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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35.240.40CCSA11XZJRXHXizangFinancialDataCenterConstructionStandardsT/XZJRXH001—2024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23.1術語和定義 23.2縮略語 34等級分類、設計指標與使用條件 34.1機房等級分類 34.2機房設計指標 44.3正常使用條件 55選址及構成 85.1建筑物選址 85.2建筑物內選址 95.3機房組成 5.4建設規模 5.5設備布置 5.6重要設備隔震 6環境要求 6.1溫度、濕度及空氣粒子濃度 6.2噪聲、電磁干擾、振動 7建筑結構與裝飾裝修 7.1建筑結構 7.2機房裝修 7.3保溫和節能 8供配電系統 8.1高原電工電子產品選型 8.2高原電工電子產品檢驗 8.3高壓變配電系統 8.4低壓配電系統 8.5發電機組 8.6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8.7電力線纜 8.8照明 8.9靜電防護 8.10防雷與接地 9電磁屏蔽系統 9.1一般規定 IT/XZJRXH001—20249.2結構形式 9.3屏蔽件 10空氣調節系統 10.1一般規定 10.2氣流組織 10.3負荷計算 10.4系統設計 10.5新風系統 4010.6排風系統 4011綜合布線系統 4011.1一般規定 4011.2布線標簽 4111.3屏蔽布線 4112智能化系統 4212.1一般規定 4212.2視頻監控系統 4212.3入侵報警系統 4312.4出入口控制系統 4312.5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4413消防系統 4513.1一般規定 4513.2滅火系統 4613.3火災報警 4613.4消防排煙 4713.5防火與疏散 4714給水排水系統 4814.1一般規定 4814.2給水排水管道敷設 4915模塊化數據中心 4915.1基礎環境要求 4915.2建設要求 T/XZJRXH001—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西藏自治區金融學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共同提出。本文件由西藏自治區金融學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所、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區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區分行、西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西藏大學、山西師范大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西藏有限公司、西藏高馳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西藏高馳征信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科計通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開發研究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要信息系統災備中心、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翰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潤長弘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科華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玉柴船電動力有限公司、盛年科技有限公司、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昆明高海拔電器檢測有限公司、合肥創科電子工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啟鑫誠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寧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銀措(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中玉、王慶剛、楊云虹、袁斌、貢桑德吉、劉磊、王炳剛、宋澤凡、徐毅男、石維彬、鄭鑫、黃群驥、于慶友、王英輝、王少強、杜維華、李亮、包智勇、巴桑次仁、孟紅月、郭楊、牛波娟、沈亮、扎多、黃小東、郭曉梅、付國平、仁增白旺、李子雷、羅通政、江村朗珍、扎拉羅布、蘭竹、周強、索南尖措、王大為、田勇、扎西、慈誠羅波、羅桑強巴、魯曉通、辛亞斌、林建、曾凱軍、黃武健、易加寧、關策、吳道禹、翁煒藝、趙宇、王曉彤、劉旒、徐志高、韓琦、李新起、蔣寧、陶昌軍。本文件主要審查人:鮑亮、李忠耀、王剛、陳成、王宇、李長征、陳劃生。本文件為首次發布。1T/XZJRXH001—2024西藏金融數據中心建設規范本文件規定了西藏金融數據中心的等級分類與設計指標、選址及構成、環境要求、建筑結構與裝飾裝修、供配電系統、電磁屏蔽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消防系統、給水排水系統以及模塊化數據中心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建設在西藏高原地區海拔高度低于5000m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金融數據中心。安裝地點超過5000m的數據中心,其電氣、空調及消防等設備應根據制造商與用戶的協議進行設計或使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820.1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第1部分:用途、定額和性能GB/T3859.2半導體變流器通用要求和電網換相變流器第1-2部分:應用導則GB/T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6072.1往復式內燃機性能第1部分:功率、燃料消耗和機油消耗的標定及試驗方法通用發動機的附加要求GB/T7106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12955防火門GB/T13539.3低壓熔斷器第3部分:非熟練人員使用的熔斷器的補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熔斷器)標準化熔斷器系統示例A至FGB/T14048.1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1部分:總則GB/T14597電工產品不同海拔的氣候環境條件GB/T16916.1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不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第1部分:一般規則GB/T16917.1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第1部分:一般規則GB/T16935.1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GB/Z16935.2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2-1部分:應用指南GB/T18883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20626.1特殊環境條件高原電工電子產品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GB/T20626.3特殊環境條件高原電工電子產品第3部分:雷電、污穢、凝露得防護要求GB/T20645特殊環境條件高原用低壓電器技術要求GB/T36340防靜電活動地板通用規范GB/T41783模塊化數據中心通用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3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74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89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