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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40
CCSA12
DB4403
深圳市地方標準
DB4403/T185—2021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范
Specificationofoperationforlabourdisputemediation
2021-08-31發布2021-10-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403/T185—2021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辦案的具體規范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
于本文件。
GB/T15418檔案分類標引規則
GB/T18894電子文件歸檔及電子檔案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勞動爭議labourdispute
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
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注:勞動爭議分為: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2
當事人partytothelabourdispute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3.3
勞動爭議調解labourdisputemediation
通過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化解勞動爭議的活動。
3.4
調解組織labourdisputemediationorganization
調解勞動爭議的專業性組織。
3.5
調解員labourdisputemediator
從事調解勞動爭議的人員。
3.6
調解系統labourdisputemediationsystem
為勞動爭議調解主管部門、調解組織、調解員提供備案管理、培訓管理、辦案管理、補貼申請管理
等功能,以及為當事人提供調解申請、案件查詢等功能的綜合性勞動爭議調解服務信息平臺。
3.7
調解案號casenumber(CN)oflabourdispute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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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組織受理案件后,用于區分各調解組織辦理案件和次序的簡要標識。
3.8
調解案卷labourdisputemediationcasefile
調解組織在依法調解勞動爭議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予以立卷歸檔、集中保管的各種
文書、聲像及其他載體的材料。
4調解組織管理
4.1調解組織設置
4.1.1設置市、區及基層調解組織。
4.1.2基層調解組織包括:
——街道調解組織;
——社區調解組織;
——企業調解組織;
——工商業園區調解組織;
——社會組織調解組織;
——個體調解工作室調解組織;
——專項項目調解組織。
注:專項項目調解組織指在建筑工程、大型活動等項目中按需要設置的調解組織。
4.1.3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區、基層調解組織的設置提供指導。
4.1.4基層調解組織應在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調解組織備案表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4.1.5新設置基層調解組織的機構應向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新增備案。
4.1.6基層調解組織的名稱、辦公地點、負責人如有變更,應向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4.1.7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示已備案的調解組織名單。
4.2調解組織命名
調解組織命名方式如下:
——區、街道、社區、企業、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調解組織名稱由“所在單位名稱”和“勞動
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室、調解委員會等)”依次組成;
示例:XX區(街道)勞動爭議調解中心、XX社區勞動爭議調解室、XX企業(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勞動爭議調
解委員會(/中心)。
——個體調解工作室名稱由“個體名”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依次組成;
——專項項目調解組織名稱由“專項項目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站”依次組成。
4.3調解組織職責
4.3.1市、區調解組織應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落實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政策、措施;
——負責本轄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隊伍、辦案標準化建設;
——負責本轄區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
——負責本轄區勞動爭議調解信息化工作,規范使用調解系統;
——負責本轄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匯總、統計、分析及上報;
——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與政策以及勞動爭議調解先進事跡與典型案例;
——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及要求的其他職責。
4.3.2基層調解組織應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本組織調解員隊伍管理工作;
——負責本組織職責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工作;
——負責本組織信息化工作,規范使用調解系統;
——負責本組織職責范圍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匯總、統計、分析及上報;
——負責落實上級交辦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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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及要求的其他職責。
4.4硬件配置
4.4.1基本要求
調解組織硬件配置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配置調解室,區、街道調解組織應單獨或通過與黨委政府綜合治理等其他平臺整合的方式配
置;
——在辦公場所對外開放的區域安裝監控系統;
——劃分專門區域配備放置檔案柜,檔案的分類標引符合GB/T15418的要求,電子檔案的管理符
合GB/T18894的要求,檔案的歸集、管理、使用、銷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4.4.2調解室
調解室應符合以下要求:
——面積不少于十平方米;
——統一懸掛調解組織標識;
——落實制度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調解組織工作職責、調解程序、調解員行為規范;
——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手冊等相關材料;
——放置調解員信息牌,包括調解員姓名、照片、調解員證編號等信息;
——配備調解辦案用桌椅,并擺放調解員和當事人標識牌;
——配備計算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4.5人員配置
4.5.1基本要求
調解組織應合理配置調解員等工作人員。
4.5.2崗位及人員設置
4.5.2.1區調解組織可設置負責人、綜合業務及調解員等崗位,可一人承擔多個崗位。
4.5.2.2基層調解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置相關工作人員。
4.5.2.3區、街道調解組織應聘任不少于3名專職調解員。
4.5.2.4社區、企業、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個體調解工作室、專項項目調解組織應聘任不少于1
名調解員。
4.5.2.5調解組織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聘任相應數量的調解員調處勞動爭議案件,近三年年均受理勞
動爭議案件數超過200件的,其聘任調解員數與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的比例不宜低于1:100。
