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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經濟法“十一五”高等院校經管類專業規劃教材南京大學出版社主編:劉澤海劉誠E-mail: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章經濟法導論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銀行法律制度第八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九章保險法律制度第十章票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十二章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十三章會計法律制度第十四章稅收法律制度第十五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經濟糾紛的解決目錄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第三節與經濟法相關的基礎知識第一章經濟法導論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認為:

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據此,我們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1.法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這是法的本質特征。

2.制定和認可是產生法的兩種形式。

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這是法與其他行為規范的主要區別。

目前我國法的部門主要有:

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第一節法的基礎知識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二、法的表現形式和一般分類

(一)法的表現形式法的表現形式的問題實質就是法的效力等級問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行政規章

7.特別行政區的法

8.國際條約(二)法的一般分類

1.國內法與國際法。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2.根本法與普通法。

3.一般法與特別法。

4.實體法與程序法。

5.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但經濟法并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經濟關系。

(一)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二)市場規制關系,即微觀規制關系(三)宏觀調控關系(四)社會保障關系第二節經濟法概述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基于以上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分析,我們可以把經濟法的概念歸納如下: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科學概括和總結。

二、經濟法的特征(一)經濟性(二)社會性(三)政策性(四)綜合性(五)表現形式的單行法性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三、經濟法的淵源一般認為,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規范借以表現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與慣例,學說與法理等。

具體而言: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是在法律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所謂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關系為經濟法律規范調整時形成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系。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一種社會意志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經濟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種要素構成的。三、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依法獨立享有經濟權利并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現階段,經濟法主體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職能、性質、活動范圍可分為:

(一)國家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

2.經濟管理機關。(二)社會組織(三)內部組織(四)公民(五)國家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經濟法主體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資格。其含義是:

1.經濟法主體在法定范圍內,自主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為實現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3.權利主體合法的經濟利益因他人行為不能實現時,有權請求國家保護,協助實現。

(二)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經濟法主體必須履行的某種經濟責任,表現為經濟法主體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為。其含義是:

1.經濟法主體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義務。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2.義務主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其應負的經濟義務,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

3.履行義務是一種受法律約束的行為。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一)物(二)貨幣和有價證券(三)行為(四)智力成果一、法人制度第四節與經濟相關的基礎知識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般認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一種獨立的組織體。

2.法人須擁有獨立的財產。

3.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法人應依法設立,其條件為: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律行為一般認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即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在實踐中,應區分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尤其應注意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可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兩種。實踐中,應注意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四、物權一般認為,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它主要反映權利人對物的靜態歸屬和動態利用的一種法律關系。

實踐中,一般將物權分為完全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一般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一般包含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和類物權(占用)等。在行使物權時,應注意物權的變動、善意取得等。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六、訴訟時效一般認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關注訴訟時效期間,尤其應注意引起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節企業法概述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企業的概念一般認為,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二、企業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企業有不同的分類。實踐中,主要有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兩種。三、我國的企業法律制度我國已經構建了比較完整的企業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為基本內容。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在投資人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

2.在產權關系和組織管理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3.在責任形式方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的本質區別.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4.在法律地位方面,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

1.立法宗旨(1)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2)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適用范圍只適用于一個自然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不適用于具有獨資特點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程序

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

A.設立申請書。(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2)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4)經營范圍。

B.投資人身份證明。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C.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2.登記機關核準登記與登記成立。

登記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獨資企業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1)設立申請與登記。(2)登記備案。(3)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的變更。

(五)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

2.取得土地使用權。

3.拒絕攤派權。

4.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

1.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4.個人獨資企業負有保障職工權益的義務。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投資人的權利和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A.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1.投資人有權自主選擇企業事務的管理形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3)聘任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應簽訂書面合同。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義務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清算人的產生(2)通知與公告程序(三)財產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四)責任消滅制度(五)注銷登記程序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10月1日,中國銀行職員甲出資10萬元,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武漢紅星公司。假設后來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因業務繁忙,便聘請朋友乙負責事務管理,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2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11月1日,乙未經甲同意,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購入3萬元價值貨物的合同。2004年10月1日,因企業連續虧損,甲解散了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償還在企業存續期間所欠其貨款1萬元。甲以企業已解散為由,拒絕償還債務。請問:

(1)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過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與丙簽訂的購入3萬元價值貨物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甲以個人獨資企業已解散為由拒不還款,其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案例演練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三節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無限連帶

無限+有限

無限不連帶能人+富人人才+資本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相同之處】

1.都是自愿組成的合伙組織形式。

2.都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都有至少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主要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

2.出資要求不同。(關于勞務、信用的出資問題)

3.經營方式不同。

4.承擔責任方式不同。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普通合伙的利弊優點:①設立條件簡單、設立程序簡易,因此設立成本較小;②合伙人勤勉盡責;

③合伙人相互間有效監督。缺點:①合伙組織規模的擴大易受到限制;②不夠穩定。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有限合伙的利弊優點:①提高合伙組織的管理效率;②有利于吸引投資,也有利于擴大合伙組織規模。缺點:①設立相對普通合伙更為嚴格和復雜;②較少適用于中介機構;③不利于強化有限合伙人的執業風險意識;

④容易出現普通合伙人損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況。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合伙的利弊

合伙“家族”的“新新人類”,它的出現和推行時間較短,卻倍受中介行業矚目甚至青睞。

優點:①更有可能維持長久的穩定發展;②有利于擴大合伙組織的規模。缺點:①設立條件要求嚴格,程序相對復雜;②不利于對合伙組織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參加執業責任保險,而且,對其投保數額要求也較大,所以執業成本也相應偏大。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

組成

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人員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個普通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人

出資要求

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

禁止以勞務出資

勞務等出資公示要求

應標明“普通合伙”

字樣

應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責任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有限合伙企業其他特殊規定: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財產份額轉讓或出質,而不必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概述(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2006年8月27日通過)(二)合伙企業的特征

1、企業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資

2、企業以合伙協議為設立基礎

3、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三)合伙企業的分類1、普通合伙企業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3、有限合伙企業(四)普通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異同1、共同點2、區別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二、合伙企業設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3、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4、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5、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合伙企業法》它適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它們的區別在于:(1)合伙企業必須具有營利目的,而契約型合伙不一定具有營利目的;(2)合伙企業具有較為長期穩定的營業,而契約型合伙的營業往往是臨時性的;(3)合伙企業必須有自己的名稱,而契約型合伙則不一定有名稱;(4)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而契約型合伙則只要訂立合伙合同即為成立。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業(一)設立1、設立條件①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另外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②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等。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設立登記(一般了解)(1)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登記機關進行審核,做出是不是登記的決定。工商自收到申請20日內作出決定。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不是法人營業執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沒有領到營業執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它設分支機構的話,應該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1、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財產構成=出資+收益)(1)合伙人的出資。當合伙人的出資轉入合伙企業時,就構成合伙企業的財產。(強調過戶)(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1)合伙企業的財產只能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性質,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指合伙人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予他人。)限制性規定:

(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新的合伙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指享有執行權的人他對外有權代表這個合伙企業以這個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2)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除特別的約定,一般情況是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公司法是按照出資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來行使表決權)。決議辦法(3種方式):(1)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2)由合伙協議對決議辦法作出約定。(3)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1、合伙損益。含兩方面的內容:(1)合伙利潤。(2)合伙虧損。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重點把握)(1)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2)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法定比例)(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這是合伙損益分配的公平原則。(不得約定事項)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五)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聘任非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六)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合伙人的對外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即全體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2)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3)特別事務的處理: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2、對外代表權的限制(表見代理)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①合伙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一,債務清償的標的必須是合伙企業到期債務。第二,債務清償的順序,必須是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各合伙人所有個人的財產,除去依法不可執行的財產,如合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已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等,均可用于清償。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②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合伙協議約定的,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以企業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注意: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①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②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代位權:與合伙人身份相關的權利,不能隨便取代)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清償其個人債務的情況下,需要注意以下兩點:①這種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②在強制執行個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總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對外—連帶責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間按份性對抗其對外所承擔的連帶責任)對內—按份責任(合伙人之間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擔了連帶責任對抗內部的按份責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七)入伙與退伙

1、入伙(1)概念: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業,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2)條件①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②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①與原合伙人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②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退伙(1)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2)原因:

①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A、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B、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②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而退伙)

A、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B、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退伙的效果①財產繼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②退伙結算:(4點規定)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2)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3)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退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退伙人應當與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擔虧損。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1、概念: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2、特別規定(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但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五、有限合伙企業(一)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1)人數:由2-50個合伙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3)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2、出資規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3)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二)事務執行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見P38)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三)對有限合伙人的特別規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四)對普通合伙人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權利和義務同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企業也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五)特別規定1、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5、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8、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六、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一)合伙企業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二)合伙企業清算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2、確定清算人3、清算人的職責4、財產清償順序5、清算結束七、法律責任(略)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人。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答案:(1)有效。因表見代理。(2)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未作特別約定。(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有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5)不合法。因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二節公司的資本第三節公司的設立第四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六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七節公司債券第八節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第九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十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一、公司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所謂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組織。

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相比較有著顯著的特點:

1.獨立性

2.責任有限性

3.組織的嚴密性

4.股東權的可讓與性

5.法定性

(二)公司的種類第一節公司和公司法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根據公司股東責任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2.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及人合兼資合公司。3.根據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交易,可將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與不上市公司。4.根據公司內部管轄系統,可將公司分為本公司與分公司.

5.根據兩個公司間的控制關系,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與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與特征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以及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市場主體的重要法律。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公司法的特征表現為:

1.公司法是組織法。

2.公司法是行為法。

(二)公司法的適用范圍公司法的適用范圍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適用其他類型的公司。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第二節公司的資本一、概述1.概念2.特征3.表現形式二、公司資本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2.資本維持原則3.資本不便原則三、資本的增減四、股東出資制度1.股東出資的形式2.股東出資責任五、股東出資的法定要求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概述二、公司設立的原則三、公司設立的方式四、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五、公司設立登記第三節公司的設立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概念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指發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使其成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為。(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與方式第四節有限責任公司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人以上50人以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采取兩種方式設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起人發起

2.訂立公司章程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公司章程的功能主要表現在:(1)是設立公司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必要條件;(2)是規范公司活動的基本法律文件;(3)是對外信用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的名稱和地址;(2)公司的經營范圍;(3)公司的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公司登記公司登記是指由公司負責人按法定程序將公司應登記的事項呈報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經該機關審核并記錄在案,以備公眾查閱的行為。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與轉讓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實物主要指以實物形態為表現形式的廠房、機器設備等。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非專利技術是指沒有申請專利權的技術發明創造。

(二)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轉讓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1)公司名稱;(2)公司登記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股東對其出資不得抽回,但可以轉讓:

第一,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變動公司資本的增加簡稱增資,是指公司為籌集資金,擴大經營規模而增加的資本。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公司資本減少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減少公司資本總額的行為。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的財務;(2)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五)董事、經理、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義務、責任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和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和監事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董事、經理和監事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2)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本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3)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4)董事、經理和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5)董事、經理和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是單方,即國家。2.國有獨資公司既不同于獨資企業又不同于國家控股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的機構設置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差異.4.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有其不同之處:

(1)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形式是當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時,其設立條件和程序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依《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批準。(2)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基本相同,其特殊的方面有: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其一,一般要經有關部門批準,或依行政命令和有關規章決定設立;

其二,多數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建設立,其具體實施辦法比較復雜,要嚴格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其三,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依法制定,也可以由董事會制定,報上述部門批準。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概念(二)特征(三)特殊問題

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發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為。(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與方式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5人以上。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1000萬元;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包括: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資本、而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資本的公司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

1.確定公司發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須具備兩個條件:(1)應有5人以上。(2)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訂立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10)公司利益分配辦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認繳股份

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的,認繳股款的程序由兩個步驟組成:(1)發起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認足股份;(2)由發起人依法繳納所認購的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認繳股款的程序有三個主要步驟:(1)由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以上的股份;(2)制作招股說明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提出募股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募股,同時準備好認股書,代認股人填寫;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3)催繳股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具體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的財務;2.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和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與轉讓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1.股份發行的條件股份發行是指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為籌集資金,依照法律規定發售股票的行為。2025/1/2經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發行股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具備股份發行主體資格;

(2)公司所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公司所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5)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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