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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建設項目井工礦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1.1設計必備條件1.1.1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1.1.2已取得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批復文件。1.1.3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1.1.4已取得經國土資源部門評審備案的相應級別的井田勘查地質報告。1.1.5安全預評價報告。1.2礦井開拓與開采1.2.1礦井開拓1.2.1.1井筒1.2.1.1.1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1.2.1.1.2必須按規定留設井筒保護煤柱。1.2.1.1.3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1.2.1.1.4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時,設計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1.2.1.2井底車場、硐室及主要巷道1.2.1.2.1井底車場巷道及硐室應布置在堅硬穩定的巖層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險和沖擊地壓的煤層中。1.2.1.2.2開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險和沖擊地壓的煤層中。1.2.1.2.3采用傾斜分層或水平分層采煤法時,采區上山應布置在巖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層中。1.2.1.2.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1.2.1.2.5井下每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1.2.1.2.6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o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o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o,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主要絞車道不得兼做人行道。1.2.1.2.7礦井必須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災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地面。1.2.1.2.8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1.2.1.2.9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a)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b)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c)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d)庫房和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做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e)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f)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1.2.1.2.10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或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小于25m;b)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c)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1.2.1.3主要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滿足,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交叉處,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至乘車場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不小于2.2m。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b)采區(包括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開采薄煤層采區內的不得低于1.8m。c)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1.2.1.4主要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a)巷道一側從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b)改擴建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c)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內,必須留有寬度在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1.2.1.5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1.2.1.6平峒、石門、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應按規定留設保護煤柱。1.2.2礦井開采1.2.2.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1.2.2.2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1.2.2.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1.2.2.4突出礦井的采區巷道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a)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b)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c)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臨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1.2.2.5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傷人的措施。b)當采高超過3m或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c)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1.2.2.6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經專家論證或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將其(附專家論證報告或評價報告)報請集團公司或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b)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c)通過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的作業,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d)高瓦斯礦井的容易自然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0m/s。e)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f)對于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1.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a)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b)采放比大于1∶3。c)采區和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d)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e)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f)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1.2.3頂板管理1.2.1.1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不得在采空區留有煤柱。b)開采煤層群時,應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和單一煤層,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c)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護。d)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e)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f)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1.2.1.2礦山壓力觀測儀器設備應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規定。