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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幼兒教育法規政策概述幼教法規政策概述第一部分相關法律法規11第二部分專門規章7第三部分相關政策文件15.16.17第一部分相關法律法規11憲法民法通則及其解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學前教育法草案意見稿幼兒園管理條例兒童權利公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權威性。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是教育立法的依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出臺民法典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發布:制定民法典將分兩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2016年6月27日,人大法工會向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民法總則2017-10-01生效。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行。民法總則2017.10.01生效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4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關于教育的根本大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原十二條: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3、將第七十九條改為三條,

作為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1995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2000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1年教師資格制度開始全面實施幼兒園園長.教師專業標準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辦學理念:以德為先、幼兒為本專業要求第4條:

掌握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學前教育的相關政策。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標志著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已進入專業階段。專業理念:師德為先、幼兒為本。意見稿-順序相反。幼兒為本.師德為先基本內容第一條:1.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規。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3年9月1月起施行/2017.9.1施行修改新法民辦學校中,幼兒園占了絕對的多數。2003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機構有6000多所,

其中幼兒園5000多所;2004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機構有7000多所,

其中幼兒園6000多所;2019.8全國幼兒園總數266677,

民辦園165779,占62.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第三十二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2.1.1施行/2007.6.1施行/2013.1.1施行修改新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從六個方面著手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意見稿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9.10.21至26日在北京舉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增加

第五章網絡保護

57--67條第五十七條國家保護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增加第六章政府保護68--90條第六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刑事訟訴法規定2018.10.26

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何為家庭暴力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對監護人的要求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九.學前教育法草案意見稿1,九章75條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規范學前教育實施,提高全民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前教育,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條(性質制度)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國家實行三年學前教育制度。學前教育法草案意見稿2第四條(方針目標)實施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奠定基礎。第五條(教育權利)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家庭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十.幼兒園管理條例

1990年2月1日起施行于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幼兒園管理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到目前為至,在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中,它是層次最高的一部專門的法規,全篇共六章32條。宗旨,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它規定幼兒園的招收對象為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十一.兒童權利公約簡介1979年,公約起草工作開始。歷時十年,1989年,公約的起草工作終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兒童權利公約》獲得一致通過。1990年1月26日公約向所有國家開放供簽署。在獲得20個國家批準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第110個批準國。該公約于1992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公約的結構,由序言和54項條款組成,共分為四個部分公約的主要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款中所涉及的各項兒童權利分為四大類,即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生存的權利,包括兒童有生存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受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發展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參與的權利,包括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兒童權利公約》倡導四項原則第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第二,尊重兒童基本權利的原則,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第三,無歧視原則,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第四,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與美國哈佛教授庫特費舍爾合影第二部分專門規章7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3.幼兒園工作規程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5.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6.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7.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一.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分布,9月1日起施行規章在我國共有二億多的大中小學生,加上幼兒園的孩子,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社會群體,本辦法在保障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維護學生、幼兒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正常秩序,有重要作用。適用于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學校承擔責任1-12/1-5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共同發布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條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第十三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三.幼兒園工作規程

歷程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頒布了《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在全國試行。由蘇聯專家戈林娜等人指導,經過部分地區試驗和修改而制定的。1979年,教育部頒布《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89年6月5日發布《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10章60條1996年3月,發布《幼兒園工作規程》10章62條2013年3月教育部發布《幼兒園工作規程(修訂稿)》(征求意見稿)11章66條現行的《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四.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

2001年7月教育部頒發

作為《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的下位文件,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幼兒教育的基本理念與特征。它是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需要,也是幼兒教育自身發展的需要。《綱要》遵循了《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精神,從幼兒園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基本規律出發,具體地規定了我國幼兒教育的基本內容范疇、目標以及基本的實踐規范和要求。共分四個部分――即總則、教育內容與要求、組織與實施、教育評價。將幼兒學習的范疇按學習領域相對劃分為五個領域――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2012年9月,教育部頒布了《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從五個領域描述了幼兒的學習與發展--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是指南而不是標準,突出其指引、導向的功能。每個領域按照幼兒學習與發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劃分為若干個方面。每個方面分為兩個部分:

1、學習與發展目標----分別對3-4、4-5、5-6歲三個年齡段末期幼兒應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達到什么發展水平提出了合理的期望。