4.5.2.6調解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法律顧問、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士參與調解。
4.6信息化管理
4.6.1市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建設調解系統,市、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調解系統對調
解組織及調解員進行備案管理、培訓管理、辦案管理、補貼申請管理等。
4.6.2調解組織應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硬件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及技術支持,
確保調解系統正常運行。
4.6.3調解組織應使用調解系統,依托信息化手段,優化勞動爭議調解服務模式與工作方式,實現調
解案件登記、案件記錄、文書制作、辦案補貼申請、檔案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操作。
4.6.4調解組織應要求調解員在調解系統上完善個人信息、辦理案件、申請辦案補貼、參加培訓、及
時錄入線下受理的調解案件信息。
4.7等級評定
市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調解組織的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制定評定條件、方法、標準、流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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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退出機制
4.8.1市、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至少每兩年對轄區內備案的調解組織實行檢查。
4.8.2企業、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個體、專項項目調解組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市、區級人力
資源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取消備案,并定期公示取消備案情況:
——硬件配置、人員配置不符合設置要求;
——因園區、企業破產、倒閉、關停、搬遷等情況導致無法進行調解工作;
——嚴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范,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4.8.3調解組織取消備案后,市、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誰備案誰負責”原則,收回取消備案
的調解組織保管的調解案卷,并要求調解員簽訂保密協議。
4.9經費保障
4.9.1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區、街道、社區調解組織的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調解組
織履行職責予以支持。
4.9.2設立調解組織的企業、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個體調解工作室、專項項目,應提供必要的經
費保障,保證工作正常開展。
5調解員管理
5.1基本要求
5.1.1調解員應未參加過邪教組織,無違法犯罪記錄,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
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5.1.2調解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一年及以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經歷,經我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并通
過考試;
——持有法律、社會工作者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及持有勞動關系協調員、企業人力資源
管理師等相關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勞動仲裁員、人民調解員、心理咨詢師、勞動法規專家
學者、律師等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5.2工作職責
調解員工作職責如下:
——接受所在調解組織指派,調解勞動爭議;
——跟進調解協議或調解方案的履行;
——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咨詢服務;
——關注本單位、本行業、本區域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所在調解組織報告;
——完成所在調解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5.3工作規范
調解員工作規范如下:
——依法調解,堅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履行居中調解職責;
——愛崗敬業,熱愛調解工作,注重業務學習,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恪盡職守,甘于奉獻;
——熱情服務,工作主動、耐心、細致、周到,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態度誠懇;
——保守秘密,不泄露調解工作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廉潔自律,不收受、索取財物或牟取不正當利益,不為當事人介紹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代理
人。
5.4人員備案
5.4.1調解員應向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調解員備案表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5.4.2調解員申請備案應滿足本文件5.1相關要求,并獲得勞動爭議調解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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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調解員備案后應在調解系統中注冊賬戶并完善個人信息。
5.4.4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示已備案調解員名單。
5.5人員聘任
5.5.1調解員應通過專職或兼職方式受聘于調解組織所在單位,聘期(含初次聘任和續聘)不少于一
年,可在聘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所在調解組織申請續聘。
5.5.2調解組織所在單位應聘任已備案的調解員,并定期公示已聘任調解員名單。
5.5.3調解員初次聘任流程如下:
a)調解組織所在單位確定調解員聘任數量、條件和方式,向社會公布;
b)調解員報名;
c)調解組織所在單位綜合考慮崗位情況、任職資格、申請人能力等條件,提出擬聘意見;
d)調解組織所在單位頒發聘書聘任。
5.5.4調解員續聘流程如下:
a)調解員提出續聘申請;
b)調解員所在調解組織對調解員在聘任期內的表現予以評估;
c)調解組織所在單位根據評估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續聘;
d)調解組織所在單位頒發聘書續聘。
5.6人員解聘
調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組織所在單位應予以解聘:
——聘任期滿不再續聘;
——未參加本文件5.8.4規定的在崗培訓;
——嚴重違反工作規范,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調解工作;
——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
5.7人員待遇
調解員可按相關規定享受薪酬待遇,按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相關管理辦法申請辦案補
貼。
5.8人員培訓
5.8.1基本要求
市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的規劃、實施與管理,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負責本轄區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的計劃與實施。
5.8.2培訓類型
調解員應按要求參加培訓,培訓類型包括:
——崗前培訓;
——在崗培訓。
5.8.3崗前培訓
