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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測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外墻的距離;3 實測登高操作場地側的裙房、雨棚或其它突出物的進深;4 實測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的喬木、路燈和汽車庫出入口等障礙物情況;5實測登高操作場地及其下面管道暗溝等承受消防車的壓力。9.2.6消防救援窗口測量應實測其位置、尺寸和間距。9.2.7建筑消防高度測量應符包含以下內容:1 度與屋脊高度的平均數作為建筑消防高度;2 層的高度;3 最大值;4 高度;5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建筑消防高度。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和敞開于1.50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消防高度。成果提交9.3.1.11 2 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救援窗口等消防要素的位置。3 的間距值。4 《建筑物高度單體圖》標注每一個建筑物的建筑消防高度。9.3.1.2建設項目現場照片。10建筑工程地下管線竣工測量10.1一般規定10.1.1 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線測量的對象應包括埋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含雨水與污水)、燃氣、熱力、等各種管道、管溝以及電力和通信電纜。10.1.2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線測量實施前應收集下列資料:(1)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3) 地下管線規劃紅線、施工圖等相關資料;(4) 規劃竣工測量需要的其它相關資料。10.1.3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線測量,應包括建設用地紅線內、建(構)筑物(除地下室)輪廓線外的所有管線。若遇新埋管線與已有管線存在銜接時,且銜接點在建設用地范圍之外,應從銜接處管線點開始測量。10.1.4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線測量應包括下列內容:(1) 等信息;(2) 地下管線點平面位置測量;((4) 地下管線竣工圖測繪;(5) 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它內容。10.1.5和委托方的要求確定,取舍宜符合表11.1.5的規定。表1.5地下管線測量取舍標準管線類別需竣工測量的管線給水建筑工程:全測;市政工程:管徑≥100mm,排水建筑工程:全測;市政工程:管徑≥200mm或方溝≥400mm×400mm燃氣全測熱力全測電力全測通信全測10.1.6。具體如下:(1)《城市測量規范》(CJJ/T8-2011);(2)《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建設部CJJ61);(3)《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CH/T2009—2010);(4)《1:500
1:1000
1:2000外業數字測圖技術規程》(GB/T
14912-2005);(5)《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20257.1-2017);(6)《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分類與代碼》(GB/T13923-2006)。(7)《管線測繪技術規程》(CH/T6002)10.2地下管線外業測量10.2.1(1)管線點的平面位置可采用解析法或數字測繪法進行。(2)管線點的高程測量可采用水準測量、光電測距三角高程測量,或GPS高程測量等方法.(3)隱蔽管線點的埋深測量,采用開挖方式的可采用鋼卷尺或“L”尺進行實地量測;采用非開挖方式的主要采用儀器探測管線中心到地面的埋深。10.2.2地下管線探測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管線隱蔽管線點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0.10h;埋深限差:0.15h。(h為地下管線中心埋深,單位為厘米,當h<100CM時候,以100CM計算)地下管線點的測量精度:相對于鄰近控制點,平面位置中誤差不得大于±5cm,高程中誤差不得大于±3cm。地下管線圖測繪精度:地下管線與鄰近建筑物、相鄰管線以及規劃道路中心線的間距中誤差不得大于圖上0.5mm。10.3地下管線測量內業成圖10.3.1寸,注明各管線之間的相關尺寸,注明規劃有要求的管線點坐標和高程。10.3.2地下管線竣工圖的要素分層、要素代碼應符合當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要求。10.3.3注記在兩幅圖內。10.3.4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報告編制的時候,線點的編號宜由管線代號和管線點序號組成,管線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標記,并嚴格按照現行行業標準《管線測繪技術規程》CH/T6002有關要求執行。管線點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記。管線點編號在同一圖幅內應是唯一的。10.4成果提交10.4.1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線測量歸檔提交管線測量成果報告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 封面(2) 目錄;(3) 管線點成果表;(5) (5) 地下管線竣工圖;(6) 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內容。11人防測量11.1一般規定室內標高等進行的專項測繪活動。11.1.1建筑工程人防驗收核實測量實施前應收集下列資料:(1)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3) 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設計變更資料;(4)(5) 規劃竣工測量需要的其它相關資料。11.1.21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502253 《工程測量標準》GB500264 《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5 《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243566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20257.1-2017);11.2測量內容與方法11.2.1 建筑工程人防核實測量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1 人防建筑面積及各個功能區的面積;2 人防地下室頂板底部與室外地坪的高差;3 人防區停車位及非機動車位統計;4 當人防外墻外側10m形時,需測量掩體最小厚度。11.2.21 根據人防工程戰時圖紙,判別人防工程各類空間的性質,調查人防工程基本情況。2 邊長等方法進行施測。3 戰時出入口地面位置應實測。11.3人防建筑面積計算11.3.1 人防建筑面積分類計算細則如下:人防建筑面積:其值為豎井面積、口部外疏散通道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之和。面積公式:人防工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結構面積+口部外疏散通道面積+豎井面積防護單元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結構面積。