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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2025年1月國家開放大學本科《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期末紙質考試試題及答案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10分,每小題僅有一個選項正確)1.我國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包括()。A.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B.所有公共部門的領導干部 C.所有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D.所有年滿18周歲的公民 2.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A.有司法權B.有終審權 C.有裁決權D.無管轄權 3.在我國,干部鑒定必須堅持的原則是()。A.勤勉盡責B.公平公正 C.德才兼備D.清正廉潔 4.《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工作由()主持。A.人大常委會B.選舉委員會 C.選民小組長D.選舉會議主席團 5.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A.基層群團組織 B.基層政權組織 C.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D.基層行政性派出機構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每小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正確)6.為實現國家的統治和管理的職能,國家機構主要包括()。A.政治機關B.行政機關 C.立法機關D.軍事機關 E.監察機關F.審判機關 7.目前我國的民主黨派不包括()。A.九三學社B.中國致公黨 C.中國民主同盟 D.國家進步黨 E.中國民主建國會F.民主共和促進會 8.與行政區劃的層級有關的因素主要有()。A.中央地方關系模式B.國土面積的大小 C.國家資源的分布D.人口的數量 E.民族狀況 F.政府與公眾的關系狀況 9.國家審判機關的組成包括()。A.特別人民法院 B.專門人民法院 C.基層人民法院 D.中級人民法院 E.高級人民法院 F.最高人民法院 10.村民委員會實行的主要活動包括()。A.民主選舉B.民主監督 C.民主管理D.民主決策 E.民主執行F.民主協商 三、辨析題(每題5分,共30分。請先答出對或錯,再用簡短文字說明理由)11.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答案]對。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部分國家權力,處理國家日常事務等。12.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答案]錯。理由: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是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二者職責不同。13.從行政層級上看,自治旗相當于一般行政地方的鄉。[答案]錯。理由:從行政層級上看,自治旗是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相當于一般行政地方的縣,而不是鄉。14.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答案]錯。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無此權力。15.忠于人民是我國公務員的基本義務。[答案]對。理由:忠于人民是我國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之一,要求公務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等。16.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根本特征。[答案]錯。理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根本特征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四、簡答題(每題10分,共20分)17.簡述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答: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斗。18.我國的黨管干部模式包括哪些主要內容?答:第一,中共中央統一制定和貫徹執行干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實現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統一、步調一致。第二,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范圍直接管理一定層次的領導干部,并按規定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干部。第三,中共各級黨委負責監督、控制整個干部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第四,干部管理的基本體制是總體上實行干部分部分級管理。第五,黨管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權。第六,任免干部的主要程序。第七,干部調配。五、論述題(20分)19.試論國務院的行政方式及其主要內容。答題要點:(1)參與立法;(2)行政立法;(3)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預決算;(4)直接命令;(5)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報告工作;(6)審計和督查;(7)宏觀調控;(8)專項轉移支付;(9)設立派出機構;(10)垂直管理。答:目前,國務院主要使用的行政方式有:參與立法、行政立法、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預決算、直接命令、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報告工作、審計和督查、宏觀調控、專項轉移支付、設立派出機構,以及垂直管理。一、參與立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盡管國務院原則上并不享有立法權,但國務院在法律上可以通過立法提案權、接受委托立法和特定的司法裁決權而在事實上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國務院參與立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國務院享有法律案的提出權。國務院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國務院可以先向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由常委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國務院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實際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訂的法律中,不僅有不少法律是國務院提出的,還有大量的法律是國務院會同全國人大有關機構協商后提出草案以國務院的名義向立法機關提出的。第二,國務院享有委托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所享有的立法權范圍內的立決事項《除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國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外),有權作出是否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的決審。事實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委托的立法事項極其廣泛,包活:國家主權事項:各級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濟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胖眾自治制度: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小經濟制度以及財政、說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必須由個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第三,國務院有權要求立法機關對有關立法進行解釋。《立法法》規定:當出現有之法律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當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依據的情況時,國務院、中央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合國人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國務院對立法權的分享。第四,國務院有權裁決某些法律問題。《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聞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企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也就是說當某些法規與國務院規章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沖突當事者一方的上級部門國務院有權裁決或部分裁決沖突。二、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方式。《憲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均屬于行政立法。《立法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意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以上規定表明,國務院的行政立法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等級和效力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規,另一類是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在實際的行政立法活動中、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名稱出現。“條例”一般指國務院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的全面、系統的規定,且只可以用于指稱國務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和“辦法”可同時用于指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國務院行政法規性質的“規定”和“辦法”一般指國院對某一方面工作的某些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規定,規章性質的“規定”和“辦法”一般為國務院具體部門就特定問題所擬定的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用于指稱國務院所屬部門為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制定的具體政策措施。行政立法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方式,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規章的權威性和效力具有重要的意義。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且只有國務院才有權制定的、效力僅次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對所有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主要調整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目的在于保障國家行政權力的正常運行。由于行政法規具有較高的法律等級和效力,只有立法機關才有權撤銷行政法規,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無權與之對抗或撤銷,這實際上強化了國務院在立法和司法體系中的地位,更保護了國務院強大的行政地位。從行政立法的角度看,不僅國務院自身在全國行政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目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行政地位相對于地方政府來說也體現了較強的國務院部門優先的色彩。《立法法》雖然規定了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但《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法律對爭議情況下裁決權歸屬的這種規定,也明顯有利于行政規章,特別是在實際上國務院與立法機關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立法協商和合作關系的條件下,國務院行政規章優先于地方性法規的趨向更加明顯。顯然這也會極大地強化國務院在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關系中的優勢地位。從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程序上看,行政法規的制定基本上是在國務院內部完成的,且總體上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與和起草的,顯然這對于國務院行政能力的強化更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可以向國務院報請立項,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評估論證,納人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起草,也可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涉及幾個部門共同職責需要相關部門共同起草的,相關部門應就草案制定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國務院聯合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等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書面意見。