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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處理XX縣境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有序開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產、工作秩序,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L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
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XX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XX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
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XX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轄區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
次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需緊急轉移安置0.2萬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的w級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其
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
救援工作。包括:工礦、商貿、建筑施工領域發生的各
類生產安全事故;道路、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
農業水利設施事故;電力設施大范圍破壞造成的事故等。
(2)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鄉鎮、
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3)縣人民政府認為特別嚴重,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
重大影響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
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
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
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
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
縣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
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
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
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
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
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
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
預案演練等工作。
L5預案體系及預案銜接
《XX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生產安
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的
總綱,是縣人民政府應對本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
規范性文件和行動指南,由縣應急局牽頭制定并報縣人
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應急局備案。各鄉鎮、部門(單
位)、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預案依照本預案進行編制。
2事故風險分析
2.Ixx縣概況
XX縣地處XX省北部,XX市南部。XX縣轄14個鄉鎮
及1個辦事處,72萬人口,總面積2809平方公里。交通
便利,京珠高速和許廣高速和國道107、240穿境而過,
京廣鐵路、武廣高鐵過境。縣鄉道路縱橫交織,人流物
流車流量較大,來往車輛情況復雜,外省車輛在我縣發
(六)XX縣內過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流量較大,可
能發生車輛的翻墜、碰撞、追尾等交通事故,并造成危
險化學品泄漏、燃燒、爆炸、人員中毒等安全事故。
XX縣內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
的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領域還可能發生的傷亡事故、設
備安全事故(不包括特種設備)、職業危害事故、其他
安全事故等。
2.2.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xx縣涉及的主要危險有害物質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
氧化性物質、毒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主要事故風險
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傷、腐蝕、危險化學品泄
漏等。
(1)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危險,
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爆炸、有毒有害物質
泄漏等生產安全事故。
(2)xx縣內過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能發生翻墜、
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泄漏、燃燒、爆炸、
人員中毒等。
(3)城鎮燃氣和使用燃氣鍋爐企業可能發生天然氣泄
漏,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4)非煤礦山企業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及坍塌、沖擊地
壓、觸電、機械傷害、火災、爆破、墜落、泄漏等事故。
(5)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可能發生
火災、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坍塌、觸電、設備安全(不
含特種設備)、踩塌、職業病危害等事故。
3組織體系與職責
3.1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縣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
關單位、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各生產經營單位組成。縣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為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要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
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指揮、協調和組織工作。由分管安
全的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應急局
局長、縣人武部軍事科長擔任副指揮長,各相關單位負
責人為成員,下設專家組、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縣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應急救
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
愿者隊伍等。
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
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跨地區和部門的重要聯絡事宜;協
調部門、地方、相關單位應急救援工作;協調駐地部隊參
加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決定啟動縣應急救援預
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各
有關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迅速、
高效、有序開展。
3.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3.2.1縣安委辦
縣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設在縣應急局,
為縣安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局局
長兼任。設置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
中心),安委辦具體職責由縣應急局綜合協調股承擔。
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協調、指導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承
擔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負責全縣生產
安全事故信息的統一收集、匯總、整理和發布工作;負
責應急知識、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負責縣級應急平臺
建設,制定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重點實現監測
監控、信息報告、綜合研判、指揮調度等功能;為市級
應急平臺報送所需數據、圖像、語音和資料等;負責縣
安委會日常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
辦的其他工作。
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24小時應急值班工作,
及時報送重大突發情況,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傳達和落
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應急工作的指示;協助處理各鄉鎮
和縣直各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綜
合材料及各類材料的起草工作;擬定、實施縣生產安全
事故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和指導預案演練工作,指導
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3.2.2縣安委會組成單位及其職責
(1)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各類道路交通問題、火災、
爆炸、中毒事故的現場撲救及應急處置;負責有關人員
的緊急疏散、撤離;
(2)縣公安局負責事故區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確定事故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
任人的監管及逃亡人員的追捕。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各類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車輛和
物資運輸工作,及時把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運送到事故
搶險現場,保障搶險救援車輛的順利通行;承擔公路、
水路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構建應急救援車隊
及指揮信息系統,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備
案;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
(4)縣住建局負責建筑工程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
供建筑工程事故的相關技術資料;對事故中受損建筑物
進行評估;提供事故場所地下水管網等情況;參加相關
事故調查。
(5)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組建專家顧問組、建立專家信息庫,為事故應急救援提
供技術支持;事故調查組織、協調工作;應急救援物資
的計劃、配發;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事故
的應急救援工作。
(6)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特種設備事故現場處置的
相關技術資料;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7)縣衛健局負責事故中受傷、中毒人員搶救治療工
作;調運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
隊伍,提供醫療保障;確定搶救醫院、救護中心、建立
搶救治療的指揮及信息系統,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縣應
急管理局備案;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8)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
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應急監測工作,及時通報危險、
危害的范圍;污染物的處置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9)縣氣象局負責事故救援的氣象預測預報和事故所
在區域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氣象數據資料。