21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2T/XZJRXH001—2024GB50219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5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52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67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70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T50719電磁屏蔽室工程技術規范GBGBGB508985500255021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JGJ116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45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3術語、定義和縮略語3.1術語和定義GB5017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1高原plateau海拔1000m以上至5000m的地區。【來源:GB/T11804-2005,2.1.24,有修改】3.1.2常規型產品normalproduct以相關產品標準(規范)所規定的標準環境為依據而設計制造的產品。【來源:GB/T20645-2021,3.3】3.1.3高原型產品productsusedforplateau在常規型產品的基礎上,針對預期用途所涉及的高原環境條件、對原來的設計和配置進行調整或重新設計使之滿足高原產品標準所規定要求的,能夠正常使用的產品。【來源:GB/T11022-2020,4.2.2,有修改】3.1.4雷電lightning雷和閃電的合稱。【來源:GB/T20626.3-2022,3.1】3.1.5凝露condensation試驗樣品的表面溫度低于周圍空氣的露點時,水蒸氣在該表面上析出的現象,即水由氣態轉變為凝集的液態。【來源:GB/T20626.3-2022,3.2】3.1.6污穢pollution3T/XZJRXH001—2024污染影響介電強度或表面電阻率的導電電解層物質。注:導電電解層物質有固態、液態、或氣態(游離氣體)等。【來源:GB/T20626.3-2022,3.3】3.1.7(環境條件的)污染等級pollutiondegree(ofenvironmentalconditions)根據導電的或吸濕的塵埃、游離氣體或含鹽量和相對濕度的大小,以及由于吸濕或凝露導致表面介電強度和/或電阻率下降事件發生的頻度而對環境條件作出的分級。注1:暴露裝置的污染等級可不同于提供外殼或內部加熱方法防止其吸濕或凝露的處于宏觀環境的裝置的污染等級。注2:就本文件而言,污染等級指的是微觀環境的污染等級。【來源:GB/T14048-2012,3.7.57】3.1.8模塊化數據中心modulardatacenter安裝在建筑物內,由模塊化的功能模塊組成,且由建筑物提供配套設施的數據中心,為電子信息設備系統提供服務。【來源:GB/T41783-2022,3.1】3.1.9隔震裝置isolationdevice用以減少地震能量由基礎傳遞給設備的裝置。【來源:GB/T39531-2020,2.16】3.2縮略語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UPS:不間斷電源系統(UninterruptiblePowerSystem)STS:靜態轉換開關(StaticTransferSwitche)4等級分類、設計指標與使用條件4.1等級分類4.1.1西藏地區金融數據中心按機構層級設置、機房功能定位和業務重要程度劃分為Ⅰ、Ⅱ、Ⅲ、Ⅳ4.1.2總行生產機房、總行直屬企事業及相關單位中承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或業務連續性等級為三級4T/XZJRXH001—2024支行機房劃分為Ⅲ級。縣(市)支行機房劃分為Ⅳ級。同城、異地災備機房與主業務機房同等級。機房等級劃分見表1。表1機房等級劃分機房類型機房等級級總行機房√-總行生產機房、總行直屬企事業及相關單位中承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或業務連續性等級為三級及以上電子信息系統的生產機房√-總行災備機房√ 省會城市分行、支行機房-√-地市(州)支行機房-√-縣市支行機房-√注1:“√”表示所選機房類型與機房等級的對應關系;注2:“-”表示對內容不做要求,全文表格的“-”均為本含義;注3:本文件機房等級劃分與Q/PBC00018的類似。注4:本文件未明確機房等級的條款,則適用各級機房。4.2設計指標4.2.1機房設計指標包括供配電系統、空氣調節系統、電磁屏蔽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消防系統、給水排水系統等方面。為進一步保障安全生產,設計指標在參照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的基礎上,適度提升了供配電系統和機房專用空調的設計要求,見表2。表2機房設計重要指標機房等級供配電系統機房專用空調其他設備容錯N+X冗余(X=1~N)參照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容錯N+1冗余冗余冗余基本需求 注:供配電系統中發動機不做容錯要求。5T/XZJRXH001—20244.2.2機房設計應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防護措施應符合GB/T22239的有關規定。4.2.3機房設計應符合反恐怖管理要求,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4.2.4機房建設相關資質要求可參考附錄A。4.3正常使用條件4.3.1海拔安裝海拔高度小于等于1000米的標注為G1,從1000m開始至5000m,每1000m劃分為一個等級,分別標注為G2、G3、G4和G5,具體內容見表3。本規范適用的安裝海拔高度為G3、G4和G5。表3海拔等級表海拔高度H(m)H≦1000H≦2000H≤3000H≤4000H≤5000標志G1G2G3G4G54.3.2產品分類及選擇適用于高原環境的產品按海拔高度可分為:a)常規型產品;b)高原型產品:——戶內高原型產品;——戶外高原型產品。在本標準規定的海拔高度范圍內應選用高原型產品。4.3.3周圍空氣壓力、溫度、濕度、太陽輻射強度根據海拔高度等級,周圍空氣壓力、溫度、濕度和太陽輻射強度應符合GB/T14597-2010的第4章的相應規定。如果產品使用的溫度范圍超出相應產品標準中正常使用條件規定的周圍溫度范圍,應由制造商按GB/T14597-2010規定其允許使用的極限周圍空氣溫度范圍。4.3.4污染等級數據中心的污染等級應不小于GB/T14048.1—2012中6.1.3.2規定的污染等級2,既一般情況僅有非導電性污染,但是要考慮到偶然由于凝露造成短暫的導電性。4.3.5雷電、凝露與污穢根據青藏高原寒溫,沙塵多,凝露少的氣候特點及使用場所,電工電子產品的雷電、污穢與凝露的防護應滿足GB/T20626.3的防護要求。4.3.6抗震、隔震要求根據青藏高原多地震的情況,金融數據中心的基礎設施應進行抗震設計,應滿足GB55002的規定。6T/XZJRXH001—2024金融數據中心非結構構件應根據業務系統的重要性和地震災害事件可能引發的損失確定非結構抗震的具體設計目標和措施,金融業數據中心的業主方、使用方可根據實際需求提出高于普通建筑非結構抗震的性能目標。金融數據中心非結構構件抗震的基本要求包括供配電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給水排水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電磁屏蔽系統和消防系統等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應符合GB50981和JGJ339中非結構構件抗震相關要求。金融數據中心的重要設備應按本規范5.6的要求進行隔震設計,安裝相應的隔震裝置。4.3.7性能要求4.3.7.1產品性能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新增對溫升、介電性能、接通和分斷正常負載的能力、臨界直流負載電流、接通和分斷短路電流能力、脫扣特性以及耐低溫性能的要求。4.3.7.2戶內高原型產品的溫升低壓電器產品溫升隨海拔的升高而遞增,而環境溫度隨海拔的升高而降低,雖然對產品的溫升遞增有一定補償作用,但高原地區戶內環境的溫度和某些局部特定環境溫度隨海拔的升高其變化程度不大,補償作用相對較弱。因此戶內高原型產品的溫升極限值仍按相關產品標準原來的規定。4.3.7.3戶外高原型產品的溫升低壓電器產品溫升隨海拔的升高而遞增,但戶外平均環境溫度隨海拔的升高而遞減,不同海拔高度的平均環境溫度值見表4,對產品的溫升遞增有明顯的補償作用,因此戶外使用的以及無人值守場所使用的低壓電器產品允許對溫升極限值進行海拔修正,修正值見表5。