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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試析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摘要】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最好的城邦應在統治階級中實行婦女公有,這一構想可以從四個層次理解:在政治層面,通過婦女公有取消了婚姻和家庭,將社會等級劃分的標準由血緣或財富轉為天賦、能力,根絕了世襲貴族的勢力,為賢人政制的實現和穩定掃清了道路;在經濟層面,婦女公有消除了與婚姻、家庭骨肉相連的私有制度,進而鏟滅了貧富分化、公民內斗的可能性,順應并超越了伯羅奔尼撒戰爭以來的平均主義思潮;在社會層面,婦女公有克服了家庭與城邦的張力,使占人口總數將近一半的婦女從私人的家庭事務中解放出來,為城邦公共事業增加了勞動力和戰斗力;在意識形態層面,婦女公有既契合了城邦的男權思想,又呼應了公民普遍的婚姻和性觀念,也強化了為國犧牲、為國奉獻的愛國精神,有利于鞏固城邦傳統的核心價值體系。婦女公有是柏拉圖針對城邦危機時期的一系列問題而制定的解決方案中一項具體辦法,但在《法律篇》中被迫放棄。這一方面是因為它過于激進,近乎空談,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柏拉圖對城邦形勢進行了重新評估,調整了自己的判斷。婦女公有思想表明了柏拉圖既迫切渴求變革以救亡圖存,但又不愿對城邦做根本改造的矛盾心理,其提出到放棄反映了柏氏晚年思想對現實世界的折衷性、策略性變化?!娟P鍵詞】柏拉圖
婦女公有《理想國》
《法律篇》婚姻
家庭私有制
《理想國》描繪了一個由古希臘大哲柏拉圖精心設計的完美城邦,婦女公有是這個城邦格外顯眼的特征之一。如何理解柏拉圖這種大膽的主張?它的提出是基于何種必要與理據?為什么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最終放棄了這種構想?這種放棄又有何意味?凡此種種,都是吸引我們對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做一探究的原因。本文的討論沿著兩條線索展開:在橫向上,揭示婦女公有思想與公元前4世紀左右希臘城邦世界的社會文化背景之間的內在聯系;在縱向上,關注婦女公有思想由提出到放棄所折射的柏拉圖個人思想變化及其說明的問題。一、婦女公有的政治意義公元前5世紀末以來,希臘城邦陷入普遍危機之中,政治領域亂象叢生,柏拉圖對各邦政制進行了系統考察和評判,認為當時各邦政制都有問題,[1]所以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套自認為全新而理想的賢人政制模式。筆者認為,賢人政制的根本特點和最大原則就是實行“賢人”(卓越者)對“庸人”(平庸者)的統治。所謂“賢人”,即柏拉圖所描述的三大社會等級中的護國者(哲學家)和輔助者(武士),他們分別代表著理性、智慧和激情、勇氣,既具有力量,又懂得節制,相比于代表欲望和難以自制的生產者,他們與美德、理念的距離更接近。在柏拉圖看來,正如人的靈魂里往往兼有一個較好的(同時也較小的)部分和一個較壞的(同時也較大的)部分,一個國家也同時存在著少數有天賦且受到良好教育的、理智的人和為數眾多的平庸者。對個人來說,當較好的部分主導著他靈魂中較壞的部分,他就是“自己的主人”,反之則是“自己的奴隸”;對國家來說,當平庸者被智慧者統治,這個國家就是自己快樂和欲望的主人,是個有節制的國家。[2]因此,庸人服從賢人應被視為一種自然而正義的法則。這里的“庸”和“賢”完全取決于各人的能力差異,能力突出者成為統治階級、上等人,反之則成為被統治階級、下等人。但在現實中,城邦公民一般依據血緣和財產(主要是土地)標準被劃分為貴族和平民兩大階級,而貴族階級又反過來利用血緣和財產紐帶把自己既得的地位、利益在家族內部封閉性地傳承和維系,阻礙、隔絕了平民晉升的通道,力圖實現對平民的世代優勢,這顯然是不符合柏拉圖能力決定地位這一觀念的;雅典民主雖然極大地破除了等級劃分的血緣和財產標準,但卻沒能更進一步地踐行能力標準的應有之義,結果造成了巨大的混亂。