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_第1頁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_第2頁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_第3頁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_第4頁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

GB10827-1999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11-23批準2000-06-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IS03691:1980《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修訂GB10827—1989《機動

工業車輛安全規范》。

本標準與國際標準IS03691:1980的差異:

——第1章中刪除了對“必須”和“應”兩個詞的解群內容。

——第2章中用GB/T6104—1985代替IS005053—1:1980。用“機動工業車輛的術語、

分類和定義按GB/T6104的規定”代替IS03691:1980中第3章的內容。

——第2章和4.2.1中刪除了IS01214-lo

——第2章和6.1中用IS01074:1991代替IS01074:1975。

——第2章和6.2中用GB/T5142—1985代替IS031844:1974。

——第2章和6.3中用ISO5766:1990代替IS05766:1978。

——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8379:1998。

——第2章和6.7中用ISO5767:1992代替IS05767:1978。

-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6292:1996代替ISO6292T:1981和IS06500:1980。

——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7593—1987代替ISO3287:1978。

-----第2章和11.1.1.3中用613/75182—1996代替TS02330:1974c

——第2章和12.2中用IS06055:1997代替IS06055:1979。

----增加了8.5.1.4.1c)。

-在11.1.1.1中埴加:鏈條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o

——在11.1.1.2中增加:貨叉的自然下滑量在lOmin內不得大于lOOmmo

——刪除了附錄A和附錄B。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10827—1989。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林德-廈門叉車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叉車總廠、大連叉車總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兵、黎士剛、陶佳紅、許春洋、馬適賢。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標準化團體(ISO成員團體)的全球性組織。各項國際

標準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過ISO各個技術委員會完成的,對已建立技術委員會的某一項議題

感興趣的每一個成員團體均有權派代表參加該技術委員會。一些與ISO有聯系的官方的和非

官方的國際組織也可參與此項工作。

技術委員會已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在未得到ISO理事會同意將其作為國際標準之前,

應分發至各成員團體進行投票表決。

國際標準IS03691由IS0/TC110工業車輛技術委員會起草。

IS03091第二版包含附錄1:1978和附錄2草案,它們分別于1977年1月和1978年10

月被分發給各成員團體。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IS03691:1977。

第二版的全部內容得到下列國家的成員團體投票通過:

奧地利荷蘭瑞典比利時波蘭瑞士捷克斯洛伐克

羅馬尼亞美國法國南非蘇聯印度西班牙南斯拉夫

附錄1:1978得到下列國家成員團體的通過:

巴西聯邦德國新西蘭保加利亞意大利土耳其

丹麥日本芬蘭朝鮮

附錄2草案得到下列國家成員團體的通過:

丹麥日本墨西哥英國

下列國家的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IS03691的第一版或1975年分發給各成員團體的附錄

1和附錄2:

聯邦德國日本新西蘭英國

下列國家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附錄1:1978:

澳在利亞英國

下列國家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附錄2草案:

澳大利亞聯邦德國新西蘭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工業車輛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維護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來搬運、推頂、牽引、起升、堆垛或碼放各種貨物

的動力驅動的機動工業車輛。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

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5142—198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車穩定性試驗(idtIS03184:1974)

GB/T5182—1996?叉車貨叉技術要求和試驗(idtIS02330:1995)

GT/T6104—1985,機動工業車輛名詞術語(neqIS05053—1:1980)

GB/T7593—1987機旬工業車輛控制符號(eqvIS03287:1978)

IS01074:1991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試驗

IS01084:1975工業用牽引車定義及額定能力

IS05766:1990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穩定性試驗

IS05767:1992工業車輛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附加穩定性試驗

1S06055:1997乘駕式高起升車輛護頂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1S06292:1996機動工業車輛和牽引車制動器性能和零件強度

IS08379:1998越野叉車穩定性試驗

3術語、分類和定義

機動工業車輛的術語、分類和定義按GB/T6104的規定。

第一篇機動工業車輛制造廠應遵守的安全規范

4額定能力

機動工業車輛的額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規定的條件下,車輛正常運行或起升的最

大載荷。它是根據車輛各個零件的強度和本標準第6章中所規定的穩定性要求和試驗確定

的。

4.1固定平臺搬運車

固定平臺搬運車的額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業條件下,車輛能運載的在

載貨平臺上均勻分布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載重量。

4.2高起升車輛

4.2.1平衡重式叉車

平衡重式叉車的額定能力是指門架處于垂直狀態時,在標準載荷中心距D(D11和Dv)

的條件下,車輛能起不到3.3川口寸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DH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離;Dv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水平段上表

面的垂直距離。

當額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時,DH=Dv=400mm;當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

5000kg時,DH=Dv=500min;當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時,

DH=Dv=600mmo

注:當額定起重量為1000kg時,允許DH=DV=400mm;當額定起重量為5000kg時,允

許DH=DV=500mmo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車,以最大起升高度時的最大起重量作為額定起重量;起升高

度大于3.3m的叉車,以起升3.3m時的最大起重量作為額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最

大起重量稱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前移式叉車和插腿式叉車

前移式叉車和插腿式叉車的額定能力是指在標準載荷中心距【)、門架垂直、貨叉水平條

件下,起升3.3m高時,車輛能正常運載和起升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標準我中心距D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離。D必須為400mm.500mm

或600mmo

4.2.3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

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的額定能力是指車體寬度大于貨叉(或平臺)寬度,但不超過

690mm,起升高度為2.5m時:或車體寬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為3.3m時,車輛能正常運

載和起升標準載荷中心距為D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標準載荷中心距D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又垂直段前表面或平臺安裝面的水平距離。D必須

