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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文摘要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經濟迎來了快速增長發展階段。然而,世界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的基尼系數一直高于0.4這一國際警戒線,這代表著我國貧富差距擴大的現象仍然存在。個人所得稅不僅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是實施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為此,我們仍然需要研究個人所得稅制度來完善我國稅制,提高稅負公平性。我國也明確提出了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目標,研究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優點,不僅有利于推動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也有利于完善我國稅收制度。本文以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為基礎,分析我國目前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思路。共分為以下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國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和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經驗的意義所在;第二部分通過國內外相關的文獻綜述引出本文的研究空間和研究價值;第三部分運用對比分析、文獻研究的方法,對比了中國和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程、征收模式、征收范圍、稅率范圍;第四部分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總結了當前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綜合征收項目過少、稅基范圍過窄、邊際稅率過高等;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國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經驗的建議,例如加大綜合征收范圍、擴大稅基、優化稅率設置。本文主要對中國和加拿大兩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對比,希望能通過梳理、分析相關資料,加以思考研究,提出能夠推動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發展的建議。[關鍵詞]中國;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對比
一、緒論(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1.研究背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發展開始于1980年,經歷幾十年的改革與發展形成了今天的模式,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從2000年的659.64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11568.26億元,增長超過了17倍。但是在一片繁榮后面,卻也存在著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國際社會或學術界判斷一個經濟體內部收入差距情況時,通常會用基尼系數,其取值波動范圍在0到1之間,一般來說,越趨近0,這表明該經濟體內部收入越平均。國家統計局于2015年公布的當前年度國內基尼系數情況,達到了0.462,此時已經超過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0.4警戒線。總體來說,國內基尼系數的升高,代表著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李實:基尼系數比中國高的不到10%.彭森主編,中國改革年鑒——深改五周年(2013-2017)專卷,,2018,868,年鑒.。李實:基尼系數比中國高的不到10%.彭森主編,中國改革年鑒——深改五周年(2013-2017)專卷,,2018,868,年鑒.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稅種,在貧富差距擴大的背景之下,我國也提出了要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目標,以此來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但是由于國情與稅收制度設計較為復雜的緣故,我國在稅制改革的過程中,仍然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稅制優點進行有效的改革張書慧.“十四五”時期我國稅制結構優化若干思考[J].地方財政研究,2021(01):20-26.張書慧.“十四五”時期我國稅制結構優化若干思考[J].地方財政研究,2021(01):20-26.2.研究意義加拿大稅制發展歷史悠久,個人所得稅是加拿大的主要稅種,稅制建設發展已較為完善,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制長處,有利于我國更好的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從稅種來看,加拿大國內主要面向的是個人所得稅,占據總體稅收收入的最大比重,從2010年到2020年的加拿大財政局公布數據來看,該國所得稅占比超過了75%,其中個人所得稅又占到所得稅收入的70%。個人所得稅在加拿大聯邦政府稅收中的重要地位顯而易見。加拿大在稅率的設計、征收模式的選擇、征稅范圍的選擇上都下了十足的功夫,體現了加拿大聯邦政府在稅制設計上有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劉運毛.加拿大稅務審計制度探析及啟示[J].稅務研究,2008(05):90-91.,其稅制設計的思想和許多規定都值得我們借鑒,學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經驗,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劉運毛.加拿大稅務審計制度探析及啟示[J].稅務研究,2008(05):90-91.本文以中國和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比較為基礎進行分析,在借鑒加拿大的經驗的基礎上,來探索我國稅制改革的方案,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比中國和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制具有一定的學習借鑒意義。(二)研究目的由于我國的部分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的時間較早,缺乏一定的前瞻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這部分稅收制度的規定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進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比較完善,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展的經驗,以有利于推進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更好開展,完善我國稅制。