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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綜企部*** 教

授20

15年

07

18

日0*****院副院長

大 綱11 前言1.1

洗錢防制之定義1.2

洗錢防制法有關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征之申報規定2 臺灣有關銀行洗錢防制法律遵循之相關規定2.1

中央銀行2.2

金融監理主管機關2.3

其他銀行法律遵循職能設置之相關規定3 銀行業同業公會防制洗錢注意事項4 銀行對于洗錢防制事項之自我查核與稽核5 銀行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反洗錢角色與相關法律責任5.1

銀行落實反洗錢的作法5.2

銀行員工反洗錢角色與責任6 銀行洗錢防制之實務案例7 兩岸經驗交流與Q&A23洗錢防制4

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方法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www.fatf-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 :艾格盟聯盟(The Egmont

Group)5重要國際組織6

利用金融機構是洗錢的主要特征,無論使用何種洗錢手法,不法所得幾乎都會透過金融機構,因此金融機構是洗錢的重要管道。

金融機構為洗錢防制的第一線,須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案件,金融從業人員扮演類似金融警察的角色:Prevention

vs.

Detection7◎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客戶審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Know Your

Customer) :FATF Rec. 5-8交易紀錄保存:FATF

Rec.

10,

Special

Rec.

VII

交易監控:FATF

Rec. 11 & 21

交易申報 (STR/CTR):FATF Rec. 13-14, 19, 25 &Special

Rec.

IV

內部控制、稽核與法令遵循制度:FATF

Rec. 15 & 228◎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9

洗錢防制法§21011121314◎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515◎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十一、證券商。16

2003年10月01日財政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指定信托業為金融機構。

同日法務部與經濟部亦指定銀樓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17

洗錢防制法§11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1819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20

走私或由交通 (courier) 將現鈔攜出國;21

洗錢防制法第§6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22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第7條金融機構對于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并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范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受理申報之范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23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范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規定如下:24(一)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系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賬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1.金融機構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并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賬戶號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賬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2.交易如系由代理人為之,除第一目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3.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第 8條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并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第一項受理申報之范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法

務部、中央銀行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但該金融

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2526

何謂疑似洗錢(可疑)交易?疑似洗錢交易報告與大額通貨交易報告有何不同?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與大額通貨交易報告有何不同之處?按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其授權規定,將達新臺幣50萬元的單筆現金收付或換鈔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申報之報告稱為「大額通貨交易報告」(Significant

Cash

Transaction

Report,

SCTR),只要是單筆現金交易達新臺幣50萬元,而不問交易是不是可疑。

如果交易有可疑,不管交易金額是否達50萬元,也不問是否為現金交易也都需要申報。而且如屬可疑交易,金融機構就算已經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也還是要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27◎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

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1.「金融機構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2.「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金融機構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8

如何作好洗錢防制工作29301.第六條: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作為金融機構內部作好防制洗錢的工作指引。2.第七條:課以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的義務。3.第八條:課以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的義務。31322012年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申報之可疑交易報告計6,137件,各類型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及近4年可疑交易申報件數統計情形申報機構申報件數33

銀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建立之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34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確認客戶身分時機:35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361. 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并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復印件或予以記錄。2. 對于由代理人辦理之開戶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并依前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3. 采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

客戶為法人或信托之受托人時,應了解下列信息以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37

客戶為法人時: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所稱具控制權系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2.如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際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征詢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必要時得取得客戶出具之聲明書確認實際受益人之身分。3.如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銀行應采取合理措施,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之自然人身分。

客戶為信托之受托人時:應確認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托帳戶之人。

有以下情形應予以婉拒開戶或交易:38

行員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第一身分證明文件復印件

若屬個人開戶,除身分證外,并應征提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39

非個人戶部分,應提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并應征提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戶。

對采委托授權開戶或開戶后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采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于開戶手續辦妥后以掛號函復,以便證實。40