為400mm>500mm、或為0mm。

4.2.4揀選車

4.2.5側面式叉車

4.3低起升車輛(托盤搬運車、平臺搬運車和非堆垛跨車)

低起升車輛的額定能力是指車輛能運載的均勻分布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載重量。

4.4牽引車

牽引車的額定能力按IS01084:1975中第3章的規定。

4.5可拆卸式屬具

可拆卸式屬具的額定能力是指在規定載荷中心距和規定的正常作業條件下屬具能搬運

的最大載荷。

5標牌

5.1機動工業車輛

每臺機動工業車輛在出廠時,必須在車輛的顯著位置裝有永久固定的標牌,上面必須注

明車輛在出廠時的狀況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跡標明下列內容:

5.1.1內燃車輛

a)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廠的商標:

b)產品名稱與型號;

O制造日期或產品編號;

d)作業狀態下,無或時自重。如平衡重式又車自重,包括貨又,但不包恬可拆卸式屬

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對于高起升車輛和低起升車輛,是指在規定載荷中心距條件下,承載裝

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對于固定平臺搬運車,是指額定載重量:對于牽引車,是指額

定牽引力)。

512電動車輛

a)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廠的商標;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作業狀態下,無或時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車自重,包括貨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屬

具的重量;

d)作業狀態下,無或時口重。如平衡重式叉車口重,包括貨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屈具

的重量;

e)’最大能力(一對于高起升車輛和低起升車輛,是指在規定載荷中心距條件下,承載

裝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對于固定平臺搬運車,是指額定載重量;對于牽引車,是指

額定引力)。

f)無載、無蓄電池時的車輛自重;

h)允許的最大和最小蓄電池重量;

g)車輛電氣系統中蓄電池的額定電壓。

5.1.3帶有前端屬具的車輛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內容,標牌中還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a)屬具名稱及型號

b)無貨叉但裝有屬具的車輛,在無載作業狀態時的自重;

c)裝有屬具的車輛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

1允許在標牌上注明制造廠規定的額定能力。

2如果要求,車輛的承載能力可以在獨立的標牌上注明。

3如果屬具不是通過廠家而是通過銷售商購入的,則銷售商有責任在車上另外附加一個

標牌,上面標有銷售的名稱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內容。

5.2可拆卸式屬具

每一可拆卸式屬具必須帶有包括下列內容的單獨的標牌:

a)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制造日期或產品編號;

d)屬具重量和從屬具安裝面到屬具重心的距離;

e)屬具的額定能力,

注:標牌上還必須注明下列內容:

“警告:屬具的實際載荷可能受到車輛能力的限制,”

5.3電動車輛蓄電池

牽引蓄電池必須帶有標明下列內容的標牌: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制造日期或產品編號;

d)額定電壓;

e)5h放電率時的容量(Ah);

f)重量。包括在作業狀態時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電池重量也可標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處附近。

54特殊用途

如果車輛在非正常作業條件下使用,必須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上固定一個耐久性標牌,上

面必須標明下列內容:

a)特殊使用條件的規定;

b)特殊使用條件下車輛的能力。

6穩定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機動工業車輛必須符合6.1~6.7中所規定的穩定性試驗方法的要求。制定這些試驗方

法的目的在于確保起升工業車輛在正常條件下正確操縱時,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制造廠必須

在投產車型的樣機上進行穩定性試驗。

6.1平衡重式叉車

按IS01074的規定。

6.2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和插腿式叉車(步行式及乘駕式)

按GB/T5142的規定。

6.3托盤堆垛車與平臺堆垛車(步行式及乘架式)

按IS05766的規定。

6.4揀選車

6.5側面式叉車

6.6越野叉車

按IS08379的規定。

6.7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的車輛

按IS05767的規定。

注: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的車輛除了要按照IS05767做附加穩定性試驗之

處,還必須做在正常條件下的穩定性試驗。

7制動器性能

在機動工業車輛上安裝的制動器必須達到IS06292中規定的性能要求。

8運行方向控制

8.1總述

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動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應。這類控制有時稱為“方向性”,即控制

動作的方向與車輛或附件所需的運動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進”和“倒退”顯然很容易

實現“方向性”控制。

另一類控制動作的方向性則不太明顯,必須經過仔細研究和試驗以確定人的最自然反

應。對操縱裝置最適宜的控制動作和位置做出規定,是為了在此方面能統一做法。

另外,還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隨意規定。但是,只有在仔細

研究后表明這一控制動作確無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許采用隨意規定的方法。遇到此種情

況時,建議通過制定標準來形成統一的規定。

8.2車輛前端和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

821車輛前端

車輛前端就是在圖1?圖18中靠近箭頭的一端。

8.2.2車輛后端、左側和右側

車輛后端、左側和右側與8.2.1中所給的定義一致<

8.2.3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

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是圖1?圖18中箭頭所指的方向。圖示均為車輛的平面圖。

8.2.3.1坐架式車輛

8.2.3.1.1向前進方句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a)平衡重式叉車(圖1);

b)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又伸縮)(圖2);

c)調車用牽引車(窗3)。

圖1

圖2

c>

8.2.3.1.2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駕駛員側坐(圖4);

b)前端控制的牽引車(圖5);

c)后端控制的牽引車(圖6);

d)固定平臺搬運車(圖7)。

圖5

8.2.3.2站駕式車輛

8.2.3.2.1中間位置控制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平衡重式叉車(圖8)。

8.2.3.2.2后端控制

8.2.3.2.2.1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a)平衡重式叉車(圖9);

b)插腳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圖10).

t>

圖9

c>

圖10

8.2.3.2.2.2向前進方向運行時教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駕駛員側向站式操縱(圖11);

b)平臺堆垛車或平臺搬運車(圖12、圖13);