各海拔高度處的產品溫升極限值應按下式確定:式中:τ0———相關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溫升極限值;Δτ———溫升極限值的海拔修正值,由表5查出。電阻器、變阻器等高發熱電器除外,其海拔修正值見表5或由產品標準和技術條件加以規定。表4不同海拔高度的平均環境溫度值海拔(m)02000300040005000平均溫度(℃)202050表5溫升極限值的海拔修正值使用地點的海拔高度H(m)02000<H≤250022500<H≤300047T/XZJRXH001—20243000<H≤350063500<H≤400084000<H≤45004500<H≤5000注:本表的依據為海拔每升高100m,產品溫升增加約0.4K。4.3.7.4介電性能由于海拔升高,產品絕緣表面及不同電位的帶電間隙容易擊穿,特別是對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影響較大。對于使用地點高于2000m的設備,工頻耐受電壓值和沖擊耐受電壓值應符合常規型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在產品使用地點海拔與試驗地點海拔不同時,試驗電壓值應乘以修正系數,參見表6。關于固體絕緣材料的介電性能按GB/T16935.1和GB/Z16935.2的要求,但試驗電壓不需隨海拔升高而修正。表6工頻耐壓和沖擊耐壓的海拔修正系數Ka0注2:試驗電壓值為常規型產品標準規定值與海拔修正系數Ka的乘積。4.3.7.5接通和分斷正常負載的能力1操作性能在正常負載下,低壓電器各類產品的接通和分斷能力略有影響,具體的操作次數和接通分斷次數由制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2壽命在正常負載下,低壓電器各類產品的機械壽命和電壽命略有影響,具體的操作次數和接通分斷次數由制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4.3.7.6臨界直流負載電流在高原條件下,隨著海拔高度的增加,以自由空氣為滅弧介質的直流電器產品滅弧能力減弱,從而造成產品的臨界直流負載電流值減小,具體數值由制造商視產品的電氣機械特性情況自定。4.3.7.7接通和分斷短路電流能力在高原條件下,隨著海拔高度的增加,以自由空氣為滅弧介質的低壓電器產品滅弧能力減弱,且從影響程度來看,直流產品要大于交流產品,從而造成產品接通和分斷短路電流的能力下降。下降的數值由制8T/XZJRXH001—2024造商視產品的電氣機械特性情況自定。4.3.7.8脫扣特性1熱脫扣元件的脫扣特性采用熱脫扣元件作為脫扣部件的斷路器、熱繼電器等產品,在高原條件的作用下,由于散熱條件的變化,其脫扣特性會發生一定偏移。但由于各個產品自身的電氣機械特性不一,偏移程度有一定的分散性。因此,具體產品的脫扣特性應在相應海拔高度或模擬環境或等效條件下進行調整和修正,以滿足產品所使用海拔環境的脫扣特性要求。2電子部件的脫扣特性在高原環境下,采用電子脫扣器的低壓電器產品的脫扣特性基本上不受高原條件的影響。因此,常規型低壓電器產品在高原環境條件下使用時其脫扣特性不需另外進行調整和修正,但應充分考慮電子功率元器件的散熱問題。4.3.7.9耐低溫性能高海拔地區的低溫環境會對電器部件造成以下影響:——電子設備的絕緣材料硬化、脆化,受外界應力后容易損壞;——部件材料的韌度降低,脆性增加;——機構中部件與部件接觸面的潤滑油的潤滑作用或流動性降低,使部件接觸面摩擦系數增大,導致機構動作變慢,甚至拒動。低壓電器應具有耐受高海拔地區低溫的能力。不同海拔高度的最低溫度值見表7。按GB/T20645-2021的8.7的要求進行試驗。表7不同海拔高度的最低溫度值海拔G2G3G4G5最低溫度(℃)-25-35-40-455選址及構成5.1建筑物選址5.1.1建筑物選址需滿足以下要求及表8要求:a)電力供給應充足可靠,通信應快速暢通,交通應便捷。b)自然環境應清潔,環境溫度應有利于節約能源。c)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d)應遠離火災、水災、潮濕、低洼、地震、落雷、重鹽害、鼠蟲害等災害隱患區域。e)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f)應避開強電磁場干擾。9T/XZJRXH001—2024g)采用水蒸發冷卻方式制冷的機房,水源應充足。h)Ⅰ級機房不宜建在住宅小區和商業區內。i)Ⅱ級及以上機房不宜建在公共停車庫的正上方。j)新建Ⅱ級及以上機房首層建筑完成面,應高出當地洪水百年重現期水位線1.0m以上,并應高出室外地坪最少0.6m。k)宜建在低海拔的G1、G2、G3、G4地區。表8建筑物選址項目技術要求備注距離火藥炸藥庫不應小于3000m不應小于1000m不應小于500m-距離核電站的危險區域不應小于40000m-距離停車場不應小于20m不宜小于10m-包括自用和外部停車場距離鐵路或高速公路的距離不應小于800m不宜小于100m--距離地鐵的距離不宜小于不宜小于80m--距離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垃圾填埋場不應小于2000m不宜小于2000m--距離住宅不宜小于100m-不包括自用住宅有可能發生洪水的區域不應設置機房不宜設置機房 地震斷層附近或有滑坡危險區域不應設置機房不宜設置機房-注:表中距離為直線距離。5.1.2同城或異地災備機房建筑物需滿足建筑物選址條件及表9要求。表9災備機房建筑物選址選址要求異地與生產機房距離不宜小于10km不在同一個江河流域、地震帶、臺風等自然災害隱患區,且距離大于300km供電要求不應與生產機房來自同一個變電站-注:表中距離為直線距離。5.1.3當無法滿足5.1.1—5.1.2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有關設施的安全可靠性。5.2建筑物內選址5.2.1確定機房在建筑物內部位置時,應對環境安全、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結構荷載、T/XZJRXH001—2024水患及空調系統室外設備的安裝位置等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經濟比較。5.2.2機房應盡量設在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的中下部樓層,不宜設在頂層或地下室。5.2.3采用機房專用空調的機房,應考慮空調室外機的安裝位置。5.2.4機房不宜選擇在建筑物主管路(上下水管、燃氣管)附近。5.2.5Ⅱ級及以上機房不宜選擇在用水區域的垂直毗鄰下方或車庫的垂直毗鄰上方。5.2.6機房不宜選擇在廚房、食堂等用火區域的相鄰樓層。5.2.7Ⅱ級及以上機房宜選擇在建筑疏散通道位于兩端的樓層。5.2.8機房宜選擇在靠近建筑物強電井和弱電井的位置。5.3機房組成機房的組成應根據系統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宜由主機房區、支持區、輔助區、行政管理區等功能區組成。各級機房的功能分區設置應符合表10的要求。表10機房功能分區設置基本要求分區名稱主機房區存儲區可邏輯劃分-網絡區可邏輯劃分-服務器區可邏輯劃分-支持區變配電室宜單獨設置-發電機室應單獨設置宜單獨設置 UPS室應物理劃分宜物理劃分宜邏輯劃分-應物理劃分宜物理劃分宜邏輯劃分 空調室宜物理劃分宜邏輯劃分-輔助區進線間宜物理劃分宜邏輯劃分-消防安防控制室宜單獨設置-行政管理區宜單獨設置-5.4建設規模5.4.1機房建設規模從設備數量、機柜數量、主機房使用面積等方面進行規模控制。5.4.2設備數量規劃參照現有生產設備規模,并考慮今后5~10年業務發展需求的擴充余量。5.4.3機柜數量由放置于機柜內的IT設備數量及單機柜設計功率確定,綜合考慮場地條件、成本投入、運行能效等因素,宜對低密度區域、中密度區域、高密度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具體要求如下:T/XZJRXH001—2024a)單機柜設計功率根據放置于機柜內的IT設備數量、單臺IT設備額定功率進行測算,計算公式如下:式中:P——單機柜設計功率;Pi——放置于機柜內的單臺IT設備額定功率;n——單機柜內設備數量;ηi——使用系數,取值0.5~0.7。b)低密度機房區域為平均單機柜設計功率P<3kW的區域;中密度機房區域為平均單機柜設計功率3kW≤P<5kW的區域;高密度機房區域為平均單機柜設計功率P≥5kW的區域。5.4.4主機房使用面積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數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確定,并應預留今后業務發展需要的使用面積。主機房使用面積可按以下公式計算:A=S×N式中:A——主機房使用面積(㎡);S——單臺機柜、大型電子信息設備和列頭柜等設備占用面積(㎡/臺可取2.0㎡/臺~4.0㎡/臺;N——主機房內所有機柜、大型電子信息設備和列頭柜等設備的總臺數。5.4.5主機房使用面積宜按表11進行設計。表11主機房使用面積要求項目名稱主機房使用面積范圍參考(m2)≥4000300~150050~30010~505.4.6機房其他區域使用面積:a)支持區、輔助區的使用面積之和可為主機房使用面積的1.5倍~2.5倍。