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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73.040

CCSD20

14

山西省地方標準

DB14/T2976—2024

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煤礦

2024-01-17發布2024-04-15實施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4/T2976—2024

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煤礦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山西省煤炭行業綠色礦山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

減排、科技創新與煤礦智能化、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內煤礦的綠色礦山建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8196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的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T13306標牌

GB1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18597危險廢棄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21522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

GB/T28754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導則

GB29444煤礦井工開采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29445煤炭露天開采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T31356商品煤質量評價與控制技術指南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97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

GB50215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

GB51078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范

GB51214煤炭工業露天礦邊坡工程監測規范

GB51289煤炭工業露天礦邊坡工程設計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1010選煤廠安全規程

HJ446清潔生產標準煤炭采選業

HJ651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

DZ/T0315煤炭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

DZ/T0374綠色地質勘查工作規范

TD/T1036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TD/T1070.1礦山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第1部分:通則

TD/T1070.2礦山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第2部分:煤炭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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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礦區

本文件所指礦區,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煤炭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

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

綠色礦山

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

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礦山開發治理方案

煤礦企業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研發及技改投入

煤礦企業開展研發和技改活動的資金投入。研發和技改活動包括科研開發,技術和知識產權引進,

技術創新、改造和推廣,設備更新,以及科技培訓、信息交流、科技協作等。

4總則

4.1煤礦企業應當依法辦礦、依法納稅、依規繳費、誠信經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產業政策、

行業準入條件以及強制性標準、規范等要求,及時、準確填報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

4.2煤礦企業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因礦制宜的原則,實現煤炭

資源開發全過程的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企業文化和企地和諧等統籌兼顧、全面

發展。

4.3煤礦企業應當以人為本,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4.4煤礦企業應當依靠科技進步、鼓勵科技創新、建設環境友好型礦山,推行清潔生產、推進綠色礦

山建設高質量發展。

4.5新建、改擴建煤礦應根據本文件建設,生產煤礦應根據本文件進行升級改造。綠色礦山建設應貫

穿設計、建設、生產和閉坑全過程。

5礦區環境

基本要求

5.1.1煤礦功能分區布局合理,礦區應綠化、美化,整體環境整潔美觀。

5.1.2煤炭生產、運輸和貯存等管理規范有序。

礦容礦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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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煤礦各功能區所處位置應符合相關規劃,不應在規定禁止、限制開采范圍內,周邊安全距離應

符合相關要求,資源開發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防洪安全相協調。

5.2.2煤礦按生產區、輔助生產區、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務區和生態區等功能分區,各功能區應符合GB

50187規定,并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5.2.3煤礦各功能區地面運輸、供水、供電、衛生、環保等配套設施應齊全;生產區設置操作提示牌、

說明牌、線路示意圖牌、警示牌等標牌,標牌應符合GB/T13306規定;各場地需要警示安全的區域應

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14161規定。

礦區綠化

5.3.1煤礦各功能區整體環境應整潔美觀,與周邊自然景觀相協調??删G化面積應全部綠化。

5.3.2露天煤礦應對排土場、終了邊坡進行治理、復墾和綠化,主運輸通道應進行路面硬化,設置專

門人員對道路進行定期維護,道路兩側應因地制宜設置隔離綠化帶。

6資源開發方式

基本要求

6.1.1煤礦建設和開采活動應與環境保護、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

擾動和破壞,選擇資源節約集約型、環境友好型開發方式。

6.1.2煤礦開拓開采方案應遵循“安全、高效、經濟、節能、環保和充分利用資源”的原則,做到保

護性開采、綠色開采、合理開采。

6.1.3應選用資源利用率高、廢物產生量少、對生態破壞小的采礦技術、工藝與裝備。

6.1.4應貫徹“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及時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復墾礦山占用土地

和損壞土地。

開發方式及生產布局

6.2.1新建、改擴建煤礦設計應符合GB50215(井工)和GB50197(露天)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

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等相關規定;工業場地

及井口位置的選擇應堅持少占地、少壓資源、減少生態破壞的原則;改擴建煤礦應優先合理利用原有井

筒及生產系統。

6.2.2煤礦開拓開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和山西省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政策。

6.2.3煤礦應嚴格執行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方案,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及超能力生產。

開采方法與工藝

6.3.1應選擇國家和山西省鼓勵、支持和推廣的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開采技術和工藝。

6.3.2煤礦開采方法與工藝應按GB50215(井工)和GB50197(露天)的規定執行,并符合山西省

現行的相關技術政策。

6.3.3開拓方式宜綜合考慮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水平、生產建設能力和生態環境特征