1 .工程第一道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懸板活門以外的戰時使用的風井、強弱電井、管道井等的面積。2.口部外疏散通道面積:工程口部第一道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以外與地面出入口連接的通道的面積。3.結構面積:工程各層的墻、柱等結構所占水平面積之和4.使用面積:工程第一道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以內能提供人員使用、物資儲存、車輛物資和車輛使用的凈面積。6.各防護單元口部外疏散通道及豎井面積之和計算取值不得大于該防護單元建筑面積的10%。7.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專用機房建筑面積:地面建筑物中安裝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房間的建筑面積。11.4成果提交11.4.1 成果精度要求:長度取至0.01m,面積取至0.01㎡。測量精度應符合《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11.4.21 封面2 目錄;3 測量說明(包括時間、委托單位、范圍、面積、采用的坐標系和高程基準、作業5 建筑工程竣工人防工程各種測繪成果表6控制點成果表7 人防工程建筑竣工總圖(含各防護單元位置、地下室埋深與室外地坪高差等);8 每個防護單元詳圖(含防護單元尺寸、結構厚度、面積以及各分區范圍及面積等)9 主管單位要求的其他表格或者圖紙。12房產測量目
次1
房產面積測算附錄A(標準的附錄)房屋、房屋用地調查表與分類附錄B(提示的附錄)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1
房產面積測算12.1.
一般規定12.1.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12.1.2
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12.1.3
房屋的使用面積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12.1.4
房屋的產權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12.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積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12.1.6
面積測算的要求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后結果。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0.01m2。12.2
房屋建筑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12.2.1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a)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b)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筑面積。c)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d)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e)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f)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h)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i)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k)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m)屬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o)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12.2.2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a)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b)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c)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d)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e)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f)獨立戶室內未封閉的入戶花園和陽光屋。12.2.3
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a)層高小于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c)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e)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f)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h)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i)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j)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K)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屋檐的建筑。l)墻體外側的粉刷層、貼面等墻體的保護層、保溫隔熱層。m)上部底板(蓋板)高度超過兩個自然層的未封閉陽臺、挑廊無柱走廊。n)非落地的凸窗部分。12.3
用地面積測算12.3.1
用土地面積測算的范圍用地面積以丘為單位進行測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積、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積測算,各項地類面積的測算。12.3.2
下列土地不計人用地面積:a)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b)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c)公共使用的河灘、水溝、排污溝。d)已征用、劃撥或者屬于原房地產證記載范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e)其他按規定不計人用地的面積。12.3.3
用地面積測算的方法用地面積測算可采用坐標解析計算、實地量距計算和圖解計算等方法。12.4面積測算的方法與精度要求12.4.1
坐標解析法a)根據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上數據,按下式計算面積。式中:S——面積,m2;Xi——界址點的縱坐標,m;Yi——界址點的橫坐標,m;n——界址點個數;i——界址點序號,按順時針方向順編。b)面積中誤差按下式計算。12.4.2實地量距法a)規則圖形,可根據實地丈量的邊長直接計算面積;不規則圖形,將其分割成簡單的幾何圖形,然后分別計算面積。b)面積誤差按3.2.6規定計算,其精度等級的使用范圍,由各城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12.4.3