(三)研究方法本文綜合使用了對比分析法、文獻研究法。(1)比較分析法本文主要內容是對比研究中國與加拿大兩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因而對比分析法圍繞全文內容進行展開。通過對中國和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比較研究,可以讓我們了解兩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差異,更好的認識和發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為后文對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建議提供支撐。(2)文獻研究法本文的稅制比較內容較多,要分析兩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內容,還需要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礎之上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向,因此,通過大量的研究文獻,為后文的稅制比較分析提供了理論支撐。二、研究現狀(一)國內研究現狀(1)關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形式選擇方面的研究劉尚希、應亞珍(2003)認為,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財政職能是發揮調節職能的基礎,實行單一稅率將有效籌集充足的財政資金,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吳菊(2006)認為,由于邊際效用遞減理論的缺陷以及實踐中累進稅制的弊端,使得累進稅制難以實現收入公平再分配目標,而比例稅制能夠克服累進稅制的弊端,兼顧效率和公平,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崔志坤(2011)認為,若要推行綜合與分類課稅模式,分類征收部分的稅率設計上應考慮到降低稅負并與現有稅制有效銜接,主張實行分類征收部分采用單一比例稅率,對滿足綜合收的部分收入采用超額累進稅率。(2)關于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度方面的研究景然(2013)深入分析了2001年至2011年間加拿大個人所得稅變化情況,介紹個人所得稅是加拿大的主要稅種,從個人所得稅稅率、費用減除標準及退稅制度、征繳方式、稅制模式等方面進行詳細研究,并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提出完善征繳方式、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等建議。程星星(2017)從公平角度進行分析,對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的征收規模、征稅范圍、發展歷程進行介紹,從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出發,詳細介紹加拿大個人所得稅課稅項目及免稅項目。(3)關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提出改革建議方面的研究經庭如、曹結兵(2016)通過對比我國與OECD成員國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得出我國個人所得稅比重偏低是制約收入分配功能實現的重要因素,因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應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改革,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計金標(1997)深入地研究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理,從效率與公平兩個角度,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狀況,對如何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提出了一些很有建設性的意見,并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地位、政策目標,立法和歸屬問題,稅制模式選擇等重要方面進行了具體設計。(二)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學者主要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建議進行研究,集中在稅基和稅率的選擇上:(1)關于稅基的確定方面的研究Haig(1921)和Simons(1938)是收入型稅基支持者的代表人物,創立綜合所得概念,認為將納稅人全部獲得的財富作為衡量其納稅能力的標準,從而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可以較好的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這一理論成為多數國家制定個人所得稅稅基的基礎。Hobbes(1651)、Mill(1848)是支出型稅基支持者的代表人物,他們認為收入只代表個人獲取財富能力并不能說明個人實際可支配的財富,只有消費才能代表了個人的納稅能力。(2)關于稅率的確定方面的研究Edgeworth(1897)認為個人所得稅只有通過高稅率、多累進的累進稅率才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這一理論在當時西方發達國家設計個人所得稅稅率時得到普遍認可。Mirrlees(1976)、Stern(1976)、Seade(1977)認為高稅率、多累進的所得稅會產生勞動供給的抑制效應,應當將最高邊際效率設定為0。以上學術成果成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理論研究以及改革實踐的寶貴資源,同時筆者注意到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復雜性仍需汲取發達國家的稅制優點,在201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之后與加拿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對比介紹也比較少,為此本文采取對比分析和文獻研究的辦法,對比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從而借鑒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長處來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提出一點意見。(三)創新點與不足創新點:(1)雖然對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研究較多,但將中國2019年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之后的制度同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比研究的較少,筆者以201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后的內容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進行比較,內容較新穎;(2)通過分析比較中國與加拿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提出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不足:限于個人的知識能力水平有限,在翻譯加拿大財政部、統計局、稅務局相關網站和公告時,可能會存在一些表述上的偏差,總結出來的經驗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狀況的需要,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結合我國實際國情考慮所提建議。