圖12

c)固定平臺搬運車(圖14);

d)揀選車(圖14aM

圖14a)

8.2.3.3步行式車輛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托盤搬運車(圖15);

b)平臺堆垛車或平臺搬運車(圖16);

c)平衡重式叉車(國17);

d)牽引車(圖18)。

圖15

圖16

圖18

8.3轉向操縱

8.3.1乘架式車輛的轉向

a)所有轉向操縱裝置必須限定在車輛外輪廓線之內加以防護,以免在車輛經過障礙物、

墻壁以及立柱等物體時,駕駛員因操縱轉向裝置而受到損傷;

b)在必須由一只手完成轉向操縱的場合,為了安全操作必須裝有轉向手把。此手把必

須裝在方向盤的周邊內并采取措施以防駕駛員的手受到損傷;

c)在使用中產生轉向沖擊時,該沖擊力傳遞到方向盤時,必須將其限制在駕駛員的手

或臂不受損傷的限度內;

d)在采用方向盤和手把的場合,必須設計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盤自轉的危險

性減至最低程度,或者轉向機構必須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盤的自轉。

e)建議如采用轉向手把時,其形式為駕駛員以手把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盤周邊之

內。

8.3.1.1方向盤

8.3.1.1.1在駕駛員面向車輛正常運行線路,采用方向盤(水平、傾斜或垂直的)轉向

的所有車輛中,順時針轉動方向盤必須使車輛在向前進方向運行時右轉彎(圖19,圖I9a))o

圖19

圖19a

注:在&2.3.1.2a)和8.2.3.2.2中指出的各種型式的車輛,有相當數量與上述標準

規定的轉彎方向相反,這類車輛在將操縱裝置的功能和操縱方式標明后仍可使用。

8.3.1.1.2在駕駛員面對方向與車輛的正常運行路線成直角,并用方向盤(水平、傾斜

或垂直的)轉向的所有車輛中,順時針方向轉動方向盤時,后端載貨的車輛向前進方向運行

時必須順時針方向轉彎(8.3.1.1.1中的注也適用于本條)(圖20,圖20a))。

圖20

圖20a

8.3.1.2轉向操縱桿_n

1瑞露豁囂囂囂轉囂露桿在水平面內轉動,而且其中間位置與車輛的

縱軸線平行;或者轉向操縱桿在平行于車輛縱向軸線的一根軸上轉動,而且其中間位置直立

向上,那么當駕駛員面向車輛運行方向時,轉向操縱桿向右側移動必須使車輛向右側轉穹(圖

21,圖21a))

圖21a)

8.3.1.2.2在垂直面內運動的轉向操縱桿

在站駕式平臺堆垛車(8.2.3.2.2.2b)和站駕式固定平臺搬運車(8.2.3.2.2.2c))上,

若用裝在駕駛員右側的轉向操縱桿轉向,而且轉向桿在任直面內轉動時,向上抬起轉向操縱

桿(順時針轉動)時,向前進方向運行的車輛必須右轉彎(圖22)(8.3.1.1.1中的注也適

用于本條)。

8.3.2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機動工業車輛的轉向手柄

8.3.2.1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須裝有適當的保護裝置,以防駕駛員的手受到門、堵壁、立

柱等的傷害。

8.3.2.2對于采用轉句手柄操縱轉向而轉向手柄突出在車輛輪廓線之外的步行式和乘

架式機動工業車輛必須如卜轉向:

步行式車輛,當駕駛員面向車輛的運行方向而我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時,順時針

方向轉動轉向手柄,必須使車輛順時針方向轉彎。

乘駕式車輛,當駕駛員面向車輛的運行方向而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時,順時針

方向轉動轉向手柄,必須使車輛順時針方向轉彎。

8.3.3轉軸式轉向操縱

在用腳(圖23)或用手(圖24)操縱轉軸式轉向操縱裝置實現轉向的車輛中,沿車輛

的前進方向觀察,順時針方向轉動這種操縱裝置時,車輛必須右轉彎。

圖23

圖24

8.4運行控制和制動控制

在所有機動工業車輛中,都必須裝有停車制動器(或停車機構)。它可以是行車制動器

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車制動器。停車制動器(或停車機構)必須由人工操縱或自動控制,如果

不是人為釋放,它將始終處于制動狀態。

車上必須裝有一種裝置,可用它斷開電動車輛的控制線路和內燃車輛的點火裝置和/或

起動裝置,或使它們不能工作。

8.4.1坐駕式車輛

8.4.1.1踏板

在所有坐駕式車輛中的加速踏板和制動踏板(有的還裝有離合踏板)應按圖25所示布

置(從駕駛位置觀察)。

在踏板布置與圖25所示不同的場合,其功能必須清楚地使用說明書和在車體上標明。

8.4.1.2換檔手柄

換檔手柄的位置必須清楚地標明。

8.4.1.3換向手柄

內燃車輛的換向手柄和電動車輛的控制手柄其操縱方向必須與車輛的運行方向一致(圖

26)o

8.4.1.4坐駕式電動車輛的安全控制和制動器

車上應裝有在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能自動切斷運行電路的裝置。

運行操縱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對于方向控制機構有前進、后退和中位三個位置的

車輛,只有在方向控制處于前進或后退位置時車輛才能運行。在速度控制動作之前車輛可以

不動,也可以以不高于微動速度運行。對于方向控制只具有前進和后退兩個位置而不具備中

位的車輛,在速度控制動作之前,不允許車輛運行。

用腳操縱的加速踏板,必須位于右腳操作位置,而且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如果用腳操縱行車制動器,當踩下踏板時行車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