b)行政管理區的使用面積可按4㎡/人~7㎡/人計算。c)Ⅱ級及以上機房應設置監控室、值班室,可設置休息室和更衣間。更衣間的面積可按最大班人數的1m2/人~3m2/人計算。5.5設備布置5.5.1機房內的各類設備應根據設計進行合理布置,應滿足系統運行、運行管理、人員操作和安全、設備和物料運輸、設備散熱、安裝和維護的要求。5.5.2Ⅱ級及以上機房容錯系統中相互備用的關鍵設備應布置在不同的物理隔間,相互備用的主要管T/XZJRXH001—2024線應沿不同路徑敷設。5.5.3當機柜內的設備為前進風(后出風)冷卻方式,且機柜自身結構未采用封閉冷風通道或封閉熱風通道方式時,機柜的布置宜采用面對面、背對背方式。5.5.4機房通道及機柜間距應符合表12的要求。表12機房通道級機柜間距項目名稱搬運設備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面對面布置的機柜間距不宜小于1.2m背對背布置的機柜間距不宜小于0.8m機柜維修測試間距當需要在機柜側面和后面維修時,機柜與機柜、機柜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成行排列機柜通道設置要求其長度超過6.0m時,兩端應設有通道;當兩個通道之間的距離大于15.0m時,在兩個通道之間還應增加通道-成行排列機柜通道寬度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0m,局部可為0.8m-5.5.5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布置在有隔斷的單獨區域內。5.5.6為加強氣流組織管理,熱風通道宜指向機房專用空調的回風口,并盡可能縮短熱風回流至空調的路徑。5.6重要設備隔震5.6.1金融數據中心機柜及設備應采取抗震措施,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的Ⅲ級以上金融數據中心數據機柜及重要設備應采取隔震措施。5.6.2金融數據中心重要設備包括服務器、交換機、存儲設備等IT設備以及UPS、配電列頭柜等維持數據中心正常運行的電氣設備。5.6.3金融數據中心采用隔震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微模塊數據中心應整體進行隔震設計;2空調等輔助設備與重要設備并列在一起時,應整體進行隔震設計。5.6.4隔震措施應保證正常狀態下設備的安全穩定,具有防偏心、防傾覆、自復原及免維護的特性。6環境要求6.1溫度、濕度及空氣粒子濃度6.1.1機房環境不得結露,機房內的溫度、露點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粒子濃度等主要環境指標應滿T/XZJRXH001—2024足電子信息設備的使用要求,還應符合表13的要求。表13機房環境主要指標環境主機房冷通道或機柜進風區域的溫度(開機時)18℃∽27℃主機房冷通道或機柜進風區域的露點溫度和相對濕度(開機時)露點溫度宜為5.5℃∽15℃,同時相對濕度不宜大于60%主機房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停機時)5℃∽45℃,8%∽80%,同時露點溫度不宜大于27℃輔助區溫度和相對濕度(開機時)輔助區溫度和相對濕度(停機時)UPS電池室溫度20℃∽30℃ 主機房空氣粒子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懸浮粒子數應少于17600000粒-6.1.2對于建設在海拔高度超過1000m的數據中心,最高環境溫度應按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降低1℃進行設計。6.1.3機房裝修后的室內空氣質量除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T18883的有關規定。6.2噪聲、電磁干擾、振動機房環境噪聲、電磁干擾、振動等主要指標應符合表14的要求。表14機房環境噪聲、電磁干擾、振動指標環境長期固定工作位置測量的噪聲值<60dB(A)在80MHz∽1000MHz和1400MHz∽2000MHz頻段范圍內,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電磁干擾環境場強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工頻磁場場強≤30A/m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方向的振動加速度≤500mm/S27建筑結構與裝飾裝修7.1建筑結構7.1.1建筑物結構應滿足表15的要求。改建的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進行抗震鑒定,并應符合GB55021、GB50023的有關規定。經抗震鑒定后需要進行抗震加固的建筑,應按GB55002、GB50367、JGJ116和JGJ145的有關規定進行加固。T/XZJRXH001—2024表15建筑物結構基本指標7.1.2機房結構和機房荷載要求如下:7.1.2.1機房結構的一般規定如下:a)機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主體結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不宜采用內墻承重體系,變形縫不宜穿過主機房。b)主機房凈高應根據機柜高度、管線安裝、通風及消防要求確定。新建機房時,主機房凈高不宜小于3.0m,采用上走線時不宜小于3.2m。c)大型機電設備(如大功率柴油發電機、大功率水冷冷凍機組)間所在層凈高不宜小于6.0m。d)Ⅲ級及以上機房設有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的,建筑設計應滿足各種設備和管線的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宜設置技術豎井。強電豎井與弱電豎井應分開設置。e)氣體滅火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不宜低于1200Pa。7.1.2.2機房荷載要求見表16。表16機房荷載標準機房荷載(kN/m2)主機房活荷載標準值-主機房吊掛荷載不應小于1.2-不間斷電源室活荷載標準值-電池室活荷載標準值蓄電池組4層擺放時,不應小于16-鋼瓶間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8-電磁屏蔽室活荷載標準值-注1:活荷載是指隨時間變化的荷載。注2:吊掛荷載是通過吊掛施加在結構上的有外掛物引起的荷載。7.1.2.3機房出入口規定如下:T/XZJRXH001—2024a)Ⅱ級及以上機房宜單獨設置人員出入口和設備、材料出入口。b)機房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要求,建筑物入口至主機房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c)當需要運輸設備時,主機房門的凈寬不宜小于1.2m,凈高不宜小于2.2m;防火疏散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m,當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不能滿足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要求時,應設置設備出入口。d)Ⅰ級和Ⅱ級機房載物電梯的載重及轎廂尺寸大小應充分考慮電子信息設備的搬運要求。e)Ⅰ級和Ⅱ級機房應有與載物電梯相通的設備通道,如通道內存在高度差,則需設置適合大型設備進出機房的斜坡,以滿足設備運輸要求。7.2機房裝修7.2.1機房室內裝修設計選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50222的有關規定。機房頂棚和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達到A級。7.2.2機房室內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符合環保要求、在溫度和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強吸濕性材料及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作為面層。7.2.3機房吊頂應選用防火、吸音性能好、抗腐蝕的材料,并易于拆裝。采用金屬材料吊頂時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機房頂面應進行防塵處理。7.2.4機房內墻壁和頂棚的裝修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并應減少凹凸面,室內色調淡雅柔和。7.2.5主機房地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當鋪設防靜電活動地板時,活動地板的高度應根據綜合布線和空調送風要求確定,并應符合表17規定。