(10)縣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
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1)縣財政局按縣人民政府決定,負責撥付事故應
急救援處理所需資金。
(12)縣醫保局負責傷亡職工的醫療、工傷保險的支
付等善后工作。
(13)縣民政局負責受災人員的生活困難救助工作;
落實社會救災隊伍和物資,配合做好傷亡職工及其供養
親屬的善后及撫恤處理工作。
(14)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醫保局、縣紀委監
委、縣總工會、縣自然資源局、縣教體局、縣司法局、
縣科技局、縣水利局、縣文旅廣電局、縣商糧局等部門
以及縣武警中隊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急救援,并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5)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辦事處分別負責組織制定本
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加強本
轄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匯報可能造成生產安全
事故的信息和情況;服從安委會統一指揮,負責組織本轄
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3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縣安委會下設各專項應急
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兼任,
成員由事發地鄉鎮政府、縣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牽頭部門、
縣相關應急聯動及應急保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專項應
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單位,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其
相關領導兼任。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辦事機構,負責各
專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各部門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牽頭或參與配合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保
障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相關應急預案。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事故由縣應
急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XX
縣分局、縣工信局、縣市場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
武部等參與配合;
(2)非煤礦山事故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
縣衛健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縣
林業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事故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
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縣市場
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火工
品道路運輸事故)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交通運輸局、
縣衛健局、縣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縣市場
監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職責分工分別由縣住建局、縣水
利局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消
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縣工信局等參與配合;
(6)火災事故(含煙花爆竹燃放事故)由縣應急局、
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負責,縣衛健局、縣公安局、市生
態環境局xx縣分局、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7)特種設備事故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縣公安
局、縣衛健局、縣住建局、縣應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
縣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8)水上交通事故由縣交通運輸局及地方海事處、按
各自管轄范圍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衛健
局、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
人武部等參與配合;
(9)民爆事故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局、縣工
信局、縣衛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等參與配
合;
(10)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按職責分工由主管部
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參與配合。
各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研究制定應對相關安全事故
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具體指揮本縣特別重大、重大安
全事故先期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開展相關較大、
一般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總結相關安全事故應
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本指揮部
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承
擔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3.4專家組
縣安委會、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需要分別聘請有關行業
領域技術人員及處置安全事故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
專家庫。縣安委辦負責對專家組的管理服務工作。專家
組主要職責:參與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預案編
制、修訂、演練;研究、評估安全事故發生發展趨勢、
采取的應對處置措施等,向安委會提出決策建議,必要
時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跟蹤國內外應急管
理方面最新發展趨勢,結合實際開展應急管理課題研究,
對縣應急體系、應急指揮平臺建設管理等提出意見建議。
3.5應急聯動機制
3.5.1應急救援值守制度。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應
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脫崗、漏崗,
并做好值守記錄,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將事故地點、時間、
性質等通知帶班領導,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和上級有關
部門報告。
3.5.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需
要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含派出機構)提供幫助支持的,
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協調處理;需抽調機動民兵的由應急
指揮中心向縣人武部提出申請,形成共同應對處置的應
急聯動機制。
3.5.3在超過本級或規定權限的應急工作指令時,要
在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遇有特別緊急情況,應當邊處
置邊報告。
4預防與預警
4.1信息平臺及信息處理
xx縣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縣安全生產應急信息系統”)是應急指揮中心依靠的數
據信息平臺。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縣
各有關部門上報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
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
上報等工作;根據對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
的判斷,向縣安委會提出啟動本級預案的建議。各鄉鎮
人民政府應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事故信息的
接報和處理工作。各專門指揮機構辦公室按照各自監測、
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事故信息的有關規定,及時向
應急指揮中心報送事故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4.2監測預測
4.2.1預防
建立重大危險源、綜合動態信息和應急資源(包括領
導機構、救援隊伍、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單位、部門基本
情況)數據庫,堅持平常監測和定點監測、專業監測和
群眾監測相結合,加強監測預警,防患于未然。各鄉鎮
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加強本地區、本行業(領
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制定應急預案
或應對措施,做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工作,及時發現、
化解各類風險和事故。
4.2.2監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建立專業
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事故監測制度,完善事故監控
系統,規范信息獲取、報送、分析、發布形式和程序;
根據事故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
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
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及時監
測可能發生的事故
4.2.3預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根據歷年
事故發生情況、年度氣候趨勢預測情況以及匯總的監測
數據等,對事故形勢進行分析預測。對于外地發生的生
產安全事故,也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原則,做好
本地區、本行業(領域)、本單位事故預測工作,及時
完善應對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3預警
4.3.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依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
展勢態,劃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n級(嚴重)、
m級(較重)和w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
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的確定由各信息監測、監控和
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事故信
息進行風險分析評估,根據事故的級別標準,根據國家、
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預警級別。
4.3.2預警發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當對事故
監測預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可能發生事故的,
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縣應急指揮中心,并按規定向省、
市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
或相關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按照事故信息發布有
關規定,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短信、互聯網、
微博、微信、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或
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并對老、
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
盲區采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
預警發布內容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
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
措施、咨詢渠道、發布時間和發布機關等。