圖解法圖上量算面積,可選用求積儀法、幾何圖形法等方法。圖上面積測算均應獨立進行兩次。兩次量算面積較差不得超過下式規定:式中:△S——兩次量算面積較差,m2;S——所量算面積,m2;M——圖的比例尺分母。使用圖解法量算面積時,圖形面積不應小于5cm2。圖上量距應量至0.2mm。12.5.特殊情況的計算方法12.5.1外墻墻體同一樓層外墻,即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的,以主墻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墻厚按主墻體厚度計算。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12.5.2斜面結構屋頂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計算面積。12.5.3不規則維護物陽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12.5.4變形縫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筑面積。12.5.5非垂直墻體a)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b)房屋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筑面積。12.5.6樓梯下的空間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12.5.7公共通道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不論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10.5.8計算樓梯面積時,如果住宅室內樓梯間隔大于0.20米,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廠房等的室內扶梯樓梯、旋轉梯等的樓梯井間隔大于0.40米,樓梯井的間隔空間應按天井處理。·附
錄A(標準的附錄)房屋分類A1房屋產別分類(見表A1)A2房屋建筑結構分類(見表A2)A3房屋用途分類(見表A3)表A1表A2
表A3·附錄B(提示的附錄)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Bl成套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算Bl.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Bl.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a)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空間面積的總和。b)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c)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d)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Bl.3
套內墻體面積套內墻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占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墻和套與公共建筑空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等共有墻,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套內自有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Bl.4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按8.2的規定計算。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B2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和分攤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積的內容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積。B2.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原則a)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b)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B2.3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按相關建筑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按下式計算:B3共有建筑面積的B3.1
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B3.2
共有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積。B3.3
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a)住宅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B2的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求得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攤面積。b)商住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然后住宅和商業部分將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筑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c)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13不動產測量(地籍測繪)13.1一般規定13.1.1不動產測量開展前應收集下列資料(檢驗原件的需加蓋印章):1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下載包含空間數據庫中所在地塊現狀與歷史數據,本宗地與相鄰宗地關系情況數據,以及房屋等建(構)筑物信息數據,并獲取宗地代碼;3用地批準文件;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6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或規劃核實確認書及附圖;7地名使用證明、地名與施工號對照表復印件;8實測繪人防工程紅線圖;9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并加蓋圖審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圖(平、立和剖)原件、CAD電子文件;10房屋設計說明。13.1.2工作原則1建筑工程宗地上房屋等定著物測量一并開展工作;2一個不動產單元的測量事項應由一家機構主導完成。13.1.3工作內容以宗地為基礎,實地測量宗地與定著物組成的不動產單元,核實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構)筑物信息等。主要由下列內容組成:1資料收集、下載;2權屬調查;3控制測量;4要素測量;5成果圖測制;6面積計算;7測繪報告撰寫;8成果整理與組卷。13.1.4宗地與定著物的單元設定與編碼規則應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要求。宗地代碼由調查機構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下載測繪數據時一并申請確定。13.1.5宗地與定著物的權屬調查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組織實施。13.1.6不動產登記時,建筑工程竣工測繪成果不符合國土資源部相關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要求的,由不動產調查機構進行補充或重新調查,并重新提交調查成果。