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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法律法規
及規章制度培訓醫患協調辦公室2007.4.11接待患者投訴工作流程規范流程,落實職責我院接待投訴的主要職能部門有:醫患協調辦公室——負責接待住院患者的投訴門診部——負責接待門診患者的投訴護理部——負責接待住院患者在護理中的投訴行風辦——負責接待服務、行風問題的投訴財務處——負責接待收費問題的投訴病友服務中心——負責24小時接待患者在服務、出院隨訪中遇有投訴問題。總務處——負責接待總務方面問題的投訴節假日、夜班期間門診、急診、住院患者投訴,由醫院總值班負責接待、處理。
規范流程,落實職責1、做到:以理相待,熱情服務,文明用語。2、記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答復時間。3、公、檢、法辦案人員:驗證介紹信、證件。規范流程,落實職責4、新聞單位采訪:匯報、聯系5、外單位參觀、訪問:批準6、特殊身份人員的來訪:詳問目的、匯報規范流程,落實職責7、每月科室匯總醫療投訴情況并向醫患協調辦公室匯報,醫患辦向醫院質量控制委員會遞交匯總投訴情況及具體獎懲事項。8、每半年科室總結一次接待情況,書面材料交醫患辦主管院長閱后存留。受理醫療糾紛程序一、工作程序1、醫療糾紛的分類2、醫療糾紛的受理3、醫療糾紛處理二、職責1:科室職責2:醫務處職責醫患雙方解決方式
發生醫療爭議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爭議: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中心)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敞開、選擇。
醫療糾紛分類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十分復雜,為了便于鑒定和處理醫療糾紛,根據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將醫療糾紛歸為兩類醫療糾紛分類1、醫療過失糾紛
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的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由于醫患對醫療過失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處理的意見有分歧所造成的醫患糾葛,包括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醫患糾葛。醫療糾紛分類2、非醫療過失糾紛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于醫療的原因或者醫療以外的原因,導致患者或患者家屬對醫院不滿意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糾葛。如:醫療意外、醫療并發癥、檢查合理不合理、醫療費用的多少、語言不當、態度不好、條件環境對患者是否有影響等處理不當都能引起糾紛。還有第三者的挑撥,工傷交通事故的轉嫁等都可以引起糾紛。醫療糾紛的受理(4)、醫務處負責對其整理成各案材料、并組織本院醫療事故防范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分析、定性、明確責任。(5)對嚴重差錯,醫療事故應及時上報區衛生局。引起法律訴訟時,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民事刑事法律程序辦理。醫療糾紛處理(1)對醫療糾紛應通過院、科兩級的討論并有處理記錄。(2)患者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糾紛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進行鑒定;或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節;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處理(3)對造成醫療技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醫院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并對其效益工資產生影響;對情節嚴重的,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4)明顯醫療責任導致成醫療糾紛、醫療事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科室職責1、當事醫護人員匯報發生經過,科主任、護士長向醫務處、護理部報告發生的原因。2、醫務人員寫出發生經過,科主任、護士長向醫務處、護理部提交患者的有關資料(包括:病例、病情簡介、科室對此事件的處理意見),并配合職能部門進行處理。醫務處職責1、醫務處、護理部負責收集相關材料,組織醫療糾紛定性分析及向院長匯報。2、醫務處負責整理、保存醫療糾紛各種記錄;與科室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必要時提請院醫療事故防范委員會討論;或市、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負責法院案件的處理工作。封存病歷程序4、在患者(家屬)、科室醫務人員、醫務處負責人在場共同監督之下,對所要封存病例進行復印。5、科室醫務人員將病例原件帶回科室,醫務處負責人將患者(家屬)清點后的病例復印件帶回醫務處進行封存。6、患方在封存的復印件封面上騎縫簽署患方姓名、與患者關系、封存時間;醫方在復印件封面上蓋醫務處的章。將封存的復印件保存在醫務處。7、封存病例的復印費由申請一方承擔。8、非正常工作日期間:值班醫務人員告知患者家屬可暫在科室內封存現有的全部病例,封存的病例由科室進行保管。待正常工作日后,由病房醫務人員通知醫務處,同持有效證件患者(家屬)攜帶暫封存的病例,一起到病案室,辦理審批、復印病例。雙方在已被封存復印件的病例上騎縫簽字。醫務處負責保管封存的病例或病例復印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1、在醫療護理服務過程中,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值班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后果擴大,減輕給患者造成的損失。