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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石油華北油田公司體系文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文件編號:ZY/HBYT070304-2021修改次數:0

發行版本:E頁碼:1/23

1范圍

本細則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及要求。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及相關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2.1國務院令第6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2.2(2015版)危險化學品目錄

2.3應急(2018)74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

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

2.4中油監(2017)44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

規行為處分規定》

2.5中油監(2017)411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與

環境事件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規定》

2.6中油質安(2018)127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危險化學

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7中油質安(2018)340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

管理規定》

3術語及定義

本細則采用下列定義。

中國石油華北油田公司2021-07-28發布2021-07-28實施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

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包括國家《危險化學品

目錄》中的化學品,以及主要成分均為危險化學品且質量或體積比之和不

小于70%的混合物(經鑒定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除外)。

其他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的化學品混合物的安

全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于本細貝h

4風險

4.1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4.2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

項目。

4.3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未取得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未取得危險化學

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

4.4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

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

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

4.5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

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

5職責

5.1質量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是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部門,

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5.1.1負責組織制(修)訂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5.1.2負責指導、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活動的

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1.3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以及危險化學

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

5.1.4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廢棄處置;

5.1.5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工作;

5.1.6負責組織公司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

5.1.7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5.2規劃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環保事故隱患資本化項目投

資計劃的下達;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環保事故隱患治理資

本化項目的審批,以及項目后評價工作。

5.3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培訓列入計劃,指導督

促員工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及持證上崗工作。

5.4生產運行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組織油氣

資源配置;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管理。

5.5物資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質量、驗收、倉儲等環節的

監督管理。

5.6科技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標準制修訂協調管理工

作;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科技項目立

項和落實。

5.7紀委部門負責參加權限范圍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

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進行責任追究。

5.8審計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環保費用使用情況的審計。

5.9油田保衛部門負責指導公司各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的治安保衛工作。

5.10工程技術部門、勘探部門、開發部門、煤層氣與儲氣庫管理部門、

多元開發管理部門、礦區服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

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11建設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工作,以及涉及危

險化學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風險評估和技術論證。

5.12公司各單位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

下職責:

5.12.1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和

標準,以及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標準;負責制(修)訂危

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執行;

5.12.2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等環

節管理;

5.12.3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登記、鑒定、分類等管理;

5.12.4負責員工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及持證上崗工作;

5.12.5負責危險化學品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

分級、評估、監測監控等工作;

5.12.6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和廢棄處置;

5.12.7負責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8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與培訓、應

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5.12.9組織并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事件的調查和分析。

5.13各單位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

責。

5.14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設置滿足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安全組織機

構,配備專(兼)職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職責。

6管理內容

6.1一般規定

6.1.1各單位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

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各單位不得違反限制性

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6.1.2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

廢棄處置等環節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程,每年對管理制度和規程的適應性

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并至少每三年組織評審和修訂一次,必要時應進行修

訂。當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對操作規程等及時修訂。

6.1.3各單位應當對相關人員開展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培

訓,并督促嚴格執行。

6.1.4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開展危險

化學品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及措施。新、改、擴建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完成之后、初步設計審查之前開展危

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

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

儲存裝置HAZOP分析,原則上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其他在役裝置的

HAZOP分析原則上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

6.1.5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及裝置

可接受風險標準相關要求,進行可接受風險評估,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設施及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制定并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將風險

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6.1.6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對危險化學

品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和登記建檔,開展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

設置警示標識,制定應急預案,向相關人員告知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6.1.7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將危險化學品重大

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6.1.8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結合日常檢

查、專項檢查、監督檢查、HSE體系審核等工作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制定落實事故隱患監控和治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相關人員告知。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還應當

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職代會報告。

6.1.9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化學

品作業關鍵崗位人員的上崗安全培訓、警示教育、繼續教育和考核制度,

明確文化程度、專業素質、年齡、身體狀況等方面安全準入要求。對相關

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使其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

能力。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未經

安全教育合格、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6.1.10各單位應當向危險化學品相關人員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中文),并對相關人員教育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掌握安全

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6.1.11各單位應當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資質準入、招

標選擇、合同簽訂、專項培訓、施工作業、績效評估等管理流程和監督內

容,落實承包商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將承包商作業活動中涉及的危

險化學品納入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范圍統一管理,預防承包商生產安全

事故。

6.1.12各單位應當建立承包商施工作業安全準入評估機制,在承包商進

入作業現場前開展承包商施工隊伍人員資格能力評估、設備設施安全性能

評估、安全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評估,按規定開展承包商作業過程監督檢

查和承包商項目竣工后的安全績效評估。

6.1.13各單位應當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對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并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有關危險作業實行升級管理。危險作業實

施前應當開展作業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術交底,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并

指派安全監督人員對危險作業過程進行監督。

6.1.14各單位應當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將本單位所涉及的工藝、設備、

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

面發生的所有變化納入變更管理,明確變更的申請、風險評估、審批、效

果驗證和告知等管理流程和監督責任。變更結束后,各單位應當及時更新

變更信息,并向相關人員告知變更信息和變更后的風險,建立并保存變更

管理檔案。

6.1.15各單位應當建立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等方面

的管理制度,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應當進行安全性

能論證,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員工進行

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各單位在改變化學品產品配方、使用新配方時,

應當開展化學品反應風險評估和安全可靠性論證。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

藝應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安全可靠性論證。各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

