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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遼寧國稅:納稅擔保申請業務概述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
1.《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1號)
2.《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1996年12月17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印發)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條
應用文書
附件:納稅擔保書
提供資料
1.《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2.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辦理時限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
承諾時限
(一)省級稅務機關接到欠稅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提出的《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稅務機關。
(二)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工作流程
(一)采取一般保全措施之前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具體辦理程序參照一般保全工作標準和辦理程序之一、二。
(二)阻止欠稅人出境前提供納稅擔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1.發現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通知其在出境前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的稅收保全崗做稅收保全登記時,選擇欠稅擔保,具體辦理程序參照一般保全工作標準和辦理程序之二。
2.實施阻止出境
經過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由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模塊,選擇欠稅擔保后,通過“【保全處理】”模塊,填制《阻止出境決定書》,由一般執行崗送達納稅人。
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可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其出境。原則上個人欠稅3萬元以上,企業欠稅20萬元以上,方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控。但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由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模塊】-【稅收保全處理】”模塊,填制《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計劃單列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申請,應報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備案后,由市稅務機關統一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省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審批完畢后,由審批機關的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模塊】-【稅收保全處理】”模塊,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稅務機關。
公安邊防部門阻止欠稅人出境時,申請阻止出境的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場,告知當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據、欠稅金額,及未結清稅款或未提供納稅擔保前不得離境等內容。
邊防檢查站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控制期限逾期的,邊防檢查站可自動撤控。需要延長控制期限的,由申請的稅務機關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控手續。
審批機關在阻止欠稅人出境結案后,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
在對欠稅人進行控制期間,稅務機關應采取措施,盡快使欠稅人完稅。
3.解除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結清了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了納稅擔?;蛘咔范惼髽I已依法宣告破產,并依《破產法》程序清償終結者的,由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崗入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稅收保全處理】”模塊,填制《解除阻止出境決定書》,由一般執行崗送達納稅人。
由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模塊】-【稅收保全處理】”模塊,填制《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申請表》(計劃單列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申請,應報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備案后,由市稅務機關統一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省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審批完畢,由審批機關的稅收保全崗通過綜合征管軟件中“【稅收保全登記及處理模塊】-【稅收保全處理】”模塊,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通知書》,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解除阻止其出境,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稅務機關。
(三)申請行政復議之前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四)資料歸檔
稅收保全崗整理后經綜合管理崗即時將以下資料移送歸檔
1.《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
2.《阻止出境決定書》
3.《邊控對象通知書》
4.《解除阻止出境決定書》
5.《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申請表》
6.《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通知書》
7.《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適用)》
8.《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
9.《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10.《協助執行通知書(一)》
11.《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凍結存款適用)》
12.《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適用)》
13.《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14.《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書》
15.《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16.《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17.《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18.《納稅擔保書》;
19.《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20.《解除納稅擔保通知書》
21.《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凍結存款適用)》
22.《凍結存款通知書》
23.《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24.《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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