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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I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
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
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
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
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
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
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
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
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
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
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
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
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
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
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
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
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
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
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
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
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
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
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上匕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
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
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
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
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
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
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
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
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
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
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
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
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
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
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
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
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
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
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
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
圍。
第三卜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
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
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
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
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
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
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
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
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
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
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
任。
第四I?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
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O
I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1.公司采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采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采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
體明確,便于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
款:
(1)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
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
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
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
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
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
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
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⑶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
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
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
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
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
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
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
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
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
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
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采購合同的簽訂
(1)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
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
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
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
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
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
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
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
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
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
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
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
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
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
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
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一新的要約一再要
約一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
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采購合同的管理
采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
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
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
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
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
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
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
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
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
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
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
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
行,而且也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
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I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
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
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
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
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
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
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
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
〃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
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
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
免出現法律漏洞。
2、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簽程序。
3、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
監督。
4、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分類保存、
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熟練掌握并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分析報告。
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并分類保管,并
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
別整理歸檔;
7、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
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范
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
題及解決方案;
4、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
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
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匯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
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
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并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
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
現的問題;
5、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
部門領導報告;
6、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后報
財務部備案。
8、負責合同臺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
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
9、每季度向司法辦匯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臺
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
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
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
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
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
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
門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
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
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
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分為期間授權委托和單位時間授權委托。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托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托有效。
第十八條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
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托,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征得授權人的
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期間授權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間可以為合
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
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
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準和授權后,對外簽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
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
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并將相應的審批
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
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
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并在此基礎
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說明書;
2、然后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
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
項。
3、最后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
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
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經營范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
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
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
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
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內容
(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
規定;
(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
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
的條款;
(5)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合同的經濟效益
(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
項:
1、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
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
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
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
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
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
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
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口起三個月。
5、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
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
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
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
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
式解決”;
(4)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
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
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
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
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
聯系,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
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
經濟損失的,應按后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查完畢后,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
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
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托書,
明確授權范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托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
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負責
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
須采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
合同,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
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卜三條凡國家或行業有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
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
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辦公室提供
的示范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寫“合同審批表”;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
并簽署意見;
3、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
經理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7、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后,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
理審批;
8、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
上簽字批準后,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合同生效后,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
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
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
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
履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
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
況。
第三十八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
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
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
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
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
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
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
具發票。
第四十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
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
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
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
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
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
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
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
執行。
第四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
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
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
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
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
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
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
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
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并在有效期限
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管理
機構審閱后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
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主體變更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
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卬章;
3、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
批準機關批準;
4、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
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5、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準以前,
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
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
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
決。
2、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匯報,并在三
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
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
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
糾紛,經總經理批準后,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
4、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
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
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
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
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
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產品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
5、證人證言;
6、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采取證
據保全措施;
2、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
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
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并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
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
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
效后,應復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匯總、
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
簽約人,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
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
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
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
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
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
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
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
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公
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
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
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
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
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
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
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
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
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并歸檔,丟
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
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
效的作用。
I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
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
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
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
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
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
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
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
義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
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
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
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
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
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
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
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
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
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
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
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
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
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
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
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
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
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
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
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
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
《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
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池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
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
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
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
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
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
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
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
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
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
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
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
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
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津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
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
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
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
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
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
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
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
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
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
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曾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
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
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
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
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
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
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
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
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
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
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
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
室和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
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
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
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
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
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
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
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
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
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
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
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
美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
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
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
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
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
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
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
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
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
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
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
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
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
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
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
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
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
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
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
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
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
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
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
(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
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
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廣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
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
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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