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

6.1.16各單位應當按照目視化管理要求,通過安全色、標簽、標線、標

牌、圖示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

以及生產作業區域的危險狀態。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

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1.17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和集團公司要求,建立并實

施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6.1.18各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危害

因素識別、日常監測、定期檢測,加強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告知員工工作

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護措施,公示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各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

案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人員進行

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崗位

人員。

6.1.19各單位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勞動防護用品采購、

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環節管理要求,針對危險化學品特性為

員工配備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并監督員工正確使用。

6.1.20各單位生產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

質的機構進行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

定是否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6.1.21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研判制度,結合單位生產實際,利用班

組交接班、各級生產調度會等方式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研判工作。細化明確

單位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各基層單位及不同崗位的安全風險研判工

作職責,建立覆蓋全員、全過程的安全風險研判工作流程,并充分利用信

息化手段建立風險作業跟蹤管控機制,具體執行《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

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

6.1.22各單位要在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研判、落實風險管控各

項措施的基礎上,組織進行安全風險報告和承諾公告。根據國家和屬地安

全監管部門要求,結合單位實際設置電子公告牌或顯示屏,按規定時限及

時發布安全承諾公告,并按要求上傳至屬地安全監管部門網站,同時將相

關信息同步錄入HSE信息系統。

6.1.23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結論,針對

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崗位

應急處置卡,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并按計劃

組織應急演練。各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當地政府負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6.1.2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集團公司事故信息報送和

事故管理相關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信息,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救援。按照“四

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落實整改

措施。

6.2建設項目安全監管

6.2.1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

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不包括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

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

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并對其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

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6.2.2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建

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和安全設施竣

工驗收手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項目職業

衛生、環境保護、消防設施“三同時”管理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6.2.3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依據國家和地方人民

政府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

價。

6.2.4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并

提交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等。

6.2.5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

關規定和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編制。

6.2.6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

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等。

6.2.7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

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

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6.2.8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

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及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涉

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

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

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6.2.9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6.2.10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應當按照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

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

評價報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

構。

6.2.11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當按照集團公司有關

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6.3生產、儲存、使用安全監管

6.3.1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

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

單位(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除外)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

全使用許可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

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

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

機構檢驗合格。

6.3.2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

巡護制度,對其所屬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設置明顯標志,定

期檢驗、檢測和維護,如實記錄;對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

應當派專人進行現場安全指導;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

重點監測、監控;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6.3.3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單位,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

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

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

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

國家標準的要求。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

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一書一簽二

6.3.4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

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

應。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各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

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各單位應當對檢查情

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3.5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

當組織進行開停工安全條件檢查確認,開展啟動前安全檢查(PSSR),明

晰責任,嚴格生產交檢修、檢修交生產兩個界面的交接,按生產受控要求

執行開停工方案。

6.3.6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通

信、報警裝置,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

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

作等安全設備設施。安全設備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和檢測,如實記錄。

6.3.7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應

當按照安全控制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和可

燃及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應當采取液位報

警、聯鎖、緊急切斷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構成重大危險源儲存設施設

置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有毒氣體

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

施,應當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

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應當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o

6.3.8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

一次安全評價,井揩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3.9涉及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

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易制爆、易制毒危

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

者被盜;發現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依照規

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涉及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

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

員。

6.3.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

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設計、

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并設置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

關規定。

6.3.1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

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實行封閉

化管理,設置防止人員非法侵入的設施。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區和裝卸區應

當設置視頻監控。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罐區、倉庫等)和設施不得隨意

變更儲存的物質,不得超量儲存。

6.3.12危險化學品儲罐及其安全附件應當滿足工藝安全技術要求。儲罐

的儲存介質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論證。

6.3.1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關于防

火、防爆的安全技術要求,設置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貢管理。爆炸物品、

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及劇毒物品應當儲存在遠離熱源、陰涼、通

風、干燥的專用倉庫,禁止露天堆放。

6.3.14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設置入侵

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技術防范設施。劇毒化學品

應當在專用倉庫或儲存室內單獨存放,實行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

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采用倉庫儲存的數量構成重

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

發、雙人保管制度。

6.3.1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定期盤庫,賬物相符;

入庫前應進行外觀、質量、數量等檢查驗收,如實記錄,對劇毒化學品以

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

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

機關備案。

6.3.16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

不得混合貯存,并編制危險化學品活性反應矩陣表。

6.3.17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

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

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

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6.3.18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購

買、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使用操作規程,以及危

險化學品臺賬和使用記錄,并嚴格執行。

6.3.19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化驗室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有關

防火防爆、防止職業危害和環境污染的設計要求,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消防器材、有毒有害物報警裝置、視頻監控系統、沖洗設施及個人勞動防