在采用一個踏板來控制加速和制動兩種功能時,踏板必須位于右腳操作位置。而且當向

下踩踏板時,必須釋放制動器和增大車速。相反,當放松踏板時,必須減小車速和進行制動。

a一離合器踏板:b—制動踏板;c一加速踏板

圖25

9.4.1.5坐駕式內燃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運行操縱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只對方向控制器進行操作時,車輛可以運行,但車

速不得超微動速度。

如果用腳操縱行車制動器,那么當踩下踏板時它必須起制動作用。

如果采用離合器和制動器聯合踏板,那么踏板的最初行程必須使離合器脫開,最終行程

必須使制動器起制動作用,踏板必須用左腳操縱。

如果用腳操縱加速踏板,那么當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如果采用聯合踏板控制加速和制動兩個動作時,那么當踩下加速踏板部分必須增大車

速,而踩下制動踏板部分必須起制動作用。聯合踏板必須用右腳操縱。

如果裝有離合器踏板,那么在用左腳踩下踏板時必須脫開離合器。

8.4.2站駕式車輛

8.4.2.1踏板

車輛在運行時駕駛員的腳應始終停留在踏板上。踩下踏板時,必須釋放所有制動器,使

車輛得以運行(圖27)。踏板提起時,應使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用。

對于踩下踏板時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用的車輛,踩下踏板時必須使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

用。

a—制動器起制動作用:h一釋放制動器

圖27

8.4.2.2手柄

在8.4.1.2和8.4.1.3中所述的操縱裝置也適用于站駕式車輛。

在裝有手柄的場合,扳下手柄必須釋放制動器使車輛得以運行(圖28,位置b)。松開

手柄則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圖28,位置a)。車輛運行時,駕駛員應始終將手放在手柄

上。

8.4.2.3按鈕

8.4.2.3.1用上下布置的按鈕選擇車輛的運行方向時,按下上面的按鈕必須使車輛如

8.2.3中的規定向前運行(圖29)。

圖29

8.4.2.3.2用水平布置的按鈕選擇車輛的運行方向時,必須清楚地標明每個按鈕所控制

的方向。

8.4.2.3.3當松開手指時,所有控制方向的按鈕都必須回到中間位置。

8.4.2.4站駕式電動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車上應裝有當駕駛員離開時可自動切斷運行電路的裝置。

車上必須裝有這樣的裝置:只有當駕駛員處在駕駛位置上,釋放停車制動器,重新選定

速度控制器和/或方向控制器的位置后,運行電路才能起作用。

8.4.2.5站駕式內燃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如果用腳操縱加速踏板,那么當用右腳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運行控制器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只對方向控制器進行操作時,車輛可以運行,但

車速不得超過微動速度。

8.4.3步行式車輛

8.4.3.1步行式電動車輛

8.4.3.1.1車輛的前進和后退運動必須采用控制器進行控制或選擇,當用手握住轉向桿

的操縱手柄時必須很容易觸摸到此控制器。控制器必須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實現方向控制:

a)控制器向前運動時,必須使車輛前進,控制向后運動時,必須使車輛后退。

b)當轉向桿大致位于垂直位置時,控制器的兩個按鈕必須位于操縱手柄的上端。前面

的按鈕(F)用于使車輛前進,而后面的按鈕(R)用于使車輛倒退(圖30)。

c)控制器必須具有回轉動作,其回轉方向必須與車輛驅動的旋轉方向一致(圖31)。

在運行控制器上必須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其功能和動作方向。

<R)<F)

8.4,3,1.2轉向桿必須在垂直平面內運動。如果制動器是機械操縱的,而且當轉向桿處

于垂直位置(B)或水平位置(B')時,那么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電源切斷(不管此時

運行控制開關是否將電源切斷)(圖31a))。

圖31a)

若制動器是電控操縱的,則不論轉向桿在什么位置,松開轉向桿或運行控制器開關都必

須自動切斷電源和使制動器制起動作用(“粗心人”控制原理)。

注:當電源切斷時,8.4.3.1.2中的要求并不妨礙轉向輪的“自由轉向”。

8.4.3.2步行式內燃車輛

轉達向桿必須在垂貪平面內運動。如果發動機和車輪之間為機械傳動(即非發電機、電

動機驅動),那么當轉向桿運動到水平面A的上方B或下方B'時(圖32),必須切斷發動機

與車輪之間的動力傳動,制動器起制動作用。

8.4.4高起升揀選車

車輛必須裝有在駕駛員離開時,使運行控制器的功能處于無效狀態的位置。

車輛上必須裝有這樣的裝置,它能保證當使用起升平臺上的控制器時,其他控制器的功

能均處于無效狀態。在同一時間內,只能使用一個控制器。

車輛的起升平臺上必須裝有可供位于起升平臺上的駕駛員切斷動力的裝置。

運行控制器必須這樣設計;在速度控制器與方向控制器動作后,車輛才能運行。車輛的

起升平臺在各種位置條件下,車速必須能滿足車輛的穩定性要求。

8.4.5制動器

見第7章。

8.5載荷移動控制

A—制動器釋放,動力接通

B、B'一制動器起制動作用,動力切斷

圖32

8.5.1用手柄控制

8.5.1.1手柄位置

手柄應位于駕駛員右手位置并與運行控制器明顯地區分開。

應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標清楚。如采用圖形符號,則必須符合GB/T7593的規定,每個圖

形符號必須固定在其對應的操縱桿上或附近。

8.5.1.2垂直手柄

8.51.2.1不具備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操縱手柄定垂直面內動1時(圖33),最靠近駕駛員的手柄(A)必須是貨叉起升