等因素。

6.3.4煤礦采煤工作面應規范化布置和回采。

6.3.5煤礦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綜合機械化程度應達到100%,智能化程度符合山西

省煤炭行業相關規定。

6.3.6露天煤礦邊坡工程的設計、施工、穩定性評價、監測和治理應符合GB51214和GB51289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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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減排保護性開采技術

6.4.1應遵循礦區煤炭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條件,選擇資源利用率高、廢物產生量小、水重復利用率

高,且對礦區生態破壞小的減排保護開采技術。

6.4.2對于村莊壓煤開采情況,在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基礎上,應堅持“先搬遷、后開采”的原則,

切實保護采煤塌陷區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6.4.3減排保護性開采技術一般包括充填開采、保水開采、共伴生資源共采(煤與瓦斯共采)等,因礦

制宜推廣采用無煤柱、小煤柱開采技術。

6.4.4充填開采區域的選擇及充填開采方案應與礦山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方案有機結合。充填材料宜

選用固體、膏體和高水、超高水材料等,優先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空區。

6.4.5保水開采宜采用充填、留設防水煤(巖)柱等技術,最大限度地減輕煤層開采對水資源的破壞。

回采率

6.5.1井工煤礦采區回采率應符合GB50215規定,分別見附錄A中表A.1,且應不低于開發利用方案

設計限值。

6.5.2露天煤礦資源回采率應符合附錄A中表A.2限值。

7資源綜合利用

基本要求

煤礦企業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綜合開發利用共伴生礦產資源,科學利用固

體廢棄物、廢水等,發展循環經濟。

選煤

7.2.1原煤入選率應達到90%及以上,煤礦應配套建設選煤廠或中心選煤廠。

7.2.2應根據不同的煤質,選用先進適用的選煤設備和工藝,實現煤炭資源清潔高效利用。

共伴生資源利用

7.3.1工業品位達到可利用要求的共伴生資源,宜利用煤礦生產系統進行回收。對于受當前開采技術、

經濟條件或生態保護等因素影響,暫時不宜或不能開發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宜優先保護,并根據需要,經

嚴格論證和批準后,進行有序開發。

7.3.2宜推進煤系鋁土礦、鐵礦、耐火黏土、高嶺土(巖)、硫鐵礦等共伴生礦產精深加工產業發展,

減少資源浪費。宜對與煤共伴生的鎵、鍺等資源開發利用。

7.3.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宜采用地下抽采、地面鉆井抽采的煤與瓦斯共采技術。推進煤礦瓦

斯安全利用、梯級利用和規?;?。煤層瓦斯(煤層氣)的利用應按GB/T28754的規定執行,利用

率應符合附錄B中表B.1限值。

7.3.4宜對露天煤礦剝離體中砂石土礦資源綜合利用。

固體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7.4.1對煤矸石等固體廢棄物應通過資源化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利用,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85%

及以上。

7.4.2煤矸石等固體廢棄物的堆存應分類處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自燃措施,處置率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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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露天開采的礦山剝離表土、排放廢渣應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相關規定,處置率達到100%。

7.4.4煤礦企業辦公、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處置應符合環保、安全等部門相關規定,鼓勵資源循環

利用。

礦井水利用

7.5.1礦井水應設計科學、合理、經濟、有效的利用方案,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

理處置,處理達標率達到100%,礦井水利用率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7.5.2應實施礦井水資源利用工程,優先用于煤礦建設、生產用水,消防用水,綠化用水,電廠用水

等。

熱能利用

宜充分利用井下熱能和生產余熱,推進礦井地熱能資源綜合利用,改善礦山能源利用結構。

8環境保護

基本要求

8.1.1煤礦企業應貫徹“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及時治理礦山環境,復墾礦山損毀土地。

8.1.2煤礦企業應執行礦山開發治理方案,實施治理修復和礦山環境監測,并足額繳納礦山環境治理

恢復基金和土地復墾保證金。按計劃完成礦山環境保護、修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監測、管護等目標任務。

地質環境保護

8.2.1查清礦區地質災害,包括地面塌陷、地裂縫、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避免或減少采礦活動對

地質環境的破壞。

8.2.2消除邊坡地質安全隱患,包括消除危巖體、裂縫、沉陷、崩塌、滑坡等隱患,并進行邊坡修整。

8.2.3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與管護,包括地質安全隱患、地形地貌景觀、含水層監測、地表變形等的

監測與管護。

土地復墾

8.3.1煤礦開采過程中應及時開展土地復墾,恢復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實現土地可持續利用。土

