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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所得稅政策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1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的規定向認定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四)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低稅率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過渡性稅收優惠(兩免三減半)

深圳經濟特區內(指福田區、南山區、羅湖區、鹽田區)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研發費加計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企業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企業符合財稅〔2014〕75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件,可以選擇加速折舊。

企業符合財稅〔2015〕106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件,可以選擇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優惠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三、涉稅相關規定

(一)稅收優惠備案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應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后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三)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四)申報填寫問題

按規定享受15%稅率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將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3第4或第7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五)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不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

(六)注意事項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予以追繳。

四、涉稅優惠案例說明

例1:深圳特區內(非寶安、龍崗、光明、坪山、大鵬、龍華新區)某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企業,已于成立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假設該納稅人2009年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并且20092014年一直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這期間各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來源于特區內),那么各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一、2008年,納稅人未取得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二、2009年,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備案后,2009-2012年可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性稅收優惠的剩余期間的優惠政策(即一免三減半)。

2009年應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全免)

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x50%x25%=12.5萬元。

2011年、2012年計算同2010年

三、2013年納稅人定期減免稅享受完畢,在按規定辦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備案后,可以繼續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

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x15%=15萬元

2014年計算同2013年

例2:如果上例中企業全部所得均來源于特區外,則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優惠政策。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從2009年開始申請辦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備案,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各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2009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x15%=15萬元

2010-2014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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