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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客觀題一-《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真題匯編2單選題(共42題,共42分)(1.)張某的次子乙,平時經常因瑣事滋事生非,無端打罵張某。一日,乙與其妻發生爭吵,張某過來勸說。(江南博哥)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對本案中張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A.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B.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C.張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D.張某和甲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正當防衛的成立,有很多條件限制,其中一個重要的條件是“防衛時間”,即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施。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實施,但尚未結束。本題中,乙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逃跑,乙隨后緊追。甲見狀,拿起扁擔將乙打昏在地上,甲的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的,所以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而且,我們還可以將乙的行為認定為“行兇”,從而賦予甲無限防衛權。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甲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是犯罪行為,D項排除。張某的行為,違反防衛時間條件(防衛不適時)。甲實施防衛行為,已使不法侵害人喪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為繼續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又對不法侵害人實施侵害,并剝奪其生命,屬于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由于沒有實際的不法侵害,而缺乏防衛權存在的前提,自然談不上防衛過當與否的問題。BC項理當被排除。(2.)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未提出抗訴或者上訴,但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第一審民事部分判決正確,但刑事部分判決有錯誤。第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指令下級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B.裁定將全案發回重審刑事部分C.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同附帶民事部分一并審理,依法判決D.裁定將刑事部分發回重審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262條。(3.)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決定將區建材工業局管理的國有小磚廠出售。小磚廠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下列哪一個?()A.市國有資產管理局B.市經濟貿易局C.市人民政府D.區人民政府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本題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出售國有小磚廠,是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復議被申請人為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市人民政府。(4.)甲因盜竊罪被捕,在偵查人員對其審訊期間,他又交代了自己與李某合伙詐騙4萬元的犯罪事實,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隱匿的地點,根據這一線索,偵查機關順利將李某追捕歸案。對甲盜竊罪的處罰,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B.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C.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D.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68條,行為人應當受到何種處罰,取決于其立功屬于重大立功還是一般立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李某詐騙4萬元,只屬于詐騙數額巨大,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李某花5000元購得摩托車一輛,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車,李同意。王某借用數周不還,李某礙于清面,一直未討還。某晚,李某乘王某家無人,將摩托車推回。次日,王某將摩托車丟失之事告訴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賠償。李某故意隱瞞真情,稱:“你要賠就賠吧。”王某于是給付李某摩托車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敗露,又將摩托車偷偷賣給丁某,獲得款項3500元。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盜竊罪B.詐騙罪C.銷售贓物罪D.盜竊罪和詐騙罪的牽連犯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行為人李某形式上是將“自己”的摩托車推回,實質上是竊取了他人占有的財物,被害人王某后來的財產損失就是由這一竊取行為所直接導致和決定的。事后李某對王某隱瞞真情,王某向李某交付財物,都從屬于前面的竊取行為。雖然后來李某對王某進行了欺騙,表面上符合詐騙罪的特征。但是,如果沒有先前的竊取行為,后面的欺騙就無從談起,所以取得財物的關鍵手段仍然是竊取,而不是詐騙。(6.)律師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時,編造了一份對自己代理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虛假證言,指使證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陳述,致使本該敗訴的己方當事人因此而勝訴。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偽證罪B.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C.妨害作證罪D.幫助偽造證據罪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偽證罪、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所以AB項排除。行為人積極指使證人作虛假陳述,而不是單純幫助偽造證據,應成立妨害作證罪,所以D項排除。(7.)甲和乙是盜竊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監獄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間脫逃至A市。甲在A市某賓館吃飯時被抓獲,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甲在A市還犯有盜竊罪;乙在A市搶劫時被當場抓獲。對甲和乙所犯的新罪應當如何進行偵查?A.二人均由監獄一并進行偵查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進行偵查C.甲由監獄進行偵查,乙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D.乙由監獄進行偵查,甲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5條,乙肯定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因為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不是發生在監獄內部,所以不應由監獄進行偵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另外,根據《刑訴解釋》第14條,甲應由監獄進行偵查。(8.)在審理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甲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應如何處理?A.依法拘傳自訴人B.開庭審理,缺席判決C.延期審理D.按自訴人撤回起訴處理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202條。(9.)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問接故意C.過于自信的過失D.疏忽大意的過失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李菜在主觀上應當是間接故意,而不是過于自信過失。因為:(1)從認識因素上看,李某對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比較清楚、現實的認識,其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極大,概率極高,這與過于自信過失中的認識并不相同。(2)從意志因素方面看,危害結果的發生并不違背行為人李某的意愿,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問題,客觀上也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出現。這與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排斥、反對的態度,會積極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相應措施等情況也不相同。(10.)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韻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種情形?A.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B.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C.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D.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24條,甲的搶劫行為已經著手實施,但尚未實行終了。“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如搶劫犯罪分子舉刀脅迫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殺人犯罪分子舉槍向被害人射擊等。本題中,從客觀方面看,甲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為,屬于犯罪實行行為的起點,已經超過了為犯罪的實行創造有利條件的預備階段,從而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現實危險。