1.3礦井通風1.1.1通風方式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層易自燃的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采取分區式或對角式通風。1.1.2礦井通風系統1.1.2.1多風機通風時,在滿足風量按需分配的原則下,各主通風機的工作風壓應接近。當通風機的風壓相差較大時,應減少共用風路的風壓,使其不超過任何一個通風機風壓的30%。進、出風井井口標高差在150m以上或進、出風井井口標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時,應計算礦井自然風壓。1.1.2.2礦井通風的設計負(正)壓,不應超過2940Pa。在礦井設計的后期可適當加大,但不宜超過3920Pa。1.1.2.3主要通風機使用壽命期內,應明確劃分礦井通風容易時期和困難時期所服務的空間和時間范圍。1.1.2.4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滿足表1要求。表1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井巷名稱允許風速/(m/s)最低最高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15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風橋10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進、回風巷8架線電機車巷道1.08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0.254掘進中的巖巷0.154其他通風人行巷道0.151.1.2.4.1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1規定執行。1.1.2.4.2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1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1.1.2.5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礦井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1.1.2.6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計。1.1.3水平及采區通風1.1.1.1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1.1.1.2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1.1.1.3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1.1.1.4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1.1.1.5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1.1.1.6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1.1.1.7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1.1.4局部通風1.1.4.1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巷道掘進通風要配備雙風機、雙電源。1.1.4.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1.1.5主要硐室通風1.1.5.1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1.1.5.2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1.1.5.3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1.1.6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布置1.1.6.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中,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1.1.6.2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1.1.7礦井風量、風壓及等積孔1.1.7.1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要分別計算礦井通風容易和困難時期的風量。1.1.7.2等積孔計算及通風難易程度評價新建和改擴建礦井初期通風難易程度應為容易,后期不得低于中等,見表2。表2用等積孔衡量礦井通風難易程度通風阻力等級通風難易程度等積孔AE(m2)風阻RE(N.s2/m8)大阻力礦井中阻力礦井小阻力礦井困難中等容易<11~2>2>1.421.42~0.35<0.351.1.8通風設備1.1.8.1主要通風機選型1.1.8.1.1風機能力應留有一定的余量,軸流式通風機在最大設計負壓和風量時,輪葉運轉角度應比允許范圍小5o,離心式風機的選型設計轉速不宜大于允許最高轉速的90%。1.1.8.1.2軸流式通風機應校驗電動機正常啟動容量,還應校驗反風時的容量。1.1.8.2通風機設置及其要求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b)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c)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d)礦井反風設施和反風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1.4瓦斯災害防治1.4.1瓦斯礦井設計要求新建礦井應按地質報告提供的瓦斯等級進行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要求設計:a)井田地質勘查報告(含補充地質資料)即沒有按《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規定提供瓦斯煤樣技術數據,也未對煤與瓦斯突出可能性進行預測并確定礦井瓦斯等級的,視同不具備礦井安全設施設計條件。b)井田內局部瓦斯富集區域相對瓦斯涌出量達到10m3/t以上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按高瓦斯礦井設計。c)井田地質勘查報告中部分煤與瓦斯突出參數超標,且周邊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d)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論證,認為井田內煤層有突出可能的,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1.4.2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1.4.2.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70%。1.4.2.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1.4.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1.4.1.1突出礦井應優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對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威脅區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必須嚴格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1.4.1.2防突儀器及裝備應滿足礦井實際需要。主要包括:瓦斯壓力測定儀、瓦斯放散初速度測定儀、突出危險預報儀、瓦斯含量和瓦斯成分測定儀、防突鉆機等。1.4.4瓦斯抽采1.4.4.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a)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b)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等于40m3/min;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c)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1.4.4.2設計應基本確定瓦斯抽采系統種類、抽采方法、預計瓦斯抽采量。1.4.4.3瓦斯抽采應采用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并確定管路鋪設方案、泵站設置。1.4.4.4抽采瓦斯站場地布置1.4.4.4.1場地選擇:設在回風井工業場地內,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區不得小于50m。1.4.4.4.2平面布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1.4.4.5抽采控制范圍和應達到的指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1.5粉塵防治1.5.1煤塵爆炸性應根據地質勘探報告明確礦井各可采煤層的煤塵爆炸性。1.5.2防塵措施1.5.2.1煤層及其圍巖具備相應條件時,必須采取注水防塵措施。1.5.2.2對放頂煤采煤工作面必須采取可靠的防塵措施。1.5.3降塵措施1.5.1.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供水防塵系統。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1.5.1.2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煤(巖)壁、水炮泥、爆破噴霧、出(裝)煤(巖)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1.5.4防爆、隔爆措施1.5.4.1設計應提出清除浮煤、沉積煤塵以及定期撒布巖粉措施。1.5.4.2為預防煤塵爆炸,設計應提出預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對放炮火焰、電氣火花、自然發火、切割摩擦火花、靜電等預防措施。