地復墾質量應符合TD/T1036的規定。

8.3.2礦區耕地復墾面積不得少于破壞耕地面積,復墾耕地質量不得低于破壞耕地的質量,耕地復墾

宜原位復墾。

生態環境保護

8.4.1煤礦企業應對采煤破壞的森林、灌叢和草地等生態系統進行修復治理,對礦區生物多樣性進行

合理保護。

8.4.2按照國家和山西省的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高質量完成礦區荒山造林綠化、道路綠化以及各場地

的綠化。

環境監測

8.5.1煤礦企業應配備環境監測的專職管理人員和監測人員,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8.5.2應建立動態監測體系,對生態環境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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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質、環境和生態動態監測體系與地質災害應急預警機制,消除安全隱患,監測生態環境。具

體要求如下:

a)應對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噪聲、粉塵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實行動態監測。

b)應對空氣、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環境、地面變形及地質災害實行動態監測。

c)應對復墾區土地損毀情況、穩定狀態、復墾質量等實行動態監測。

d)應對地表植被和生態修復效果實行動態監測。

9節能減排

基本要求

煤礦企業建立煤礦生產全過程能耗管理體系,通過采取節能減排措施,實現清潔生產。

節能降耗

9.2.1應建立煤礦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制定相應節能措施,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和

水耗,井工煤礦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符合GB/T29444的要求,露天煤礦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符合GB/T

29445的要求。

9.2.2應開發利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

藝和設備;宜合理利用太陽能和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綜合利用煤層氣等伴生資源。

9.2.3應改進井下支護工藝,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因礦制宜采用科學合理的支護工藝,推廣錨網錨

噴支護技術,節約鋼材使用量。

廢氣、粉塵、噪聲排放

9.3.1瓦斯排放限值指標應符合附錄B表B.2的要求。

9.3.2井工煤礦宜對煤層含水性、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進行技術評估,在此基礎上,

因礦制宜選取科學合理的防塵技術。

9.3.3露天煤礦應設置有專門的加水站(池),在鉆孔、破碎作業和裝卸過程中應進行噴霧降塵。

9.3.4煤礦開采過程中應建立防塵灑水系統并正常運行;建立生產性粉塵監測系統,煤礦作業場所粉

塵排放濃度應符合附錄D表D.1的要求。

9.3.5煤炭儲運、破碎、篩分、轉載、外運應采取封閉和降塵措施,其無組織顆粒物排放應符合GB20426

核定限值。

9.3.6煤礦應配備噪聲測定儀器,定期對井工煤礦的通風機、提升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巖機、

主排水泵等,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等,選煤廠的破碎機、篩分機、空壓機等設備進行

噪聲監測,噪聲排放限值應符合附錄D表D.2的要求。

污、廢水排放

9.4.1煤礦工業場地應實施雨污分流,建設專用排水溝和沉淀池,收集地表徑流和淋溶水等,經沉淀

處理后達到國家和山西省相應標準規定排放或利用,宜優先循環用于綠化、灑水抑塵等;貯煤場、煤矸

石臨時堆放場所應建有雨水截(排)水溝。

9.4.2礦井水應全部進行污水處理,處理后宜全部回用,如確需排放,應處理后達到地表Ⅲ類水標準;

污水處理末端應建設污水指標監測系統。

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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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應優化采煤、洗選技術和工藝,加強綜合利用,減少煤矸石、煤泥等固體廢棄物的排放。

9.5.2露天煤礦表土堆放場應布置合理、堆存有序,方便回用;剝離物(土、巖)宜進行資源綜合利

用,減少固體廢棄物的堆存量和占地面積。

9.5.3煤礦及選煤廠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臨時性堆放場選址應符合生態環保規定。

9.5.4煤礦應規范處置危險廢棄物,在危險廢棄物貯存設施選址、建設、運行管理和污染控制等方面

應符合GB18597的要求。

9.5.5應建設車輛清洗系統,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

10科技創新與煤礦智能化

基本要求

10.1.1建立科技研發隊伍,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礦山綠色發展。

10.1.2建設智能化煤礦,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的深度融合。

科技創新

10.2.1加強科技創新,建立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開展關鍵技術研究,改進工藝技術水平。

10.2.2宜建立科技研發隊伍,配備專門科技人員,宜與相關科研單位進行合作,開展支撐企業綠色發

展的關鍵技術研究,不斷改進工藝技術水平,推廣轉化科技成果,推動產業綠色升級。

10.2.3研發及技改投入應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

煤礦智能化建設

10.3.1將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引入煤礦智能化建設,實現生產、監測監控等子系統的集