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逐漸明確,并在這一目的支配下,把犯罪向能夠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階段推進。所以,B項排除。搶劫行為從實施暴力開始,直至取得財物之前,都處于“正在實行”過程中,而不是使用暴力,就實行終了。所以,A項排除。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棄犯罪,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基于本人意愿而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認為可以繼續犯罪的情況下,出于自愿而非被迫,放棄了繼續犯罪、完成犯罪的意圖。至于其動機,可以是因為真誠悔悟,也可以是對被害人產生同情和憐憫,還可以是害怕罪行暴露受到懲罰。本題中,被害人與行為人甲認識,雖然甲繼續實施搶劫行為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影響,但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子放棄犯罪意圖。甲如果執意要搶劫,仍然可以得逞,從而達到既遂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基于本人意愿而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之所在。犯罪中止是“能達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達目的而不能”。所以,C項排除。(11.)張某在火車站候車室竊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靜處打開一看,里面沒有錢財,卻有手槍一支,子彈若干發,張某便將槍支、子彈放回包內,然后藏于家中。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B.盜竊槍支、彈藥罪C.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D.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罪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刑法》第128條對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作了規定。張某沒有盜竊槍支、彈藥的故意,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犯罪故意,在出現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行為人只能以其有認識的犯罪,即以盜竊罪處理,而不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所以,B項排除。如果行為人在得到槍支、彈藥之后,又私藏的,應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論處,并與盜竊罪并罰。本題中,并無盜竊罪選項,所以選擇A項即可。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中被儲存的對象,往往數量較大,而且與制造、運輸槍支、彈藥的行為有關,所以C項與本題客觀方面并不符合,應予排除。《刑法》中只有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而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罪,D項自然不能選。(12.)甲為上廁所,將不滿l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A.過失致人死亡罪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D.故意殺人罪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甲一開始并無殺害乙的意思,只是因為在憤慨、沖動的場合,由于疏忽大意導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后來,甲誤以為被害人未死,為殺人滅口,對準已經死亡的被害人實施暴力,有殺人的故意;但由于其針對尸體實施殺害,不可能導致故意殺人罪中的死亡后果,所以,只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而不是既遂。甲前后有兩個相對獨立的罪過和行為,應當數罪并罰,所以只能選擇C項。(13.)李某為了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復制了若干部影視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營等方式銷售,銷售金額為11萬元,其中純利潤為6萬元。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銷售侵權復制品罪B.侵犯著作權罪C.非法經營罪D.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實施《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并罰。(14.)某鎮醫院醫生賈某在為患者輸血時不按規定從縣血站提取,而是習慣于直接從獻血者身上采血后輸給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輸了賈某采集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血液發生不良反應死亡。賈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B.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C.醫療事故罪D.過失致人死亡罪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334條,構成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的主體是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醫務人員。賈某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而故意從獻血者身上采血輸給患者,屬于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的行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選項B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自然人不能單獨構成此罪。醫生賈某的行為顯然不是單位行為,因而不成立單位犯罪,故不應選B。根據《刑法》第335條,賈某的行為也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系,遵循特殊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則,應以醫療事故罪來認定。賈某一行為構成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和醫療事故罪數個罪名,而有數個主觀方面(對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對醫療事故罪是過失),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即以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定罪。(15.)錢某持盜來的身份證及偽造的空頭支票,騙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盤4000張,票面金額3.5萬元。物價部門進行贓物估價鑒定的結論為:“盜版光盤無價值。”對錢某騙取光盤的行為應如何定性?A.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B.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C.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未遂D.錢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錢某以簽發空頭支票的方式騙取財物的,符合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因為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殊條款與普通條款的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殊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則,錢某的行為不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只可能認定為票據詐騙罪,所以AD選項排除。本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盜版光盤的價值問題。雖然物價部門鑒定結論為盜版光盤無價值,但被害人某首像中心卻因為錢某的詐騙行為損失了3.5萬元的財物。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額來計算票據詐騙的數額,而不能認定為未遂,C項應排除。(16.)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A.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B.以盜竊罪定罪處罰C.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D.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17.)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如何處理?A.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部門,并建議偵查部門重新偵查B.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C.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處理D.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補充偵查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高檢規則》第262、263條。(18.)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趁上廁所之機逃跑,較長時間一直未被抓獲,應當作出何種處理?A.延期審理的決定B.延期審理的裁定C.中止審理的決定D.中止審理的裁定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181條。(19.)某人民檢察院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接到群眾的舉報,對某單位領導在一起責任事故中的失職行為立案偵查,經偵查認為該領導雖然有過失,但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該檢察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A.免予起訴B.撤銷案件C.不起訴D.