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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1.040.03

A90

備案號;56986-2017DB32

江蘇省地方標準

DB32/T3335—2017

社會治理聯勤工作規范

Workspecificationsofsocialgovernancejointenforcement

文稿版次選擇

2017-12-01發布2018-01-01實施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DB32/T3335—2017

社會治理聯勤工作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社會治理聯勤工作的組織機構、工作內容、工作流程、管理要求、評價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縣(市、區)開展社會治理聯勤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026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20270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20271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21061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技術和運行管理規范

GB/T21064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

DB32/T2763-2015街道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DB32/T2763-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會治理聯勤socialgovernancejointlogistic

綜合協調相關公共服務和管理的職能部門,整合多方資源,開展統一指揮、聯合巡防、聯動處置,

及時發現、防范和依法處理社會治理中的各類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社會治理工作模式,以下簡稱

“聯勤”。

4組織機構

4.1領導機構

縣(市、區)及鄉鎮(街道)層面應分別成立聯勤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具體領導成員及職責等。

4.2指揮中心

配合聯勤工作實際情況,縣(市、區)及鄉鎮(街道)層面應分別成立聯勤指揮中心,負責聯勤工

作具體指揮、協調。

4.3工作機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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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參勤單位

4.3.1.1參勤單位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門:信訪、建工、建設、房產、公安、司法、教育、民政、

人社、物價、安監、環保、城管、交通、水利、商務、農業、衛計、市場監管、文廣、水務、國土等單

位。

4.3.1.2參勤單位根據聯勤工作的要求構建完善的部門聯勤工作體系,明確主管領導、聯絡員,配合

各級聯勤指揮中心的要求在權責范圍內開展具體執行工作。根據本單位聯勤工作職責、任務和聯勤工作

流程制定工作方案。

4.3.2鄉鎮(街道)

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科室應共同參與,建立聯勤工作機構。配合鄉鎮(街道)聯勤指揮

中心開展轄區內具體社會綜合管理事件的巡查、發現、處置、上報、反饋等工作,及時協調參勤單位共

同完成處置工作。

4.3.3村(社區)

村(社區)應建立聯勤工作站,依據DB32/T2763-2015的要求開展網格化服務和管理工作,配合參

勤單位和鄉鎮(街道)開展聯勤工作的具體執行、實施。

4.4聯勤隊伍

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聯合村(社區)建立聯勤隊伍,在鄉鎮(街道)權責范圍內開展聯勤

工作。聯勤隊伍可由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等派出機構行政力量為主體,聯合村(社區)保安、網格長、

網格員、聯勤志愿者等輔助力量組成。

5工作內容

5.1基本要求

聯勤工作應涵蓋但不限于民生服務、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環保巡查、平安法治等內容。

5.2民生服務

主要為關注和走訪弱勢群體,宣傳就業創業、勞動保障、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務政策,開

展便民服務、公益服務和志愿服務。

5.3城市管理

主要為檢查網格內市容管理、環境衛生情況,對沿街商戶違法建設管控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發現

和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

5.4公共安全

主要為掌握網格內安全生產、防汛搶險、護林防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信息,發現隱患時及時

上報,及時、全面、準確排查和處理公共安全隱患,開展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

作。

5.5環保巡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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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秸稈焚燒、施工揚塵、夜間施工及其他噪聲污染、餐飲油煙擾民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環保問題開展

巡查。

5.6社會治安

指導和組織專職、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開展治安巡邏活動,定期排查和化解網格內矛盾糾

紛,預防、發現、制止和上報各類苗頭性事件、違法犯罪行為。

6工作流程

6.1信息獲取

應包括但不限于:

a)各級聯勤指揮中心進行視頻監控巡查發現的相關信息;

b)相關參勤單位發現事件向各級聯勤指揮中心反映的信息;

c)聯勤隊伍通過網格內巡查走訪發現的問題;

d)群眾通過110報警、政務服務熱線、網絡輿情等形式舉報的信息。

6.2任務受理

6.2.1響應

6.2.1.1響應要求

對屬于聯勤工作內容的,應予以受理;對基本情況描述不清楚的應追蹤了解,對不屬于聯勤工作內

容的,若屬緊急情況的應協調調度先期處置,并指令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若屬一般情況,應抄送相

應部門處理。

6.2.1.2響應模式

6.2.1.2.1聯勤工作采用一、二級兩級響應模式。以“一級響應為主、二級響應兜底”的模式開展工

作。一級響應模式由鄉鎮(街道)聯勤分指揮中心承擔協調指揮。在一級響應模式無法處置的情況下,

啟動二級響應模式,二級響應模式由縣(市、區)聯勤指揮中心承擔協調指揮,響應流程見附錄A。

6.2.1.2.2下列情形中啟用一級響應模式:

a)聯勤隊員在巡防中發現并處置的,或根據鄉鎮(街道)聯勤指揮分中心指令要求聯勤隊員進行

處置的;

b)聯勤隊員無法處置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的;

c)需要多個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的;

d)村(社區)、鄉鎮(街道)部門組織開展集中整治的。

6.2.1.2.3下列情形中啟用二級響應模式:

a)重大突發事件、跨區域的事件、鄉鎮(街道)聯勤指揮分中心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模式的;

b)縣(市、區)級部門組織開展集中整治的。

6.2.2派發

在受理相關聯勤事務后,應分類錄入相關信息化系統進行派發、跟蹤。

6.2.3處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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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聯勤工作處置應按照職責權限和事、部件歸屬,在權責范圍內按規定的工作流程和處置時限,

