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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疆國稅:外出經營活動管理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1)納稅人需填報的資料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表210602,一式三份)。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辦理

納稅人填報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要求的,核準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并在綜合征管系統中錄入《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信息,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轉納稅人,告知納稅人于證明有效期滿10日內按期核銷。

對于納稅人申請到同一外縣(市、區)從事生產經營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應在經營當地辦理有關稅務登記手續。

(3)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2.外埠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在經營地領購發票的應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繳銷發票。

(1)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提供以下資料:

①《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一份);

②《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一份)。

(2)報驗登記

經營地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在綜合征管系統中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納入稅務管理。

(3)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

(1)納稅人需辦理的事宜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繳銷在經營地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如在經營地交納保證金的應結清保證金。

經營地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上注明經營情況,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后退還納稅人作核銷證明,在綜合征管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申報情況。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手續。

(2)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1)納稅人需填報的資料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表210602,一式三份)。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辦理

納稅人填報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要求的,核準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并在綜合征管系統中錄入《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信息,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轉納稅人,告知納稅人于證明有效期滿10日內按期核銷。

對于納稅人申請到同一外縣(市、區)從事生產經營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應在經營當地辦理有關稅務登記手續。

(3)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2.外埠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在經營地領購發票的應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繳銷發票。

(1)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提供以下資料:

①《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一份);

②《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一份)。

(2)報驗登記

經營地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在綜合征管系統中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納入稅務管理。

(3)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

(1)納稅人需辦理的事宜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繳銷在經營地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如在經營地交納保證金的應結清保證金。

經營地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上注明經營情況,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后退還納稅人作核銷證明,在綜合征管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申報情況。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手續。

(2)辦理時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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