2、發生后,值班人員立即上報醫療管理部門,正常工作日時報醫務處、護理部;非正常工作日時報總值班。3、醫患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共同對現場實物(應包含與該項操作有關的所有物品如:標本、標簽、剩余液、配置藥品的注射器、安瓶、輸液器具、稀釋液體、皮膚消毒用具、頭皮針、貼膜等)進行封存。4、封存處注明患者姓名、性別、床號、病案號、科室、時間、家屬簽字。5、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務處、護理部保管。6、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啟封時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雙方無法共同指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醫療隱患、糾紛、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3、發生隱患或一般糾紛,視情節逐級報告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專業組負責人、科主任,上級醫師應采取補救措施,減少不良后果,并根據情節可進行調查、組織有關人員討論、分析,并應在科室內及時與患者(家屬)進行有效溝通,積極、妥善處理好醫患之間的矛盾。4、發生重大糾紛,下級醫師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在采取積極有效醫療補救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減少患者損失的同時,應即刻進行調查、分析,及時與患者(家屬)進行溝通積極、妥善處理好醫患之間的矛盾。維護病房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科主任應及時電話報告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患者的姓名、年齡、科室、床號、病例號、診斷、治療及事情經過、責任人、科室處理意見(經過科室討論后),科主任及時組織專題討論,寫出專題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醫患辦。5、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務處應立即報院領導,并應當在12小時內經院領導研究后,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6、及時完善病例,在6小時之內據實補記搶救記錄。7、發生醫療、護理差錯、事故的有關病案、原始資料、及相關物品、標本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必要時保存現場,以備鑒定。對發生醫療、護理事故的病案,當事科室應在24小時內完善病例并送醫患辦封存保管,未經主管院長、醫務處同意,不得查閱。8、院、科領導對醫療、護理事故要及時組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并向患者或其家屬宣布,任何人不得隨意向其患者或家屬做解釋。9、發生醫療、護理差錯、事故的科室或個人,如不及時按規定報告或有意隱瞞不報,事后經領導或他人發現或揭發時,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及經濟處罰。10、醫療差錯、事故發生后,按其性質、情節,分別組織全院或有關科室人員進行討論,以提高認識、吸取教訓,并提出今后防范措施。11、對有可能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患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者,及時通知醫院保衛部門,以保障醫患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受理患者醫學鑒定、司法處理制度1、接到各級醫學會關于患者要求醫療鑒定的通知,有專人受理,并做詳細記錄,包括時間、患者姓名、單位、鑒定或起訴的原因、受理醫學會名稱、醫方有關科室、醫學會或法院的要求。2、接到關于鑒定的通知,立即通知科室,按醫學會或法院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同時上報醫務處主任、主管院長。通知華衛律師事物所,組織相關人員,分析、討論、整理、完善資料(包括病例簡介、答辯意見)。3、復印或復制相關資料,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及其他有關材料。4、按照醫學會或法院規定的時間、提交相關資料(原始病例、病例簡介、答辯狀、醫院執業證書、法人代表證書、授權委托書等)。5、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科室必須要配合醫務處完成好此項工作。尸體解剖制度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市衛生局《關于尸體解剖的暫行規定》2、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應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冷凍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天。3、主管醫師明確告知進行尸檢的必要性,并將告知內容及家屬意見記錄在病案中。拒絕尸檢,雙方簽字。尸檢前由醫院和家屬填寫尸檢同意書。4、需委托其它醫療機構進行尸檢的,由醫務處、患者家屬共同與被委托醫療機構聯系,并提供由家屬簽字的尸檢同意書和醫院填寫的尸檢委托書。5、其它醫療機構委托本院尸檢的,我院應保證尸檢工作順利進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并應按委托方要求進行尸檢,不得擅自更改尸檢內容。6、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該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方可參加尸檢,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請法醫參加尸檢的,可各自委派一人觀察尸檢過程。