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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法典第六編案例及分析民法典首次以法條形式對居住權的設立進行規定母親將房子贈兒子后又打起官司老人居住權如何保障案情簡介母親王芳(化名)將房屋贈與兒子小羅,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權利。然而,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兒子離婚了,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作為撫養費歸前妻。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芳與兒子小羅在贈與合同中對居住權的約定條款形成于2002年。當時的法律并未對居住權的設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采用登記生效的設立原則。據悉,成都市金牛區法院已于近日對這起居住權糾紛案進行判決:案涉房屋不動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應當積極協助母親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居住權登記手續。據了解,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權糾紛案。法官釋法不影響居住權行使的基礎上,所有權人仍可處分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是法律首次以法條形式對居住權的設立進行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不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基礎上,所有權人仍可行使處分的權利。小羅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贈與合同中關于設立居住權的約定,并不妨礙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權的前提下,將房屋贈予給第三人前妻,作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支出。訴訟中,法院也就該問題向第三人釋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關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權。律師聲音居住權不得轉讓,也不能繼承“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與租賃合同相比,居住權沒有期限限制,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一個居住期限,則居住權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但居住權不得轉讓,也不能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四川廣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源向記者解釋,假如你作為房屋的所有人,為了保證他人在該房持續居住的權力,你可以在該房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但這并不影響你在保障他人居住權的前提下對該房進行轉讓。不過,何源提醒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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