4.3.3預警響應
預警發布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
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做好防范準備、協同處置
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通報有關情況。
預警發布后,各鄉鎮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應
當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
施:
(1)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
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事故發生、發
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
者及時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
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事故預測信息和分析評
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報道工作加強管理;
(5)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
示信息,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6)檢查督導重點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應對準備
等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7)視情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
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
施。
4.3.4預警變更及解除
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發布單位應密切關注事態
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及時更新
預警信息內容。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
警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
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4信息報告
4.4.1信息報告責任主體: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
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單位、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是受理報告和向
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鄉鎮
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兼)
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4.4.2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
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
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上報各類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時間
做好應急反應和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后,
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并按值班領導的指令啟動相應
應急程序并上報。
在重大會議、重要活動、節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
殊敏感時期應實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
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
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將事故信息上報應急指揮中心,對于
一時基本情況不清的,可先首報再續報,首報時間在接
報后30分鐘之內,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達到上
報標準的事故信息,超過首報時限2小時的視為遲報,
超過12小時的視為漏報,超過24小時的視為瞞報,內
容嚴重失實的視為謊報。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報核實后即
報縣人民政府,并在1小時內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鄉
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在首報應急指揮中心的同時,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直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相關部門。
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后,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
外的,由應急指揮中心及時通報外縣區。
在事故現場指揮處置的鄉、鎮政府等有關領導要保持
通訊暢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況信息,及時接聽縣應
急指揮中心總值班室電話(0730—7624229),并按照有
關要求準確反饋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4.4.3信息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
來源、事故類別、影響范圍、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
員傷亡情況,事故發展趨勢、對事故的初判級別、已采
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
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
幫助解決的問題,以及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
位、聯系電話等。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
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
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
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政府報
告。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
企業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
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將有關情況向應急
指揮中心、縣政府報告。事發地鄉、鎮政府除做好應由
本級組織處置的事故外,還應依法有效做好應由上級政
府組織處置的各類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已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各級有關
部門單位負責人應按照相關預案、各自職責以及有關要
求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針
對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協調、動員當地
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社會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
故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
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
防次生、衍生災害。
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包括:啟動現場處置預案、成立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封閉現場、疏導交通、疏散群眾、
救治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發展、上報信息等。事
故發生后,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
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
隊伍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實施排爆、滅火、斷
電、斷水、斷氣、疏散群眾等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
生災害。
5.2分級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需縣政府協調處置
的事故,依據縣政府領導指示或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
府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等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
議,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必要時提請
應急指揮中心審議確定。
(1)一般事故(W級響應):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
為主處置并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鄉鎮人
民政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鄉
鎮人民政府請求或實際需要,縣有關部門單位啟動縣級
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事故(n【級響應):由縣安委辦提出建議,
報縣安委會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鄉
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
同處置。
(3)重大事故(H級響應):由縣安委辦提出建議,
報縣安委會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鄉
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綜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
先期處置。
(4)特別重大事故(I級響應):由縣安委會提出建
議,報縣主要領導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度全縣應
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5.3指揮與協調
(1)一般事故(IV級):鄉鎮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
鄉鎮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
的事件,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
揮協調處置。縣安委會副主任、相關關成員單位負責人
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應急指揮中心進行協調處置。
(2)較大事故以上(III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分管
領導或主要領導、縣安委會主任、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
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于較大事故以上中的敏
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
產損失較大的事件等,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縣安委
會主任、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
置。
涉及我縣2個(含)以上鄉鎮行政區域事故處置的,
縣安委會協調處置。上級部門成立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
的,應在其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處置。
5.4應急處置措施
5.4.1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
縣有關部門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
置受傷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
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
輸、公安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優先
安排、調度和通行,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安
全送達;
(3)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應
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4)立即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