三、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基本比較(一)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展歷程的比較比較分析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展歷程,可以更好的對比中加兩國在發展過程中的異同,更好的結合我國的發展狀況進行分析,進而借鑒加拿大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制度改革的優點。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程1980年,我國對所得稅制度開展改革工作,強調了稅收對國家建設的重要意義,并且在當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中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從此,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這項制度只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征稅項目,對于其他方面并沒有做出規定。之后,在1986年又進行了稅制的進一步完善,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出臺了《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將外籍人員、個體工商戶和國內居民納入課稅范圍。時間快進到20世紀90年代,在1994年時,應稅項目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2005年至2018年,主要針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上調。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從1600元提升至2000元,再上調到3500元,最后在2018年時提高至5000元。除此之外,2011年時還對工資所得稅的稅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將超額累進稅率的第一級稅率從5%下調到了3%,將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級數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2018年,額外設置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還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這是國內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前進道路,這些事件也說明國內個人所得稅制度逐漸向著規范與法制方面前進。2.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制發展歷程在加拿大殖民地時代和建國初期階段,加拿大沿襲了英國的稅法,加拿大之后的所得稅制度成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學習了英國成熟的政治經濟制度。加拿大第一部憲法(1867)年憲法,給予聯邦政府“可以利用任何稅制籌集錢款”的權力,為加拿大推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大大降低了難度,為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1914年時,爆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加拿大聯邦政府為了籌集資金,在1917年通過了《戰時所得稅法》,推出個人所得稅,并在全國范圍內征收。第一版的《戰時所得稅法》非常簡單,只有五六頁紙,平均稅率為4%,主要課稅對象為富人,并不能滿足普遍的課稅需求。因此,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加拿大在1945年和1952年對《戰時所得稅法》進行了修訂,初步形成加拿大的所得稅制度框架,逐漸擴大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范圍,稅率也逐漸攀升,在后續的1971年和1974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最高的邊際效率達到了47%,同時累進級次達到了13級之多。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許多學者都認為過高的稅負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于是在1986年美國率先對其稅制進行改革之后,加拿大借鑒了美國的經驗也進行了類似的改革:在1988年降低了最高邊際稅率,由34%下調至29%;在1988年之后的個人所得稅修訂調整,主要涉及稅率、累進級次等,稅率級數減少到4級,最高邊際效率下降到29%景然.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比較分析[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3.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展的相同點與不同點雖然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時間在1980年,比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時間1917年較晚,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點。(1)相同點:相似的稅制改革時代背景:從中國與加拿大的基本稅制發展情況可以看出,兩國的稅制改革都有相同的時代發展背景,都是迫切的為了解決當下國家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都是出于當時的實際國情考慮,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出臺都滿足了當時的實情需求。(2)不同點:①發展經驗不同:中國在進行稅制改革時,僅僅是依靠自己摸石頭過河,并沒有相關成熟的經驗進行借鑒;加拿大進行稅制改革時,延續了英國成熟的稅收制度,并在后續的改革過程中,有美國率先進行了改革,加拿大直接進行了借鑒和引用。②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中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并沒有能力進行綜合所得稅制的選擇;雖然加拿大經歷了世界大戰,但整體綜合國力并沒有受到損傷,經濟的發展使加拿大稅收征管水平得到提高,有能力進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選擇。(二)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選擇的比較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有三類,分別是分類征收模式、混合征收模式和綜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是對不同的收入類別,分類設置稅率進行征收的征稅模式。這一征稅模式主要適用于收入水平不高,收入來源單一的國家使用,我國在新個人所得稅改革之前就采用這樣的征收模式。