終止偵查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在不同的階段分別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1)在立案階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對于公訴案件,如果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就已經發現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立案;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2)在偵查階段是撤銷案件,即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3)在審查起訴階段是不起訴,即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4)在審判階段是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即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種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20.)被告人張某系退伍軍人,被告人趙某系現役軍人。張某曾在服役期間伙同趙某犯有搶劫罪。關于該案的審判管轄,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應當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B.應當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轄C.被告人張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趙某由軍事法院管轄D.應當先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然后再把被告人張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20條。(21.)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發現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審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該檢察分院按下列哪一個程序處理是正確的?A.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B.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C.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D.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22.)孫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檢察院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孫某死刑立即執行。對此案的處理,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第二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B.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C.因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核準權已經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D.該死刑判決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應當生效,執行死刑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六機關規定》第46條,《刑訴解釋》第274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23.)在第二審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個表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A.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被告人的父親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訴,法院第二審判決對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在不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搶奪罪改為搶劫罪C.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量刑偏輕,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對被告人加刑D.第一審判處被告人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盜竊罪量刑偏輕,而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盜竊罪的刑期,減少故意傷害罪的刑期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257條。(24.)某地方性法規規定,企業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的,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某企業認為該規定與勞動法相抵觸,有權作下列何種處理?A.向全國人大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B.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C.向國務院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D.向省人大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立法法》第88、90、92條。(25.)某大學對教師甲的工資和職稱問題作出處理意見。甲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3年后,某大學根據市教委的要求,對甲反映的問題再次調查研究,形成材料后報市教委。市教委擬寫了《關于甲反映問題及處理情況》的報告,呈報省教委,并抄送甲。該報告載明:“我委原則上同意該校對甲的處理意見,現將此材料報請你委閱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報告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下列關于甲的復議申請的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A.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抄送甲,已經涉及甲的權益B.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還沒有經過上級機關批準,沒有對甲發生法律效力C.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是下級向上級的報告,是內部行為D.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是重復處理行為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的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能申請行政復議。題干中的報告載明“我委原則上同意該校對甲的處理意見,現將此材料報請你委閱示”,很明顯該報告并沒有發生效力,需要省教委的“閱示”(即閱后作出指示)。(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開始非法制造、販賣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發現了李某的違法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A.對李某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應從1997年4月起算B.公安機關不應對李某予以處罰C.李某系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罰D.若李某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李某非法制造、販賣匕首,屬于違反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對其追究行政責任,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對于《行政處罰法》而言,屬于特別法。李某非法制造、販賣匕首處于連續狀態,因此對其的追罰時效應從1998年1月開始計算。據此,A項錯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款的規定(說明:2005年8月28日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也有相同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1998年8月發現李某的違法行為的,不應對李某予以處罰。據此,B項正確。既然不得處罰,當然也就談不上從輕、減輕處罰,CD項錯誤。(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鎖對其租住的房屋進行治安檢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即離開,致使其丟失現金5000元,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取款憑單復印件、家中存有現金的同鄉證言和房東聽到其丟失現金的證言。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上述證據均系直接證據B.銀行取款憑單復印件應加蓋銀行的印章C.房東的證言必須有房東的簽名和租房協議原件D.上述證據在開庭審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上述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并沒有直接證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鎖對其租住的房屋進行治安檢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即離開,致使其丟失現金5000元”的事實,A選項錯誤。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10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B選項正確。租房協議原件與所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沒有聯系,無須提供。因此C選項錯誤。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7條第1款的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據此,D選項錯誤。(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市國土房管局對王某房屋的錯誤登記,并責令市國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登記。市國土房管局拒不執行該行政復議決定,王某有權采取下列哪一種措施?A.