柏拉圖反對雅典民主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這種制度“不加區別地把一切平等給予一切人,不管他們是不是平等者?!盵3]因此,對柏拉圖來說,實現理想中的賢人政制,即真正建立“賢人—庸人”的能力型社會,首要的前提就是必須打破“貴族—平民”那種簡單粗暴的身份型社會。換言之,能否廢除在社會等級劃分中貴族賴以依靠的不合理的血緣和財產壁壘,就是能否代以更為公平的能力準繩,確立并維持賢人政制的關鍵。在柏拉圖的設計中,婦女公有制度是解決這一難題的一勞永逸的辦法。他的想法是,婦女歸于城邦集體公有,男女結合由城邦進行指配,同時,這種指配是動態的。當某位婦女被派與某位男性結合后,并不意味著她被賜予了他,她仍然屬于城邦公有,要回到婦女聚居區去,如果這名男性以后又再獲得了新的交媾機會,其對象完全可能被指配為其她女性。因此,他與她并不構成私屬的、固定的夫妻關系,實際上,這是被明確禁止的。[4]顯然,婦女公有的直接結果就是取締了婚姻。而婚姻是家庭的起點,婚姻關系是家庭內部最基礎、最核心、最重要的人際關系,取消了婚姻也就是取消了家庭。家庭、家族是血緣紐帶和私有財產根植的土壤,如果家庭不復存在,血緣和私產就猶如無根之花,必定枯萎,進而也就無法再作為劃分社會等級的標準。而理想國又不能追求民主雅典那種荒唐的對一切公民一概實行權利、地位均等化的做法,所以唯一的選擇只有采取能力標準。理論上,按照這一標準遴選出來的上等階級都會是真正的卓越者,他們對平庸的下等階級的統治將是合理、有效和正義的,這也是賢人政制的使命所在。另一方面,在希臘,世襲貴族往往是左右乃至控制城邦政局的重要一極,他們具有自身獨立的利益與訴求,而龐大的權勢也極易滋長其野心,許多政治強人都來自于名門望族。奧斯溫.默里說,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前,雅典的貴族由一系列無聯系的家族集團組成,他們構成一個排他性集團,基本壟斷了各種官職和戰神山議事會的成員資格,許多家族甚至擁有自己的領土,在政治斗爭和內戰中,他們從那里征集支持者。[5]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后,雅典的世襲貴族雖然受到沉重打擊,但影響力依舊存在,常常為城邦帶來諸多不安定因素,如果讓他們在賢人政制中繼續存在,則很可能成為干擾哲王施政的掣肘力量。現在,通過婦女公有取消婚姻、家庭,廢除了等級劃分的血緣和財產準繩,世襲貴族賴以生存的條件被徹底斷絕,其勢力被連根拔除,也就有利于自上而下的政令暢通和自下而上的絕對服從,從而保證了賢人政制的穩定性。古希臘人對城邦根本內涵的理解通常有兩種,一是認為城邦即人的集合,是公民共同體,二是認為城邦即土地的集合,是地域共同體。前者是精神層面的定義,強調抽象的城邦,認為城邦的關鍵在于公民們所特有的精神,只要保持住這種精神,無論到哪里都可以建立城邦,完全不必固守于某片土地;后者是物質層面的定義,強調具象的城邦,認為城墻以內的建筑、設施、土地是絕不容有失的城邦機體。由于貴族與土地的密切關系(他們的利益主要來自于對土地的占有),筆者認為,對城邦的后一種解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貴族利益。而柏拉圖指出,城邦是由有著多種物質文化需要的人聚集而成的共同體?!霸谖铱磥?,之所以要建立一個城邦,是因為我們每一個人不能單靠自己達到自足,我們需要許多東西。……因此,我們每個人為了各種需要,招來各種各樣的人,由于需要許多東西,我們邀集許多人住在一起,作為伙伴和助手,這個公共住宅區,我們叫它做城邦?!盵6]根據柏拉圖對城邦的這種理解,結合他的婦女公有主張的實際后果,不難判斷出其傾向于遏制貴族勢力、伸張公民精神的政治態度。