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
過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
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
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按程序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
援物資儲備,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
工具;
(7)視情況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
料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
障措施;
(9)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
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0)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
作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1)依法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
設備或其他障礙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急處置
措施。
5.5現場指揮部
根據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安委會牽頭組建
現場指揮部,視情況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
各司其職,協同作戰,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
必要時,縣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
(1)綜合協調組:由縣安委辦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組成,承擔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能,負責綜合協調、
督導檢查、公文運轉、會議組織和編寫會議紀要、信息
簡報等,做好有關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
放以及信息調度、匯總、上報,并與國家、省、市工作
組或應急指揮部開展協調聯絡工作。
(2)應急處置組:由縣安委辦牽頭,縣公安局、縣住
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
局、縣應急局、事發地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單位人員組
成,按照預案和職責,組織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
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縣衛健局牽頭,縣市
場監管局、縣農業農村局、事發地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
單位人員組成,負責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現場流行病學
調查、衛生學處置、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
實施傷亡人員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
(4)治安警戒組:由縣公安局牽頭,事發地鄉鎮人民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事件現場警戒、
交通管控、社會面管控及維持秩序、查驗死亡人員身份
等。
(5)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領域專家、有關部門單位處
置事故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
場收集掌握的信息,對事故進行評估研判,向現場指揮
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視情向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
業技術問題。
(6)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鄉鎮人
民政府、縣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
責研究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協調新聞報道工作并與現場
媒體記者對接,做好網絡輿情收集、研判、引導以及公
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7)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牽頭,
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商
務糧食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人
員緊急疏散、安置,有關人員生活必需品的調運、管理、
登記、發放,災害損失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制訂、
報批、監督實施等。
(8)物資經費保障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牽頭,
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應急局、縣財政局、縣商務糧
食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負責應急處置經費撥付、監督、審計;保障應急救援隊
伍食宿和應急物資安全;調撥、接收、管理、統計應急
救援物資,必要時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
體等單位或個人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
(9)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民
政局、縣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動員黨政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救援、
安撫傷亡人員家屬等工作。
(10)通信氣象水文保障組:縣氣象局、縣水利局和
電信運營企業等負責現場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管理、警
報播放服務保障工作;縣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預警、
預報服務保障工作;縣水利局負責做好河流、水庫的水
文監測預警、預報服務保障工作。
(11)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應急局、
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部門單位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并邀請縣監察委員會派專人參加事故調查。
5.6擴大響應
如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本縣控制能力,或事
故已波及到縣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
由縣安委會提出建議,經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向市、省或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5.7應急聯動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省、
市)駐縣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
預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加強應
急聯動,密切協同,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
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縣人武部及駐縣有關部隊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要和上
級命令,協助、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8社會動員
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處置工作
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戶外顯示
屏、短信、微信等向社會發布應對提示,動員社會力量
協助做好應對工作。
5.9區域合作
注重與毗鄰縣關于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區
域間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事故提供信息共
享與應急聯動處置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
軍地之間、政企之間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5.10應急結束
5.10.1一般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向
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
安委會主任批準,由應急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
置工作。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
后,由省委、省政府,省專門指揮機構負責人和市委、
市政府,市專門指揮機構負責人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5.10.2現場指揮部指定一般事故事發地鄉鎮人民政
府或縣有關主管部門在1周內向縣安委辦提交處置情況
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
財產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分析、
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縣安委辦在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應急處
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關要求在2周內向市委、市政府
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同上。
5.11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事故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
則。縣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按照《XX
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xx市突發事件新聞發
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并
根據事態進展和輿情,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
切。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配合做好信息發布等相關
工作。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1)善后處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
施。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密切
配合,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
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
除工作。
(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事故
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
的各類物資,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
災群眾正常生活。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鄉鎮政
府負責安排,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及
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單位予以支持。
6.2事態監測與評估
6.2.1現場指揮部或最初到達現場的應急部門應迅速
了解事故現場情況,確定事故現場區域,掌握人員傷亡
和人員受困情況,迅速判斷事故規模、影響范圍和趨勢,
初步確定防止勢態進一步擴大的工作措施。
6.2.2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事故現
場監測、監控任務。
6.3社會救助
(1)縣應急局負責統籌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會同事發
地鄉鎮政府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
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調撥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2)縣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
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3)各級接受捐贈部門應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