觀察者應持有效身份證和委托書,在尸檢單位登記后方可觀察尸檢。7、觀察尸檢過程中必須遵守尸檢單位的有關規定,應以科學的態度冷靜觀察,不得干擾尸檢工作正常進行,不得拍照及攝像。8、承擔尸檢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尸檢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尸檢操作規程,科學公正的填寫尸檢報告書,報告書應客觀闡述大體解剖及病理所見,由參加尸檢的主檢人員填寫并蓋尸檢單位公章。尸檢報告一般要在兩個月內做出。送交委托尸檢的醫療機構。9、尸檢費應當由申請方承擔。關于申請尸體解剖程序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市衛生局《關于尸體解剖的暫行規定》。2、患者死亡,主管醫師有責任主動告知患者家屬尸檢,尤其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應明確告知進行尸檢的必要性,尸檢是查明死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具有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并將告知內容及家屬是否同意的意見以書面形式記錄在病案中,并請家屬簽字為證。3、主管醫師對不同意尸檢的家屬告知死亡后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對申請尸檢的家屬告知,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冷凍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天。拒絕或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正確判定的,責任將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4、同意尸檢的家屬在病例中簽署同意尸檢后,到醫務處(總值班)填寫尸檢申請書和同意書并與醫療機構共同填寫尸檢委托書。5、委托我院進行尸檢可由醫務處(總值班)與我院病理科聯系;需委托其它醫療機構進行尸檢的,由我院醫務處(總值班)與被委托醫療機構聯系,并提供由家屬簽字的尸檢申請書或同意書及醫院填寫的尸檢委托書。6、尸體由家屬與我院太平間工作人員負責抬入我院的救護車上,由家屬和醫務處工作人員送到被委托醫療機構,家屬負責將尸體抬入尸檢室。醫務處工作人員負責將死者的病情簡介、家屬簽字的尸檢申請書或同意書及醫院填寫的尸檢委托書交給被委托醫療機構,并將被委托醫療機構同意并蓋章的尸檢委托書帶回我院醫務處保存。7、尸檢結束后,由總務處二名工作人員負責將尸體抬上救護車運回我院太平間存放。尸檢費和運送尸體費應當由申請方承擔。醫患溝通制度伴隨著衛生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為適應新形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廣大醫護人員的切身利益,確保醫療安全,化解醫患矛盾,從更深層次上穩步提升醫療質量,特制定北京世紀壇醫院醫患溝通制度如下:許多醫療糾紛是由于患者期望值過高,未達到所預期的目的,或疾病本身的原因,在治療后留有某些后遺癥。另外一些屬于醫學科學水平的限制,人們目前尚無法認識和解決的問題,由于患者對醫學的不了解,誤認為是醫務人員失誤造成的,還有些屬于藥物的正常副作用,但患者對此并不了解。在醫學上,醫源性疾病已經成為臨床醫學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患者并不知曉,這是醫學的遺憾,是醫學科普宣傳不夠造成的。
另一些糾紛,是由于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缺乏溝通理解造成的誤會。由于醫療費用的增加,許多患者認為應用價格昂貴的高科技檢查項目,就應當什么疾病都能診斷,應用了昂貴的藥品,就應該什么疾病都能夠治愈。一方面,患者的法律意識增強,另一方面又缺乏對醫生的信任,把什么疾病治愈的希望幾乎都寄托于高科技的檢查項目和醫生,但又不能充分的信任醫生,對高科技的局限性,疾病的復雜性及個體差異也認識不清。對所有醫療手段在治療疾病的同時,又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及并發癥根本缺乏了解。一、醫患溝通的時間1、院前溝通門診、急診醫師在接診患者時,應根據患者的既往病史、現病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等對疾病作出初步診斷,并安排在門診、急診治療,對符合入院指征的可收入院治療。在此其間門診、急診醫師應與患者溝通,征求患者的意見,爭取患者對各種醫療處置的理解。必要時,應將溝通內容記錄在門診病志上。2、入院時溝通病房接診醫師在接收患者入院時,應在首次病程記錄完成時即與患者或家屬進行疾病溝通。平診患者的首次病程記錄,應于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急診患者入院后,責任醫師根據疾病嚴重程度、綜合客觀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在患者入院后2小時內與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正式溝通,并將溝通內容及結果記錄在病歷中。3、入院3天內溝通醫護人員在患者入院3天內必須再與患者進行正式溝通,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以及下一步治療方案等,同時耐心回答患者的提出的有關問題。4、住院期間溝通內容包括患者病情變化時的隨時溝通;有創檢查及有風險處置前的溝通;變更治療方案時的溝通;貴重藥品使用前的溝通;發生欠費且影響患者治療時的溝通;急、危、重癥患者隨疾病的轉歸的及時溝通;術前溝通;術中改變術式溝通;麻醉前溝通(應由麻醉師完成);輸血前溝通以及使用醫保目錄以外的診療項目或藥品前的溝通等。對于術前的溝通,應明確術前診斷、診斷的依據、是否為手術適應癥、手術時間、術式、手術人員以及手術常見并發癥等情況,并明確告之手術風險及術中病情變化的預防措施。對于麻醉前的溝通,應明確擬采用的麻醉方式、麻醉風險、預防措施以及必要時視手術臨時需要變更麻醉方式、使用收費、設備及藥品等內容,同時應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的同意并簽字確認。