13.2權屬調查權屬調查工作包括調查核實不動產權屬和界址狀況、繪制不動產單元草圖和填寫《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調查機構與測繪單位要做好工作銜接。13.2.1調查機構結合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不動產測繪情況,現場勘查核實不動產權屬及自然狀況。13.2.2對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合法,界址明確,經實地核實界址無變化的宗地,不再重新組織指界,可直接利用已有資料成果(包括空間數據庫中所在地塊現狀與歷史數據情況,以及本宗地與相鄰宗地關系情況),在不動產測繪成果報告中備注相關情況;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中的界址不明確,或界址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組織本宗地和相鄰宗地權利人進行指界,并填寫界址簽章表。13.2.3不動產權屬調查采用內外業核實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查清不動產單元的權屬狀況、界址、用途和四至等內容,確保不動產單元權屬清晰、界址清楚和空間相對位置關系明確。對界址線有爭議、界址發生變化和新設界址等情況,宜現場記錄,拍攝照片,并填寫《不動產外業實地查看記錄表》,注明對應照片上的調查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拍攝日期,并由調查人員簽字。1對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完整的,主要采用內外業核實的調查方法;2對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缺失、不完整的,主要采用外業核實、調查的方法;3對無不動產權屬來源資料的,主要采用外業調查的方法。13.2.4權屬界線確認主要包含土地權屬界線的確認和房屋權屬界線的確認。當土地權屬界線與房屋權屬界線重合時,表示土地權屬界線,調查、確認并填寫《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當土地權屬界線與房屋權屬界線不一致時,應分別調查范圍、確認并填寫《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和《房屋墻體歸屬調查表》。填寫《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時應現場繪制宗地草圖,具體編制要求見附表。1權屬調查范圍按建設用地審批范圍或原土地登記范圍確認;2界址簽章及房屋墻界的確定。現場指界無爭議的,填寫《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及《房屋墻體歸屬調查表》:1)《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及《房屋墻體歸屬調查表》必須做到圖表與實地一致,各項目填寫齊全,準確無誤,字跡清楚整潔,并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填寫內容不得涂改;2)宗地權屬界址四至,應由相鄰宗地土地權利人指界確認。如相鄰宗地為住宅小區的,可由業主委員會或所在社區確認;如相鄰宗地屬集體土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或村民委員會進行確認;如相鄰宗地土地權利人難以確認的,且其四至權屬清楚無爭議的,可由本宗地權利人自行確認蓋章,并出具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3)相鄰宗地界址線間距小于0.5m,《地籍調查界址簽章表》需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權利人共同確認。4)單位使用的土地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個人使用的土地,須由其本人或授權權利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或《指界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共用宗地應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授權委托指界。3權屬界線特殊情況處理。指界過程中發現存在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應填寫《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及時將有關權屬爭議情況及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告知申請人,權籍調查工作終止;4違約缺席指界。地籍調查界址確認表權屬界址線須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土地權利人指界確認。如相鄰宗地土地權利人不配合指界的,可根據現行行業標準《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相關條款規定執行。13.3要素測量宗地要素測量符合下列規定:13.3.1控制測量的技術、方法和精度指標按照本規程第4章控制測量規定執行;13.3.2地形要素測量按本規程7.5節要求執行;13.3.3地籍要素測量應包括界址點、線及其他重要界標的測量,建筑物和永久性構筑物的測量,地類界的測量等內容,并宜采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界址測量實施前,必須編制調查工作底圖,具體編制要求見附表;13.3.4根據調查草圖和權屬調查表中有關界址點位置的詳細繪注,如位于墻角、檐角,或隔墻中線上某點等,確認界址點實地點位后方可施測;13.3.5實地測量調查草圖上繪注所有界址點。明顯界址點采用數字測量方法測定,難以直接測定的界址點可用交會或勘丈等方法測定,界址點、界址線精度應符合表3.2.4中界址點的要求。所有界址點位置信息必須以坐標數據提交;13.3.6相鄰宗地的公共界址點必須一次性測定;13.3.7實測界址點時必須準確記錄界址點號、界標類型、鄰接界址點號和所在界址線類別編號,以及所屬宗地標識碼等主要屬性。13.4成果圖測制13.4.1宗地圖的測制應結合調查工作底圖和宗地草圖,測繪宗地內部及其周圍變化的不動產權籍空間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最后編制宗地圖。測繪與權屬調查方法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執行,宗地圖的內容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附錄D“不動產單元圖樣式及編制要求”執行,并符合下列規定:1宗地圖的編制要求:1)以地籍圖為基礎,利用地籍數據編繪宗地圖;2)比例尺和幅面應根據宗地的大小和形狀確定,一般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表示;特別大的宗地可用1/2000比例尺表示。A4幅面數字宗地圖比例尺大小原則上為1/500,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調整,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數為宜。13.4.2宗地圖的主要內容:1)宗地圖名[“主入口門牌號”或“主入口門牌號(標準名稱)”]、宗地所在圖幅號。分期驗收及完整驗收項目無需加注幢號,自然分宗項目加注幢號以示區別;2)宗地代碼、地類號及宗地面積;3)本宗地界址點、界址點號、界址線和門牌號碼。其中主入口門牌號碼標注在宗地的大門處,沿街商鋪門牌號碼需注記;4)房屋的幢號,其中幢號用(1)、(2)、(3)、……表示并標注在房屋輪廓線內的左下角。類似“門衛”、“開閉所”等文字命名方式,自行續編幢號;5)地物地貌;6)相鄰宗地土地座落(門牌號碼或標準名稱)、道路、街巷名稱和河流名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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