要求市政府責令市國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請市政府強制執行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D.對市國土房管局不作為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行政復議法》第32條第2款。(29.)兩刑警在追擊某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租了一輛出租車。出租車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毀,司機被炸傷,犯罪嫌疑人被刑警擊斃。該司機正確的救濟途徑是下列哪一項?A.請求兩刑警給予民事賠償B.請求兩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給予國家賠償C.請求兩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給予國家補償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給予民事賠償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本案中的兩刑警是在行使職權,相應的責任不應由他們直接承擔,A選項錯誤。兩刑警并沒有違法行使職權,因此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B選項錯誤。出租車被炸毀,司機被炸傷,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經去世,只能要求其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給予賠償,D選項也是不嚴密的。兩刑警合法行使職權,租用出租車,出租車被炸毀、司機被炸傷與兩刑警的職務行為有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國家對此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C選項正確。(30.)張某被縣公安局處以15日行政拘留,3個月后張某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某遂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對于張某提起的訴訟,縣法院的哪一種做法是正確的?A.以原告未經行政復議程序為由裁定不予受理B.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C.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原告拒絕變更的,裁定不予受理D.予以受理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原答案為A)。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對于一般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有法定復議前置情形的行政爭議,則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本題中,張某對縣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根據命題時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屬于法定復議前置情形的行政爭議,A為應選項;但由于全國人大已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并頒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關于被處罰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時的救濟途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新法施行后,本案中張某對縣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尋求救濟時,將不再需要經過復議程序,而是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A項錯誤,D為應選項。(31.)下列哪些國家侵權行為不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A.公安人員盤問過程中毆打劉某B.海關違法扣留張某5小時C.法院以轉移被查封財產為由錯誤拘留陳某15日D.鎮政府公布本鎮有不良嗜好人員名單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原答案為ACD)。《國家賠償法》第35條。(32.)王某懷疑其妻與其表兄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遂于某晚跟蹤其妻至劉某住所。進屋后,王發現其妻披頭散發,正在哭泣,劉某站在旁邊,王大怒,遂毆打其妻,并與劉發生爭吵。王知道劉某有百萬家財,決定抓住這個機會狠狠敲詐他一筆,于是謊稱到其父母家中解決問題,將劉某騙至其姘婦葉某的住所(當時葉不在家),并對劉某進行毆打、捆綁,反鎖屋門將劉拘禁達一天之久。劉某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承認與王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并在王的脅迫下,先后三次給家人打電話,要家人將30萬元放在某公園指定場所,劉的家人并未照辦。不久,葉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實情相告,葉未加制止,并與王某一起致信劉妻,信稱:劉某系卑鄙小人,現在我等控制之中,為示懲戒,速送3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錢到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劉妻害怕,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王。王某叫葉某去公園取錢,葉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葉某看管劉某,自己去取贓款。在王外出取錢之時,劉某哀求葉某將自己放掉,并稱王某心狠手辣,錢到手后,絕不會放過葉某。葉某恐懼,將劉某放掉,并和劉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王某。人們趕到公園時,王某早已攜款逃走。葉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A.主犯B.從犯C.脅從犯D.實行犯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綁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犯罪人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其逃脫顯著困難的,犯罪就達到了既遂狀態,而不要求行為人實際取得財物。王某控制人質之后,綁架罪就既遂。但是,由于人質一直被其控制,在人質被釋放或者解救以前,不法狀態一直持續。葉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實情相告后,葉某與王某一起致信劉妻,恐嚇被綁架人家屬,勒索財物,屬于在不法狀態持續過程中參與犯罪,應成立承繼的共犯,其行為也屬于既遂狀態。需要注意,在王某外出取錢之時,劉某哀求葉某將自己放掉。葉某因為恐懼,而將劉某放掉,并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王某,這些行為都屬于葉某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現,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33.)王某懷疑其妻與其表兄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遂于某晚跟蹤其妻至劉某住所。進屋后,王發現其妻披頭散發,正在哭泣,劉某站在旁邊,王大怒,遂毆打其妻,并與劉發生爭吵。王知道劉某有百萬家財,決定抓住這個機會狠狠敲詐他一筆,于是謊稱到其父母家中解決問題,將劉某騙至其姘婦葉某的住所(當時葉不在家),并對劉某進行毆打、捆綁,反鎖屋門將劉拘禁達一天之久。劉某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承認與王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并在王的脅迫下,先后三次給家人打電話,要家人將30萬元放在某公園指定場所,劉的家人并未照辦。不久,葉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實情相告,葉未加制止,并與王某一起致信劉妻,信稱:劉某系卑鄙小人,現在我等控制之中,為示懲戒,速送3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錢到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劉妻害怕,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王。王某叫葉某去公園取錢,葉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葉某看管劉某,自己去取贓款。在王外出取錢之時,劉某哀求葉某將自己放掉,并稱王某心狠手辣,錢到手后,絕不會放過葉某。葉某恐懼,將劉某放掉,并和劉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王某。人們趕到公園時,王某早已攜款逃走。假設王某在犯罪過程中殺害了劉某,其行為構成:A.綁架罪B.故意殺人罪C.搶劫罪D.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依照《刑法》第239條,王某若在綁架罪的犯罪過程中殺害了人質劉某,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只定綁架罪。(34.)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認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懷疑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如果鄭某將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時,江某私下用來取走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江某構成侵占罪B.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C.江某構成盜竊罪D.江某不構成犯罪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江某是非持卡人卻假借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屬于《刑法》第196條第3項所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情況,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35.)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認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懷疑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江某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B.江某構成偽造信用卡罪C.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D.