當活動地板下空間只作為電纜布線時,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活動地板下的空間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應采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材料。樓板或地面應采取保溫、防潮措施,一層地面墊層宜配筋,圍護結構宜采取防結露措施。活動地板安裝時應加裝金屬限位帶。重要設備區域可采取特殊抗震措施。表17機房活動地板鋪設主要指標項目活動地板下空間只作為電纜布線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動地板下空間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500mm-7.2.6門窗、墻壁、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采取密閉措施。對所有穿越隔墻、樓板、外T/XZJRXH001—2024墻的管道和線槽,在墻體開孔處應實施防塵、防鼠、防火封堵措施。7.2.7消防分區之間的門應為防火門,防火門應符合GB12955的規定。門框金屬結構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7.2.8不間斷電源系統的電池室設有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電池室應設排風裝置。7.2.9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滲漏。7.2.10技術夾層的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采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夾層時,宜設置檢修通道或檢修口。7.2.11當主機房頂板采用碳纖維加固時,應采用聚合物砂漿內襯鋼絲網對碳纖維進行保護。7.3保溫和節能7.3.1機房的建筑氣候分區和圍護結構熱工設計應符合GB50189的規定。當主機房與外圍護結構相鄰時,對應部分外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應根據全年動態能耗分析情況確定最優值。7.3.2機房圍護結構的材料選型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外墻、屋面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7.3.3Ⅲ級及以上主機房不宜設置外窗。當設有外窗時,應采用密閉、遮陽措施。外窗的氣密性不應低于GB/T7106規定的8級要求,遮陽系數按GB50189確定。當電池室設有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7.3.4機房專用空調制冷區域與外圍區域間的隔墻及房頂、地面應做好保溫措施。7.3.5新建機房的電能利用效率(PUE)、水利用效率(WUE)等應滿足設計指標要求。8供配電系統8.1高原電工電子產品選型8.1.1基本要求8.1.1.1應選用高原型產品。8.1.1.2常規型產品在高原地區使用時,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GB/T20626.1的規定。8.1.2技術要求8.1.2.1溫升a)若環境溫度的降低值能夠補償產品散熱不良而引起的溫升增加值,則使用時產品額定容量或額定電流值可以保持不變。b)若產品溫升的增加值不能被環境溫度的降低值所補償,則應降低容量使用或增加散熱措施。降低值由制造廠和用戶協商處理。c)對高發熱電器(如電阻器等),應降低額定電流值使用,或選用較高一級額定電流值的產品。具體T/XZJRXH001—2024情況由制造廠和用戶協商處理。8.1.2.2外絕緣產品應根據使用海拔高度的不同,選取加強絕緣的產品。8.1.2.3電暈應選用具有防電暈產生措施的產品。8.1.2.4局部放電應選用具有對局部放電有相應防護措施的產品。8.1.2.5換向及碳刷磨損a)一般用途的中小型電機按額定容量運行。b)當使用達不到標準規定要求時,應選用換向性能良好的電機,或采取措施減小換向火花等級,乃至降低額定容量使用。8.1.2.6滅弧性能以自由空氣為滅弧介質的開關電器產品應降低額定容量使用,以滿足分斷能力要求。8.1.2.7動作特性a)具有熱脫扣功能的元器件,應根據溫度校正曲線,對動作電流值進行整定,以滿足不同海拔高度使用時對動作特性的要求。b)采用電子式脫扣器的元器件,其動作特性應不受海拔高度的影響,但應充分考慮電子功率元器件的散熱問題。8.1.2.8飛弧距離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使元器件飛弧距離符合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8.1.2.9電流容量電子產品應根據使用海拔高度的不同適當降低電流容量使用。8.1.2.10電磁兼容性電磁兼容性能應達到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8.1.2.11密封對具有密封要求的產品,應具有可靠的密封性。8.1.2.12材料a)抗紫外線、抗熱輻射:戶外產品使用的材料應具有較強的抗熱輻射、抗紫外線能力。b)抗寒、抗溫差:產品應選用抗寒能力強,結構性能穩定的材料或采取必要防護措施。T/XZJRXH001—20248.1.2.13技術文件按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的同時應增加補充說明。補充說明應包含高原使用、維護、注意事項等特殊信息。8.1.2.14雷電、凝露與污穢應符合GB/T20626.3的規定。8.2高原電工電子產品檢驗8.2.1高原型產品的檢驗首先應符合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同時滿足本文件要求。8.2.2檢驗方法應按相應產品標準規定進行。8.2.3檢驗可分為型式檢驗、例行檢驗、交接驗收檢驗和特殊檢驗:8.2.3.1型式檢驗為驗證產品性能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8.2.3.2例行檢驗為檢查出廠產品性能是否符合本部分要求。8.2.3.3交接驗收檢驗為現場驗收檢驗,包括:a)從交貨的批量產品中按相應抽樣標準抽樣,根據用戶要求,檢驗其性能是否與本部分相符。b)按現場驗收規范驗收。8.2.3.4特殊檢驗為根據使用情況,按用戶要求協商確定的檢驗。8.2.4檢驗項目8.2.4.1型式檢驗除非另有要求,應按表18規定執行。表18型式檢驗項目產品型式檢驗項目溫升試驗a;耐受電壓試驗、電暈試驗(對高壓電機)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電抗器溫升試驗;絕緣試驗b;凝露試驗;局部放電試驗(對干式電力變壓器、互感器)高壓電器、高壓開關設備溫升試驗;絕緣試驗;凝露試驗;低溫試驗(對戶外設備)低壓電器溫升試驗;介電強度試驗;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動作特性試驗(對具有熱脫扣功能的元器件);低溫試驗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溫升試驗;介電性能試驗電力半導體器件、電力變流器溫升試驗;絕緣試驗a電機溫升適用于冷卻介質的絕對壓力受海拔變化影響的旋轉電機。b電力半導體器件及電力變流器絕緣試驗按制造廠與用戶之間協議進行。T/XZJRXH001—20248.2.4.2例行檢驗項目除非另有要求,應按表19規定執行。表19例行檢驗項目產品例行檢驗項目耐受電壓試驗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電抗器絕緣試驗高壓電器、高壓開關設備絕緣試驗低壓電器介電強度試驗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介電性能試驗電力半導體器件、電力變流器絕緣試驗8.2.4.3交接驗收檢驗項目除非另有要求,應按表19規定和現場驗收規范要求執行。8.2.4.4特殊檢驗項目與用戶協商確定,可以從型式檢驗項目中選取,也可以增加項目。8.2.5檢驗要求8.2.5.1型式檢驗在高原自然環境條件或人工模擬高原環境條件下,型式檢驗項目要求值按常規型相應產品標準規定。8.2.5.2例行檢驗例行檢驗按下列規定:——當試驗地點與使用地點海拔高度相同時,試驗電壓值按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當試驗地點與使用地點海拔高度不同時,試驗電壓值按GB/T20626.1規定進行海拔修正。8.2.5.3交接驗收檢驗現場驗收時:——技術文件檢查按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的內容檢查,同時應增加對補充說明的檢查,補充說明應包含高原使用、維護、注意事項等特殊信息;——性能試驗按常規型產品相應驗收標準規定。