和下降手柄,鄰近的(B)是門架前傾和后傾手柄,(C)是在需要安裝屬具時,屬具的控制

手柄。b)當采用單一手柄和控制門時,其手柄的操縱方式必須與8.5.1.2.la)相一致(圖

34)o

A一升降手柄B一傾斜手柄C一屬具手柄

圖33

0

A一升降手柄B一傾斜手柄C一屬具手柄

圖34

8.5.1.2.2有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第一個手柄(A)必須用于起升和下降,第二個手柄(B')必須用于門架或貨叉的前伸

和后縮,如裝有第三個手柄(B),則必須用手傾斜,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屬具(圖35)。

8.5.1.3水平手柄

8.5.1.3.1不具備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操縱桿在水平平面內(如在方向盤下方)動作時(圖36),最高的手柄(A)必須

用于載荷的起升和下降,中間的手柄(B)用于門架的傾斜,最低的其他手柄(C)用于控制

屬具。

AB*BC

A一升降手柄一伸縮手柄B一傾斜手柄C一屬具手柄

圖35

r—OA

r——OB

-----OC

A一升降手柄B一傾斜手柄C一屬具手柄

圖36

b)在采用單一手柄和控制門時,其手柄的操作方式必須與8.5.1.3.la)相一致,

8.5.1.3.2在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第一個手柄必須用于載荷的升降,第二個手柄(B')用于門架或貨叉的前、后移動,

如果裝有第三個手柄(B),那么它必須用于傾斜,而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屬具(圖37)。

8.5.1.4手柄動作

8.5.1.4.1不具備伸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當手柄在8.5.1.2和8.5.1.3中所示的位置時,必須是拉動手柄(A)則起升,推

動手柄(A)則下降;拉均手柄(B)則后傾,推動手柄(B)則前傾(圖38)。

圖37

下降前傾

圖38

b)當位于方向盤下面的單一手柄沿十字形控制門動作時,手柄在垂直平面內上下動作

必須用于升降(上至(H)用于起升,下至(D)用于下降),在水平平面內的動作用于傾斜

(拉至(E)用于后傾,推至(F)用于前傾)(圖39)。

O當利用以支點為中心、可在360。范圍內運動的多功能單一手柄,同時(聯合)或

分別實現升降、傾斜兩種功能時(此種手柄的中間位置直立向上,且沒有像圖34所示的門

形限位窗口),手柄的操縱方向與門架和貨叉的動作方向必須按圖39a)(圖中箭頭所指方向

為駕駛員操縱手柄時所面對的方向)所示那樣設計。手柄定位機構的設計必須保證手柄在同

時操作和分別操作兩種情況下,在操縱力或其他方面有所不同,而且分別操作必須比聯合操

作更容易。

對于和8.5.1.1~8.5.1.4中所述不同的車輛,車輛各手柄的功能和操縱方式標清后仍

可使用。

D

圖39

A

后修(B)

圖39a)

85142右伸縮門架或岱義的叉車

必須是拉動手柄(B'),門架或貨叉后縮,推動手相(B'),門架或貨叉前伸(圖40)。

8.5.1.5屬具

用于控制附屬裝置的手柄,其操縱方向應盡可能符合人的最自然反應。

示例:

夾持器:拉動手柄使其夾緊,推動手柄使其松開(圖41)。

旋轉叉:拉動手柄旋轉頭順時針方向回轉,推動手柄則逆時針方向回轉(圖42)。

鏟斗:拉動手柄使鏟斗上翻,推動手柄使鏟斗下翻(圖43)。

側移叉:拉動手柄叉向駕駛員右側移動(圖44)。

8.5.1.6標志

如果有幾個手柄,那么必須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每個手柄的功能。

8.5.1.7自動返回中訶位置

所有手柄都必須能自動返回中間位置。

后?

圖40

圖41

圖42

圖43

圖44

8.5.2用按鈕控制

用按鈕控制車輛的升降、傾斜和附屬裝置的運作時,這些按鈕放松時必須回到中間位置,

并且按鈕的位置布置必須保證按下按鈕與在同一方向(相對于駕駛員的位置而言)上移動操

縱手柄具有同樣的效果。對于沿著平行車輛縱向軸線布置的按鈕,當按動靠后的一個按鈕(相

對駕駛員的位置而言)時,必須實現與向后拉操縱手柄同樣的功能。

必須采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每一按鈕的功能。

8.5.3回轉控制

回轉控制裝置的上表面的回轉運動必須和手柄動作方向?致。

8.5.4特殊控制

特殊控制(如用于預選或自動裝置)必須標明并符合上述規定。

9控制符號

機動工業車輛所使用的控制符號,必須符合GB/T7593規定。

10對動力系統及附件的要求

10.1普通環境

10.1.1內燃車輛(以柴油、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氣為燃料)

10.1.1.1排氣系統和冷卻系統

排氣系統和冷卻系統氣流的布置必須充分考慮到駕駛員和其他人員的舒適和健康。

10.1.1.2燃油箱

燃油箱不能直接放在發動機上方,如果燃油箱放在發動機隔間內,或靠近發動機隔間,

那么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必須用單獨的封罩或擋板與電氣系統和排氣系統隔開。

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外溢或漏出的燃油只可以流到地面上,而不得流到發動機、電氣系統、