5.8.3.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一年及以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經歷的人員,擬成為調解員應參加崗前
培訓并通過考試,獲得勞動爭議調解員證。
5.8.3.2崗前培訓滿足以下要求:
——培訓組織:市、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培訓形式:可采取集中脫產、網絡學習等形式;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爭議調解基礎知識、政策解讀、案例分析、辦案技巧、案例實
訓、信息系統操作、考核;
——培訓時長:不少于40學時。
5.8.4在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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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經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調解員每年應參加在崗培訓。
5.8.4.2在崗培訓滿足以下要求:
——培訓組織: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培訓形式:可采取集中脫產、網絡學習等形式;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爭議調解新政策解讀、辦案實務、典型案件分析;
——培訓時長:不少于8學時/年。
5.8.4.3調解員已參加崗前培訓的,該年度可不參加在崗培訓。
5.9等級評定
市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調解員的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制定評定條件、方法、標準、流程等。
6調解辦案
6.1工作原則
6.1.1勞動爭議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原則;
——免費原則;
——及時、靈活原則。
6.1.2調解員應遵守依法調解原則,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調解勞動爭議,依法判斷是非、責任。
6.1.3調解員應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包括調解事項、調解過程、調解協議內容等。
當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2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2.1當事人的權利包括:
——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勞動爭議調解;
——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6.2.2當事人的義務包括:
——如實陳述勞動爭議事實,不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遵守調解規則;
——不應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6.3案件管轄
6.3.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調解組織管轄。
6.3.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所在地。
6.3.3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
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6.3.4管轄權不明確的勞動爭議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由勞動合同履
行地的調解組織管轄;
——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調解組織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調解組織管轄。
6.3.5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原案件管轄。
6.3.6對于兩個以上的調解組織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申請人可選擇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6.3.7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調解組織均提起調解申請的,由最先收到調解申請的調解組織管
轄。
6.4辦案程序
6.4.1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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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按照附錄C給出的工作流程開展調解工作。
6.4.1.2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根據勞動者數量選擇符合附錄D規定的《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進行登記。
6.4.1.3勞動爭議涉及十人及以上勞動者,且就同一案件案由有共同請求的,可推舉代表參加調解,
并填寫《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員工推舉代表書》。《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員工推舉代表書》應符合附錄E
的規定。
6.4.1.4在勞動者推舉代表時,調解員應核驗所有勞動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并要求勞動者本人親筆簽
名推舉。
6.4.1.5當事人未能前往現場進行調解的,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可針對具體工作情況,采取靈活便捷
的程序受理和開展調解工作,并按本文件要求補全相關材料。
6.4.2申請
6.4.2.1申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6.4.2.2調解組織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應主動進行調解,并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
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引導申請人完整清晰地表達爭議事實、理由、時間、調解請求
和回避請求,并交申請人簽字確認。
6.4.2.3調解組織應檢查申請內容及相關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對不清晰完整的內容及材料應一次性告
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全。
6.4.2.4申請內容應包含以下信息:
——勞動者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電話、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系情況;
——用人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用工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
務和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
——案件案由;
——爭議基本情況、調解請求、回避請求。
6.4.3受理
6.4.3.1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后,對符合受理范圍及條件的,應征求另一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愿
意調解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
蓋章(或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確認),并根據需要制作《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受理通知
書》。《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受理通知書》應符合附錄F的規定。
6.4.3.2不愿調解的,調解組織應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蓋章(或
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確認),返還案件材料,并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途徑解
決勞動爭議。