8.2.5.4特殊檢驗在高原自然環境條件或人工模擬高原環境條件下,按常規型產品相應標準規定。T/XZJRXH001—20248.3高壓變配電系統8.3.1機房市電接入基本要求見表20。Ⅰ級機房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并應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宜采用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也可采用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當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應能承擔機房正常運行所需要的用電負荷。雙重電源應來自兩個不同變電所。表20機房市電接入基本要求接入要求市電接入方式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宜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應采用兩個回路供電 戶外線纜接入方式戶外供電線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容量冗余任意一路電源應能夠滿足全部機房負載的供電需求,并有適當余量8.3.2電壓選擇8.3.2.1接入電壓等級規定如下:機房的高壓變配電系統電壓需綜合考慮用電容量、用電設備特性、供電距離、供電線路的回路數等因素。高壓系統標稱電壓和最高電壓值可參考表21。表21高壓系統標稱電壓和最高電壓值標稱電壓(kV)最高電壓(kV)40.58.3.2.2送電能力規定如下:不同電壓、線路的送電容量和供電距離參考表22。送電能力除滿足送電容量、供電距離要求外,還需符合當地供電部門相關規定。表22不同電壓、線路種類的送電能力標稱電壓(kV)線路種類送電容量(MW)供電距離(km)架空線0.2~26~205架空線2~820~508.3.3主結線及電氣選擇規定如下:a)不同電源電壓等級的主結線形式應滿足國家有關供配電要求,詳見附錄B。b)當不同電源接入配電系統時,接入開關與供電電源網絡之間應設置電氣聯鎖設備,為防止并網T/XZJRXH001—2024運行應選擇機械聯鎖功能。Ⅱ級及以上機房用于中壓電源轉換的控制系統應具備控制器熱冗余功能。中壓電源轉換系統應具備給中壓柴油發電機組發出起機和停機信號的功能。c)高原環境下的電氣設備應按照制造商的技術文件進行選擇、安裝。d)產品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與安裝地點的海拔相適應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e)戶外產品裸露在外的材料應選用耐低溫、抗輻射和耐風沙的材料。8.3.4由同一變配電室供給負荷用電的雙回路電源時,其雙電源裝置宜分列設置,當不能分列設置時,其母線分段處應設置防火隔板或隔墻。8.3.5電壓為0.4kV、10kV、35kV配電裝置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的相應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0.4kV系統尚應留有適當數量的備用回路。8.3.6變壓器配置應符合表23的規定。互為2N的變壓器應物理隔離放置。變壓器應留有適當備用容量。表23變壓器基本配置機房等級變壓器應為2N宜為2N宜為N 注: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宜靠近負荷布置。8.3.7干式變壓器外殼(防護外殼)與變壓器室墻壁和門的凈距不應小于表24所列數值。表24防護外殼與墻壁(門)凈距離項目變壓器容量100kVA~1000kVA1250kVA~2500kVA干式變壓器帶有IP2X及以上防護等級金屬外殼與后壁、側壁凈距0.6m0.8m干式變壓器帶有IP2X及以上防護等級金屬外殼與門凈距0.8m空隙并影響危險部件。8.3.8多臺干式變壓器布置在同一房間時,變壓器防護外殼間的近距離不應小于表25所列數值。表25變壓器防護外殼距離(多臺)項目變壓器容量100kVA~1000kVA1250kVA~2500kVA變壓器具有IP2X防護等級及以上金屬外殼凈距0.6m0.8mT/XZJRXH001—2024變壓器側面具有IP4X防護等級及以上金屬外殼凈距可貼鄰布置考慮變壓器外殼之間有一臺變壓器拉出防護外殼凈距變壓器寬度+0.6m不考慮變壓器外殼之間有一臺變壓器拉出防護外殼凈距8.4低壓配電系統8.4.1低壓配電基本要求8.4.1.1低壓配電一般要求如下:a)Ⅱ級及以上機房配電線路應由不同路徑敷設至用電設備。b)采用交流電源的電子信息設備,其配電系統應采用TN-S系統,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電子信息設備使用要求時,配電系統可裝設隔離變壓器。c)低壓配電系統中,照明插座用電、空調用電、動力用電、特殊用電等應根據功能分回路供電。d)Ⅱ級及以上機房的低壓配電柜應采用2N模式,兩條回路之間采用母聯設計,母聯開關位置應選擇放置在UPS前端并采用專用母聯開關;如配電回路上無UPS,母聯開關應選擇放置在機房低壓配電一級開關之后,母聯開關具有自動(手動)功能。e)機房UPS輸出端到用電設備之間宜采用分區放射式配電,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f)機房UPS電源前后端、機房專用空調的開關不應帶漏電保護功能。g)使用2N配置模式的配電系統的A、B路輸入輸出配電開關不應同柜。h)各級低壓配電柜宜留有適當的備用回路。i)Ⅱ級及以上機房專用空調系統應經由兩條不同路由的電源互投后供電。機房專用空調與電子信息設備供電線路相互獨立。j)在海拔為G2、G3、G4、G5地點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根據制造商的技術文件進行設計和安裝。k)對于安裝于高原地區的低壓電器設備,電氣間隙應在規定值的基礎上乘以相應海拔修正系數,修正系數見表26。l)選擇常規型產品用于高原地區的,在滿足電氣間隙要求的情況下,可降容使用。m)高原環境下,低壓電器產品的爬電距離應按照污染等級不小于3級選擇,并不小于相應的電氣間表26電氣間隙海拔修正系數海拔標志正常氣壓kPa電氣間隙修正系數G280.01G370.0T/XZJRXH001—2024G462.0G554.08.4.1.2低壓配電系統宜采用智能配電系統,提供配電設備監測、管理、分析等數據服務。8.4.1.3主干線路宜選用密集型母線。宜設置智能監測模塊,實現對母線回路及區域設備進行全電氣參數的監測。8.4.2配電柜8.4.2.1配電設備內的空開應統一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規則編號。配電柜內的空氣開關、指示燈、按鈕、旋轉開關等操作、控制及指示元器件下方必須有清晰牢固的標簽框和機打標簽。8.4.2.2配電柜中各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應符合以下要求:a)單相電源電路在空氣中的最小電氣間隙≥3mm。b)三相電源電路在空氣中的最小電氣間隙≥8mm。c)單相電源電路爬電距離的最小值≥4mm。d)三相電源電路爬電距離的最小值≥14mm。8.4.2.3配電柜內的L1相、L2相、L3相、中性線(N)、PE線必須設匯流排,且應采用銅排;銅排在使用中一般標有相色字母標識,相色要求應符合表27的要求。匯流排的大小見附錄C表C.1、C.2,導線不得盤成彈簧狀。表27相色標識要求黃綠紅黑8.4.2.4配電柜功能應滿足下列要求:a)進線開關的額定電流應不小于計算負荷電流,短路分斷能力不小于連接處的最大短路電流。b)聯絡開關的額定電流應不小于可以承載的負荷計算電流,短路分斷能力不小于連接處的最大短路電流。8.4.3機房使用列頭柜應符合表28要求。表28列頭柜使用要求應應宜---8.4.4Ⅲ級及以上機房應使用工業連接器實現各機柜PDU與配電列頭柜之間的電氣連接。8.4.5機房PDU設備的配備宜符合表29的要求。Ⅱ級及以上機房機柜內應配置2路PDU,每路PDU來自不同UPS供電。表29PDU設備使用要求T/XZJRXH001—2024機房等級PDU設備類型在線監控型PDU監控型PDU或在線監控型PDU基本功能型或監控型PDU基本功能型注:II級機房如果列頭柜的分支回路帶參數監控功能,機柜末端可以采用基本功能型PDU。8.4.6負荷容量機房低壓配電系統設計中負荷計算對供電容量報裝、選擇供配電設備及安全經濟運行起到決定性作用。機房低壓配電的負荷可按用途分類,依據負荷分類來確定低壓配電的總負荷。在高原地區計算總負荷時,應考慮降容使用常規型產品所造成的影響。機房低壓配電的負荷可分為以下四類:a)機房IT設備負荷:主機房及輔助區相關的信息系統設備以及智能化系統設備等負荷。b)機房動力負荷:機房空調設備、新風設備以及其他動力設備等負荷。c)機房消防負荷:機房消防滅火設備、消防控制設備等負荷。d)機房其他負荷:機房及其輔助配套環境的照明設備、維修用電插座以及其他日常輔助設備等負荷。機房低壓配電的負荷計算方法見表30。