應該實行數罪并罰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196條第1項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等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又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處理規則,從一重處罰,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刑法》中并無偽造信用卡罪,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所以B項排除。江某自己偽造信用卡,并進行使用,其先后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和信用卡詐騙行為,兩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目的關系,屬于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而不數罪并罰。所以,AD項排除。(36.)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認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懷疑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如果江某盜竊信用卡后,用該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江某構成盜竊信用卡罪B.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C.江某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實行數罪并罰D.江某構成盜竊罪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刑法》中并無盜竊信用卡罪,A項不應選。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又以詐騙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只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BC項不應選。(37.)某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稱鄰居何某墜樓而死,公安機關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如果此事要作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話,那么在立案階段應當查明的事項是:A.何某死亡的準確時間B.何某是跳樓自殺還是他人謀殺C.如果是他人謀殺,犯罪嫌疑人是誰D.如果是他人謀殺,作案人的動機是什么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86條。(38.)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達成調解協議。事后,甲履行了協議而乙沒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是: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B.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C.要求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D.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并判決乙賠償損失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根據《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當辜人對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BD選項錯誤。本案中的調解協議是甲乙雙方達成的,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51,能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該調解協(39.)公安局對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處罰決定后隨即執行。甲申請復議,上級公安局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甲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維持拘留決定,甲在上訴中又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安局對甲的拘留違法,應如何處理此案?A.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判令公安局賠償甲的損失B.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全案發回重審C.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宙D.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并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賠償問題另行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行訴法解釋》第70,71條。(40.)衛生防疫站對王某經營的餐館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廚師在操作間未戴帽子,備用餐具有油膩及小飛蟲,當場制作了檢查筆錄。兩天后對王某處以200元罰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衛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檢查筆錄。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A.檢查筆錄應至少有2名執法人員的簽名B.檢查筆錄應加蓋衛生防疫站的公章C.檢查筆錄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名D.法院對檢查筆錄進行審查時,制作筆錄的執法人員必須出庭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1款,《行訴證據規定》第10、15、44條。(41.)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對甲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公安局將甲帶至局內留置盤問48小時,搜查了甲的住處,扣押了搜出的現金10萬元,凍結了搜出的20萬元銀行存款,并對甲實行監視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虛假廣告、騙取學生學費為由,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解除凍結。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對甲詐騙一事作出處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何種行為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A.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B.扣押現金10萬元C.凍結20萬元銀行存款D.留置盤問48小時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根據《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第(2)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這一條款,公安機關的行為構成刑事司法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偵查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實施;(2)在《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范圍內;(3)針對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對甲的留置盤問、搜查、扣押其現金、凍結銀行存款、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公安局決定對其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ll條第l款第1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42.)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處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當事人闖紅燈的現場筆錄。該現場筆錄載明了當事人闖紅燈的時間、地點和拒絕簽名的情況,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名,也沒有其他證人簽名。原告主張當時不在現場,并有一朋友為其出庭作證。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應如何認定?A.法院可以認定原告闖紅燈B.法院可以認定原告沒有闖紅燈C.法院對原告是否闖紅燈無法認定D.法院需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認定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15條,題干中的現場筆錄盡管沒有當事人或證人的簽名,也不影響其證據效力。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71條,題干中原告朋友的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受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現場筆認定原告闖紅燈。多選題(共58題,共58分)(43.)某市某區公安分局認定趙某有嫖娼行為,對其處以拘留15天,罰款3000元。趙某不服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維持了原處罰決定。趙某提起行政訴訟。在第一審程序中,原處罰機關認定趙某有介紹嫖娼行為,將原處罰決定變更為罰款1000元。趙某對改變后的處罰決定仍不服。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處罰決定B.法院應審理改變后的處罰決定C.審理原處罰決定還是改變后的處罰決定由法院決定D.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申請撤訴的,法院應當對原處罰決定作出相應判決正確答案:B、D參考解析:。《行訴法解釋》第50條第2、3款。(44.)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A.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B.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又構成受賄罪C.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殺人D.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組織人正確答案:C、D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升格刑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這也就是中國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包容犯。