對于輸血前的溝通,應明確交代輸血的適應癥及必要性以及可能發生的并發癥。5、出院時溝通患者出院時,醫護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明確說明患者在院時的診療情況、出院醫矚及出院后注意事項以及是否定期隨診等內容。6、出院后溝通患者出院后,由病友服務中心負責通過電話隨訪出院患者對主管醫護人員診療病區及醫院各方面的反饋信息,便于醫院針對性調整部署便民工作。二、醫患溝通的內容1、診療方案的溝通(1)既往史、現病史;(2)體格檢查;(3)輔助檢查;(4)初步診斷、確定診斷;(5)診斷依據;(6)鑒別診斷;(7)擬行治療方案,可提供2種以上治療方案,并說明利弊以供選擇;(8)初期預后判斷等。2、診療過程的溝通醫護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重要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的病情及預后、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療藥費情況等,并聽取患者或家屬的意見和建議,回答患者或家屬提出的問題,增強患者和家屬對疾病治療的信心。醫護人員要加強對目前醫學技術局限性、風險性的了解,有的放矢的介紹給患者或家屬,使患者和家屬心中有數,從而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證臨床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3、機體狀態綜合評估根據患者的性別、年齡、病史、遺傳因素、所患疾病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患多種疾病等情況,對患者機體狀態進行綜合評估,推斷疾病轉歸及預后。三、溝通方式及地點患者住院期間,責任醫師和分管護士必須對病人的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手段、重要檢查目的及結果、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并將溝通內容記載在病程記錄、護理記錄上。1、床旁溝通首次溝通是在責任醫師接診患者查房結束后,及時將病情、初步診斷、治療方案、進一步診查方案等與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交流,并將溝通情況記錄在首次病程錄上。護士在患者入院12小時,應向患者介紹醫院及科室概況和住院須知,并安慰患者臥床休息,并把溝通內容記在護理記錄上。溝通地點設在患者床旁或醫護人員辦公室。2、分級溝通溝通時要注意溝通內容的層次性。要根據患者病情的輕重、復雜程度以及預后的好差,由不同級別的醫護人員溝通。同時要根據患者或親屬的文化程度及要求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溝通。如已經發生或發生糾紛的苗頭,要重點溝通。對于普通疾病患者,應由責任醫師在查房時,將患者病情、預后、治療方案等詳細情況,與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對于疑難、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的醫療小組(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和責任護士)共同與家屬進行正式溝通;對治療風險較大、治療效果不佳及考慮預后不良的患者,應由二級醫師提出,科主任主持召開全科會診,由主管醫師、科主任共同與患者溝通,并將會診意見及下一步治療方案向患者或家屬說明,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在溝通記錄中請患者或家屬簽字確認。在必要時(醫療糾紛苗頭)可將患者病情上報醫務處,由醫務處組織院內會診或由醫療行政人員組織有關人員與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3、集中溝通(工休座談會)對帶有共性的常見病、多發病、季節性疾病及科室各方面工作等,由科主任、護士長、責任醫師、護士等共同召集病區患者及家屬會議,集中進行溝通,介紹該病發生、發展、療程、預后、預防及診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等,回答病人及家屬在醫療喝其它各方面的提問。每個病房每月至少組織1次工休座談會的會議,并記錄在科室會議記錄本上。溝通地點可設在醫護人員辦公室或示教室。4、出院訪視溝通對已出院的患者,醫護人員采取電話訪視或登門拜訪的方式進行溝通,并在出院患者登記本中做好記錄。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恢復情況和對出院后用藥、休息等情況的康復指導。延伸的關懷服務,有利于增進患者對醫護人員情感的交流,也有利于培養醫院的忠誠患者。四、醫患溝通的方法1、溝通方法1)預防為主的溝通: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如發現可能出現問題苗頭的病人,應立即將其作為重點溝通對象,針對性的進行溝通。還應在早交班時將值班中發現的可能出現問題的患者和事件作為重要內容進行交班,使下一班醫護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地做好溝通與交流工作。2)變換溝通者:如責任醫師與患者或家屬溝通有困難或有障礙時,應另換其他醫務人員或上級醫師、科主任與其進行溝通。3)書面溝通:對喪失語言能力或需進行某些特殊檢查、治療、重大手術的患者,患者或家屬不配合或不理解醫療行為的、或一些特殊的患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溝通。4)集體溝通:當下級醫生對某種疾病的解釋不肯定時,應當先請示上級醫師或與上級醫師一同集體溝通。5)協調統一后溝通:診斷不明或疾病病情惡化時,在溝通前,醫—醫之間,醫—護之間,護—護要相互討論,統一認識后由上級醫師對家屬進行解釋,避免使病人和家屬產生不信任和疑慮的心理。6)實物對照講解溝通:醫護人員可以利用人體解剖圖譜或實物標本對照講解溝通,增加患者或家屬的感官認識,便于患者或家屬對診療過程的理解與支持。2、溝通技巧與患者或家屬溝通時應體現尊重對方,耐心傾聽對方的傾訴,同情患者的病情,愿為患者奉獻愛心的姿態并本著誠信的原則,堅持做到以下幾點:1)一個技巧:多聽病人或家屬說幾句,盡量讓病人和家屬宣泄和傾訴,對患者的病情盡可能作出準確解釋。2)二個掌握:掌握病情、檢查結果和治療情況;掌握患者醫療費用情況及患者、家屬的社會心理狀況。