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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零散代開票個人所得稅問題近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就營改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有關問題予以了明確。該公告第三條關于零散代開票個人所得稅問題的三項規定,引起了筆者的高度關注。

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零散稅源戶(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預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筆者理解:此項是對無證經營的個人,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時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從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這句話可以看出,對于有扣繳義務人的,就不適用按預征率1.5%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是由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扣代繳。然,《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在該條所列應當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的應稅項目中并沒有生產經營項目。

從稅收征管實務來看,個人取得生產經營所得,一般來說是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而且,支付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的單位,還真不好怎樣來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話,對于征收方式也只能由稅務機關來確定,扣繳義務人是無權確定的;而查賬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要按一年的所得來計稅,支付方在年度中間支付該項所得時,是根本無法計算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的。

因此,再結合本條第(三)項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可以憑納稅憑證到當地地稅部門核實清算,多退少補的規定,總體意思就是:未辦證的零散稅源戶,按申請代開發票時開票金額(不含稅)乘以1.5%的預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納稅人可以憑納稅憑證到地稅部門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公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預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筆者理解:在以往的實務中,一般都是只要收款方(個人)開來了發票,支付方就會默認為收款方(個人)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支付方也就不會再代扣個人所得稅了。特別是收款方(個人)如果還出示了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稅款(含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繳納憑證,支付方更不會再去過問收款方(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的事情了。

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是,諸多支付個人勞務費等所得的單位(扣繳義務人)以及部分稅務人員,往往有這樣一種觀點: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繼而認為,在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房屋及其他財產租賃所得等款項時,既然已經取得了收款方(個人)開來的發票,那么支付這些勞務報酬所得、租賃所得款項時也就無需再扣繳個人所得稅了,至于收款方個人是否已經繳納或者是否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那就與支付個人所得款項的單位沒有關系了。

而湖北本次的這項規定很堅決,在全國各地就此類問題所出臺的相關規定中,這是筆者見到的最直接、最明確的一次:對個人取得不屬于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所得,不論取得收入的個人是否申請代開了發票,也不論申請代開發票時是否預繳了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時,均應按照該項所得的適用稅率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方在代扣稅款時,將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時已預繳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金額予以抵減。

筆者比較贊同該公告的這個規定,主要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更是明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在現行稅收政策中,無論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相關文件,還是發票管理規定,均未有憑發票支付個人應稅所得可以免除法定扣繳義務的規定。

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發票只是一種法定的收付款憑證,但發票并非免除扣繳義務的金牌,也不應成為不依法履行法定扣繳義務的擋箭牌。在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的款項時,不論是否取得了發票,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是支付方的法定義務,不可能因取得了收款方(個人)開來的發票就可豁免扣繳義務。

向個人支付勞務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款項,是幾乎每個單位都會存在的情況,該公告的此項規定,再次明晰了支付所得方的相關扣繳事項,更重要的是,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地稅機關在營改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風向標,對于扣繳義務人防范稅收風險和稅務機關防范執法風險均有較好的提示作用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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