2、教育建議六.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2012年2月10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這是對合格幼兒園教師專業素質的基本要求,實施保教行為的基本規范,是引領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共包括三大部分:基本理念、基本內容和實施建議對教師的專業素質提出具體要求:包括3個維度(專業理念與師德、專業知識、專業能力)、14個領域、62個基本要求。對教師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等作了詳細的闡述。七.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的工作要求,2015年2月教育部制定印發了《普通高中校長專業標準》《中等職業學校校長專業標準》《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據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介紹,這三個專業標準沿用了《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標準》的體例,均由辦學理念、專業要求、實施意見三部分內容構成。其中,6方面專業職責細化為60條專業要求。每項專業職責有10條專業要求,由專業理解與認識(3條)、專業知識與方法(3條)和專業能力與行為(4條)三個方面組成。園長專業標準體現的特色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三個專業標準強調校長(園長)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強調幼兒園的公益性、普惠性,重點突出關愛幼兒,保障幼兒安全,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的保育教育專業要求。強調師德違規處罰。要注重培養優良的師德師風,要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幼兒園園長要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防止和克服幼兒園教育“小學化”傾向。第三部分相關政策文件共介紹政策文件十五部一.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年5月27日頒布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三.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1999年1月13日國務院發布四.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999年6月13日印發五.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1年5月29日印發六.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2003年3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7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工作小組辦公室頒發八.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2010年11年21日國務院發布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教育部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2012年5月9日,衛生部十一.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2014年01月24日發布教育部十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1987年9月3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十三.幼兒園標準設計樣圖2019年01月22日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2018年11月7日十五.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2019年07月26日教育部等五部門一.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5年5月27日頒布

總結了我國建國30多年來教育戰線上的經驗和教訓,準確地提出了中國教育的主要問題和對策。提出了“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提出,在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同時,要“努力發展幼兒教育”

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的綱領性文件。提出了到20世紀末,我國教育發展的總目標和具體目標。在學前教育方面提出,“大中城市基本滿足幼兒接受教育的要求,廣大農村積極發展學前一年教育。

三.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1999年1月13日國務院發布

涵蓋了當時背景下絕大多數的教育問題,是世紀之交我國一項重要的綱領性教育政策文件。提出了“實施素質教育,要從幼兒階段抓起,要用科學的方法啟迪和開發幼兒的智力,培養幼兒健康的體質、良好的生活習慣、活潑開朗的性格與求智的欲望。”

四.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1999年6月13日印發

這是繼《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之后,我國教育跨世紀改革發展的又一重要綱領性文件。第2條提出“實施素質教育應當貫穿于幼兒教育、中小學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級各類教育。”第4條指出“要重視嬰幼兒的身體發育和智力開發,普及嬰幼兒早期教育的科學知識和方法。”第12條指出“積極發展以社區為依托的、公辦和民辦相結合的幼兒教育。”

五.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2001年5月29日印發

這是指導我國新世紀初,基礎教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指出:基礎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其中幼兒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干,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園。強調加強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并發揮其對村辦園班的指導作用。六.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

2003年3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這是繼2001年《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后,又一個推進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2003――2007年我國幼兒教育改革的總目標。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優先發展教育,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指出,“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0至3歲嬰幼兒教育。”“明確政府職責。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城鎮、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發揮鄉鎮中心幼兒園對村幼兒園的示范指導作用。支持貧困地區發展學前教育。”八.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41號2010年11年21日國務院發布

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積極發展學前教育,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提出了,“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多種渠道加大學前教育投入”“統籌規劃,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等十條意見。為學前教育的大發展奠定了政策依據。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于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1985年12月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2012年5月9日衛生部頒發《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2012〕35號印發于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組織專家修訂1985年的《制度》為——→《規范》《制度》到《規范》的變化修訂后的《規范》分四部分,新增:第一部分“衛生保健工作職責”將原《制度》內容列為第二部分“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包括十方面內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兒童膳食;三、體格鍛煉;四、健康檢查;五、衛生與消毒;六、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七、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八、傷害預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新增:第三部分“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包括衛生評價流程和衛生評價標準;補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關表格附件。與1985年頒布的《制度》相比,將原有“預防疾病制度”細化為現“傳染病”和“常見病”內容;原“安全制度”修訂完善為現“傷害預防”;原“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修訂為現“信息收集”。刪除“家長聯系制度”,增加“健康教育”內容。十一.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

教育部2014年01月24日發布

全日制幼兒園的全園教職工與幼兒比應為1∶5~1∶7,全園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為1∶7~1∶9。半日制幼兒園的全園教職工與幼兒比應為1∶8~1∶10,全園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為1∶11~1∶13。全日制幼兒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配備3名專任教師;半日制幼兒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配備1名保育員。寄宿制幼兒園至少應在全日制幼兒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園長:6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1名,6~9個班的幼兒園不超過2名,10個班及以上的幼兒園可設3名。十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1987年9月3日)(87)城設字第466號

第一條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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