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又構成受賄罪的,從一重處罰,也不實行數罪并罰,AB項排除。根據《刑法》第294條第2款,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殺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318條第2款,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組織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45.)被告人劉某,17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生效后劉某被送往當地監獄服刑,下列哪些人員有權對本案提出申訴?A.被害人溫某B.劉某的父親C.劉某的哥哥D.劉某的辯護人史某正確答案:A、B、C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82、203條。(46.)某市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后,對張某的受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后,發現指控其受賄罪的證據不足。但是該檢察院發現張某擁有小別墅一棟、私家寶馬車一部,另有近百萬元銀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檢察機關要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對張某提起公訴,需要證明下列哪些事項?()A.張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B.張某是國家工作人員C.張某的合法收入數、實際財產數以及二者之間的差距為30萬元以上D.上述C項中所指差距部分的來源情況正確答案:B、C參考解析:。實際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A項是不正確的。D項即上述C項中所指差距部分的來源情況的證明責任不是由檢察機關來承擔,而是由被告人來承擔,被告人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因此D項也不正確。(47.)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被害人,檢察機關對甲和乙提起公訴,對丙作了不起訴處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應將甲和乙作為共同被告B.應將甲、乙、丙作為共同被告C.既可以將甲和乙作為被告,也可以將甲、乙、丙作為被告D.由于只有丙有賠償能力,可以只以丙為被告正確答案:C、D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86條。(48.)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問題,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具有犯罪集團的一般屬性B.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從事的危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違法行為C.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又包括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策劃、指揮下從事的其他犯罪行為D.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正確答案:A、B參考解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刑法》第294條第2款。(49.)下列哪些情形,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而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A.國有公司經理甲將公款供親友使用B.國有企業財會人員乙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國有單位使用C.國家機關負責人丙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但未牟取個人利益D.國有企業的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私有企業使用正確答案:A、B參考解析:。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挪用公款罪必須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里的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將公款給其他自然人使用的,都屬于歸個人使用,而無須“以個人名義”與“謀取個人利益”,A項應選。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歸個人使用,而無須謀取個人利益,B項應選。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只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才屬于歸個人使用。應當指出,這里的單位,既包括私有公司、企業,也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集體公司、企業。國有企業的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私有企業使用的,按照立法解釋,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所以CD項均不能選擇。(50.)某晚,甲潛入乙家中行竊,被發現后攜所竊贓物(價值900余元)逃跑,乙緊追不舍。甲見雜貨店旁有一輛未熄火摩托車,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逃跑。次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傷,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本案應當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責任?A.搶劫罪B.搶奪罪C.盜竊罪D.故意傷害罪正確答案:B、C、D參考解析:。甲盜竊乙的財物,被發現后攜所竊贓物逃跑,財物價值較高,甲構成盜竊罪;甲在逃跑過程中,見雜貨店旁有一輛未熄火摩托車,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逃跑,屬于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構成搶奪罪;次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抓捕甲時,甲一拳將丙打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暴力行為不是在搶奪財物的當時對抓捕者實施,行為人不構成《刑法》第269條所規定的轉化搶劫,所以A項應予以排除。(51.)依據法律規定,下列關于死刑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A.對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B.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C.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D.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以判處死刑,但必須在其生育或者流產后才能執行死刑判決正確答案:C、D參考解析:。《刑法》第48、49條。(52.)甲從A地購得面值2萬元的假幣,然后攜帶假幣乘坐火車到B地。甲在車上與幾個朋友賭博時被乘警發現,乘警按規定對甲處以罰款,甲欺騙乘警,以假幣交納罰款,被乘警發現。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些罪?A.購買、運輸假幣罪B.詐騙罪C.持有、使用假幣罪D.賭博罪正確答案:A、C參考解析:。乘警按規定對甲處以罰款,甲欺騙乘警,以假幣繳納罰款,行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秩序,而不是財產權,屬于典型的使用假幣行為,而不是詐騙,B項不選。甲在車上與幾個朋友賭博時被乘警發現,根據題目的交代,乘警只是按規定對甲處以罰款,賭博行為顯然情節顯著輕微,不屬于《刑法》上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情況,賭博罪不能成立,D項不選。(53.)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并結合刑法分則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某晚潛入胡某家中盜竊貴重物品時,被主人發現。甲奪門而逃,胡某也沒有再追趕。甲就躲在胡某家墻根處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長高某路過時,發現甲行蹤詭秘,就對其盤問。甲以為高某發現了自己昨晚的盜竊行為,就對高某進行打擊,致其重傷。甲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應數罪并罰B.乙在大街上見趙某一邊行走一邊打手機,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將其手機搶走。但因用力過猛,致使趙某絆倒摔成重傷。乙同時構成搶奪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但不應數罪并罰C.丙深夜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后追趕。當丙跨上李某家院墻,正準備往外跳時,李某抓住丙的腳,試圖拉住他。但丙順勢踹了李某一腳,然后逃離現場。丙構成搶劫罪D.丁騎摩托車在大街上見婦女田某提著一個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拉皮包帶,試圖將皮包搶走。田某頓時警覺,拽住皮包帶不放。丁見此情景,突然對摩托車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帶,田某當即被摔成重傷。丁構成搶劫罪而不構成搶奪罪正確答案:A、B、D參考解析:。C項中,丙跨上李某家院墻,正準備往外跳時,順勢踹了抓他腳試圖拉住他的李某一腳,然后逃離現場。這個行為是否能夠使丙的盜竊轉化為搶劫罪?丙踹李某一腳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轉化為搶劫罪的暴力。搶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刑法》第269條規定的“暴力”應該與搶劫罪的“暴力”相當。準確解答本選項,需要注意:在轉化搶劫的場合,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程度比較高,能夠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所以程度極其輕微的暴力,不能成為盜竊轉化為搶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須在行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實施。沒有實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確意思,只是為了逃離現場而本能地“實施”有形力,不是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54.)