混合征稅模式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模式,也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之后現行的征收模式。這種征收模式根據不同性質劃分納稅人的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的收入,分別采用比例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計稅。混合征收模式是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的一種過渡模式,這種模式既有公平又有效率的考量,但是這兩方面的考量又不徹底,雖然有綜合但是都是小綜合,涉及的稅基并不廣泛。綜合征稅模式以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是將納稅人的所有所得綜合起來計稅。這一征稅模式對稅收征管水平、納稅遵從度的要求更高。以下主要針對我國現行的混合征收模式與加拿大綜合征收模式進行比較。1.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混合征收模式(1)中國在新個稅改革前選擇分類所得制的原因我們國內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之前實行的征收模式是分類所得稅制。1994年,國家開始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并這一過程中落實了分類所得稅制,這種征收方法基于我國的國情考慮,具有征管成本低的特點,適用于我國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的國情;其次,我國農村人口較多,農村分布較為散亂,地域差異性較大,征管費用較高,因此,我國當時很難支撐綜合所得稅制的成本,難以選擇綜合所得稅制。所以,我們國家在當時選擇的是分類所得稅制。(2)中國現行個稅制度中選擇混合征收模式的原因我國選擇混合征收模式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分類征收模式下,還存在著通過改變收入形式進行避稅偷稅的征管漏洞。因此,在業態新興化、收入多元化的社會環境的背景下,單一的分類所得征收模式已越來越不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加之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已不斷進步,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可以進行征收模式的改革,選擇混合征收模式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需求。(3)中國混合征收模式的征管特點混合征收模式將納稅人的全部收入劃分為兩大類,采用比例稅率和綜合累進稅率兩種稅率。混合征收模式兼具分類所得征收模式的效率優勢和綜合所得征收模式的公平價值,對征管水平、納稅遵從度、信息監控要求也較高,受客觀因素影響度較大。2.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征收模式(1)加拿大選擇綜合征收模式的原因加拿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采取的是綜合征收模式,加拿大的稅收居民不論收入的來源和種類,對于他們的所得都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雇傭收入、資本財產收入、退休金等。加拿大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客觀因素影響,加拿大城市和人口分布較為集中,稅務管理較為方便。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國土面積約為998.5萬平方公里,其中陸地的面積為909.4平方公里,分為十個省和三個特區,加拿大的人口聚焦于更適宜的東南部區域,東南部地區的人口占了人口總數的80%以上,城市和人口的集中分布有利于加拿大選擇綜合所得稅制。第二個原因是加拿大受殖民地文化的影響,以及英國稅制的影響,總體繼承了英國的憲法和法律,因此,在稅收征收模式的選擇上也學習英國采用了綜合所得稅制。(2)加拿大綜合征收模式的征管特點綜合征收模式下,對納稅申報的質量要求比較高。它要求納稅人先行預繳部分個人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通過自行申報來補齊年度個人所得稅稅款。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納稅人積極配合和具體參與,首先對自身的全面收入情況要詳細了解、準確核算:其次對稅款計算規則和申報操作流程要能夠熟練掌握,納稅人對稅法的高度遵從是綜合征稅模式的重要基礎。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對納稅人的全面收入情況和資產變化動態必須要有效掌握,要求稅務機關具有嚴密的收入監控能力,而這種能力往往依賴于成熟的社會共治機制以及發達的信息數據系統。3.中國與加拿大選擇混合征收和綜合征收的優缺點比較(1)中國混合所得征收模式優缺點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模式,是分類征收模式走向綜合征收模式的過渡階段,我國采取混合所得稅制的優點主要是,該模式不僅能滿足綜合征收模式體現納稅人的稅負能力的要求,又能彌補分類征收模式導致稅負不公平的不足,兩種征收模式相互補充、有效配合,保證稅收公平。我國選擇混合征收模式既能幫助我國個人所得稅穩定征收,也有利于促進公平、提高效率。我國混合所得稅制的主要缺點在于,對綜合征收的范圍過窄。雖然這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引入了小綜合,但也只有四項與勞動相關所得,綜合征收的稅基依舊很小。具體如下:表1我國個人所得稅三大收入類別與構成個人所得稅收入類別稅目工薪性所得稅收入(綜合征收)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性所得稅收入(分類征收)經營所得財產性所得稅收入(分類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2)加拿大綜合所得稅征收模式優缺點加拿大綜合所得稅制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一方面,它大大拓寬了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包括了一個納稅人所有形式的收入,都要合并計算按照統一稅率計算納稅。對綜合收入相同的納稅人按相同稅率課稅,體現了橫向上的公平。另一方面,對綜合收入不同的納稅人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課稅,體現了縱向上的公平。但是,綜合所得稅制也存在著不足,其中最主要的缺點是征收管理難度較大。由于所得匯總和扣除方式復雜,使得個人所得稅計算較為困難,課征手續也比較繁雜,征管成本比較大。對稅務機關的管理能力、征管手段、稅收信息化程度要求都比較高,同樣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誠信水平要求也比較高。(3)分析小結對于征稅模式的選擇,應該充分考慮到本國的國情、民情乃至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法治程度等等因素,切合國家現階段的實際征管現狀、制度水平和現代化程度。好比加拿大選擇綜合稅制作為其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正是基于其法律制度體系成熟,國民普遍納稅意識較強,而且征管力量較強的基本國情。對以上內容進行表格整理對比,可以知道中國與加拿大在征收模式上的選擇優缺點如下:表2兩種個稅征收模式比較稅制類型混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原理根據不同性質劃分納稅人的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的收入,分別采用比例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計稅方式。