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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報銷電話費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我單位中層以上領導,按標準每月報銷電話費,標準分200元/月、150元/月,這個標準是最高限額。每月統計出每個人的實際電話費,單位據實統一報銷,入管理費用/辦公費,有個別超標準的情況。這種情況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嗎?有何政策依據?(單位所在省市:河南許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經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對于通訊費發放形式,主要有實報實銷和現金發放補貼兩種,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規定不同,但均應與生產經營有關,有真實合法有效報銷憑證,河南省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我們未查到具體明確規定,為避免稅務風險還請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以下政策供參考理解: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規定: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4〕347號)規定:
1、關于個人取得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交通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
2、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職工個人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訊費用。
《山東省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33號)相關規定:
1、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這樣是很難達到學習要求的。因為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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