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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章瀆職罪基本要求:了解:瀆職罪的概況。理解:瀆職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應當區分的界限與應當注意的問題。熟悉并能夠運用:瀆職罪中的重點犯罪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考試內容:第一節重點罪名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二節普通罪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放縱走私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非法行使職權,或者超越權力實施有關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1.濫用職權罪和國有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后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在刑法條文中是第168條。兩罪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罪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中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本章犯罪中,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398條),私放在押人員罪(400條第1款),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403條),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407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415條),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416條第2款),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417條),共8種犯罪,這些犯罪是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與濫用職權罪是法條競合的關系,本罪是一般法,這些犯罪是特別法。二、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玩忽職守罪的特征
1.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具體包括三類行為:(1)不履行職責;(2)不正確履行職責;(3)放棄履行職責。構成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必須發生了嚴重后果。
2.主觀方面是過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客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不負責任,不做自己該作的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濫用職權罪是超越職權,作了自己不該作的事。2.玩忽職守罪和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3.玩忽職守罪和本章犯罪中特殊的玩忽職守的犯罪:本章犯罪中,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398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400條第1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406條),環境監管失職罪(408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409條),商檢失職罪(412條第2款),動植物檢疫失職罪(413條第2款),不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416條第1款),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419條),共9種。這些犯罪是特殊的玩忽職守的犯罪,與本罪是法條競合的關系,應使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概念及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曉的事項。2、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1、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2)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服務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帶有很強烈的政治含義。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獲密對象是“不該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2、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體限于軍人,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包括有責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2)犯罪客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是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要區別所在。(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國家秘密罪中,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四、徇私枉法罪(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認定:1、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3)犯罪的客觀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犯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2、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3)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3、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偽證罪除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手段廣泛,除在制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偽證罪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偽證罪的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記錄人可能構成本罪。
六、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私放在押人員罪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征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監管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海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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