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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布,以下簡稱《指標和評價》),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2015年4月,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新辦法、新指標、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并通過2015年新一輪“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出多項激勵懲戒措施,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2015年5月以來,根據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安排,稅務總局結合各地反饋情況和工作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以下簡稱85號文),逐步對《管理辦法》中需要細化的條款進行明確。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促進誠信納稅機制的要求,稅務總局對《管理辦法》中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條款內容進行了完善,對《指標和評價》中部分評價指標的扣分標準進行了優化調整并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納稅信用遵循“無記錄不評價,何時(年)記錄何時(年)評價”的原則,根據《管理辦法》和85號文的規定,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稅務機關在評價系統記錄年度將其評為D級,且D級評價保留兩年。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納稅信用管理系統升級優化后,系統可實現動態調整指標信息的自動采集和動態調整任務的自動發起,以減輕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工作負擔。
3.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據此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于每月上旬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匯總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有序公開。目前,B、C、D信用級別只供納稅人自我查詢,稅務機關不主動對外公開,稅務機關暫不存在調整B、C、D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的問題。
4.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布評價結果。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稅務機關剛發布A級納稅人信息就進行動態調整的情況發生。
(二)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的納稅人通知、提醒方式
《公告》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是指,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稅務機關在按月采集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時,發現納稅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納稅人了解當前的納稅信用狀況、加強自我管理、規范日常行為,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
(三)關于部分評價指標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
《指標和評價》經過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饋,納稅評估、大企業審計、稅務稽查等非經常性指標的扣分分值較低,與10分的起評分級差(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存在不均衡的情況,建議提高此類指標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標,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按照3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公式計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評分計算,仍可以評為A級,指標扣分與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當。經過多次征求基層意見和數據測試,為提高A級納稅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發現補稅行為的扣分分值:
1.補稅金額不滿1萬元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指標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標準為:1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調整后扣分標準為:1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指標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標準為:3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調整后扣分標準為:3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三、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內容,并對信用級別評價指標的扣分標準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好地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2015年4月,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新辦法、新指標、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并通過2015年新一輪“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出多項激勵懲戒措施,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該公告結合各地反饋情況和工作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對兩個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
公告明確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
公告要求,當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即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稅務機關要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讓納稅人了解當前的納稅信用狀況,加強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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