6.4.3.3調解組織在收到調解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范圍或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蓋章(或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確認),
并制作《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相關經費由調解組織工作經費進行保
障)。同時,引導當事人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動爭議,并完成相關文書歸檔。《深圳市勞動
爭議調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應符合附錄G的規定。
6.4.3.4調解組織逾期作出受理與否決定或受理后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展調解的,當事人可向設置該調
解組織的機構進行反映,設置該調解組織的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6.4.4調解
6.4.4.1調解前
6.4.4.1.1調解組織應在開展調解前及時指派調解員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分別向雙方當事
人詢問爭議事實和情節,了解雙方的調解請求及其理由,必要時向有關單位征集資料、核實情況。
6.4.4.1.2調解員應全面了解熟悉案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必要時可向專家咨詢,做好案件調
解前的準備工作。
6.4.4.1.3調解員應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
6.4.4.2調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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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1調解員應介紹調解參加人的情況、調解工作原則、調解員行為規范、調解工作流程,以及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4.4.2.2調解員對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必要的審查。發現代理人資格不符合要求或相關材料不全時,
應及時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補充。
6.4.4.2.3調解員應與雙方當事人確認是否存在回避請求。
6.4.4.2.4調解員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6.4.4.2.5調解員應歸納總結,找出共同點和分歧點,在分清責任和是非的基礎上,講解有關法律法
規政策,適時提出調解建議。
6.4.4.2.6調解員應采取適當方法,靈活運用調解技巧,協調各方力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
作,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6.4.4.2.7如有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出調解的,視為調解不成功,調
解終止。
6.4.4.2.8調解員應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調解記錄欄記錄調解過程,并簽字確認。
6.4.4.3調解后
6.4.4.3.1自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但雙
方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的,可按約定延長期限,逾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或未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的,視為調解不成功,調解終止。
6.4.4.3.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員應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欄進行登記,
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手印/蓋章確認,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
雙方當事人和調解組織各執一份。
6.4.4.3.3對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涉案總金額不超過統計部門發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
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及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不涉及資金給付的案件,在爭議事實清晰、責任明
確的情況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欄可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6.4.4.3.4調解不成功的,調解組織應制作《深圳市勞動爭議終止調解告知書》,調解組織留存,并
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深圳市勞動爭議終止調解告知書》應符合附錄
H的規定。
6.4.4.3.5調解員調解成功后應完善《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案卷》《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臺
賬》并歸檔,經整理完畢后,將現場產生的非系統生成的材料上傳至調解系統。《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
案件案卷》和《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臺賬》應分別符合附錄I和附錄J的規定。
6.4.4.3.6調解員應在雙方當事人簽訂《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跟
蹤回訪,了解協議履行情況或私下和解情況并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履行情況欄登
記。
6.4.4.3.7調解組織可與勞動執法、仲裁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動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協作。
6.5置換仲裁調解書、民事裁定書
6.5.1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交《<深圳市勞動
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書》,申請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仲裁調解書。調解組織應協助做好
仲裁調解書置換申請、送達等銜接工作。《<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書》應符合
附錄K的規定。
6.5.2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置換司法確認的民事裁
定書,具體要求從其規定。
6.6案件管理
6.6.1調解組織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應根據申請人的勞動爭議調解請求確定案件案由。深圳市勞動
爭議調解案件案由見附錄L。
6.6.2調解案號的基本要素包括:
——案件代字:為承辦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組織所屬層級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表示。深圳市
勞動爭議調解案件代字見附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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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年度:為收案的公歷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案件編號:為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6.6.3調解案號應按照:案件代字+〔收案年度〕+案件編號+“號”進行編排。
6.6.4案件編號的編排規則應符合以下要求:
——同一調解組織的案件編號,按照同一收案年度內的收案順序,以順位自然數編排,用阿拉伯
數字表示;
——不同調解組織的案件編號應單獨編制。
示例:調解組織所在區和街道為寶安區沙井街道,收案年度為2020年,收案順序是1的,該案件的調解案號名稱
為:深寶勞調(沙井)〔2020〕1號。
6.6.5社區調解案號歸口于街道,采用所在街道的案件代字,案件編號為社區所屬街道同一收案年度