中管控和信息聯動。

10.3.2宜建立礦山地理信息系統。

礦山地理信息系統應具備如下功能:

a)具有地質、測量、水文、采掘工程、瓦斯地質等各類圖紙數字化管理系統。

b)實現礦井資源儲量、可采煤層、斷層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工程地質、探放水等動態

化管理,指導優化礦井安全高效綠色建設與生產。

c)創建高精度三維地質模型,自動優化開采提供地質保障,實現數據與模型的雙向聯動。

10.3.3應對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壓風、供配電及地面等生產系統進行配套建設改造,統籌推進

各系統智能化。

10.3.4煤礦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程度達到70%及以上。

11企業管理和企業形象

基本要求

11.1.1應建立產權、責任、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企業管理制度。

11.1.2應建立綠色礦山組織機構,指定部門、人員負責綠色礦山建設及運營工作,將綠色礦山建設考

核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企業文化

11.2.1應建立以人為本、創新學習、行為規范、高效安全、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的企業文化。

11.2.2企業發展愿景應符合全員共同追求的目標,企業長遠發展戰略和職工個人價值實現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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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健全企業工會組織,并切實發揮作用,豐富職工物質、體育、文化生活,加強對職工及其家庭

的人文關懷,企業職工滿意度應不低于80%,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應達到

100%。

11.2.4應建立企業職工收入隨企業業績同步增長機制。

企業管理

11.3.1應建立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到位。

11.3.2應推行礦山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資源儲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現礦山管

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11.3.3各類報表、臺賬、檔案資料等應齊全、完整、真實、規范。

11.3.4生產標準化建設應達標。

11.3.5應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參加綠色礦山培訓,培訓計劃明確,培訓記錄清晰;建立綠色

礦山管理體系,配備專(兼)職人員,落實綠色礦山建設任務。

11.3.6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并落實建設資金。

企業誠信

11.4.1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應履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義務,公示

公開相關信息。

11.4.2應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等危機事件緊急應對機制,在企業網站等易于公眾訪

問的位置披露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當地民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

企地和諧

11.5.1應構建企地和諧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宜通過創立社區發展平臺,構建長效

合作機制,發揮多方資源和優勢,建立多元合作型的礦區社會管理共贏模式。

11.5.2應建立礦區群眾滿意度調查機制,宜在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方面提供支持,積極

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提高礦區群眾生活質量,促進企地和諧。

11.5.3與礦區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建立磋商和協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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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規范性)

煤炭資源回收率指標取值

表A.1采區回采率取值

煤厚采區回采率稀缺煤種采區回采率

<1.3m≥85%≥88%

1.3~3.5m≥80%≥83%

>3.5m≥75%≥78%

注1:表中指標取值選自國土資源部[2012]23號《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注2:表中稀缺煤種指標取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表A.2露天煤礦資源回收率取值

厚煤層(>10m)97

露天煤礦煤層綜合資源回采率(%)中厚煤層(3.5~10m)95

薄煤層(<3.5m)93

注:表中指標取值選自國土資源部[2012]23號《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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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錄B

(規范性)

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率及排放限值

表B.1煤層氣(煤礦瓦斯)等級劃分、利用范圍和利用率

級別甲烷含量,%,V/V利用方式利用率

一級≥90可優先考慮用于工業原料、車用燃氣、工業及民用燃料等不低于80%

二級≥50-90可優先考慮用于工業原料、工業及民用燃料、發電等不低于60%

三級≥30-50可考慮用于工業及民用燃料、發電等不低于40%

四級<30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考慮用于發電等鼓勵利用

注1:表中的煤層氣(煤礦瓦斯)不包含甲烷含量≤0.75%的風排瓦斯。

注2:表中的煤層氣級別、甲烷含量、利用方式及利用率選自GB/T28754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導則。

表B.2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限值

受控設施控制項目排放限值

煤層氣禁止排放

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

高濃度瓦斯(甲烷濃度≥30%)禁止排放

煤礦瓦斯抽放系統低濃度瓦斯(甲烷濃度<30%)-

煤礦回風井風排瓦斯-

注:表中的受控設施、控制項目、排放限值選自GB21522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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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錄C

(規范性)

礦井水利用率

表C.1礦井水利用率

水資源短缺礦區100

一般水資源礦區≥90

礦井水利用率(%)

水資源豐富礦區(其中工業用水)≥80(100)

水質復雜礦區≥70

注:引自HJ446清潔生產標準煤炭采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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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錄D

(規范性)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D.1煤礦作業場所有害組分濃度限值

3

時間加權平均允許濃度(mg/m)

粉塵種類游離SiO2含量(%)

總粉塵呼吸性粉塵

煤塵<1042.5

10≤~≤5010.7

矽塵5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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