動社會募捐機制,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并按
規定程序安排使用。
(4)縣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人民團體及社會公益性
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開
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并加強與國際紅十
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
款物。
(5)縣司法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事
故涉及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6)縣工會、縣共青團、縣婦聯、縣紅十字會等人民
團體協助縣衛健局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
理危機干預工作。
(7)各鄉鎮人民政府及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
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
查。
6.4保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做
好事故保險理賠工作。
6.5調查評估與總結
(1)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組
成調查評估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
例》規定執行,及時對事故的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
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提
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
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受害者、
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2)事發地鄉鎮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收集、
整理有關資料,總結評估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加強
和改進同類事故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在善后處置工
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及市政府有關主管
部門單位。
(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每年底要組織
有關單位對年度事故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并向縣政
府報告。安委辦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初對上年度全縣發
生的事故及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向縣政府和
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6.6恢復重建
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
復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意見建議,按照有關規定
報批后組織實施;需要市、省、國家支持的,由縣政府
向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7應急保障
7.1隊伍保障
7.1.1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非
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
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
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級人
民政府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隊伍建設,
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
管理工作。現場搶險救援與工程搶險主要由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消防救援大隊負責。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培訓和應急
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
護裝備,采取必要防護措施,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動員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
救援工作;加強以鄉鎮、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
設,發揮其在應對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7.1.2各專業隊伍組建部門每年定期向應急指揮中心
報告隊伍組織、編制、人數、裝備、消防水源、訓練、
執勤情況,重大變更及時報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7.2通信保障
7.2.1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廣播電視臺以及協調電信
和廣電運營企業等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
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
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
統,確保應對事故通信暢通。應急指揮中心應協調有關
部門建立完善處置事故的網絡通訊錄,保障應急工作聯
絡暢通。
7.2.2因事故而導致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由應急機
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
并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通信恢復和故障通信設施
的搶修。必要時,請求調動全縣通信資源,或對通信資
源的使用進行限制,優先保障黨、政、軍等重要場所的
通信。
7.3交通運輸保障
7.3.1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協調公路、鐵路等單位保障
救援人員和受事故危害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
運輸,并按規定統一向有關人員、車輛等配發相關應急
標志。交通設施受損時,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及相
關鄉鎮人民政府等應迅速組織力量搶修。現場指揮部應
按照緊急情況下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規定程序,依
法征用必要的社會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人員
及時安全送達。
緊急情況下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程序為:在應急
處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
場指揮部提出征用報告,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應急
處置特別緊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
時,經現場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征用結束后及時返還,
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按當地平均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7.3.2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辟應急
“綠色通道”,優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
必要時應實行交通管制。
7.4醫療衛生保障
7.4.1由縣衛健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
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
作的組織實施。
7.4.2發生事故,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
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救
護。縣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專
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發生后,在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安委會
領導下,由事發地公安機關和鄉鎮政府負責,在事故處
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
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縣公安局負責,協調縣人武部予以協助配合,
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警衛,必要時請縣人
武部組織民兵預備役予以配合;指導事故發生地鄉鎮人
民政府及村(居)委會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
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7.6財力保障
處置事故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
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應急需要。各級要加強對
氣象水文服務設施建設、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隊伍建設、
應急物資購置儲備的資金投入力度,保障預防與應對生
產安全事故資金需耍。對縣政府負責處置的事故以及應
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等所需財政經費,由縣應急局提
出,經縣財政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各級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對生產安全事故財政應急保障資金
的使用實施監管和評估。
7.7物資及生活保障
7.7.1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應急局、縣住建局、
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縣商糧局等職能應按
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設備目錄,會同有
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并根據應對事故
需要,采取多種方式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
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應急部門負責儲備處
置事故專業應急物資。
建立縣、鄉鎮兩級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物流
企業作用,探索運用物聯網技術完善重要物資監管、生
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鼓勵和引導社
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
必需品。
縣應急局、縣商糧局等有關部門應會同事發地鄉鎮人
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應急指揮中心和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統計參與應急救援
隊伍的人數,做好食宿保障。
7.7.2根據事故處置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事故
處置主管部門可依法征用處置所需物資。
7.8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專業應急救援業務需求,
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
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類生產安
全事故搶險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信息數據
庫并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上報應急指揮中心,保障應急
指揮調度準確高效。
7.9人員防護保障
7.9.1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
“平戰結合”的原則,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
應的應急避險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內應當設置應急辦公
區、應急棚宿區以及供水、供電、通訊、物資供應、廣
播、衛生防疫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設施,并按
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標識。應急避難場所主管部門單位應
當制定緊急疏散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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