表30低壓配電負荷計算負荷組成(kW)計算方法IT設備負荷主機房及輔助區IT設備負荷+智能化系統設備負荷動力設備負荷空調負荷+新風負荷+其他動力負荷消防設備負荷消防動力負荷+消防監控設備負荷機房其他負荷照明設備負荷+維修設備負荷+日常輔助設備負荷總負荷以上所有負荷組成之和并預留適當余量8.4.7低壓配電開關選擇與設計8.4.7.1低壓配電開關選擇要求:a)應根據最大工作電流來選擇斷路器的額定電流。b)應根據需要選擇脫扣器的類型、附件的種類和規格。c)要注意上下級開關的保護特性,合理配合,防止越級跳閘。d)照明電路選擇斷路器,其額定電流應為電路工作電流的1.05~1.1倍之間;對于控制電機的斷路器,其額定電流應為電路工作電流的1.5~2.5倍之間。8.4.7.2低壓配電開關的設計原則:a)斷路器額定電壓大于等于線路額定電壓。b)在線路容量足夠用的條件下,負載側開關容量按照負荷的容量進行選擇,其上級開關容量按照線路容量進行選擇。T/XZJRXH001—2024c)下級開關額定電流不可以大于等于上級開關額定電流。d)開關設計還應考慮短路容量的因素。8.4.7.3列頭柜分級配合的主要參數見表31。表31列頭柜開關分級配合參數配電位置上級配電柜列頭柜機柜輸入輸出輸入輸出輸入輸出開關類型塑殼式空氣斷路器塑殼式或微型空氣斷路器與上級配電柜輸出開關相同,也可不設置微型空氣斷路PDU設備或工業連接器相數三相三相三相單相/三相單相/三相額定電壓(V)380380380220/380220/3808.5發電機組8.5.1發電機組及其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根據發電機與供配電系統聯接方式、負載情況以及管理模式,選擇發電機啟動方式(手動/自動)。當公共電網中斷供電時,機組應能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穩態運行,并向負載供電。b)當發電機組自啟動失敗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并傳至ECC及其他相關控制值班室。c)具有自啟動功能的發電機應具有自動卸載功能。d)大功率用電設備應具有按預設程序分組投入功能。e)并列運行的發電機,當并聯開關出現故障或維修時,發電機應從旁路為負荷直接供電。f)室外放置的發電機應采取防雷、耐低溫、抗輻射和防風沙等措施。8.5.2發電機室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當有兩個及以上發電機組時,Ⅰ級機房宜設置兩個及以上發電機室與應急電源配電間。b)當機房采取分期建設方式或有擴建可能時,應預留發電機設備空間。c)發電機室應具備良好的進風、排風、散熱、排煙、減震、降噪條件,室外極端溫度低于-15℃地區的發電機室應采取保溫措施,保證發電機的正常啟動。8.5.3發電機組布置距離應符合表32的要求。表32發電機組外廓與墻壁的凈距項目容量64kVA以下75kVA∽150kVA200kVA∽400kVA500kVA∽1500kVA機組操作面(m)2.2機組背面(m)2.0柴油機端(m)T/XZJRXH001—2024機組間距(m)2.02.32.6發電機端(m)2.02.4機房凈高(m)3.53.5注:集裝箱式發電機不適用此要求。8.5.4發電機組基本配置應符合表33的要求。發電機與電力系統電源不應并網運行,應設置可靠聯鎖。發電機應自動控制附屬設備的運行。發電機組的性能等級不應低于GB/T2820定義的G3級,Ⅰ級機房發電機組應連續和不限時運行,Ⅱ級機房發電機組宜連續和不限時運行。并機運行的多臺機組應選擇型號、規格和特性相同的成套設備,所用燃油性質應一致。發電機的選用應符合相關環保要求。表33發電機組基本配置機房等級發電機系統應為N+X冗余宜為N+X冗余(X=1∽N)NN是否有自啟動功能應應宜-是否與建筑物共享獨立或共享獨立或共享共享共享或移動式發電機基本容量發電機基本容量應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氣調節系統的基本容量、應急照明及消防動力容量,以及其他關系到生命安全需要的負荷容量。發電機組的輸出功率應滿足機房各種情況下最大平均負荷的需要。發電機啟動時間發電機啟動、并機和完成切換的時間總和小于UPS電池備用時間,并小于制冷系統停止運行后最高功率密度機柜可連續運行得時間(包括制冷系統延時啟動時間)。發電機油料供應量1當外部供油時間有保障時,燃料儲存量可僅大于外部供油時間。2當I、II級機房發電機室位于大樓內部時,發電機室內儲油量不應超過8.0h的需求量且不得超過1m3,并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3總儲油量較多時,儲油設施(油罐)宜放置在建筑主體安全距離外。裝機臺數根據負荷大小和投入順序,以及單臺電動機最大啟動容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當負荷較大時可采用多機并列運行,機組臺數宜為2一4臺;當受并列條件限制,可實施分區供電。不少于1臺注:機房所在建筑可配置應急發電車等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接口。8.5.5在高原地區使用的柴油發電機組應按標定環境條件對功率進行修正。8.5.5.1機組在滿足下列環境條件時應能輸出額定功率:a)海拔高度:≤1000m。b)環境溫度:-5℃~+40℃。c)相對濕度:9025℃)。T/XZJRXH001—20248.5.5.2機組在下列環境條件下應能輸出規定功率并正常工作:a)海拔高度:≤4000m。b)環境溫度:上限值分別為50℃,下限值為-15℃。c)相對濕度、凝露和霉菌:綜合因素應符合表34規定。表34發電機組基本配置環境溫度上限值℃4045相對濕度%最濕月平均最高相對濕度95(25℃時)a)最干月平均最低相對濕度10(40℃時)b)凝露有霉菌有注:a)指該月的平均最低溫度為25℃,月平均最低溫度是指該月每天最低溫度的月平均值。b)指該月的平均最高溫度為40℃,月平均最高溫度是指該月每天最高溫度的月平均值。8.5.5.3當機組的實際工作條件比輸出額定功率規定的條件惡劣時,應對機組的功率進行修正:a)按GB/T6072.1的規定或廠家規范值將柴油機的額定功率根據現場環境狀況進行修正;必要時發電機和散熱器應根據現場情況定制。b)對修正過的柴油機功率,在考慮發電機效率、改裝功率損失系數、傳動系數等因素后再折算成電功率,即為修正后的機組功率。機組的實際功率應不低于該修正值。8.5.5.4當海拔高度超過1000m(但不超過4000m)時,環境溫度的上限值按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降低0.5℃修正。8.6不間斷電源系統(UPS)8.6.1機房電子信息設備應由UPS供電,UPS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當采用高壓直流設備時,可不使用UPS。8.6.2UPS應具有過電壓、過電流等保護裝置,還應設有通信接口。8.6.3機房UPS應采用在線式UPS。8.6.4生產系統UPS的基本配置宜符合表35的要求。2N系統中,兩套UPS系統應物理隔離放置。表35UPS基本配置項目技術要求電池后備時間采用發電機作為后備電源時,UPS電池滿載后備時間應≥30min且大于發電機啟動、開關轉換投運所需要的時間,并留有一定的余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T/XZJRXH001—2024UPS冗余2N(N為基本容量)N+X(X=1∽N)N容量標準每路UPS的涉及額定容量不小于總負載容量的應滿足一路故障時,剩余系統能承載全部負載應能承載機房全部負載注:發電機作為后備電源時啟動、并機、完成電源切換時間總和小于30min。8.6.5Ⅲ級及以上機房的生產、備份類電子信息設備應接入生產系統UPS。測試、研發類電子信息設備不宜接入生產系統UPS。8.6.6Ⅲ級及以上機房的消防、應急照明、機房門禁、智能化系統等設備宜接入輔助UPS,各系統應單獨回路配電。8.6.7UPS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輸出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于20%。8.6.8穩態下UPS輸出電源應滿足表36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的要求。表36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要求項目供電質量要求備注穩態電壓偏移范圍(%)-10∽+7交流供電時穩態頻率偏移范圍(Hz)交流供電時輸入電壓波形失真度(%)電子信息設備正常工作時允許斷電持續時間(ms)不同電源之間切換時8.6.9UPS工作海拔以1000m為基準值,當海拔高度增加時應根據GB/T3859.2所規定進行降容修正,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按降容1%計算。8.6.10蓄電池宜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不同廠家、容量、型號、時期的蓄電池組嚴禁并聯使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采用技術成熟的新型電池。同時蓄電池選型還需考慮綠色環保等要求。8.6.11每臺不間斷電源宜設2組蓄電池。