匯總納稅人全年不同性質、不同來源收入全部按累進稅率計稅。優點有利于平衡公平與效率,體現國家政策調控意圖。稅基范圍廣,匯總全部收入計稅較好的體現納稅人綜合納稅的能力。缺點“小綜合”的特點,綜合征收范圍較窄。扣除方式比較復雜、征稅繁瑣,稅收征管條件、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要求比較高。適用對象大部分國家適用。適合征管水平較高的國家使用。雖然我國在征收模式上已嘗試將分類征收模式與綜合征收模式相結合,但總體來說還是以分類征收模式為主,“小綜合”征收范圍較窄。從中國與加拿大上述對比情況可以看出,實施綜合征收模式必須有一定的前提和基礎,對稅收征管水平、國民的納稅意識都有一定的要求。雖然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有一定的發展,但相比發達國家來說仍然落后。因此,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實施完全綜合稅制的條件,但可以繼續加強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擴大綜合所得的征收范圍。(三)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比較稅收的橫向公平指的是經濟狀況相同的人,稅負相同。比較研究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1.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1)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項目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九個大類。新個稅法將舊稅法中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合并為經營所得,并刪除了“其他所得”一項。(2)中國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⑤保險賠款;;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⑧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⑨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⑩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從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項目可以看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主要集中在一些顯性收入領域,但一些單位附加的福利:比如說公有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免費就餐以及各種實物福利也屬于納稅人所得,但未被列入課稅對象,這樣的規定并未考慮稅負的支付能力,這就無法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2.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1)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項目根據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第1部分第2章第3條規定,必須申報納稅的收入項目有:公職和雇傭收入,包括工資、傭金、假期工資、臨時工資、傭金、小費、津貼等;自雇收入,即經營所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額;財產收入,主要指股息、利息、財產租賃及財產轉讓凈所得;其他收入,主要指退休金、養老金、贍養費、失業保障金、獎學金、助學金等。(2)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根據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免稅項目包括:①議會公布的任何成文法則中所包括的免稅項目,以及加拿大參與的稅收協定中的免稅項目;②從國王發布的戰爭儲蓄計化中獲得的收入以及1949年4月1日前由紐芬蘭國王頒布的類似戰爭儲蓄計劃中取得的收入;③非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國際船運或國際航運的收入(若該居民國與加拿大有對等協定)則該收入免稅;④根據養老金法案,戰爭中公民有關福利法、退伍軍人津貼法取得的退休金、津貼或者賠償金,以及根據航空嘉獎令取得的收入或者根據航空法第9條對規定的賠償等;⑤由于加拿大盟國挑起的戰爭造成的殘疾或死亡而領取的撫恤金,該國與加拿大無此對等規定者除外;⑥根據議會或者省級法律所規定接收社會救濟的個人(信托除外)所接受的社會救濟金;⑦所受贈與及遺產繼承;⑧中獎所得;⑨因罷工而由工會支付的工資;⑩由遞延納稅而產生的所得。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所涵蓋的所得范圍比較全面,比如在工薪收入中,加拿大將個人獲取的福利也涵蓋在所得收入中,,因此,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所得范圍不僅包括現金收入還包括非現金收入,盡可能的擴大了納稅范圍,使經濟能力相同的納稅人擔負相同的稅額,從而體現了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3.對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分析保證稅收橫向公平的基礎是盡可能多形式的收入和盡可能寬的所得范圍,整理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課稅項目比較,有助于發現我國存在的問題。表3中國與加拿大所得稅課稅項目比較項目中國加拿大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公職和雇傭收入,包括工資、傭金、小費、津貼等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商業、農業、漁業以及一些專業收入、自雇收入等財產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租金和所有權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合伙人利潤構成等福利所得無失業保險金、退休金、福利金、贍養費收入等從表3我們可以直觀的看到,我國個人所得稅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有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財產所得的課證,不同的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缺少對福利所得的課征。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比加拿大少了福利所得,因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較窄,會造成我國個人所得稅不公平的漏洞,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較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較廣,因此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相對來說比較公平。(四)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稅率的比較個人所得稅稅基的范圍體現著稅收的橫向公平,而稅收的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情況不同的人,繳納不同數額的稅收,因此在稅基一定的情況下,稅率的設計就成為納稅人繳納稅額多少的關鍵。