國務院法制機構在與起草部門協商后,結合征求所得意見,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規草案及對草案的說明文檔,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對調整范圍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草案,可以采取傳批方式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再次修改,最終形成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立法在國務院行政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及其對國務院行政權力的重要性。三、編制、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預決算編制、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預決算是行政機關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方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對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方式的規劃和安排,具有指導國家各方面工作和發展方向的作用。規劃分5年或10、20年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國家通過不同時效長度的規劃,為國家和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設立基本的目標、路徑和具體內容。中長期規劃一般由中共中央以中央全會建議的形式提出,由國務院進一步具體化,形成規劃綱要,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大經審議形成、通過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決議。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成為各級政府的工作任務,是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編制預算和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和措施的依據。因此,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也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手段。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也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簡稱《預算法實施條例》)2的規定: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核匯總。國務院核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決算草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此外,國務院審計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四、直接命令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日常的行政常常表現為制定和發布大量的行政措施和命令,從一般情況看最直接接受國務院領導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但憲法同時又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工作,因此國務院不僅可以直接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可以直接命令任何一級地方政府,而無須通過該級政府的上一級政府。五、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報告工作及時地掌握信息和情報是國務院行政的必要手段之一。國務院收集信息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進行,其一是通過國家統計局及其設在全國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其二是地方政府向國務院所作的報告。(一)國家統計局及其設在全國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國家統計局的基本任務之一是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國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國家統計局除具有統計信息的行政管理職能外,還通過設立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直接收集和掌據統計信息。(二)地方政府向國務院所作的報告國務院收集信息的第二種途徑是要求地方政府對地方重大事務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12月14日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D和2014年6月23日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的重大突發性事件、重要社會動態、重大災情和疫情及其他緊急重大事件,各地區各部門在及時做好處置工作的同時,必須盡快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務院;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對向國務院報送緊急重大信息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建立緊急重大信息報送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匯總分析各地區、各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緊急重大信息的情況,對做得好的地區或部門予以表揚;對遲報、漏報、瞞報緊急重大信息的地區或部門予以批評;對因遲報、漏報、瞞報信息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六、審計和督查國務院設立直屬于總理領導的國家審計署,負責對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行政機構的審計。國家審計署對各級政府的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地方審計機關要執行審計署作出的審計工作決定和頒發的審計規章,如遇有地方政府對審計工作的指示、決定與審計署的決定、規章相違背時,地方審計機關應按審計署的規定執行;審計署制訂的審計工作計劃,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交辦、委托的審計任務,地方審計機關要認真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的審計工作情況、查出的重要違紀問題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應及時向審計署報告和提供;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審計結論、處理決定,審計署有權糾正;地方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對涉及中央財政收支的審計項目和辦理審計署委托的審計項目所作出的審計結論、處理決定須報審計署備案,重大的須報經審計署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局長、副局長的任免、調動和紀律處分,應事前征得審計署同意。在審計業務方面,審計署負責審計的范圍包括省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與省級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配合稽查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除對地方審計機關有領導權力外,審計署還在國務院部委建立30個派出審計局和18個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建立了另一個直屬于國家審計署的、專門負責執行對部委和地方及其官員的審計系統,地方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署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直接對審計署負責。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任命局級干部擔任。在特派員領導下設立辦事處,辦理審計方面的具體工作。督查是國務院對國務院部委和省級地方政府開展的以“檢查工作、發現問題、提出建議、推動落實”,打通國務院決策政策落實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確保政府“說到做到、不放空炮”承諾的一種工作方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督促檢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環節。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抓好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政府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督查工作的手段主要有限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督查調研等。地方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府辦公廳制訂督促檢查工作計劃,督促檢查機構負責督促檢查工作計劃的組織實施。七、宏觀調控國務院可以運用財政、貨幣、金融、計劃、市場、法律、法規、政策、獎懲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調整,促進經濟健康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以及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八、專項轉移支付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為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無償給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實現宏觀政策導向的重要手段,因此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手段。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分為委托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五類。委托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中央事權,中央委托地方實施而相應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共擔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央將應分擔部分委托地方實施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引導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鼓勵和引導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圖辦理事務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救濟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因自然災害等發生的增支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應急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和處理影響區域大、影響面廣的突發事件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的設立,由中央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或由財政部直接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專項轉移支付之所以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手段,主要表現在:專項轉移支付所依據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法規和行政意圖,直接反映了中央政府的行政目的:專項轉移支付是國務院實施宏觀政策導向,進行行業、部門管理的重要工具。國務院通過設立專項轉移支付,可以有效引導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政策目標確定支出方向,保證重點資金投入。從管理上看,專項轉移支付也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工具。財政部是專項轉移支付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專項轉移支付總體管理制度,制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轉移支付設立、調整事項;組織實施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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