1.5.4.3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1.6防滅火1.6.1設計要求1.6.1.1礦井必須有各可采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1.6.1.2開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頂煤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設計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1.6.2防滅火系統1.6.2.1灌漿防滅火采用灌漿防滅火,應遵守下列規定:a)必須明確采區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b)設計應明確灌漿地點、時間、灌漿濃度和灌漿量(能力)。c)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1.6.2.2氮氣防滅火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氮氣源穩定可靠,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b)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c)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d)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1.6.2.3阻化劑防滅火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a)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b)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做出明確規定。c)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1.6.2.4凝膠防滅火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a)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有關規定。b)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1.6.3井下機電設備硐室防火措施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1.6.4消防灑水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1.6.5井下防火構筑物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1.6.6消防材料庫1.6.6.1井上、下均須設置消防材料庫。1.6.6.2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1.6.6.3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消防材料庫儲存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有關規定。1.6.7防止地面明火引發井下火災的措施1.6.7.1木料場、矸石山等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1.6.7.2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1.7防治水1.7.1礦井水文地質條件1.7.1.1按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富水性及補給條件,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1.7.1.2初步確定礦井水害類型與威脅程度、有無突水淹井的危險、礦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1.7.2礦井防治水措施1.7.2.1礦井開拓、開采應采取的安全措施1.7.2.1.1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1.7.2.1.2當煤層頂板、底板賦存高承壓含水層(組)時,應制定預防突水的技術措施。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應采取疏水降壓措施,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強排水能力等技術措施,確保安全。1.7.2.1.3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應配備專門防治水隊伍,設計中應要求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1.7.2.2防水煤(巖)柱留設1.7.2.2.1設計應明確指出需要留設防水煤(巖)柱的地表水體,并按有關規程、標準要求留設防水煤(巖)柱。1.7.2.2.2在沖積層和煤層露頭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時,應根據露頭附近的水文地質條件和開采技術條件,按照有關規程、標準要求留設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巖)柱。1.7.2.2.3含水、導水及與富含水層相接觸的斷層、陷落柱等構造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1.7.2.2.4井田邊界必須留設防水煤柱。以斷層為界的井田,其邊界防水煤柱可參照斷層煤柱留設,但必須保證不因本礦開采而破壞井田另一側所留煤柱。1.7.2.3疏水降壓措施1.7.2.1.1承壓含水層水壓超過煤層開采安全臨界水壓或有突水威脅時,必須采取疏水降壓措施,將水壓疏降到安全臨界水壓以內。1.7.2.1.2設計應給出需要疏水降壓的主要含水層及疏水降壓的地點、方法和疏降水頭值等。1.7.2.1.3設計應給出疏水降壓設備的選擇依據或技術參數,確定疏水降壓設備臺數及型號和管路選型、趟數,并制定疏水降壓的安全技術措施。1.7.2.4井下探放水措施1.7.2.4.1根據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和礦井開拓、采掘實際情況等,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則,并制定探放水措施。1.7.2.4.2設計應給出探放水設備的選擇依據或技術參數,給出并說明井下探放水設備種類及數量。1.7.2.4.3設計應制定相應的避災路線和避災措施。1.7.2.5巖溶水的防治當煤層底板賦存灰巖強承壓含水層時,設計應編制隔水層或相對隔水層等厚線圖(包括水文地質實際資料),并劃分突水危險區。設計中應制定查探底板水文地質條件的技術措施或技術方案,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疏放水技術方案。1.7.2.6小窯、老空積水區、水淹區防水對礦井采掘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小窯、老空積水區、水淹區,必須留設防水煤(巖)柱。1.7.2.7封閉不良鉆孔防治水措施對封閉不良或質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鉆孔,應設計有掃封孔措施,否則應留設防水煤柱或提出其它有效防治措施。1.7.2.8地表水防治1.7.2.8.1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1.7.2.8.2主要防洪標準及防洪壩墻設計頻率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防洪設計標準企業規模及工程性質設計頻率校核頻率大、中型礦井井口1/1001/300大、中型礦井工業場地1/1001.7.3井下防治水安全設施1.7.1.1排水設施1.7.1.1.1主要水倉布置及容量礦井水倉應布置在穩定、堅固的巖層中。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規定的公式計算確定,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1.7.1.1.2主要水泵型號、規格、臺數、運行工況及計算軸功率設計應給出主要水泵的型號、規格、臺數、運行工況及計算軸功率等,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應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確定水泵揚程時,應計入排水管淤積所增加的阻力,并應驗算水泵在初期運行時工況點的電動機容量。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1.7.1.1.3排水管路趟數、型號、規格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1.7.1.1.4主要水泵房和通道布置主要水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并設置易于關閉的能防水、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主要水泵房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主排水泵房應靠近敷設排水管路的井筒。與井底車場巷道連接的通道中應設柵欄門和易于關閉的密閉門,主變電所與主排水泵房之間應設置防火門。1.7.1.2防水閘門及硐室設施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設計應明確給出防水閘門的設置地點、防水閘門類型選擇及設計計算結果以及施工、試壓、維護和開閉要求等。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深部水壓大于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必須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突水淹井措施。1.8電氣1.8.1礦井應有兩回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6萬t/a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礦井供電電源應取自電力網中兩個不同區域的變電所或發電廠,確有困難則必須分別取自同一區域變電所或發電廠的不同母線段。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礦井電源架空線路路徑的選擇,應盡量利用井田境界或斷層煤柱,避免通過塌陷區或初期開采區。