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_第1頁
會計實務: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_第2頁
會計實務: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_第3頁
會計實務: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_第4頁
會計實務: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盤點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容易忽略的點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個項目。由于名目繁多,計算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點比較多,導致企業財務人員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難以面面俱到,在此我們做一下盤點和總結,希望能對大家的日常工作帶來幫

1.超標準繳納保險和公積金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的部分,需要并入職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情況下,每個地市每年會公布職工保險和公積金繳納基數和比例的上限。一般來講,企業在繳納保險和公積金時,繳存比例不會超過國家規定,但是部分企業的繳納基數直接按照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不考慮國家規定的繳納基數上限問題,這樣如果某些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較高,就會造成保險和公積金繳納數大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此時,應當將企業超標準支付的部分計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稅,而且個人超標準繳付的部分也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固定金額發放的誤餐補助

小王和小張供職于兩個不同的單位,小王每天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4月份小王從公司取得每天7元共計210元餐費補貼,小張4月份因為需要到工地工作,沒有食堂,且不能回單位就餐,取得每天10元共計300元的餐費補貼。問:小王和小張取得的餐費補貼都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發放誤餐補貼的形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按照每人每月固定標準發放,另一種是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發放的誤餐費。通常在處理過程中,很多財務人員都把這兩種情況同樣看待,同樣計算或者不計算個人所得稅了。但是,這兩種情況是有本質的區別的。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向職工發放的津貼、補貼,因為職工沒有實質發生誤餐,因此需要并入職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二種情況是真正意義的誤餐補助,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取得的部分免征個稅。因此小王取得的210元補貼需要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交稅,小張取得的300元補貼要參照當地規定的誤餐補助的標準,不超過標準的部分是免稅的,超標準部分需要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交稅。

關于誤餐補助的標準,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如山東省1994年開始執行的標準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相對于現在的消費水平有些太低了,但是目前沒有新的標準出臺,只能按照此標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魯地稅所字[1994]15號)規定:誤餐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省財政廳魯財稅字(1994)第31號文第一條規定(標準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臨時外出,必須在外就餐,而領取的誤餐補助費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超過上述標準發放的誤餐補助費,應全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安排職工外出旅游

小李在一家房地產公司做銷售,今年他的銷售業績突出,為公司利潤增長立下了汗馬功勞,公司決定獎勵他一次出國旅游的機會,費用全部由公司報銷。小李正為“天上掉餡餅”高興時,卻無意中從在地稅局工作的朋友那里了解到,獎勵旅游是要征個稅的,是這樣嗎?

小李朋友的說法是正確的。企業為職工報銷旅游費用,相當于職工從企業取得了非現金形式的經濟利益,屬于個人所得的組成部分,應當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用稅后利潤及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

甲股份有限公司將資本公積(包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分別轉增注冊資本,個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們可以將上述轉增資本的項目劃分為兩類: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屬于股東投入公司的部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屬于股東先從公司分得再投入的部分。因此,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資本即將股東原始投入的部分轉增資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第二部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關于盈余公積金轉贈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5.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乙公司為職工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公司負責人認為,保險只有職工在生病時才能受益,而且公司為職工購買保險屬于為職工解決看病問題,為政府排憂解難,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觀點正確嗎?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雖然乙公司負責人的觀點是符合常理的,但是按照國家規定,只有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保險,都屬于個人應當自己承擔的,如果單位承擔,則屬于個人從單位獲得的非貨幣性經濟利益,應當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6.抽獎、贈送禮品等

丙家電商場十周年店慶,給予每位消費達到500元以上的顧客一次抽獎的機會,獎品為商場外購的花生油、自行車等。商場認為,顧客只有購買了商品才獲得抽獎的機會,因此,抽得的獎品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正確嗎?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如果該獎品是“買即贈”形式給予顧客的,則相當于是一種折扣折讓,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丙商場采用的方式是抽獎,既然是抽獎就具有偶然性,不可能百分之百的顧客都能獲得獎品,因此獎品屬于部分幸運顧客的偶然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偶然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獎品是商場購入的且商場平時不銷售該類商品,因此可以按照商場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另外,在現實執行過程中,抽獎的個稅繳納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獲獎人本人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方式簡單明了,直接計算應納稅額,由商場代扣代繳即可;另一種是商場替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此時我們提醒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將獎品的購置價作為顧客的稅后所得,還原到應稅所得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上述是筆者總結的部分企業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容易忽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