內的收案順序。
6.7調解案卷管理
6.7.1調解案卷制作
6.7.1.1調解組織應根據調解文件材料制作調解案卷。
6.7.1.2調解案卷材料應按以下順序整理:
a)案卷封面;
b)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c)代理人授權委托材料;
d)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e)《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f)案卷封底。
6.7.1.3制作調解案卷時應填寫調解案卷封面、封底,并符合以下要求:
——封面:案件名稱、調解案號、案件案由、處理結果、調解員、當事雙方、受理日期、結案日
期、歸檔人、歸檔日期、歸檔編號;
——封底:包括卷內目錄、借出登記。
6.7.1.4卷內文書材料只保存一份。
6.7.2調解案卷保管
6.7.2.1調解案卷保管期限為五年。
6.7.2.2調解案卷應按年度、調解案號的順序排列保管。
6.7.2.3調解案卷柜上應附有指引卡,標明存放調解案卷的年度和起止號碼。
6.7.2.4隨調解案卷保存的錄音、錄像、影片等聲像檔案,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并單獨存放
保管,防止磁化,根據調解案卷保管期限定期復制。
6.7.2.5調解組織應建立健全調解案卷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建立檢查整改記錄。
6.7.3調解案卷使用
調解組織應在保證調解案卷完整與安全的情況下,開展調解案卷的借調和查閱等使用工作,并建立
調解案卷使用臺賬。調解案卷的使用要求如下: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調解組織同意可就地查閱、復印涉及當事人本人的調解案卷,如對方當
事人同意,當事人也可查閱對方當事人案卷;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調解案卷,應列為密卷,不應被借調和查閱。確需借調和查閱的,
應經調解組織負責人批準后提供借調和查閱。
6.8統計分析和報告
6.8.1各級調解組織應定期統計匯總調解工作情況,并在下一季度首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度《深圳市勞
動爭議調解案件臺賬》和有關工作情況報所在區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6.8.2對于重大集體爭議和突發性事件,調解組織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區級人力資源主管
部門。
6.9服務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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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調解組織服務評價內容應包括辦案質量指標、辦案效率指標、滿意度指標等。
6.9.2調解組織可采用電話回訪、網上評價、媒體監督、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委托第三方機構
等方式開展服務評價,定期對評價情況進行整理并形成服務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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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錄A
(規范性)
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備案表
表A.1規定了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備案時需填寫的表格。
表A.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備案表
調解組織名稱
辦公地點
負責人聯系電話
□區□街道□社區□企業
調解組織類型
□工商業園區□社會組織□個體調解工作室□專項項目□其它
備案類型□新增□變更
1.調解室:□有□無,□獨立□非獨立,面積:平方;
2.檔案柜:□有□無;
3.標示標牌:□齊全□不齊全,缺;
硬件配置4.上墻制度:□齊全□不齊全,缺;
5.人員信息:□齊全□不齊全,缺;
6.辦公設備:□齊全□不齊全,缺;
7.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手冊等相關材料:□有□無。
1.管理、工作人員:名;
人員配置
2.調解員:名。
本調解組織謹此聲明:
此申請表所填內容真實準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如存在虛假情形,本調解組織
聲明
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設置單位意見
蓋章意見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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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附錄B
(規范性)
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備案表
表B.1規定了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員登記備案需填寫的表格。
表B.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備案表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別
畢業院校
照片
學歷專業
證件類型□身份證□其他:
證件號碼
□已獲得,直接申請備案□未獲得,現申領并申請備案
勞動爭議調解員證情況
證書編號(如有):
□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一年及以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經歷,經我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并通過
考試的人員;
□法律、社會工作者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資格證書名稱:,證書編號:);
人員類別
□勞動關系協調員、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等相關技能人員:
(資格證書名稱:,證書編號:);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勞動仲裁員、□人民調解員、□心理咨詢師、□勞
動法規專家學者、□律師、□其他人員:。
聲明:
本人承諾遵紀守法,沒有參加過邪教組織,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
個人申明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簽名:
年月日
人力資源
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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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附錄C
(規范性)
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流程
圖C.1規定了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流程。
申請人提出勞動爭議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案件申請受理欄進行登記
(10人以上同一事由同時申請的一并填寫《深圳市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員工推舉代表書》
判斷是否符合調解受理范圍及條件
符合不符合
征求另一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
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蓋章(或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制
作《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引導
當事人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接受不接受
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蓋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申請受理欄登記蓋章
章(或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并根據需要制作《深(或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返還案件材料并引導當
