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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一」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西安市區村民委員會經X年X月X日市城改辦文件批準,進行城中村改造,公司為西安市區村民委員會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城中村無形改造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市政發[2008]157號)要求,西安市XX區村無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關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確權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辦發[2008]185號),經X年X月X日公司全體股東大會研究決定,現申請辦理將原西安市區村民委員會在區的X宗,共畝集體所有土地(其中畝為建設用地,畝為農用地,畝為未利用地)依法確定為國家所有。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同意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特此申請公司年月日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二」申請人:鄭xx,男,漢族,初中文化,務農職業,生于1974年7月13日,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土坪鎮林溪村上坪組,電話被申請人:胡永維,女,漢族,不識字,64歲,住址同上,系申請人母親。鄭繼華,42歲,初中文化,系鄭繼勇之二哥。申請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申請人原豬圈所屬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權屬申請人。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間半,新房子四列三間,豬圈三列兩間,1987年申請人的二哥鄭繼華結婚后不久,父母便請竇永良、韓世倫、鄭德友等人在場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間半就分給幺弟鄭凱,所房子的四列三間分給大哥鄭繼平各一間半,申請人就沒房子。只分得豬圈三列兩間,為了在價值上予以充平,便把當時的72塊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給申請人,但當時我去拿的時候只有40塊,還差32塊不知去哪兒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補800元錢和300斤糧食給申請人,錢是兌現了的,糧食沒有兌現我都沒有追他們要。2004年,幺兄弟鄭凱結婚才三天就與發生家庭糾紛,申請人就必須另想辦法修房子搬出去他們的房子,按分家時的明確是“今后申請人辦房子就由父母給的土地做屋基”。但沒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離原住處約1公里的地方(幸福學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請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豬圈,現被申請人說那塊圈屋基是他們的,不是申請人的,甚至橫不講理,阻礙申請人對該地行使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都屬于申請人擁有使用權。特申請鎮人民政府依法確權。此致土坪鎮人民政府申請人:鄭xx20xx年9月14日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三」申請人:xxx,男,1935年出生,漢族,xx。被申請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xx。申請請求: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事實與理由:20xx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申請人:日期: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四」牡丹區人民政府:申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被申請人:地址:請求事項: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實事和理由: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2008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此致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二0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五」__市人民政府: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__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__年以文府[20__]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_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__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20_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__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__]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_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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