3)三個留意:留意溝通對象的教育程度、情緒狀態及對溝通的感受;留意溝通對象對病情的認知程度和對交流的期望值;留意自身的情緒反應,學會自我控制。4)四個避免:避免使用刺激對方情緒的語氣、捂調、語句;避免壓抑對方情緒、刻意改變對方的觀點;避免過多使用對方不易聽懂的專業詞匯;避免強求對方立即接受醫生的意見和事實。五、溝通記錄格式及要求每次溝通都應在病歷中有詳細的溝通記錄,溝通記錄在查房記錄或病程記錄后。記錄的內容有溝通的時間、地點,參加的醫護人員及患者或家屬姓名,以及溝通的實際內容、溝通結果,在記錄的結尾處應要求患者或家屬簽署意見并簽名,最后由參加溝通的醫護人員簽名。每一份病歷中必須有4次以上有實質內容的溝通記錄。六、評價1、醫患溝通做為病程記錄中常規項目,納入醫院醫療質量考核體系并獨立做為質控點。2、設立醫患溝通單項獎。3、因沒有按要求進行醫患溝通,或醫患溝通不當引發醫療糾紛,從重處罰。七、本規定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處)負責解釋。醫患雙方權利和義務
醫學直接關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危。明確醫患雙方各自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十分必要。患方的權利(一)生命健康權。這是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基礎,生命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醫生過失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的親屬就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要求處理過失者。健康權是指維護自己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和功能正常發揮的人格權。任何因侵害行為造成了病人健康權損害的事實,使原有的生理功能不能正常的發揮都可以看做被侵害了健康權。
患方的權利(二)受尊重權。患者有權受到醫生的尊重,尊重患者是醫生行業品德最低限度的要求,醫生對待一個正在痛苦中的病人,應該以禮相待,尊重其人格,并熱心幫助病人解除病魔。當面對病人時醫生如表現出漫不經心、消極怠慢甚至拒絕和推諉病人的行為都是違反職業道德的。如果因此而發生不良后果,患者可以以不尊重病人,侵犯病人的應有權利而追究其法律責任。患方的權利(三)及時獲得救治權。
要保證其生命健康權首先要使其疾病得到及時的救治,生命健康權的維護是建立在醫務人員及時救治之上的。救治權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基礎,有時候拖延幾分鐘就可能錯過了搶救成功的最好時機,而致使病人喪失生命。在醫患糾紛中,經常有因為醫生沒有及時地診治而成為被告的情況。這主要是在沒有其他客觀因素的情況下而被拖延,并且確實是因為拖延成了喪失生命健康的主要原因,這時患者就會動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其權利。
患方的權利(四)知情選擇權。患者的知情選擇權是指在接受醫療方案之前有了解方案利弊得失的權利,同時根據醫方介紹的幾種方案中作出選擇的權利。有權知道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資料及收費。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病情發展、治療計劃,包括常見的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患方的權利
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效用及可能產生的用。有權在進行任何檢驗或治療程序前,知道其目的、危險程度及可否有其他的方法代替。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治療方面的資料(這個權利是讓病人能參與和病人的治療有關的決定,幫助今后的治療及康復。醫院會按照本身工作程序而提供醫療資料)。患方的權利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任何藥物、檢驗或療法,并知道所做決定可能引起的后果(病人的意愿將會受到尊重。但是病人亦清楚了解拒絕治療后所構成的危險或損害。有權征詢不同醫生的意見,選擇、決定接受哪一種診治方法。有權選擇是否參與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應事先取得病人的書面同意才會請病人參與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醫院也須事前向病人清楚解釋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患方的權利(五)隱私權和保密權。患者對醫生是充分的信任,有生命相托,因此,事關疾患的隱私都有必要向醫方傾訴,當醫方知曉患者的隱私時,也有對患者隱私保守秘密的義務。只能在醫療范圍內知曉,而不能隨意向醫療之外的人泄露。如果未對患者的隱私權給予足夠的重視,泄露了個人帶有隱私的信息,可能對其造成人格、精神甚至導致財產方面的損失,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患方的權利(六)要求賠償權,因醫生過失行為導致的醫療差錯、事故,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患者的義務(一)配合醫療的義務。提供病史、接受侵入性治療、傳染病患者有接受強制檢查、隔離、強制治療的義務的義務。患者的義務(二)服從醫方管理的義務。為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進行,每個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的規定都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因此,任何患者都有服從醫方管理的義務。在醫療過程中因患方不服從管理而造成的一切嚴重后果醫方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患者的義務(三)尊重醫務人員的義務。醫方為患方治病是職責所賦予的權利,也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健康、和諧而賦予的權利。醫務人員用知識和辛勤的勞動為患者解除痛苦,挽救生命。