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受理通知書》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調解記錄欄記錄調解過程,
并簽字確認
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
制作《深圳市勞動爭議終止調解告知
書》,調解組織留存,并引導告知當
一般案件對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涉案總金額不超過統計部門發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通過法律
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途徑解決
5倍,及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不涉及資金給付的案件
在調解協議欄進行登在爭議事實清晰、責任明確的情
記,由雙方當事人簽況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經調
字、按手印/蓋章確認,解達成協議的,《深圳市勞動爭議
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欄可由雙
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調解員簽字
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完善《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卷》《深當事人遞交《<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審查確
圳市勞動爭議調解臺賬》認申請書》或申請置換司法確認的民事裁定書
回訪協議履行情況或私下和解情況協助當事人置換仲裁調解書或司法確認的民事裁定書
圖C.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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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附錄D
(規范性)
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D.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一人)模板
表D.1規定了調解員登記勞動者數量為一人時的案件相關信息及制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需填寫
的表格。
表D.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一人)
深X勞調(XXX)〔XXXX〕XX號
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勞動者入職時間離職時間聯系電話
崗位(工種)
組織
名稱
機構代碼
注冊地址用工地址
用人單位
單位聯系人職務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職務聯系電話
案□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及休息休假;□經濟補償;□賠償金;
案件案由
件□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其他。
申
請爭議基本情況:
受
理調解訴求:
欄事項登記
回避申請:
以上內容請核對無誤后簽名確認。
申請人簽名:日期:年月日
該案件及相關材料經審查,
□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應當在年月日前結案,若逾期未作出調解的,你(單位)可以就勞動爭議
事項向設置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機構反映。
□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受理情況
□不屬于法定的受案范圍;□超過法定申訴時效;□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
□經告知后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補全資料;□不符合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蓋章/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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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1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一人)(續)
(可以另附頁)
調解
記錄調解記錄
欄
調解員簽名:
年月日
調解結果□簽訂調解協議□調解不成功
雙方因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本調解組織提出申請,經本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雙方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調解協議
調解履行方式:□現金給付、□銀行轉賬、□快捷支付、□其他;履行時限:
協議申請人(簽字、按手印):被申請人(簽字、蓋章):
欄
代理人(簽字、按手印):代理人(簽字、蓋章):
調解員簽名: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蓋章
年月日
□置換《仲裁調解書》(文書編號:);
調解協議□置換《民事裁定書》(文書編號:);
履行情況□履行完畢,佐證材料(后附):
□收據/□銀行轉賬憑證/□快捷支付憑證/□其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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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兩人及以上)模板
表D.2規定了調解員登記勞動者數量為兩人及以上時的案件相關信息及制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需填寫的表格。
表D.2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兩人及以上)
深X勞調(XXX)〔XXXX〕XX號
內容請核對
崗位入職離職調解請回避
序號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無誤后簽名
(工種)時間時間求請求
確認
1
2
3
勞4
動
者5
6
7
8
9
10
案
件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申用
請人注冊地址用工地址
受
單單位聯系人職務聯系電話
理位
欄
委托代理人職務聯系電話
□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及休息休假;□經濟補償;□賠償金;□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其他社會保
案件案由
險待遇;□其他。
爭議基本情況
該案件及相關材料經審查,
□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應當在年月日前結案,若逾期未作出調解的,你(單位)可
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設置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機構反映。
□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受理情況□不屬于法定的受案范圍;□超過法定申訴時效;□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
□經告知后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補全資料;□不符合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蓋章/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16
DB4403/T185—2021
表D.2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兩人及以上)(續)
(可以另附頁)
調
解
記調解記錄
錄調解員簽名:
欄
年月日
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內容
履行情況欄
申請人/代理人
勞動者履行情文書編號
序號調解結果調解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履行時限(簽字、按手
姓名況/佐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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