低于2級及以上的產品;如選用的用水器具或設備無用水效率等級國家標準時,應選用節水型產品,并提供同類產品平均用水量情況說明。第3款,所有用水器具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節水型產品技術條件與管理通則》GB/T18870的要求。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均應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7.1.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8條的驗收。建筑方案的規則性對建筑結構的抗震安全性來說十分重要。嚴重不規則指建筑形體復雜,多項不規則指標超過《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16年版)》GB50011-2010第3.4.4條規定的上限值或某一項大大超過規定值,具有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不能克服的嚴重的抗震薄弱環節,可能導致地震破壞的嚴重后果者。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16年版)》GB50011-2010第3.4.1條(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嚴重不規則的建筑不應采用”。“規則”包含了對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側立構件布置、質量分布,直至承載力分布等諸多因素的綜合要求。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特指正文“檢查方法”中所述文件全數檢查。7.1.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9條的驗收。本條所指的裝飾性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高度超過3m的女兒墻;(2)僅用于裝飾的塔、球、曲面等異形構件;(3)不具備遮陽、導光、導風、載物綠化功能作用的飄板、格柵、構架。本條中的裝飾性構件造價比例應以單棟建筑為計算單元,各單棟建筑的裝飾性構件造價比例均應符合條文規定的比例要求。計算時,分子為各類裝飾性構件造價之和,分母為單棟建筑的土建、安裝工程總造價,不包括征地等其他費用。驗收核查的建筑專業相關設計文件應包括含效果圖、平立剖面圖等。7.1.10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1.10條的驗收。選用建筑材料應符合本規定。鼓勵選用本地化建材,是減少運輸過程的資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第1款,要求就地取材制成的建筑產品所占的比例應大于60%。所要求的500km是指建筑材料的最后一個生產工廠或場地到施工現場的運輸距離。特殊地區因客觀原因無法達到者提供相關說明,由專家判定能否例外。第2款,提倡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其應用技術已較為成熟。與現場攪拌混凝土相比,預拌混凝土產品性能穩定,易于保證工程質量,且采用預拌混凝土能夠減少施工現場噪聲和粉塵污染,節約能源、資源,減少材料損耗。預拌混凝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性能等級、原料和配合比、質量要求等有關規定。預拌砂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國家現行標準《預拌砂漿》GB/T25181、《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預拌砂漿應用技術標準》DB22/T5056的材料、要求、制備等有關規定。若項目所在施工現場50km范圍內無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采購來源者并提供相關說明,由專家判定能否例外。驗收核查的結構專業相關設計文件應包括500km選材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設計要求等。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特指正文“檢查方法”中所述文件全數檢查。7.2一般項7.2.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條的驗收,對住宅建筑人均用地指標、公共建筑容積率做出了驗收規定。對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是控制其節地的關鍵性指標。驗收時,如果建設項目規模超過4h㎡,在項目整體指標滿足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基礎上,應以其小區路圍合形成的居住街坊為驗收單元計算人均住宅用地指標,居住街坊是指住宅建筑集中布局、由支路等城市道路圍合(一般為2h㎡~4h㎡住宅用地,約300套~1000套住宅)形成的居住基本單元。對公共建筑,容積率是控制其節地的關鍵性指標。驗收時應根據建筑類型對應的容積率進行賦值。7.2.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2條中的驗收,對地下空間利用做出了驗收規定。由于地下空間的利用受諸多因素制約,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間的項目應提供相關說明。經論證,建筑規模、場地區位、地質等建設條件確實不適宜開發地下空間,并提供經濟技術分析報告的,本條可直接驗收通過。7.2.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3條中的驗收。7.2.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4條的驗收。7.2.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5條。對于城市市政熱源,不對其熱源機組能效進行評價。對于同時存在供暖、空調的項目,冷熱源能效提升應同時滿足表7.2.5的要求才能得分。本條在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冷熱源能效基礎上,以提高百分比的形式,對供暖空調冷熱源機組能源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驗收時應予以重點檢查。