應對客戶業務關系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并應了解其資金來源。

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信息是否足夠,并確保該等信息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

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于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但銀行對客戶信息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41

客戶有關交易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并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自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同一賬戶于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同一客戶于同一柜臺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42

同一客戶于同一柜臺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同一客戶于不同柜臺以每筆未逾(或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門坎之現金辦理存、提款,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43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賬戶),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久未往來之賬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如存入大額票據要求通融抵用),且又迅速移轉者。

開戶后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之大額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并立即以大額、分散方式提領,僅留下象征性余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444546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信息之交易或以巨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4748

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49

非個人賬戶基于業務需要經?;蚶行皂毚嫒氍F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于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后該賬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象與金融機構已無前項往來關系,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5051521. 進行交易的各方姓名或帳號或識別號碼。2. 交易日期。3. 貨幣種類及金額。4. 存入或提取資金的方式,如以現金、支票等。5. 資金的目的地。6. 指示或授權的方式。

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大額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以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由銀行依本身考慮,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以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53541. 之背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2. 賬戶檔案。3. 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復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銀行應逐步利用信息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對較高風險賬戶加強監控。

銀行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復雜、不尋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銀行應盡可能審視上述交易之背景及目的,并將所發現建立資料。55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數據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銀行行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文件。

意圖說服行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數據。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意圖提供利益于行員,以達到銀行提供服務之目的。5657

銀行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擔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執行,并應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于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專責督導主管應盡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格式填寫申報書。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后轉送總行(總公司)。

由銀行主管單位簽報專責人員核定后,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58

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并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之有效性及銀行營運、部門與分支機構之風險管理質量。

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陳閱,并提供行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行權責單位適當處理。

得設立專責人員對各單位之大額交易抽查,并了解其交易之正當性。59

對具有跨國通匯往來銀行業務(cross-border60

職前訓練:新進行員訓練班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法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

在職訓練:初期之法令宣導,并講解銀行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平時之在職訓練:

行員訓練部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行員研習,以加強行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功能

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并應輔以實際案例,使行員充分瞭解洗錢及資恐之特征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于發覺「疑似洗錢及資恐之交易」。

規劃或督導行員訓練之權責部門應定期瞭解行員參加訓練之情形,對于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練。

除行內之在職訓練外,銀行亦得選派行員參加行外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訓練課程。61

行員有下列對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有功之具體事跡者,應給予適當獎勵:6263

所以金融機構除應于開戶時應確認客戶(首次確認),更應于開戶后對于客戶數據作進一步的了解,以確認是否真實(再次確認),更需在可能的范圍內進一步了解客戶的身分、收入、往來模式或營業狀況,以作為判斷是否為可疑交易的參考。

例如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模板(以下均稱范本)所列之「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且與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的疑似洗錢交易表征,如何判斷是否為「身分、收入顯不相當64

認識職員(Know

Your

Employee,KYE),也是防制洗錢的重要一環,因為金融機構如能確切認識職員,即能做好內控,防止企業遭收不必要損害,像2003年發生的劉偉杰監守自盜案,就使理律法事務所受到30億元的損失。因此,金融機構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核單位協助:65洗錢案例666768◎非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請勿翻印◎69

客戶意圖使用假名或偽變造證件、文件等開戶、交易。70

案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判決參照。

A赴某銀行開戶,一周后存入面額5300萬元,受款人為己公司的公庫支票,款項匯入后欲提領一空。行員深感可疑,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發現己公司并未辦理公司登記。

A偽造B之身分證,前往甲銀行社冒用B之名義辦理開戶,并偽造乙銀行面額5300萬元支票(付款人丙縣政府,受款人為丁公司)。

旋A持該偽造之支票,存入甲銀行B帳戶內提示,惟乙銀行未察覺該支票系偽造,遂依之票面額付款。

A確定款項存入后,即前往甲銀行,欲提領現款2500萬元,余款匯入他人帳戶,經銀行人員發現有異,以銀行內現金不足為由,請A至總行提領,并立即向乙銀行及丙縣政府查詢,確認支票系偽造而報警處理。71