為避免并聯導致電池綜合性能下降,蓄電池并聯組數不宜超8.6.12Ⅲ級及以上機房蓄電池組宜采用開放式支架安裝,擺放不宜超過4層,間距均勻、排列整齊、標識清晰,裸露金屬接點宜加裝絕緣護套,并防止滑動。安裝位置需預留電池檢測、維護及更換空間。電池組不宜安裝在用水設備正下方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附近,避免雨水、漏水、洪水、火災等侵害。8.6.13蓄電池支架應能足夠承受蓄電池組重量,在基本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蓄電池組應有抗震加固措施,且蓄電池與抗震鐵架之間應增加絕緣墊。T/XZJRXH001—20248.6.14電池間距不宜小于15mm,豎放蓄電池與上層隔板間距不宜小于150mm。8.6.15200kVA以上的UPS或單節電池容量大于200Ah的蓄電池組,應設置獨立電池室。8.6.16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時,電池室內的照明燈具應選防爆型。8.6.17因客觀條件限制,電池組與UPS主機之間無法靠近時,應適當增加連接線纜線徑。8.6.18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宜采取抽檢方式進行檢驗,抽檢方法和項目可包括下列內容:a)抽檢方法:按照不同的品牌、型號、規格以及批次,抽取1只進行蓄電池專項拆解。b)抽檢項目:外觀、極性、質量、密封性、安全閥、容量性能、板柵與匯流排之間距離、匯流排截面積、電解液密度、正極板厚度及正極板柵投鉛量。8.7電力線纜8.7.1電纜選型8.7.1.1機房使用的電力線纜應具有低煙、無鹵、阻燃、耐火等特性。8.7.1.2機房電力線纜阻燃、耐火等級應符合表37要求。表37電力線纜阻燃、耐火等級注1:電纜耐火等級依據現行標準《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為耐火一級(NH-IA、NH-IB)、耐火二級(NH-IIA、NH-IIB)、耐火三級(NH-IIIA、NH-IIIB)、耐火四級(NH-IVA、NH-IVB).8.7.1.3主機房電力線纜截面積應符合GB50217的有關規定,滿足負載容量的要求,并留有余量。8.7.1.4電子信息設備接地宜采用BVR專用地線。8.7.1.5發電機至配電柜的引出線宜采用銅芯電纜或封閉式母線。發電機室、儲油間、電池室應根據自身環境選擇具有絕緣性能或耐酸性能的電力電纜。8.7.1.6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8.7.1.7在設計敷設路徑時應盡量避免強電線路對弱電線路的干擾,不能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T/XZJRXH001—20248.7.1.8二次線相關規定如下:a)二次線回路通常采用多股銅芯絕緣導線,導線截面積應按其電路額定值確定。截面積可按表38選擇。表38二次線截面積類型電路特征導線截面積(mm2)配電柜交流電壓電路(V)100∽380直流電壓電路(V)交流電流電路(A)2.5直流電流電路(A)10∽252.5電能計量柜電壓電路-電流電路-b)每個安裝單位的端子排一般按交流電流回路、交流電壓回路、信號回路、控制回路分組。c)強、弱電端子宜分開布置;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分開布置時,應采用空端子或加強絕緣的隔離端子隔開;不同電壓等級的回路端子宜以一個空端子或隔離端子隔開。d)二次線回路中不同電位兩裸露導電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輔助回路導線及導線束與不同電壓等級主回路導電體間電氣間隙應符合表39、表40要求。e)安裝于高原地區的二次線導線間的電氣間隙應在表39、表40的基礎上乘以相應海拔修正系數,見表26。表39二次線回路中不同電位兩裸露導電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要求電氣間隙(mm)爬電距離(mm)46表40輔助回路導線及線束與不同電壓等級主回路導電體間電氣間隙電壓等級(V)0.53635距離(mm)8.7.2電纜敷設8.7.2.1戶外供電線路應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線纜,且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線纜在進出建筑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8.7.2.2供給Ⅱ級及以上機房用電的兩回路電源線路的線纜不宜通過同一電纜溝。當無法分開時,應采用阻燃電纜,且分別敷設在電纜溝或電纜夾層的不同側的橋架上;當敷設在同一側的橋架上時,應采用防火板隔開。T/XZJRXH001—20248.7.2.3發電機控制線路、電力配線宜穿鋼管埋地敷設或沿電纜溝敷設。設電纜溝時,溝內應有排水和排油措施。線纜沿溝內敷設可不穿鋼管且不宜與水、油管線交叉。8.7.2.4低壓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電纜,并盡量遠離電子信息設備信號線,避免并排敷設。當電纜線槽與網絡線槽不可避免交叉敷設時,電纜線槽應敷設在網絡線槽的下方。8.7.2.5兩接線端子間電纜不允許剪接,線纜應在接線端子或電氣接線處連接。連接時要留一定的弧度,以利于解連和重新連接。8.7.2.6每根線纜兩端必須有準確、清晰、牢固的線纜標記。線纜標記內容可含有線纜名稱、線纜起點、線纜終點、中間轉接、走線路由、安培數、開關對應編號、線纜規格型號等。8.7.2.7線纜敷設應用線槽或橋架鋪設,線槽或橋架的高度不宜超過150mm。線纜敷設采用上走線時,線槽和橋架不應遮擋消防、照明及安全防范系統末端設施,頂部距離天花板或其他障礙物不宜小于300mm;采用下走線方式時,不應阻擋空調送風及消防末端設施。采用封閉式線槽或橋架時,應預留檢修空間。8.7.2.8機房內線槽或橋架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裝飾、電氣、空調、消防等協調一致。8.7.2.9線槽、橋架的安裝應牢固,線纜要用扎線帶、線卡等以適當間隔可靠固定,防止振動造成損傷。8.7.2.10線槽的出口邊緣必須光滑,不得有尖角和毛刺;線纜出入線槽、線管及穿過金屬隔板的孔、口時,應加以防護。當管路較長或轉彎過多時,宜加裝拉線盒。8.7.2.11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8.7.2.12電纜和插座均應有易于識別、清晰耐磨的標簽。8.8照明8.8.1一般規定照明一般規定如下:a)各級機房照明除正常工作照明外,還應有應急照明。b)照明燈具不宜布置在設備的正上方。c)機房照明設計應與機房視頻監控系統統籌考慮,避免對監控攝像機造成逆光效應,防止燈光在各類顯示屏和監視器上產生反射炫光。d)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燈應處于點亮狀態。e)有檢修需要的機房技術夾層內宜設置檢修照明,并應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柜供電;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f)機房照明系統中應采取短路、過載保護措施。8.8.2工作照明規定8.8.2.1機房區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為300lx~500lx,一般顯色指數不宜小于80。8.8.2.2機房區域內的主要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也可采用LED燈。燈具應采用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8.8.2.3輔助區的視覺作業宜采取下列保護措施:T/XZJRXH001—2024a)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b)輔助區宜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c)視覺作業環境內宜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8.8.2.4機房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8.8.3應急照明規定應急照明規定如下:a)機房應急照明系統在機房因電氣系統故障、意外災害等停電時,為機房提供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b)機房應急照明系統應由發電機、輔助UPS或應急電源提供電力保障,并應與機房照明系統中的其他照明用電隔離分開。c)機房應設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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