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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G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

編號:DB11/T1710-2019

智慧工地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martconstructionsite

2019-12-25發布2020-04-01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技術經濟政策,規范和引導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設,

提高工程項目生產效率、管理效率和決策能力,提升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智慧工地建

設。

1.0.3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7

2術語

2.0.1智慧工地smartconstructionsite

建立在高度信息化基礎上的一種支持對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術全面智能

化、工作互通互聯、信息協同共享、決策科學分析、風險智慧預控的建筑施工項

目的實施模式。

2.0.2智慧工地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ofsmartconstructionsite

用于智慧工地管理系統收集、傳輸、處理、顯示各類信息的硬件設施及軟件

技術平臺,包括各類傳感器、自動識別裝置、網關、路由器、服務器、顯示屏等

設備及軟件技術平臺相關集成設施。

2.0.3物聯網internetofthings(IOT)

基于互聯網、傳統電信網等信息承載體,讓所有能夠被獨立尋址的普通物理

對象實現互聯互通的網絡。

2.0.4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

在建設工程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字化表達,并依

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

2.0.5地理信息系統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

以地理空間數據庫為基礎,在計算機軟硬件的支持下,運用系統工程和信息

科學的理論,科學管理和綜合分析具有空間內涵的地理數據,以提供管理、決策

等所需信息的技術系統。

8

3基本規定

3.0.1智慧工地應編制實施策劃書,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

2工程特點及重難點;

3實施范圍;

4實施流程;

5預期成果。

3.0.2智慧工地應明確數據采集內容,規定采集、存儲方式及應用模式。

3.0.3智慧工地集成管理平臺架構應包括硬件層、資源管理層、業務邏輯層和應

用表現層。

3.0.4智慧工地集成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硬件層應由支持信息錄入、存儲和分析的計算機和智能終端設備組成;

2資源管理層應包括各類數據信息,以及實現信息采集、存儲、傳輸、存取

和管理的各種資源管理系統;

3業務邏輯層應由實現各種業務功能、流程、規則等應用業務的一組信息處

理代碼和中間件系統構成;

4應用表現層應以多媒體或其他形式展現信息處理的結果。

3.0.5智慧工地管理系統宜包括人員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管理、物料管理、環境

與能耗管理、視頻監控管理、進度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子系統,各子系統應由

相應的軟硬件組成。

3.0.6智慧工地管理各子系統應具備實時采集、傳輸、顯示、存儲、統計分析、

提示或報警功能。

3.0.7智慧工地管理各子系統應具備本地和遠程數據庫、API接口,支持互聯網

接入,宜與其他管理系統自動同步數據。

3.0.8智慧工地基礎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云計算數據中心基本要求》GB/T

34982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

的規定。

3.0.9智慧工地管理系統的安全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

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規定。

9

4人員管理

4.1一般規定

4.1.1人員管理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4.1.2管理人員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基礎信息;

2資格證書信息。

4.1.3管理人員管理宜包括下列信息:

1考勤記錄信息;

2人員定位信息。

4.1.4作業人員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基礎信息;

2合同信息;

3資格證書信息;

4教育培訓記錄信息;

5考勤記錄信息;

6工資記錄信息。

4.1.5作業人員管理宜包括下列信息:

1評價記錄信息;

2人員定位信息。

4.2數據管理

4.2.1基礎信息數據應包括姓名、頭像、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證件類

型、證件號碼、所屬單位名稱、崗位或工種、特殊工種體檢情況、聯系方式、緊

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4.2.2合同信息數據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失效日期、

工資核算方式等。

4.2.3資格證書信息數據應包括證書名稱、類型、編號、等級、發證機關、發證

日期、有效時間、資格狀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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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教育培訓記錄信息數據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類型、培訓時間、考核結果

等。

4.2.5考勤記錄信息數據應包括進場時間、出場時間、數據來源等。

4.2.6評價記錄信息數據應包括不良行為信息、獎懲信息等。

4.2.7工資記錄信息數據應符合北京市相關管理文件規定。

4.2.8人員定位信息數據宜包括活動軌跡、實時位置。

4.2.9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人員管理子系統應提示:

1超齡;

2未成年人進入;

3身份證過期;

4合同失效;

5資格證書到期;

6未接受安全教育;

7超過正常工作時長;

8不良記錄;

9黑名單。

4.2.10人員管理子系統應對下列信息數據內容進行統計分析:

1人員基礎信息;

2作業人員出勤率;

3用工數量;

4提示信息。

4.2.11人員管理數據信息宜保存至工程竣工,可采用本地或云存儲方式。

4.3功能與要求

4.3.1人員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實名制管理、考勤管理、薪資管理、培訓教育管理

功能,宜具備評價管理、人員定位管理等功能。

4.3.2人員管理數據采集設備應具備自動讀取、識別、記錄、連接遠程數據庫、

實時上傳數據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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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機械設備管理

5.1一般規定

5.1.1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內容應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盾構機等。

5.1.2施工機械設備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基礎信息;

2人員信息;

3運行狀態信息;

4維修保養信息。

5.2數據管理

5.2.1施工機械設備基礎信息數據應包括數量、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機械設

備備案證明、進出場記錄等。

5.2.2施工機械設備人員信息數據應包括安裝及拆除人員信息、操作人員信息、

維保人員信息等,人員數據管理應符合本規程第4章的規定。

5.2.3施工機械設備運行狀態信息數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運行狀態信息應包括小車幅度、吊鉤高度、回轉角度、吊物重

量、力矩百分比、風速等;

2施工升降機運行狀態信息應包括荷載、高度、運行速度等;

3盾構機運行狀態信息應包括盾構機注漿材料信息及使用量、每環出土量;、

地表沉降監測信息、軸線偏移信息等。

5.2.4施工機械設備維修保養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保養對象信息;

2維修保養內容;

3人員信息;

4時間信息。

5.2.5塔式起重機運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子系統應報警:

1小車幅度超限;

2吊鉤高度超限;

3回轉角度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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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載超力矩;

5風速超限。

5.2.6施工升降機運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子系統應報警:

1超載;

2高度超限;

3運行速度超限。

5.2.7盾構機運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子系統應報警:

1盾構機注漿材料使用量超閾值;

2每環出土量超閾值;

3地表沉降監測超限;

4軸線偏移超限。

5.2.8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子系統宜按時間段對人員、運行狀態數據、使用時間、

頻次、利用率、報警、維修保養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

5.2.9起重機械設備信息數據可采用本地或云存儲方式,存儲時間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GB/T28264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塔式

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的規定。

5.3功能與要求

5.3.1施工機械設備子系統應具備基本信息管理、運行監控管理、維修保養信息

管理等功能。

5.3.2施工機械設備子系統應具備在移動端、PC端中管理基本信息及運行監控、

維修保養等信息的功能。

5.3.3施工機械設備基本信息宜通過二維碼、RFID技術或訪問其他管理系統采集。

5.3.4施工機械設備應加裝身份識別裝置采集特種作業人員信息。

5.3.5施工機械設備應加裝傳感設備監控記錄其運行狀態。

5.3.6塔式起重機監控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1識別、管理塔式起重機司機身份;

2設定塔式起重機限制作業區域;

3輔助作業人員可視化操作;

4實時采集運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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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動分析運行數據、報警、禁止危險動作。

5.3.7施工升降機監控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1識別、管理施工升降機司機身份;

2設定限制高度;

3實時采集運行數據;

4自動分析運行數據、報警、禁止危險動作。

5.3.8盾構機監控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1識別、管理盾構司機身份;

2實時采集運行數據;

3自動分析運行數據、報警。

5.3.9施工機械監控設備應具備聲光報警、自動記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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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料管理

6.1一般規定

6.1.1物料管理內容應包括鋼筋、混凝土、裝配式構件等。

6.1.2物料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基礎信息;

2入庫信息;

3出庫信息;

4跟蹤信息;

5退場信息。

6.2數據管理

6.2.1物料基礎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名稱、規格型號、材質、數量;

2生產單位、供應單位、進場日期、復試結果。

6.2.2物料入庫信息數據應包括入庫時間、入庫數量、庫存總量、使用部位、收

料人等。

6.2.3物料出庫信息數據應包括出庫時間、出庫數量、庫存余量、使用部位、發

料人、領料單位、領料人。

6.2.4混凝土跟蹤信息數據應包括運輸信息。

6.2.5裝配式構件跟蹤信息數據應包括運輸、存放等。

6.2.6物料退場信息數據應包括退場原因、供應單位、退場時間、退場數量、退

料人等。

6.2.7物料庫存量不滿足生產需求時,物料管理子系統應提示。

6.2.8物料管理子系統宜對下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1物料基礎信息;