本案例中,銀行人員經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發現己公司并未辦理公司登記,作好「再次確認」客戶身分的工作,同時以銀行內現金不足為由拖延交易時間,始能順利報警逮捕A嫌,均危及正確的防制洗錢作為。72

本案例符合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征:1. 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痕跡,或意圖使用假名進行開戶、交易。2. 開戶后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大額款項收入,且又迅速移轉。

客戶經常以不同客戶(包括商號及法人)名稱進行交易,或與金融機構無地緣關系。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與其身分、財產或營業性質顯不相當。73

案例一事實:【監察院公報第二三五九期參照】

A赴銀行存入現金971萬元,而A于該銀行帳戶月平均存款74

本案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征75

本案例符合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征:1.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2. 與公務員或公司職員收入顯不相當之大額交易。

案例二事實:76

本案例金融機構未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77

本案例符合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征:1. 開戶后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或征信資料顯不相當之巨額(每筆逾四百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四千萬元,多筆合計逾一千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一億元者)買進有價證券,或存入巨額有價證券,并迅速移轉者。2. 客戶不如其履行交割義務,且違約交割凈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新開戶、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賬戶突然有大額交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前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判決參照。

案例:A新開戶后即存入4億5000萬元,隨即開立6張面額均為60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共計3億6000萬元),余款匯往多個他人帳戶。

某票券公司自甲銀行松江分行取出托管之無記名是公債309張(共計11億7590萬元)剪取息票,該行職員A乘該票券公司返還之機會加以侵占。四個月后,A見犯行敗露,乃搭機出境逃亡,行前將侵占之公債149張(面額500萬元),委托B代為銷贓變現。B轉請C等人尋覓買主。

其后C販賣40張公債予乙銀行信托部,得款2億1544萬余元,匯入C在乙銀行信托部新開立之賬戶,其中2億元分別開立面額1000萬元之臺支16張,面額800萬元之臺之5張。

C持公債券83張至丙銀行營業部,將實體公債轉換為無實體公債(公債存折)后,出售予丁證券,得款4億5267萬余元,匯入B在丙銀行營業部新開立帳戶。其中3億6000萬元,分別開立面額6000萬元之臺之6張。

開戶后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支大額款項存入,且又迅速已轉者。

客戶以現金給付價款或交付無記名實體債券,但又規避提供前手交易紀錄、債券來源或相關憑證者。80

疑似規避大額交易通貨交易申報之交易,或者客戶態度、交易行為有其他可疑情形。81

案例事實:甲銀行發現客戶A于某日下午3時5分由三號柜臺領取B帳戶現金148萬元,同日下午3時16分在二號柜臺存入C賬戶。另發現A曾至甲銀行松江分行,以現金1150萬元存入甲銀行斗六分行C帳戶,經行員詢問A從事何種行業、從和銀行領出、此筆款項作何用途及為何不用匯款等問題均無法明確回答。

案例-臺灣云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八號起訴書參照。82

同一賬戶于同一營業日支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同一客戶于同一柜臺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經常有多筆略低于必須登記之金額標準存入賬戶或自賬戶提出。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83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參照84

案例事實:A持有B之身分證至甲信用合作社開戶,并要將自己3420萬元定存單解約后以現金而非轉帳方式存入B帳戶。

A因常業詐欺被警方逮捕,交保后唯恐不法所得被沒收、扣押,于是向朋友B借身分證后赴甲信用合作社,以B名義開設帳戶,并將自己之3420萬元定存單解約,要求行員將解約資金以現金而非轉帳方式存入B之新開立賬戶,行員雖之A無B的開戶授權委托書,但因A系熟客而同意其要求。

客戶要求以現金交易,或要求付款支票取消抬頭或取消禁止背書轉讓者(票券商范本)。

客戶經常于相關賬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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