及時、規范開展處置,并將處置情況、結果報各級聯勤指揮中心備案。

6.2.3.2在受理相關事務后,應密切關注處置進展;接到需要支援的匯報后,應立即調度其他網格責

任區的聯勤隊員趕赴現場共同處置。

6.2.4督辦

各級聯勤指揮中心在收到無法當場處置的匯報后,應及時指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置。并根據接報

內容,可指令多部門聯合處置,同時先行指定牽頭的職能部門予以現場協調處置。

6.3信息反饋

各級聯勤指揮中心收到聯勤隊員或處置部門的反饋結果后應作出如下反饋:

a)反饋內容能體現該工單已經得到有效處置的,準予結案;

b)反饋內容未能體現工單已經得到有效處置的,應要求重新處置并反饋;重新反饋內容仍未能體

現工單已經得到有效處置的,作為未處置處理。

7管理要求

7.1建立機制

7.1.1指揮調度機制

7.1.1.1按照一級響應模式和二級響應模式的要求,建立反應靈敏、指揮順暢、調度及時、處置規范

的聯勤指揮調度體系。

7.1.1.2各級聯勤指揮中心應配置專職指揮長和工作人員,保障聯勤指揮系統有效運行。接受各種渠

道報送的反映社會治理問題的相關信息,建立聯勤信息平臺,將相關信息分類設置、流轉、派送。

7.1.1.3縣(市、區)聯勤指揮中心應建立值守制度,能及時指令鄉鎮(街道)聯勤指揮(分)中心、

調度參勤單位到場處置,并能及時協調聯勤隊員協助配合處置。

7.1.1.4各級聯勤指揮中心應實時掌握聯勤隊員勤務狀況,跟蹤、監督參勤單位及各鄉鎮(街道)對

聯勤事件的接受、流轉、派送、處置情況。

7.1.1.5各級聯勤指揮中心應及時進行數據統計,加強信息研判,匯總工作情況,加強對聯勤工作的

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

7.1.2聯動協調機制

7.1.2.1參勤單位應建立與各級聯勤指揮中心的聯絡及工作協調機制,接受聯勤指揮中心下達的指令

并快速處置有關緊急情況。

7.1.2.2參勤單位應建立與本部門業務性質和工作量相適應的應急聯動處置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

通信聯絡和救險設備。

7.1.2.3各級聯勤工作組織應制定聯勤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集轄區內相關參勤單位會商轄區內

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解決方案。

7.1.3資源整合機制

7.1.3.1應將轄區內社會治理各類事務納入聯勤工作管理體系,廣泛發動群眾,有效整合政府各職能

部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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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2應建立聯勤指揮監控系統,最大限度將轄區內監控資源接入各級聯勤指揮中心,實現重點路

段、重點部位監控的全覆蓋,實現聯勤工作實時指揮、全時監控,對各類案(事)件能夠快速、及時、

有效處置。

7.1.3.3強化各類情報信息搜集上報工作,及時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敏感事件信息,為開展預先決

策提供資料。

7.2運行保障

7.2.1信息化建設

7.2.1.1縣(市、區)級聯勤指揮中心和鄉鎮(街道)聯勤指揮(分)中心可根據情況設置指揮調度

大廳,建立聯勤指揮調度綜合信息系統,將縣(市、區)級信息中心平臺、網絡輿情信息平臺、綜治三

級信息平臺、政務服務熱線等平臺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實現對各類案(事)件和群眾求助、投訴的統一

接受處置。

7.2.1.2可應用移動終端提高群眾參與度,接受群眾對社會治理問題的實時上報,并依托聯勤指揮調

度綜合信息系統進行流轉處理和反饋。

7.2.1.3聯勤指揮調度綜合信息系統應從政府相關電子政務網接入,各級聯勤指揮中心應配備專門的

操作人員開展相關信息操作業務。

7.2.1.4信息系統開發應符合GB/T21061、GB/T21064的規定,信息安全應符合GB/T20269、GB/T

20270、GB/T20271的要求。

7.2.2聯勤培訓

7.2.2.1縣(市、區)級聯勤工作領導機構應統籌安排參與聯勤工作的人員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7.2.2.2鄉鎮(街道)、村(社區)應配合縣(市、區)級聯勤工作領導機構的要求建立轄區內聯勤

工作的業務培訓機制。

7.2.2.3參勤單位應配合聯勤工作的要求,協助鄉鎮(街道)、村(社區)就具體的聯勤工作業務內

容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整體業務素質。

7.2.3經費保障

應根據聯勤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從財力、物力上保障聯勤工作有效運轉。

7.2.4宣傳推進

7.2.4.1鄉鎮(街道)、村(社區)及參勤單位應開展對聯勤工作的總結宣傳,對先進的經驗和做法

依托媒體開展多種方式宣傳,擴大聯勤工作社會影響力。

7.2.4.2通過建立示范典型,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8評價考核

8.1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本標準第4章涉及的有關機構和組織。

8.2考核原則

考評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群眾認可的原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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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考核內容

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a)組織架構建設;

b)工作機制建設;

c)保障體系建設;

d)工作規范;

e)社會影響及工作成效;

f)群眾評價。

8.4考核方法

可成立聯勤工作考核小組,建立具體的考核評分細則。可通過信息化系統檢查、問卷調查、電話抽

查以及實地巡查、聽匯報等方式開展考核,從聯勤工作的規范程度、運行質量、實際效果等方面綜合評

分。

6

DB32/T3335—2017

A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聯勤工作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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