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認為婦女公有作為柏拉圖改造當時的政治現實,營建理想政制模式的一種具體辦法、措施,體現了他對城邦本質涵義和政治體制的深入思考,表達了他對平庸無能之徒僭據權位的不合理現象的強烈不滿,以及“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政治呼吁。二、婦女公有的經濟意義伯羅奔尼撒戰爭及之后一系列大小頻仍的城邦混戰造成了希臘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小農經濟紛紛破產,土地兼并及私有化程度與日俱增[7],傳統工商業停滯凋敝,投機者和高利貸趁勢橫行。無論是貧富漲落的速度,還是貧富分化的深度,都達到了令人吃驚的地步。以雅典為例,“絕大部分公民的財產為2000德拉克馬以下。財產價值達2000德拉克馬以上的公民約9000人,占公民總人數的35%。其中,約300人為雅典最富有的公民,擁有財產價值均超過21000德拉克馬。貧窮的公民約5000人,占公民總人口的20%。由此可見,這時雅典公民中的窮人和富人間的財產之差至少為1900德拉克馬,富人的財產價值大約是窮人的10倍以上?!盵8]城邦社會內部形成了嚴重的貧富對立,柏拉圖描述道:“無論什么樣的國家,都分成相互敵對的兩個部分,一為窮人的,一為富人的,而且這兩個部分各自內部還分成許多個更小的對立部分”。[9]貧富對立的直接后果就是公民之間為了經濟利益互相斗爭,公民集體趨向瓦解。在希臘歷史上,這種危險并不是首次發生,雅典在公元前6世紀早期就曾出現類似的狀況。但梭倫的出現較為成功地控制了局面,他頒布解負令,出臺有利于新興工商業者的政策,減輕了貧苦平民的負擔,遏制了貧富分化,緩和了平貴矛盾,一定程度上粘合了公民集體的裂痕。而作為梭倫第六代遠親的柏拉圖,此時卻無意仿效他的先輩。在他看來,梭倫的改革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問題,況且梭倫是以個人身份走上政治舞臺的,屬于歷史的偶然,若要確保問題隨時得以解決,惟有依賴某種恒定的制度。當時社會上泛起了一股平均主義思潮,主張建立一種全體公民財富均分的體制,這固然代表了那些以“廢除債務”和“重分土地”為目標的底層民眾的心聲,但知識精英們對此的態度卻顯示出差異:有的人,如阿里斯托芬,雖然承認貧富不均現象的不合理,但又害怕富裕使人懶惰,平均主義將打擊部分公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頗感猶疑;有的人,如柏拉圖,則對這種思想表示理解和認可,因為他認為理想國家的目標“并不是為了某一個階級的單獨突出的幸福,而是為了全體公民的最大幸福。”[10]不同的是,柏拉圖憑藉超人的膽識,竟提出了一種比均分體制走得更遠的計劃,即索性取消私有制度,實行共產主義。柏拉圖認為,“人們之間的糾紛,都是由于財產,兒女與親屬的私有造成的”,[11]如果他們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別無長物,就不會發生糾紛。在《理想國》中,蘇格拉底之所以否決克法洛斯和玻勒馬霍斯父子關于“正義”就是欠債還錢的認識,正是由于欠債還錢的前提是要求承認財產的私人占有,但財產私有作為導致貧富分化、公民內斗的根源卻是絕不正義的。他主張,“我們的護衛者不應該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他私人財產。他們從別的公民那里,得到每日的工資,作為他們服務的報酬,大家一起消費?!盵12]然而,財產私有的根源是家庭私人空間的存在。家庭旨在通過以血緣為紐帶的代際傳承實現私有財富的永恒意義。只要家庭一日不取消,私有制就一日不滅亡。婦女公有禁止兩性結成穩定的夫妻關系,取消了婚姻,并輔以兒童公有,所有年輕人認同輩為兄弟姊妹,上一輩為父母,更上一輩為祖父母,實現共親[13],從而徹底消滅了私屬性質的家庭與家族。如果說土地、房屋和其他財富的公有只是淺層次地取締了私有制,那么,婦女、兒童本身作為另一種形式的財富,將他們公有,則從深層次上取締了私有制。柏拉圖認為,“在輔助者之間婦女兒童公有對國家來說是最大的善,并且是這種善的原因”。