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1.8.2地面供配電1.8.2.1礦井主變電所的位置,應符合規程要求。礦井變電所的主變壓器不應少于2臺,當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變壓器的容量應保證一級和二級負荷用電。1.8.2.2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得超過20A。地面變電所6kV和10kV母線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1.8.3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1.8.4地面建(構)筑物防雷及照明1.8.4.1地面建(構)筑物防雷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1.8.4.2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電機車架線、軌道、管路、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1.8.4.3主通風機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機房、壓縮空氣機站、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1.8.5井下電纜1.8.5.1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1.8.5.2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1.8.5.3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a)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b)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1.8.5.4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它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1.8.5.5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1.8.5.6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1.8.5.7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1.8.5.8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1.8.6井下電氣設備1.8.6.1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4的要求。表4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使用場所使用場所類別類別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巷主要進風巷翻車機硐室采區進風巷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燈具***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表、儀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礦用一般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允許使用經安全檢測鑒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燈。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1.8.6.2設計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1.8.7井下變電所1.8.7.1井下主變電所應有兩回及以上電纜供電,并應引自地面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電纜截面的選擇,應在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仍可保證全部負荷用電。1.8.7.2井下主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于2臺。當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變壓器應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1.8.7.3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1.8.8井下電氣繼電保護1.8.8.1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1.8.8.2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1.8.8.3井下配電網路(變電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1.8.8.4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1.8.9局部通風機供電及風電、瓦斯電閉鎖a)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b)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c)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1.8.10通信1.8.10.1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瓦斯抽放站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1.8.10.2下列地點應設直通電話:a)采掘工作面及與其有直接聯系的環節之間。b)防火灌漿站與灌漿地點之間。c)罐籠提升:井底—井口—提升機房之間;箕斗提升:裝載點—卸載點—提升機房之間。d)升降人員的斜井或斜巷的車場與提升機房之間。1.8.10.3礦調度室應安裝與本地通信網絡相聯通的直撥電話。1.9提升運輸1.9.1提升裝置1.9.1.1提升機保險裝置。提升裝置必須裝設防過卷裝置、防過速裝置、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限速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閘間隙保護裝置、松繩保護裝置、滿倉保護裝置、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1.9.1.2各種載荷、各種提升狀態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并應進行計算或驗算。鋼絲繩與摩擦輪間的摩擦系數取值不得大于0.25。有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當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1.9.1.3過卷高度1.9.1.1.1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a)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5所列數值;表5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提升速度*/(m/s)≤3468≥10過卷高度、過放距離/m4.04.756.58.2510.0*提升速度為表5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b)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1.9.1.1.2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傾斜井巷上端必須有足夠的過卷距離。1.9.1.4提升設施1.9.1.4.1主井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箕斗容積設計必須與提升選型設計所確定的載重量相適應。1.9.1.4.2單繩提升的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1.9.1.4.3鋼絲繩選型、型式、安全系數、使用期限,纏繞層數應符合規程中有關鋼絲繩的規定。1.9.1.5絞車提升的傾斜井巷裝備1.9.1.5.1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1.9.1.5.2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1.9.1.5.3斜井運輸應設計可靠的跑車防護裝置、阻車器和擋車欄。1.9.1.5.4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1.9.2膠帶運輸1.9.2.1膠帶機設備1.9.2.1.1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1.9.2.1.2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上運及下運輸送機制動裝置的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的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上運輸送機當物料下滑力大于運行阻力時應設防逆轉裝置;下運輸送機必須設置制動裝置,制動系統應滿足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要求。1.9.2.1.3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1.9.2.2保護裝置1.9.2.2.1滾筒驅動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主要運輸巷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沿膠帶輸送機人行道側設置事故緊急停車裝置。1.9.2.2.2輸送機拉緊裝置為動力張緊時,應裝有瞬間張力監測裝置和限位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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