下列幫助、教唆行為中,能獨立構成犯罪,不按共犯處理的有哪些?A.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B.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C.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D.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正確答案:A、B、C、D參考解析:。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的,構成單獨的協助組織賣淫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構成單獨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構成單獨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本身不構成新的犯罪,幫助者單獨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都不按照共犯處理。行為本身屬于教唆或者幫助行為,但是只要刑法分則將其規定為獨立的實行行為,就應獨立構成犯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共犯的規定。(55.)下列關于受賄罪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A.甲系地稅局局長,1993.年向王某借錢3萬元。1994年王某所辦企業希望免稅,得到甲的批準,王當時就對甲說:“上次借給你的錢就不用還了,算我給你的感謝費。”但甲始終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獲時,主動交代了借錢不還的事實。甲不構成受賄罪B.乙的妻子在鄉村小學教書,乙試圖通過關系將其妻調往縣城,就請縣公安局長胡某給教育局長黃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給胡某2萬元錢,胡將其中l萬元給黃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黃某構成受賄罪、胡某構成介紹賄賂罪、乙構成行賄罪C.丙為貸款而給某銀行行長李某5萬元錢,希望在貸款審批時多多關照。李某收過錢,點了點頭。但事后,在行長辦公會上,由于其他領導極力反對發放此筆貸款,丙未獲取分文貸款資金。李某雖然收受他人財物,但由于沒有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D.丁系工商局長,1995年在對趙某所辦企業進行年檢時,發現該企業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補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難以補齊的情況下,趙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貴手。丁見趙某開辦企業也不容易,就為其辦理了年檢手續,但未向趙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開辦公司,就向趙某提出:6年前自己幫助了趙,希望趙給2萬元作為丁自己公司的啟動資金,趙推脫不過,只好給錢。丁應當構成受賄罪正確答案:A、B、C、D參考解析:。A選項中甲利用地稅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王某謀取利益,同時獲得免除債務的好處,免除債務仍然屬于收受他人財物的范圍。甲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應定受賄罪。B選項中教育局局長黃某利用自己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收受他人1萬元錢,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乙是否構成行賄罪,取決于他將在鄉村小學教書的妻子調往縣城的行為是否屬于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果是不該調而調,則乙構成行賄罪,如果是該調,但不送禮、不找關系無法調動的,則乙謀求的是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罪。公安局長胡某如果在某些事項上對黃某有經濟上或人事上的制約關系,則胡某的打招呼為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為斡旋受賄行為,定受賄罪。如果沒有這種制約關系,則胡某接受乙的請托,替乙向黃某打招呼送禮的行為應認定為行賄罪的幫助犯,而不是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幫助犯的區別在于:行賄罪的幫助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行賄一方,因而其行為主要是為行賄者服務;而介紹賄賂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因而其行為主要是促成雙方的行為內容得以實現。本案中是“乙請縣公安局局長胡某給教育局局長黃某打招呼”,胡某的地位并不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為乙和黃某牽線搭橋,介紹賄賂,而是幫助乙完成行賄的行為。所以應定行賄罪的共犯。C選項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雖然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響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要求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指的是一種行為,不需要出現謀取利益成功的結果。所以李某構成受賄罪。選項D中國家工作人員丁為趙某謀取利益的原因是“見趙某開辦企業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趙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沒有權錢交易的內容,因而不構成受賄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又向趙某索要錢財的,由于主體不合格,所以不構成索賄。丁的索要理由雖然是以6年前幫助趙某的行為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約定等退休后再給錢的情況,不屬于所謂的“事后受賄”。給錢和辦事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而各自獨立。丁的兩個行為都不能構成受賄罪。(56.)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騙租到個體女司機何某的夏利出租車。當車行至市郊時,崔某持假槍搶走何某人民幣1000元,并將何某一腳踹出車外,使何某身受重傷,崔某乘機將出租車開走。本案中屬于搶劫罪法定加重情節的有哪些?A.持槍搶劫B.冒充軍警人員搶劫C.搶劫致人重傷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正確答案:B、C參考解析:。本案中崔某冒充警察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63條第6項的規定,將何某踹出車外造成重傷的行為符合第5項的規定。BC應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假槍的行為不符合第7項的規定,“持槍搶劫”必須是持有《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而不是假槍。A項不選。搶劫夏利出租車的行為也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乘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車,D項不選。(57.)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第四年,再次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2年零9個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對王某適用下列哪些制度?A.減刑B.緩刑C.假釋D.保外就醫正確答案:B、C參考解析:。對于減刑,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都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對于累犯當然也可以減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外就醫可以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保外就醫,AD項排除。(58.)下列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暴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丁持上膛的手槍闖人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正確答案:A、B、C、D參考解析:。何種事實能夠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最合理的理論是條件說。條件說認為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如果存在“無A即無B”的關系,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AC兩項中,沒有前一行為人的行為,被害人也會因為自然災害、他人的殺害而死亡,所以屬于“無A(第一個行為人的殺害行為)也有B(死亡結果)”,與條件說的公式“無A即無B”不符合,條件關系被否定,所以第一個行為人的殺害行為與最終的死亡結果之間并無因果關系,均只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AC項的判斷正確。在BD項中,犯罪發生的場所特殊,犯罪人的實行行為較為兇殘,危險性大,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走下山崖或者自己扣動扳機,都不異常,實行行為對死亡結果發生具有決定性,實行行為和被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BD項的判斷也正確。(59.)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正確答案:B、C、D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24條,A項甲屬于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B項乙基于殺人的意思對他人實施暴力,實施中止行為后,被害人沒有死亡。在意圖造成重結果,因為中止而防止該結果時,就屬于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B項錯誤。C項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犯罪已經達到既遂狀態。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出于同情,將被害人送到醫院治療,其行為屬于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現,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C項錯誤。D項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又主動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就成立犯罪中止。