2出入庫信息。

6.2.9物料管理數據信息宜保存至工程竣工,可采用本地或云存儲方式。

6.3功能與要求

6.3.1物料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出入庫管理、使用管理、庫存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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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物料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在移動端、PC端中管理物料信息的功能。

6.3.3物料管理信息采集設備應具備自動讀取、識別、記錄、連接遠程數據庫、

實時上傳數據等功能。

6.3.4裝配式構件基本信息宜通過二維碼、RFID技術或訪問其他管理系統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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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環境與能耗管理

7.1一般規定

7.1.1環境管理內容應包括揚塵、噪聲、氣象等。

7.1.2能耗管理內容應包括水、電管理,宜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管理。

7.1.3環境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揚塵信息;

2噪聲信息;

3氣象信息。

7.1.4能耗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用水信息;

2用電信息;

7.1.5能耗管理宜包括固體廢棄物排放信息。

7.2數據管理

7.2.1環境管理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揚塵:PM2.5濃度、PM10濃度、TSP濃度;

2噪聲:噪聲值;

3氣象:溫度、濕度、風速、風向。

7.2.2能耗管理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水:用水量;

2用電:用電量。

7.2.3固體廢棄物信息數據宜包括產生量、回收量、排放量。

7.2.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應提示:

1揚塵監測數據超標;

2噪聲值超標;

3溫度、濕度、風速超過規定值;

4固體廢棄物排放量超標。

7.2.5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宜按時間段對環境信息數據統計分析。

7.2.6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宜分時、分區對用水、用電、固體廢棄物等能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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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數據統計分析。

7.2.7環境信息數據存儲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

434的規定。

7.2.8能耗信息數據宜保存至工程竣工,可采用本地或云存儲方式。

7.3功能與要求

7.3.1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應具備環境與能耗信息監測、統計分析、提示功能。

7.3.2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在移動端、PC端對噴淋設備進行遠程開關,

以及對用電、用水等設備設施進行監測的功能。

7.3.3環境信息數據采集設備功能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的規定。

7.3.4用水、用電、固體廢棄物信息數據采集設備應具備自動計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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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視頻監控管理

8.1一般規定

8.1.1視頻監控區域應包括施工區、辦公區、生活區等。

8.1.2視頻監控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人員信息;

2物體信息;

3形象信息。

8.2數據管理

8.2.1視頻監控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人員信息:人員外部特征、人員行為、人員位置變化;

2物體信息:材料位置變化、機械設備運行狀態、車輛進出信息及位置變化;

3形象信息:施工進度、場容場貌。

8.2.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頻監控子系統宜報警:

1人員未穿戴安全帽、防護服;

2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3現場有明火。

8.2.3視頻監控子系統應對下列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1人員行為信息;

2車輛進出信息。

8.3功能與要求

8.3.1視頻監控子系統宜具備實時顯示、視頻控制、視頻分析、錄像回放、設備

管理、權限管理、聯動報警等功能。

8.3.2視頻監控子系統應具備在移動端、PC端對攝像頭進行遠程控制功能。

8.3.3視頻監控設備宜具備自動識別及圖像測距等功能。

8.3.4視頻監控設備的布設、捕影、傳輸、顯示、存儲、維護保養等技術要求應

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技術規范》JGJ/T292和《建筑

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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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進度管理

9.1一般規定

9.1.1進度管理應包括進度計劃制定、過程跟蹤和糾偏。

9.1.2進度計劃制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工序劃分;

2工作量計算;

3勞動量和機械臺班數量;

4各工序的邏輯關系和工作時間。

9.1.3過程跟蹤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工序實際開始時間;

2各工序實際完成時間;

3各工序實際投入材料、勞動量、機械臺班情況。

9.1.4過程糾偏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入勞動量、機械臺班優化;

2工序調整。

9.2數據管理

9.2.1計劃制定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任務編碼;

2任務名稱;

3任務計劃起止時間。

9.2.2過程跟蹤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任務實際起止時間;

2每日完成工作量;

3勞動力屬性及投入數量;

4實際材料消耗量;

5機械設備使用情況。

6現場每日形象進度照片。

9.2.3糾偏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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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效信息;

2投入勞動量信息;

3投入機械臺班信息;

9.2.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進度管理子系統應提示:

1工序實際開始時間遲于計劃時間;

2工序實際完成時間遲于計劃時間。

9.2.5進度管理子系統宜具備對計劃制定數據、過程跟蹤數據、糾偏數據進行統

計分析的功能。

9.2.6進度管理數據信息宜保存至工程竣工,可采用本地或云存儲方式。

9.3功能與要求

9.3.1進度管理子系統應具備數據的錄入、存儲、統計、分析和提示功能。

9.3.2進度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在移動端、PC端錄入進度管理數據信息的功能。

9.3.3進度管理子系統應具備讀取BIM模型、進度管理軟件數據信息的功能。

9.3.4進度管理子系統宜具備下列功能:

1工期任務與BIM模型、勞動力、材料和機械設備邏輯關聯;

2形象進度、資源投入的可視化展示;

3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的自動對比功能。

21

10質量安全管理

10.1一般規定

10.1.1質量安全管理內容應包括施工質量管理及施工安全管理。

10.1.2質量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

2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信息

3質量驗收信息。

10.1.3質量管理宜包括質量評價信息。

10.1.4安全管理應包括下列信息:

1人員信息;

2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

3安全巡檢信息;

4視頻監控信息;

5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盾構機設備監測信息;

6基坑安全監測信息;

7模板支撐體系監測信息;

8安全資料信息。

10.2質量數據管理

10.2.1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方案編制人、編制時間;

2審核人、審核時間、審核意見;

3方案審批人、審批時間、審批意見;

4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清單;

5交底人、被交底人、交底時間。

10.2.2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時間、檢查人、檢查部位、檢查內容、檢查問題描述;

2檢查問題整改人、整改時間、整改結果展示;

3復查時間、復查人、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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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質量驗收信息數據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

695、《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808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資

料管理規程》DB11/T1448的規定,并宜附加或關聯到BIM模型中。

10.2.4質量評價信息數據應包括施工階段、評價日期、評價單位或評價人、評價

依據、評價結論等。

10.2.5質量管理信息數據存儲期限應符合《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695、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80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資料管理

規程》DB11/T1448的規定。

10.3安全數據管理

10.3.1特種作業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信息數據管理應符合本規程第4章的規定。

10.3.2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方案編制人、編制時間;

2審核人、審核時間、審核意見;

3方案審批人、審批時間、審批意見;

4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清單;

5交底人、被交底人、交底時間。

10.3.2安全巡檢信息數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巡檢人、巡檢時間、巡檢部位、巡檢問題描述、巡檢結論;

2巡檢問題整改人、整改時間、整改效果說明;

3復檢時間、復檢人、復檢結論等。

10.3.3視頻監控信息數據宜包括未佩戴安全帽、未穿防護服等危險動作或事件的

發生時間、相關視頻文件,并應符合本規程第8章的規定。

10.3.4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盾構機設備監測信息數據應符合本規程第5

章的規定。

10.3.5基坑安全監測信息數據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DB11/489的規定。

10.3.6模板支撐體系監測信息數據應包括水平與豎向位移、立桿軸力、桿件傾角

及模板撓度等。

10.3.7安全資料信息數據及存儲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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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管理規程》DB11/383的規定。

10.4功能與要求

10.4.1質量管理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在線提交、審查質量方案;

2在移動端、PC端中采集、管理質量信息;

3接收、統計、查詢、分析數據及報警;

4質量問題閉環管理。

10.4.2安全管理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在線提交、審查安全方案;

2在移動端、PC端中采集、管理安全信息;

3接收、統計、查詢、分析數據及報警;

4安全問題閉環管理。

10.4.3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數據應選用智能化設備自動感知、采集。

10.4.4數據采集設備應支持互聯網通訊,并具備離線存儲、離線數據自動上傳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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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集成管理平臺

11.1一般規定

11.1.1集成管理平臺宜包括人員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管理、物料管理、環境與能

耗管理、視頻監控管理、進度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子系統。

11.1.2集成管理平臺應與各子系統建立統一的數據標準,并應開放外部數據接口。

11.2功能要求

11.2.1集成管理平臺應面向不同使用方的需求,具備劃分權限和授權的功能。

11.2.2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數據集成、存儲、分析、提示、報警、展示功能。