護等設備設施。實驗室、化驗室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特性和

有關規定,采取隔離、隔開和分離等方式儲存在相應的儲存室或者庫房。

按照使用需要控制危險化學品儲存量,明確危險化學品申請、領取、使用、

交回、廢棄等管理要求,賬物相符。

6.4經營安全監督

6.4.1下列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

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成品油銷售企業及所屬油庫和加油站;

2)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銷售單位;

3)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單位;

4)分裝或充裝危險化學品后進行銷售的單位;

5)其他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

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倉儲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

港口經營許可證。

6.4.2危險化學品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和標準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應當執

行本細則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6.4.3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采購或者銷售危險化學

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

品。

6.4.4各單位應當向具備危險化學品相應資質的供貨方采購危險化學品,

并向供貨方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文)和化學品安

全標簽(中文),不得采購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

或者危險特性不明的化學品。

6.4.5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向單

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購買憑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

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購買易制毒

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憑證,或者在購買前

向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6.4.6各單位不得向不具備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

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購

買許可憑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

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6.4.7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危險化學品,

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

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

用途,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銷售記錄以及經辦

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1年。

6.4.8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

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

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轉讓,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

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6.5運輸安全監管

6.5.1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單位(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

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下屬單位,下同),應當分別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

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按規

定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從事經營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

不得承擔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委托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

運輸的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相應資

質的單位承運。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

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6.5.2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裝卸管理、押運等人員應當按國

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掌握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

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駕駛人員

或者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從事危險化學品

道路運輸的單位應當實施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人員內部準駕證管理制度,

未取得內部準駕資格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駕駛人員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運

輸作業。

6.5.3承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配

備與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和應急設

備設施,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警示標志,定期維護保養。壓力罐車應當裝設緊急切斷裝置,常壓罐式危

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裝設緊急切斷裝置。

6.5.4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應當封口嚴密,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

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

起閉靈活。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

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6.5.5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作業安全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

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委托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

位和承運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現場負責人,對裝卸作業的安全

防護設施可靠性進行驗證;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

派裝卸管理人員。

6.5.6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應當實行運輸路線風險警示制,編

制運輸風險路段警示圖表,配備危險化學品押運人員,保證所運輸的危險

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監控之下;應當對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出車前進行

風險告知,在行駛中進行風險提示。

6.5.7承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在實施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時,應

當攜帶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查驗托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許可證件。在裝

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以及檢查包裝情況,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

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載。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

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要求,不得進入未經公

安機關批準的限制通行區域;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

長時間停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6.5.8托運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查驗運輸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向運

輸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

性、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電話等相關信息;不得將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

物托運。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危險化學品

的單位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運輸單位。托運劇毒化學品的,還應

當向運輸單位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6.5.9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

定。運輸船舶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在符合

國家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或者標準的碼頭、泊位、裝卸站從

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水上危險化學品過駁應當在海事主管部門確定的

水域進行。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的單位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

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

輸的單位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

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6.5.10各單位通過鐵路、航空等方式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

規定。

6.6.廢棄處置安全監管

6.6.1各單位對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應當按

照有關規定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排查與判定,登記建檔,對廢棄危險化

學品貯存、運輸、處置等環節全過程管理。

6.6.2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處置程序,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

理計劃并依法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6.6.3各單位應當按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收集、貯存廢棄危險化

學品,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禁止混合收集、貯

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危

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貯存場所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

防護措施。

6.6.4各單位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

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6.6.5各單位應當規范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得擅自

丟棄、傾倒、堆放、掩埋、焚燒。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

器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

6.7預防硫化氫中毒

6.7.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預評價,應包括對項目中硫化氫產生及

危害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建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設計,應采用減少硫化氫產生的工藝技術,選用抗硫化氫腐蝕的設備和材

質。在裝置和與之相關聯的設備或管線設計時,應針對含硫介質與其他物

質發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的可能性,采取預防措施。在制定高含硫油氣田勘

探開發方案或設計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藝及高含硫天然氣凈化、加工工藝時,

應采取預防硫化氫中毒的技術措施。

6.7.2對于酸性水汽提裝置、硫化氫儲罐、含硫污水處理設施、輸送硫化

氫或含硫污水的管線和機泵等設施,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硫化氫泄漏的

措施,并明確責任人,定期檢查。

6.7.3含硫甲乙類油罐進出油、調合時,禁止在罐頂進行人工現場采樣、

檢尺、測溫(罐壁固定測溫除外)和更換、拆檢安全附件等作業。

6.7.4在粗汽油罐、輕質油罐及含酸性氣等介質的設備進行采樣、檢尺、

脫水、堵漏、檢修等作業,要佩帶適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風向,除作業

人員外,必須有一人專門負責現場監護。

6.7.5對儲存和運輸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氣、汽油、柴油、渣油設施應

定期進行腐蝕檢測,防止油品中硫化物與金屬反應生成硫化亞鐵,發生自

燃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6.7.6對于處理含硫介質的裝置,在檢維修前,要把設備、管線中各種物

料清除干凈,并進行氣體置換,在氣體采樣檢測符合要求時,方可開始檢

修作業。

6.7.7對儲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點裝置,如原油儲罐、蒸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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