1.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類別較多,根據2019年個人所得稅規定,應稅所得按來源分為九大類,與此相匹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也采用多元的稅率模式,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結合的,具體情況如下:表4201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稅目稅率(%)綜合所得0-36000元,3%;36000-144000元,10%;144000-300000元,20%;300000-420000元,25%;420000-660000元,30%;660000-960000元,35%;超過960000元,45%。(7級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0-30000元,5%;30000-90000元,10%;90000-300000元,20%;300000-500000元,30%;超過500000元,35%。(5級超額累進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固定比例)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20%(固定比例)2.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稅率加拿大自從1971年進行稅制改革到現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級數從18級降為穩定的4級,之后一直沿用4級的累進稅率,累進級次較少;個人所得稅率也從1972年最高邊際稅率47%下降到如今的29%,并且從近幾年來看,加拿大的最高邊際稅率一直穩定在29%,發展較為均勻,有利于適用各級稅率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具體情況如下:表5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率表年份年收入(加元)稅率(%)2010(1)<40970(2)40970~81941
(3)81941~127021(4)>127021(1)15%(2)22%
(3)26%
(4)29%2011(1)<41544(2)41544~83088(3)83088~128800(4)>128800(1)15%(2)22%
(3)26%
(4)29%2012(1)<42707(2)42707~85414(3)85414~132406(4)>13240(1)15%(2)22%
(3)26%
(4)29%2013(1)<43561(2)43561~87123(3)87123~135054(4)>135054(1)15%(2)22%
(3)26%
(4)29%現行稅率(1)<44701(2)44701~89401(3)89401~138586(4)>138586(1)15%(2)22%
(3)26%
(4)29%3.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率比較小結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稅收收入以及納稅人的稅負負擔,加拿大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利于減輕納稅人對繳稅的心理負擔,提高納稅人遵從度,從而穩定國家稅收收入。對比分析我國與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相比加拿大高。第一,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遠遠高于加拿大的29%,我國納稅人的稅負感較重;第二,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納稅人產生心理壓力,容易產生避稅的心理。根據上述兩國稅率的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加拿大的邊際稅率較我國低,并沒有以非常高的邊際稅率來調整收入分配格局。這一經驗表明:我國在稅率設計時,不一定要用較高的邊際稅率來完成收入調節分配的過程,可以對稅率設計進行優化來完善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四、當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一)綜合征收范圍過小依據2018年8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在個稅改革上邁出了很大的一步,最引人注目的當屬征稅模式的改變。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與勞動相關的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即綜合征稅,這也意味著我國個稅征稅模式由分類征收轉換成了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稅模式,這是我國個稅改革邁出的一大步。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縱向不公平的現象。但是這一改變小綜合的引入涉及范圍較小,主要涉及的也只有四項與勞動相關的所得,范圍很小。(二)稅基范圍較窄我國現行稅制的課稅稅目由原來11類減為9類,應稅范圍中的收入所得不能涵蓋所有形式,不利于稅負公平。如福利費、誤餐補助、股票轉讓所得、基金國債、理財等并沒有納入現有應稅范疇。比如:甲納稅人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收入5萬元,不屬于法定個稅應稅范疇,不繳納個稅,同樣的乙納稅人獲得利息收入5萬元因屬于稅法規定個稅征收范圍,需繳納個稅50000*20%=10000元。二者比較,對于乙納稅人明顯不公平。(三)邊際稅率過高邊際稅率的高低影響到納稅人的稅負大小,我國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國內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應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邊際稅率過高會引發納稅人逃避納稅的思想,高收入納稅人為了減輕稅負會采取偷稅漏稅行為,不利于稅款足額入庫,造成不同收入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不均,這與個稅的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相違背。高收入納稅人具有收入來源多樣化的特點,他們為了少交稅款,增加自身實際收入,而采用稅收籌劃進行避稅,將綜合所得收入來源轉移至其他所得,從而回避45%的邊際稅率。因此,45%的最高邊際稅率對于高收入納稅人而言實際作用有限。五、比較研究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制對我國的啟示通過上述對中國與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征稅范圍、稅率設計幾個方面的研究,發現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綜合征收范圍小、稅基窄、稅率設計不合理的問題,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建議:(一)加大綜合征收的征收范圍當前我國采用的是“小綜合+大分類”的分類綜合所得的課稅模式,為了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內征收模式改革方向,可以繼續向著混合征收模式推進,加大綜合征收的征收范圍,繼續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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