11.2.3集成管理平臺數據宜與BIM、GIS相關聯。

11.2.4集成管理平臺宜具備協同工作功能。

11.2.5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與各子系統數據交互的功能。

11.2.6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移動端、PC端操作功能。

11.3技術要求

11.3.1平臺與各子系統的數據接口應采用HTTPS協議。

11.3.2平臺與各子系統的數據傳輸宜采用非對稱加密算法加密。

11.3.3視頻數據傳輸宜采用RTSP/RTMP協議,其他硬件采集的數據傳輸宜采用

MQTT物聯網通訊協議。

11.3.4平臺數據集成應采用增量模式。

11.3.5平臺宜采用云架構,非云架構下的系統宜向云架構升級過渡。

25

本規程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本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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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標準名錄

1《云計算數據中心基本要求》GB/T3498

2《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

3《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技術規范》JGJ/T292

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

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11/383

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489

7《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695

8《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808

9《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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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標準

智慧工地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martConstructionSite

DB11/T1710-2019

條文說明

2019北京

28

29

3基本規定

3.0.1施工項目開展智慧工地建設,策劃是關鍵,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及重難點,

編制實施策劃書,策劃書的內容包括本條所列內容。其中,實施范圍包含人員管

理、施工機械設備管理、物料管理、環境與能耗管理、視頻監控管理、進度管理、

質量安全管理等內容;實施包括組織架構、軟硬件配置標準、數據管理內容與標

準等內容;此外,還應在實施策劃階段確定預期成果。

3.0.3集成管理平臺是對項目相關信息數據集成、分析、應用的有效應用工具,

項目可結合工程實際選擇,如使用集成管理平臺,應滿足本條對平臺架構的規定。

3.0.5施工項目管理中目前信息化程度應用較普遍的內容包括人、機、料、法、

環、質量、安全等方面,本條規定智慧工地管理系統宜包括的幾個方面,項目開

展智慧工地建設,還應滿足北京市目前對項目管理的一些具要求,如人員、塔式

起重機、環境、視頻監控、安全管理方面。項目可結合實際開展相關的智慧管理。

3.0.7本條規定了智慧工地各子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或數據庫對接的相關要求。

30

4人員管理

4.2數據管理

4.2.8活動軌跡主要是對人員的工作行程軌跡的記錄,從出工時的生活區定位、

大門定位到作業面上的定位,形成行程的主線記錄;實時位置主要是對人員進入

施工區后的停留位置信息進行實時檢索和確認。

4.2.9出現下列情況時,人員管理子系統應報警:

1超齡,是指工人進場登記時,如果年齡低于18歲高于60歲(女性55歲),

系統會提醒管理者該工人存在年齡不符合規定的提示預警;

2未成年人進入系統發出報警,提醒管理人員;

3身份證過期,是指當身份證出現過期后,系統會發出報警,提醒管理者敦

促工人進行身份證的再次認證;

4合同失效,是指工作人員的合同到期后,系統發出報警,提醒管理人員注

意;

5資格證書到期,是指當資格證書超出有效期后,系統會發出報警,提醒管

理者敦促工人進行資格證書的再次認證;

6未接受安全教育;

7系統可以自行設定“正常工作的時長規則”,一旦工作時間超過這個設定

區間,系統會形成“滯留信息”的預警提示,供管理者做出相應行為處理。

8不良記錄,是指工人進場登記時,如果存在在過往經歷的項目上被記錄了

違規情況,系統會提醒管理者,并彈出相應的歷史違規信息,供管理者查閱和判

斷是否錄用;

9黑名單,是指工人進場登記時,如果存在歷史的工作履歷被當地政府或行

管部門記錄在黑名單庫中,系統會提醒管理者,并彈出相應的歷史違規信息,供

管理者查閱和判斷是否錄用。

4.2.10人員管理子系統應對下列信息數據內容進行統計分析:

1包括人員的基本信息(身份證相關信息)和勞務信息(工種、班組);

2出勤率=出勤天數/到崗天數;

3實時反映出工地每天的人員到崗情況;

4通過在施工現場布置智能硬件,對工人進行實時的用工風險提醒;并對作

31

業面的出勤情況進行分析,形成異常考勤預警等信息。

4.2.11本條規定采用本地存儲需在項目部放置服務器,對人員信息進行存儲備份;

云存儲則需要在本地形成有線/無線的網絡環境,確保信息可以同步云端。

4.3功能與要求

4.3.2可通過以下設備采集人員管理數據:

1門禁類硬件設備應包含但不限于:閘機、生物識別閘機、視頻監控設備、

展示設備、身份證識別設備。

2非門禁類硬件設備應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安全帽、穿戴設備、定位設備、

展示設備、身份證識別設備。

32

5施工機械設備管理

5.2數據管理

5.2.4施工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應首先確定維修保養的對象和內容(包括更換或

維修),再確定由什么人、什么時間維修保養。

5.2.5塔式起重機監控設備可在塔吊的作業范圍內設定多個限制區域,并禁止塔

吊進入限制區域作業;群塔作業時,監控設備能識別不同類型塔吊(平頭塔、塔

頭塔、動臂塔)交叉作業時發生各種類型的碰撞隱患,準確預警并及時阻止塔吊

的危險作業行為。

5.2.7盾構機的注漿量的消耗,可根據不同的地質情況和施工情況設置相應的閾

值范圍;

不同的地質條件每環的出土量應有不同的閾值范圍,出土量過大容易造成地

面塌方,要設置不同閾值進行預警。

地表沉降監測數據要及時展示在盾構監測系統中,當沉降量和沉降速率超限

時要及時預警。

盾構機掘進過程中的方向和俯仰角度表示其軸線偏移量,長時間軸線偏差過

大要及時預警。

5.2.9根據《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GB/T28264-2017)第7.1.2條規定的

存儲時間要求,存儲時間不應少于30個工作日。

5.3功能與要求

5.3.4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識別宜采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手段。

5.3.5施工機械設備加裝的傳感器和數據傳輸設備,需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的要求。

5.3.6監控設備支持對塔吊司機的身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臉、指紋、IC卡等。

輔助作業人員可視化操作應實現對吊鉤、起升卷揚、小車卷揚、駕駛室等位置的

可視化追蹤功能,并能將圖像反饋至操作人員與管理人員

5.3.7施工升降機監控設備應支持對施工升降機司機的身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人臉、指紋、IC卡等。

33

6物料管理

6.1一般規定

6.1.1目前施工現場對物料的信息化管理應用較普遍且技術較為成熟的主要包括

鋼筋、混凝土和裝配式構件。

6.1.2物料管理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本條列出的內容。

6.2數據管理

6.2.4混凝土跟蹤信息主要是運輸狀態信息。

6.2.5裝配式構件跟蹤信息主要包括運輸狀態和現場存放的位置信息。

6.2.7當項目現場物料庫存不滿足生產需求時,物料管理子系統應提示項目管理

人員。

6.3功能與要求

6.3.2目前物料信息的采集除一部分在移動端或PC端錄入外,其他如掃描二維碼、

RFID的信息采集設備,應具備自動讀取、識別、記錄、連接遠程數據庫、實時

上傳數據等功能。

34

7環境與能耗管理

7.1一般規定

7.1.2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包括建工程建筑垃圾和預制裝配式建筑垃圾。

7.2數據管理

7.2.3固體廢棄物的排放,一般采用智能地磅進行自動稱量。

7.2.4揚塵、噪聲、溫度濕度、風速、固體廢棄物排放超標是指:

1揚塵監測數據,根據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規定。

2噪聲值,根據《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規定:

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噪聲限值(晝間)噪聲限值(夜間)

土石方推土機、挖掘機等7555

打樁各種打樁機等85禁止施工

結構振搗棒、電鋸等7055

裝修吊車、升降機等6555

3溫度、濕度、風速值,根據北京市安監局《工作場所防暑降溫技術規范》

規定,日最高氣溫≥40℃,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37℃且≤40℃,

在12時-15時期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

境保護標準》要求,遇有四級風以上天氣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

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4施工項目提倡綠色施工,固體廢棄物的排放,應符合北京市相關管理標準、