至于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中止行為和被害人的未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并不重要,所以D項錯誤。(60.)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處理是正確的?A.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B.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罰C.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D.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正確答案:A、C、D參考解析:。《刑法》第205—208條。(61.)依據法律規定,在管制的判決和執行方面,下列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A.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B.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C.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D.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正確答案:C、D參考解析:。根據《刑法》第38、69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AB項正確。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C項錯誤。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的是對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執行內容。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D項錯誤。(62.)甲承包經營某礦井采礦業務。甲為了降低采礦成本,提高開采量,便動員當地礦工和村民將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并許諾給他們的子女以高工資。礦工和村民紛紛將他們的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從事井下采礦作業,其中有二十余人為10一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諾的高工資未兌現,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離開礦井。甲不同意,并在礦井周圍布上電鐵絲網,雇用數十名守衛,禁止所有的礦工包括這二十余名童工離開礦井,強制他們為其采礦,其中一名年約12歲的童工因體質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為構成何罪?A.非法拘禁罪B.強迫職工勞動罪C.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D.重大責任事故罪正確答案:B、C參考解析:。甲雇用童工從事井下作業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刑法》第244條之一),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強迫包括其他礦工在內的職工勞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44條的規定,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根據第244條第2款規定,對甲應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實行數罪并罰。(63.)結合犯罪構成理論以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構成侵占罪?A.某游戲廳早上8點剛開門,甲就進入游戲廳玩耍,發現6號游戲機上有一個手機,甲馬上裝進自己口袋,然后逃離。事后查明,該手機是游戲廳老板打掃房間時順手放在游戲機上的。甲被抓獲后稱其始終以為該手機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B.乙知道鄰居肖某的8歲小孩被他人綁架,肖某可能會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贖金,即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后。某日,見肖某將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橋洞下,即在肖某離開10分鐘后,將口袋挖出,取得現金20萬元C.丙到某裝飾城購買價值2萬元的裝修材料,委托三輪車夫田某代為運輸。田某騎三輪車在前面走,丙騎自行車跟在后面。在經過一路口時,田某見丙被警察攔住檢查自行車證,即將裝修材料拉走倒賣,獲款4000元D.丁閑極無聊在一自動取款機按鍵上胡亂敲擊。在準備離開時,丁無意中觸動了一個按鈕,取款機即吐出一張100元鈔票,丁見此情景,就連續不斷地進行操作,直至取出現金l萬元,然后迅速離去正確答案:A、B、C、D參考解析:。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1)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選項A中即使該手機真的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但該手機的占有權也應歸游戲廳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沒有占有權的手機成立盜竊罪。(2)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須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項中乙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后,伺機拿走肖某塞入某橋洞下的錢財,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放在橋洞內的錢財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圍內,不屬于遺忘物。因此應認定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3)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而不屬于下位者。C項中丙(上位者)與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裝修材料,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與盜竊罪中的獲取相比具有消極性,即不是通過積極的非法行為來占有財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項中丁以積極的方式非法獲取銀行占有的錢財,屬于盜竊而不是侵占。(64.)下列與犯罪故意和共犯有關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甲一開始不知道現住自己家的張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殺人犯后仍然加以隱藏的,可以構成窩藏罪B.乙為發展公司業務而正常申請貸款100萬元。取得貸款不久,公司業務停滯,乙便將貸款轉貸牟利,不構成高利轉貸罪C.丙發現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項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萬元購買毒品,丙屬于挪用公款罪共犯D.丁(非國家工作人員)一開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賄的事實,但在行賄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時,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財物,丁構成受賄罪正確答案:A、B、D參考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C項中李四單獨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著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間。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沒有與李四共謀挪用,也沒有指使或參與策劃李四挪用,所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65.)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可因主觀目的的不同而構成下列哪些犯罪?A.偷盜嬰幼兒罪B.綁架罪C.拐賣兒童罪D.拐騙兒童罪正確答案:B、C、D參考解析:。偷盜嬰幼兒的,假如以出賣為目的,則應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錢財為目的,成立綁架罪,以自己收養或他人收養為目的的,成立拐騙兒童罪。《刑法》中沒有偷盜嬰幼兒罪這樣的罪名,所以A不應當選。(66.)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及丙的兒子丁(17歲)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乙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元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害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而沒有報警,下午7點左右準備了3萬元后送往約定地點。乙取得錢后通知甲,甲隨后與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為性質?A.綁架罪B.搶劫罪C.敲詐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正確答案:A、B、D參考解析:。甲乙二人雖口稱綁架了丁,事實上并未實施綁架行為,也沒打算綁架丁,所以不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綁架罪。甲乙并未對被害人丙的人身實施當場的暴力和脅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來強行劫取財物,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甲乙謊稱丙的兒子被綁架,以此要挾受害人丙,勒索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構成非法拘禁罪。(67.)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或者出具證明文件?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鑒定不服,要求重新鑒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鑒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正確答案:A、B、D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0、214條。(68.)甲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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