排氣系統部件上或駕駛室內。在作業條件下不允許燃油外溢。

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必須位于車上使其遭到損壞的可能性最小的部位。

10.1.1.3燃油系統

燃油系統的所有部件必須牢固地固定在車輛上,緊固件的布置必須盡量減少各部件的振

動。

10.1.2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內燃車輛的附加要求

10.1.2.1容器

20.1.2.1.1液化石泊氣容器可以永久地固定在車上,也可以快拆。液化石油氣容器必

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規定。

10.1.2.1.2必須對逅在車上的容器加以防護,以免銹蝕或被大氣以及所搬運的物品腐

蝕。

10.L2.1.3容器必須牢固地固定在車上,不得因振動而松脫。

10.1.2.1.4不論是固定式還是可拆卸式容器,都必須裝有一個能防止當管路破裂時大

量石油氣突然溢出的裝置,車上必須安裝易于接近的人工操縱的閥門并以此來排出容器中的

燃料。除非容器和發動機專門裝有可直接排出氣體的設施,否則燃料必須以液態排出。

10.1.2.1.5所有容器必須具有下列附件:

a)與容器的汽化空間相通的合適的安全閥。當容器裝在車輛的隔間里時,安全府的排

氣端必須用管路接到大氣中。

b)固定式最高液位指示器。

c)容器裝在車輛隔間內時.,最高液位指示器上用于把氣體排到大氣中去的排氣口必須

裝在車體外側容易看到的位置。

1)具有排氣功能的最高液位指示器的排氣孔直徑不得大于L5nim,而且在進行正常的

測量操作時,也不得將指示器上的零件完全拆下。

2)所有最高液位指示器都必須適合所用的液化石油氣,而且能指示最高液位。容器中

的液血高度不得超過國家現行的規定值或推存值。

3)如果裝有液位計,那么它不得向大氣排氣。

10.1.2.1.6如果容器裝在隔間內,那么隔間的頂部和底部必須開永久性通氣孔,以便

隔間和大氣相通。

10.1.2.1.7對于拆的式容器,它必須便于拆裝,而且在更換完容器之后便于檢查其安

裝情況。

10.1.2.1.8在車上裝有可拆卸式容器時,必須保證容器上安全閥(見10.1.2.1.5)的

開口始終與容器中的汽化空間(頂部)相通。容器安裝合適時,可使用定位銷將容器定位。

10.1.2.1.9如果在車上還裝有備用容器或附加容器,那么它必須按10.1.2.1.3和

10.1.2.1.8中的要求,牢固固定。

1().1.2.1.10如果容瑞在露天存放,建議使用不受氣候影響的蓋,以保護連接處。

10.1.2.2管路

10.1.2.2.1連接管路和所有相關部件必須易于接近,并加以保護,以防磨損和損壞。

它們還必須有足夠的韌性,以承受使用中的振動和變形。管路系統的布置必須能便于檢查出

損壞和滲漏,管路的安裝方式必須使其不致受到發動機的高溫部件的損壞。容器和發動機上

設備間的連接管路不得全部采用剛性的管子。

10.1.2.2.2軟管和所有接頭必須能承受3MPa的壓力。一旦管路出現損壞或變質跡象,

必須立即更換。

10.1.2.2.3容器及其接頭的安裝不得突出車體輪廓線以外,容器的接頭必須用夙性的

保護件加以防護。

10.1.2.2.4在兩個可能關閉的截止閥之間含有液化石油氣的管路的所有區段,必須安

裝適當的減壓閥以防壓力過大。

10.1.2.2.5在用于輸送液體的管路系統中不得采序鋁管。

10.1.2.3設備

10.1.2.3.1當發動機停止運轉時,不論點火系統是否切斷,必須自動切斷液化石油氣

的供給。

10.1.2.3.2使用多種燃料時,燃料供應系統的設計必須避免液化石油氣進入任何其他

燃料容器中的可能性,并且在接通一種燃料以前,必須切斷其他燃料的供給。

10.1.2.3.3所安裝的安全閥或液位指示器不得把排泄物排放到可?能是點火源的部件

上。

10.1.2.3.4如果腐怛會影響某一部件的正常功能,那么該部件必須涂以防腐層。

10.1.3電動車輛

10.1.3.1蓄電池

10.1.3.1.1在蓄電池接線端子上方必須留有至少30mm的空間,或為蓄電池蓋安裝絕緣

內襯。

采用空間絕緣的金屬蓋(在蓄電池或隔間上)必須具有這樣的剛度和強度:在金屬蓋上

300mmX300mm面積的幾何中心處作用一個980N的力時,金屬蓋不得與蓄電池的接線端子相

接觸。

采用絕緣時,絕緣層必須安裝在蓄電池隔間金屬蓋的內表面匕

10.1.3.1.2在蓄電池容器或隔間中蓄電池的上方必須開有通氣孔。

10.1.3.1.3如果金屬蓋上開有通氣孔,那么必須防止異物進入。金屬蓋必須有足夠的

剛性以免在正常使用中由于蓋的扭曲,導致蓋與蓄電池的帶電部分相接觸。

10.1.3.1.4車上的蓄電池和容器必須固定牢靠,在車輛正常使用時,它們不得位移。

10.1.3.2充電連接器

充電連接器連接充電時,必須切斷蓄電池與車上各種工作回路之間的連接。

10.1.3.3電氣設置

車輛在作業狀態時,必須防止通電部分意外短路。

10.1.3.4電阻器

所有電阻器放置的位置,必須能避免電阻器過熱和戰壞。

10.2爆炸危險環境

10.2.1用于易燃、易爆環境中的所有機動工業車輛,必須按照國有相應條例和法規的

要求進行設計或符合其要求。

10.2.2這類車輛必須清楚地用適當的類型符號標明。

11用于起升、傾斜和其他動作的裝置和部件

11.1起升裝置

11.1.1機械起升裝置

11.1.1.1鏈條、鋼絲繩及其固定件

這些部件用于起升裝置時,必須選用可靠的材料,具有足夠的強度并不得有影響安全使

用的缺陷。其中鏈條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

11.1.1.2貨叉承載設定

對一組貨叉的承載必須建立在下述設定的基礎上:

——集中載荷均等分配到?組貨叉的水平段上。

一一按靜力學法則將載荷分配到一組貨叉的水平段上。

11.1.1.3貨叉的技術特性

實心載面的貨又必須符合GB/T5182的要求。

11.1.1.4貨叉的固定

貨叉架和貨叉必須按下列要求設計和制造:

-防止貨叉從貨叉架上意外脫落;

-防止貨義從意外橫向滑移或脫落。

11.1.1.5屬具的固定

屬具必須按下列要求設計和制造:

——防止屬具從貨叉架上意外脫落:

——防止屬具意外橫向移動。

11.1.1.6限位裝置

動力驅動的升降裝置必須裝備防止載貨架越程的裝置.