文件的規定。

7.2.5環境與能耗管理子系統建議按高溫時間和日夜時間劃分。

7.2.6施工現場一般分生活區、施工區、辦公區,可分別對上述三個區分類統計

用水、用電、固體廢棄物等能耗信息數據。

7.2.7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2018第4.1.4

條規定,揚塵及噪聲在線監測的數據保存期限應大于30d,系統服務器端揚塵及

噪聲在線監測的數據保存期限應大于1年,環境監測的取證數據保存期限應大于

180d。視頻監控采集數據保存期限應大于30d。

35

7.3功能與要求

7.3.2對于噴淋設備,可在移動端、PC端進行遠程開關操作。對于用電、用水等

設備設施,為防止突發斷水斷電帶來的安全隱患,目前建議子系統僅對用水、用

電情況進行監測,不在移動端、PC端進行遠程控制。

7.3.3《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2018第6.5節對

環境信息數據采集設備的布設、功能等要求作了詳細的規定。

36

8視頻監控管理

8.1一般規定

8.1.2視頻監控人員信息主要包是對人的特征、狀態進行識別,物體信息主要是

對材料、機械設備、車輛的狀態進行識別,形象信息主要是對施工的進度、形象

進行識別。

8.2數據管理

8.2.3人員行為信息包括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安全、抽煙等行為。

8.3功能與要求

8.3.1視頻監控子系統的視頻控制功能指能夠云臺控制視頻監控設備進行旋轉、

變焦等操作。

8.3.3視頻監控設備自動識別功能包括:人員識別、物體識別、行為識別。

8.3.4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技術標準》JGJ/T434-2018第4.1.4

條規定,視頻監控采集數據保存期限應大于30d。

37

9進度管理

9.1一般規定

9.1.1智慧工地進度管理系統應與項目傳統進度管理業務及企業自身項目管理體

系融合,進度管理系統宜包含進度計劃制定、過程跟蹤和糾偏所需要的數據收集、

分析、輔助決策的能力。

9.1.2進度管理系統的計劃制定內容應與進度計劃制定軟件中的內容保持一致,

可通過進度計劃制定軟件導入。進度管理系統應按照工序劃分、工序工程量、勞

動量和機械臺班數量、工序間的邏輯和時間管理,對進度數據進行采集,作為進

度跟蹤的對比數據。

9.1.3進度管理系統應對過程數據進行分類、采集、儲存、分析,宜具備使用過

程數據作為進度糾偏決策的能力。

9.1.4進度糾偏應根據進度計劃制定、過程跟蹤中采集的數據,按照工序邏輯和

投入資源,對進度計劃實施糾偏。

9.2數據管理

9.2.1任務編碼宜參考《建筑信息模型分類和編碼標準》GB/T51269。

9.2.3進度糾偏數據指進度管理中可反應現場實際情況并作為進度糾偏決策的提

示信息,應與第9.2.1條、第9.2.2條中采集的數據結合,作為進度糾偏的依據。

9.2.5項目可參照進度管理子系統中記錄的計劃制定數據、過程跟蹤數據、糾偏

數據,依照經驗進行統計與分析。隨著進度管理子系統開發的完善,可逐步達到

智能統計與分析的功能。

9.3功能與要求

9.3.3進度管理系統應能與市場上主流BIM建模軟件、進度編制計劃軟件互通數

據。

38

10質量安全管理

10.1一般規定

10.1.2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屬于質量管理信息中的一部分,也可將企業的

ERP系統、施工項目現場的資料管理軟件等質量管理系統與智慧工地管理平臺的

融合應用,這也是建筑業信息化發展的趨勢與要求。這些數據信息可直接在系統

錄入或通過其他系統關聯、共享數據信息,是體現項目智慧化管理的一項重要指

標內容。

10.1.4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信息屬于安全管理信息中的一部分,目前主要是針對

危大工程方案的管理,也是安全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10.2質量數據管理

10.2.2檢查問題描述包括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說明信息;整改結果展示包

括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說明信息。

10.2.3目前質量資料信息數據已實現與模型的關聯與掛接,如項目應用了BIM,

將質量驗收信息數據附加或關聯到BIM模型中,是項目實現對質量智慧化管理

的一項重要措施。

10.2.4質量評價信息主要是指參建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

50375、《公共建筑節能評價標準》DB11/T1198、公司內部評優標準等質量評價

標準進行的質量評估行為產生的各種信息。

10.3安全數據管理

10.3.2安全巡檢問題描述包括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說明信息;整改效果描

述包括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說明信息。

10.3.7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11/383-2017第2.1.4條

的規定,安全資料應按要求歸檔,并保存至工程竣工。

10.4功能與要求

10.4.1~10.4.2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子系統,應由監管者和實際負責人組成符

合PDCA循環的閉環管理模式。采集的質量安全管理信息由監管者有計劃地安

排給實際負責人,負責人執行分配計劃后,監管人對執行結果進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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