尊重別人的勞動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何況醫務人員的勞動是一種技術含量較高,經驗性較強的勞動呢!患者的義務(四)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醫療機構是要通過合理收費來購買醫療設備、醫療用品,維持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行。任何正當收費被拒絕的現象是違法律規定的。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搶救后交納費用,是救死扶傷,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醫療行業的性質所決定的。但是絕不能因次成為拒絕交費和逃避付費的理由,無故不交納費用也是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科室、醫務人員有督促患者交費的權利。醫方的權利(一)診斷治療權。醫方在自己注冊的職業范圍內有對患者實施疾病診斷、醫療的權利。為了使疾病的明確診斷,醫生有權對患者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根據患者的要求在診斷治療明確的情況下,有權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在患者知情選擇的情況下,合理地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當然也包括一些侵入性的醫療方案。醫方的權利(二)特殊干涉權。醫方的特殊干涉權在運用時應該遵循: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采取限制干預性的措施。發現特殊傳染病時,為了對患者及社會負責,有權進行隔離性的治療。這既有利于患者家庭和本人,又有利于社會,這是傳染病防治法賦予醫方的責任。對精神病患者的行為失控時,醫方有權利對其實施限制,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或者危害社會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醫方的權利(三)醫學研究權利。醫療行業是一項技術和知識密集的行業,醫學上有許多如令人們尚未認識的疾病,需要廣大醫務人員不斷的投人精力和體力來探索一些復雜疾病的規律性。醫方有對復雜疑難疾病實施研究的權利。當然這些研究必須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以不損害患者的生命健康為宗旨,同時,在針對具體患者時,應該經過有關機構的同意并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屬的同意,
醫方的權利(四)醫療行為豁免權(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方的權利(五)人格權與管理權。醫務人員享有人格、尊重、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的權利。是維護醫方正常工作環境的法律保障,實際上也是對患者利益的保障。管理權是指醫方有權依據行業的有關規章制度和醫療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患者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的權利。醫方的權利(六)收取醫療費用權。收費性糾紛,主要表現在收費的不合理和患者無故地欠費、逃費現象。當然,屬于不合理的收費,患方有權提出質疑,要求醫方改正。逃費現象較嚴重,認為醫院是政府的醫院,個人欠政府似乎是可以理解的,這屬于違法的行為,也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醫方的義務(-)依法醫療的義務。醫務人員必須依據有關的醫療法律法規從事醫療服務。這是職責。在診療工作中要認真,一絲不茍,不能敷衍和馬虎,所提供的治療方案和措施要科學合理,有理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必須親自診查、調查。
醫方的義務(二)嚴守常規制度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醫師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的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說,違反了常規制度的規定而造成的醫療事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醫方的義務(三)緊急救治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重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治療,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醫方的義務(四)告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方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既要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權,又要講究語言藝術和效果,注意說話方式和態度,對待患者及其家屬態度要和藹,語言要溫和,避免惡性剌激。醫方的義務(五)轉診并出示病歷的義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該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救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醫方應該為患者出示相關的病歷資料,必須妥善保管。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注意有關病歷丟失、病歷記錄不完整、記錄不嚴謹,記錄不及時,記錄和事實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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