11.1.2液壓起升裝置

11.1.2.1除電磁閥控制外,起升速度和下降速度都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1.2.2貨叉的自然下滑量在lOmin內不得大于100mm。載貨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超過l.Om/s,包括液壓管路系統管路出現破裂的情況。

11.1.2.3其他情況,見第14章和第15章。

11.2傾斜裝置

11.2.1除電磁閥控制外,門架的傾斜速度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2.2其他情況,見11.4中的內容。

11.3屬具

11.3.1除電磁閥控制外,屬具動作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3.2其他情況,見11.4中的內容。

11.4液壓系統

11.4.1軟管、硬管與接頭

軟管、硬管和接頭的材料必須可靠并有足夠的強度,不得有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

11.4.2安全閥

所有液壓系統都裝有安全閥,如果該閥是可調的,那么它必須具有防止意外松動和未經

批準而被調整的設施。

12保護裝置

12.1總述

本章規定了對駕駛員的保護要求,同樣也適用于車上供乘客使用的部位。

12.1.1駕駛員位置

駕駛員位置的布置與設計必須保證當駕駛員在正常的操作位置時,駕駛員位于車輛的輪

廓線之內。

步行式車輛除外。

駕駛員位置必須方便駕駛員出入。

駕駛室的地板和腳蹬必須有防滑表面。

注:本條中“駕駛員位置”術語是指駕駛員站著或坐著操縱車輛時的位置。

12.1.2對駕駛員的保護

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使駕駛員在正常的操作位置時,盡可能減少各運動部件可能造成

對駕駛員傷害的危險。但這些預防措施不得過分妨礙駕駛員的視野和/或活動自由。

駕駛員在正常操作位置時,必須留有下列間隙以免駕駛員被門架擠壓、剪切和夾?。?/p>

----手指25mm

----手或腳50mm

——雙臂或雙腿1()()皿1

也可采用保護措施代替這些間隙尺寸。

12.2護頂架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必須安裝護頂架或設有安裝護頂架的接口。

護頂架及其接口必須滿足IS06055的要求。

12.3擋貨架

高起升車輛在設計上必須保證可以安裝擋貨架。

12.4駕駛臺

12.4.1在端部控制車輛上的駕駛臺必須延伸到駕駛員位置之外。所設計的駕駛臺必須

能承受與滿載車輛的重量相對應的壓力,此壓力沿著車輛的縱向軸線并作用在駕駛臺最外端

的垂直投影面上。

注:本條中,術語“駕駛臺”包括在車上沿駕駛臺四周安裝的能防止其被壓壞的所有加

固件或部件。

12.4.2在車輛上懸著的駕駛臺的側面或前面必須裝有保護裝置。

步行式車輛除外。

12.4.3對于折登式或擺動式駕駛臺,必需裝有當駕駛員站在駕駛臺上時能防止駕駛臺

意外折疊或擺動的裝置。

12.4.4自身高度或起升高度高于地面Im以上的駕駛臺1)必須裝有扶手。

扶手的上表面到駕駛臺地板上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900nlm,也不得大于1100mm,扶手必

須能承受在水平面內沿任何方向900N的力??刹鹗交蜉^接式扶手必須容易安裝,固定位置

容易辨認。

采用輔助平臺1)(如揀選平臺)時,駕駛臺的開口(載荷)一側的扶手可以省略,采

用可拆式或較接式扶手或在開口(載荷)側省去扶手時,必須安裝可防止駕駛員跌落的其他

保護裝置。

必須安裝保護裝置,以防駕駛員在其正常作業位置時可能受到車輛上運動部件的傷害。

12.5工作平臺1)(維修用)

用于起升人員的工作平臺(如維修用)必須用附屬裝置把平臺牢固地固定到起升裝置上。

12.5.1工作平臺必須具有防滑表面,在自由側的扶手必須滿足12.4.4要求,沿工作平

臺四周必須裝有至少高ICOmm的腳擋板并安裝保護架以防車上運動部件傷害作業人員。

12.5.2工作平臺的結構必須滿足規定的設計和制造要求。

12.6車輪防護罩

車輪超出車體輪廓線時,必須對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以盡可能避免駕駛員在正常作

業時受到車輪所拋出物體的傷害。

12.7警示裝置

乘駕式工業車輛必須安裝能發生清嘶聲響的警示裝置。

13人機工程學與其他環境因素

第二篇機動工業車輛在使用、操作與維護方面的安全規范

14對用戶和駕駛員的操作安全規則

為了良好使用機動工業車輛,本章建立了一些規則,14.1適用于用戶,14.2適用于駕

駛員。

14.1適用于用戶

所謂用戶是指車輛的所有者或承租的個人或企業。

14.1.1駕駛員的資格

機動工業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操作證。

14.1.2車輛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

只有得到國家權力機關的認可并獲得可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許可證的機動工業車

輛,才可以在此環境下作業。

1)下面給出的工作平臺、軸助平臺以及駕駛臺等定義僅供參考。

工作平臺:安裝在高起升叉車的起升位置上作為安全作業場所的平臺。

駕駛臺:車輛上駕駛員用于操縱車輛的部位。

輔助平臺:可通過駕駛臺到達的一種載貨平臺,它安裝在高起升揀選車的起升裝置上。

這類車輛必須清楚地用適當的類型符號標明,有關的建筑物或場地也必須同樣標明。

建筑物或場地環境狀況的分類必須由用戶與國家有關權力機關商定。

14.1.3乘客

除了備有乘客專座外,車輛不得載客。禁止乘客登在起升機構屬具上,但下列情況除外:

a)平臺必須可靠地固定在貨叉架和/或貨叉上。

b)如果平臺上沒有起升控制裝置,那么當有人員在平臺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位

置。

c)當有人員站在裝有起升控制裝置的平臺上時,則只允許使用此平臺上的起升控制裝

置。

C1)平臺、載荷和人員的總重不得超過車輛標牌上所標明的起重量的一半。

e)不得用車輛上的平臺來運送人員,但為了人員的手工作業,車輛可作小范圍的調整

性運行。

14.1.4車輛的使用

14.1.4.1車輛能力和標牌的更改

車輛在使用時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額定能力。

未經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車上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

車輛的能力和作業安全。

由于采用附屬裝置而引起的修改,不得降低安全性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采用了附屬裝

置后,車輛的能力、操作和維護指示牌、標簽或圖案也必須作相應更改。

用戶必須確保所有的標牌和標志都在規定的位置上,保持字跡清晰。

14.1.4.2穩定性

用戶應注意本規范第6章關于車輛在作業條件下的穩定性條款。

在正確操作時,符合第6章規定的高起升車輛是穩定的。但不正確的操作或錯誤的保養

可能使車輛產牛.不穩定狀態。

可能影響穩定性的因素是:地面和地板的情況、坡度、車速、載荷、蓄電池重量、動態

力和靜態力以及駕駛員所受的判斷訓練情況。

車輛作業時如與第6章規定的正常作業條件不同時,必須按要求減少載荷.

裝有屬具的車輛無載作業時,應視為部分承載。

14.1.4.3防護要求和保護裝置

車輛必須涂有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的顏色。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必須安裝護頂架。在載荷不會掉落到駕駛員身上的場合可以例外。

用高起升車輛搬運可能會掉落危及駕駛員人身安全的載荷(如高的或多件堆置貨物)時,

必須采用具有足夠高度、寬度以及開口尺寸足夠小的擋貨架以防整個載荷或部分載荷掉到駕

駛身上。

在需要表示作業狀態時,車輛必須附加警示裝置,如燈光或閃光燈。

只有在制造廠允許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原來不帶把手的方向盤上安裝轉向把手。

14.1.4.4燃料搬運和儲存

車輛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加燃料。燃料站必須設有通風口,以使可燃氣體的積累減至最少。

在露天坑、地道入口,電梯井道或其他類似場合附近不得灌注液化石油氣和更換可拆式液化

石油氣容器。

在加燃料地區禁止吸煙,并用標牌警告。

如果液體燃料不是由管道輸送的,那么必須以密閉容器搬運。

只有經過培訓和指定的人員才允許灌注或更換液化石油氣容器。

儲存和搬運液化石油氣容器時,必須關緊灌注閥,并且安全閥必須直接與容器的汽化空

間相通。容器儲存時,在連接口上必須擰上保護蓋。

在灌液和/或重新使用之前,必須檢查容器,以確保不漏氣。尤其注意閥和連接部位不

得漏氣。已損壞的容器不得使用。只有得到批準的企業才可以修理液化石油氣容器。

14.1.4.5蓄電池充電和更換

蓄電池充電站必須設置在指定的區域內。充電站必須備有用于沖洗和中和溢出電解液的

設備、消防設施、防止車輛損壞充電裝置的措施和驅散從蓄電池中所排卜H氣體的適當通風設

施。

在充電區域內禁止吸煙并用標牌警告。

只有經過培訓和得到批準的人員才允許更換蓄電池或為蓄電池充電。蓄電池維修人員必

須穿防護服。

所有的蓄電池更換工作必須按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在重新安裝蓄電池時,必須采取措

施使蓄電池正確連接、定位和固定。不得在無蓋的蓄電池頂部放置工具和其他金屬物品。

未得到專門的批準(例如指車輛制造廠),電動車輛不得換用不同電壓、重量或尺寸的

蓄電池。

必須采用制造廠規定的蓄電池。必須備有安全更換蓄電池的裝置。使用起重設備起吊蓄

電池時必須使用絕緣吊桿,

如采用環鏈葫蘆,必須配備鏈條箱。如采用手拉葫蘆,無蓋的蓄電池必須用一層膠板或

其他不導電材料加以覆蓋,以防鏈條與蓄電池單格間的連接線或接線端子短路。

14.1.4.6失效或損壞的車輛

如果發動機工業車輛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須停止使月并撤離現場。經過維修恢復安全狀

態后,才可重新投入使用,

14.1.4.7事故

一旦發生事故,例如人員傷害,車輛對建筑物或設各的損壞,首先要組織搶救,盡可能

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14.1.5作業條件

14.1.5.1通道和堆垛場地

作業場地的地面必須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必須加強對其維修保養使其不影響車輛的安

全作業。

車輛的運輸通道必須具有良好的視野并容易轉彎,不得出現斜坡、陡坡、窄通道和低頂

篷。通道的輪廓或界線必須清晰。

在可能遇到步行式車輛的通道上,必須相應調整通道寬度。

建議通道的坡度不超過10%,坡頂和坡底必須平滑過渡,以免載荷振動或車輛底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