對于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中未予規定的情況,例如量大面廣的住宅或小型公建中采用分體空調器、燃氣熱水爐、蒸汽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等其他設備作為供暖空調冷熱源(含熱水爐同時作為供暖和生活熱水熱源的情況),應以現行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3、《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455、《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665、《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9540等中的節能評價值作為本條第一檔得分的依據,若在節能評價值上再提高一級,可認為此條得分驗收通過。7.2.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6條。單位風量耗功率驗收范圍僅限風量大于10000m3/h的空調風系統和通風系統;采用分體空調和多聯機空調(熱泵)機組的,本款可直接驗收通過;對于設置新風機的項目,若新風機的風量大于10000m3/h時,新風機需參與評價;耗電輸冷(熱)比,對于非集中采暖空調系統的項目,如分體空調、多聯機空調(熱泵)機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等,本款可認為滿足驗收要求。本條主要判斷參評項目是否采取了大溫差空調制冷系統,或者更高效率的風機、水泵,評價其對輸配系統能耗的影響。7.2.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7條,對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評分項要求、采光區域的人工照明評分項節能控制措施以及節能型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和節能性能的驗收分別作出了規定。照明產品、配電變壓器、水泵、風機等節能型電氣設備的能效等級、節能評價值、能效限定值等應達到設計要求。條文中的主要功能房間對于住宅建筑是指其公共區域部分,對于公共建筑是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列出的不同類型建筑的房間和場所。7.2.8本條對應于現行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8條的驗收。7.2.9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2.9條驗收。本條對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熱水比例、空調用冷量和熱量比例、電量比例進行分檔疊加。本條涉及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應為可再生能源的凈貢獻量。現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50801、《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太陽能供熱采暖工程技術規范》GB50495、《民用建筑太陽能空調工程技術規范》GB50787、《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203等均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做出了具體規定。7.2.10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2.10條驗收。綠色建筑鼓勵選用更高節水性能的節水器具。目前,我國已對大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標準,如:現行國家標準《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5501-2010、《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GB25502-2017,《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7-2012、《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8-2012、《便器沖洗閥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9-2012、《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30717-2014等。在設計文件中要注明對衛生器具的節水要求和相應的參數或標準。如選用的用水器具或設備有用水效率等級國家標準時,應提供用水效率標識或相關參數檢測報告;如選用的用水器具或設備無用水效率等級國家標準時,應選用節水型產品,并提供相關參數檢測報告。需要對相關報告進行全數檢查。7.2.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2.11條驗收。第一款,綠化灌溉應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同時還可采用土壤濕度傳感器或雨天自動關閉等節水控制方式。采用再生水灌溉時,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氣中極易傳播,應避免采用噴灌方式。微灌包括滴灌、微噴灌、涌流灌和地下滲灌。無須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適應當地氣候,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維持良好的生長狀態的植物,或在干旱時體內水分喪失,全株呈風干狀態而不死亡的植物。無須永久灌溉植物僅在生根時需進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設置永久的灌溉系統,但臨時灌溉系統應在安裝后一年之內移走。當項目90%以上的綠化面積采用了高效節水灌溉方式或節水控制措施時,方可判定“采用節水灌溉系統”。當50%以上的綠化面積種植了無須永久灌溉植物,且其余部分綠化采用了節水灌溉方式時,可判定按“種植無須永久灌溉植物”。當選用無須永久灌溉植物時,設計文件中應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說明是否屬無須永久灌溉植物,申報方應提供當地植物名錄,說明所選植物的耐旱性能。第二款,公共建筑集中空調系統的冷卻水補水量占據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減少冷卻水系統不必要的耗水對整個建筑物的節水意義重大。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或閉式冷卻塔的噴淋水系統可設置水處理裝置和化學加藥裝置改善水質,減少排污耗水量;可采取加大集水盤、設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對加大冷卻塔集水盤浮球閥至溢流口段的容積,避免停泵時的泄水和啟泵時的補水浪費。本條中的“無蒸發耗水量的冷卻技術”包括采用分體空調、風冷式冷水機組、風冷式多聯機、地源熱泵、干式運行的閉式冷卻塔等。質量證明文件、冷卻水系統的節水措施和溢流防治措施全數檢查。7.2.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2.12條驗收。對進入景觀水體的雨水應采用生態水處理措施,應將屋面和道路雨水接入綠地,經綠地、植草溝等處理后再進入景觀水體,充分利用植物和土壤滲濾作用削減徑流污染,在雨水進入景觀水體之前還可設置前置塘、植物緩沖帶等生態處理設施。景觀水體的水質保障可以通過采用非硬質池底及生態駁岸,形成有利于水生動植物生長的自然生態環境,為水生動植物提供棲息條件,向水體投放水生動植物,通過水生動植物對水體進行凈化;必要時可采取其他輔助手段對水體進行凈化,保障水體水質安全。對照室外給水排水設計說明、室外雨水平面圖、雨水利用設施工藝圖或詳圖等室外給水排水設計文件,室外總平面豎向圖、場地鋪裝平面圖、種植圖、雨水生態處理設施詳圖、水景詳圖等景觀設計文件,水景補水水量平衡計算書,核查現場設計落實情況。7.2.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中第7.2.13條驗收。本條文涉及的非傳統水源用水量、總用水量均為設計年用水量。設計年用水量由設計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時間計算得出。設計平均日用水量應根據節水用水定額和設計用水單元數量計算得出,節水用水定額取值詳見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非傳統水源的選擇與利用方案應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綠化灌溉用水采用非傳統水源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25499的要求;沖廁、車庫及道路沖洗、洗車用水采用非傳統水源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要求;使用非傳統水源替代自來水作為冷卻水補水水源時,其水質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中規定的空調冷卻水的水質要求。7.2.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4條的驗收。7.2.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5條的驗收,對高強度材料做出了驗收規定。合理選用高強度材料,可減小構件的截面尺寸及材料用量,同時也可減輕結構自重,減少地震作用及地基基礎的材料消耗。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特指正文“檢查方法”中所述文件全數檢查。7.2.16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6條的驗收。7.2.17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7條的驗收。對可再循環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廢建材的使用做出了驗收規定。建筑材料的循環利用是建筑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的重要內容,鼓勵建筑工程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環材料,減少資源消耗和能源浪費。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特指正文“檢查方法”中所述文件全數檢查。7.2.18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7.2.18條的驗收。建筑在建材選擇時應優先選用國家和當地推廣施工的建筑材料。檢查數量中的“全數檢查”特指正文“檢查方法”中所述文件全數檢查。

8環境宜居8.1控制項8.1.1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8.1.1條,對建筑規劃布局的日照標準要求的驗收做出了規定。8.1.2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8.1.2條,對室外熱環境要求的驗收做出了規定。城市居住區驗收時核查項目是否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居住區熱環境設計標準》JGJ286的有關規定進行熱環境設計,重點核查場地熱環境計算報告、屋面、道路熱反射涂料鋪設情況,喬木、構筑物遮陰效果等。非居住區符合其城鄉規劃要求可判斷達標。8.1.3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8.1.3條,對綠化措施的驗收做出了規定。綠化是城市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科學的綠色方式、合理搭配的綠化物種,能發揮巨大的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植物物種的選擇以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為基本原則,滿足設計要求,同時突出地方特色。驗收時應重點審核其綠化區域和面積、覆土深度、排水能力,核查現場植物的苗木種類以及種植的效果。8.1.4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8.1.4條,對雨水控制與利用的驗收做出了規定。驗收時,主要是復核雨水設施和豎向關系。核實相應的雨水設施作法和面積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對于場地占地面積大于10h㎡的項目,驗收時應核對雨水控制利用專項設計文件落實情況。8.1.5本條對應于《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21第8.1.5條,對標識系統的驗收做出了規定。設置便于識別和使用的標識系統,包括導向標識和定位標識等。標識一般有人車分流標識、公共交通接駁引導標識、易于老年人識別的標識、滿足兒童使用需求與身高匹配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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