[14]因為這種制度“能確保他們成為更名副其實的保衛者,防止他們把國家弄得四分五裂,把公有的東西各各說成‘這是我的’,各人把他所能從公家弄到手的東西拖到自己家里去,把婦女兒童看作私產,各家有各家的悲歡苦樂。”[15]在柏拉圖看來,分裂是國家的至惡,團結則是至善,[16]如果“一個國家最大多數的人,對于同樣的東西,能夠同樣地說‘我的’、‘非我的’,這個國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國家?!盵17]當通過婦女公有取締了家庭私人空間及與之骨肉相連的私有制度,消除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經濟差別,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公民因利益分配不均而造成的沖突、分裂;而且,由于所有人都成了親人,獨立的血緣組織消失,彼此之間沒有為本家庭、家族謀福利的私心貪欲,大家境遇一致、苦樂與共、肝膽相照,如同一個連貫統一的有機整體,這有利于國民齊心合力和城邦繁榮強大。“全國公民在戰爭中互不拋棄,彼此以兄弟、父輩、兒子相待,使他們無敵于天下?!盵18]可見,在柏拉圖的理論中,婦女公有是根除私有制度,徹底實現共產主義的必然要求,是遏制貧富懸殊乃至鏟滅貧富分化、保證社會和諧與正義、增進公民凝聚力的有效途徑。三、婦女公有的社會意義色諾芬曾在《經濟論》中說:“神使男人的身心更能耐寒耐熱,能夠忍受旅途和遠征的跋涉,所以讓他們做室外的工作。而女人,由于他使她們的身體對于這種事情的忍耐力較差,所以,我認為,他就讓她們做室內的工作。”[19]這段話揭示了古希臘兩性社會分工“男外女內”秩序形成的理論依據。“男外女內”顯示出在古希臘人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平臺——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肮部臻g”與“私人空間”這對概念是由哈貝馬斯、漢娜.阿倫特等一些現代社會哲學家率先提出的,但目前已得到了歷史學家們的普遍接受。在古希臘,私人空間一般指家庭、家族所占的房屋和土地,公共空間則包括宗教性的(如神廟、祭壇、公共墓地)、市政性的(如議事大廳、公民大會會場、法庭、公共食堂)和社會文化性的(如體育館、劇場、運動場)設施與場所。[20]在一個城邦中,一方面,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共同構成了該城邦整體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由于城邦的根本特征是公民集體,公民身份只有在城邦中才具實際意義,所以公民首先要履行對城邦的義務,而公共空間作為城邦最直接的外在表象,很自然地在與私人空間的并立格局中占據主導地位。很多時候,私人空間中的許多事務——比如婚喪嫁娶、財產繼承、收養子女等等——都要以公共空間的利益為先,或至少考慮到城邦的準則與需要。黃洋教授指出,這“反映了城邦政治及其觀念的另一個重要特征,即集體的權利壓倒個人的權利。公共空間強調的是積極的參與,公民參與的權利與自由受到城邦的鼓勵。私人空間是個人自由的體現,而個人的自由同城邦政治即使不是格格不入的,至少也是相背離的。”[21]不同于代表著公民集體的需要和社會生活的開放性的公共空間,家庭私人空間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它代表著私人利益,是封閉的,有著自己的信仰和領袖,自己的家務經濟,自己的管理權和司法審判權,從這個意義上講,以男性主導的公共空間與以婦女為標志(盡管男性才是一家之主)的私人空間無疑是對立的,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有學者指出,這種張力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城邦政治的穩定,弱化了城邦的凝聚力和統一性,是導致城邦無法大規模崛起,發展成為廣土眾民的龐大帝國的內在原因。[22]另一方面,男外女內的分工格局將占城邦人口總數近一半的廣大婦女的活動范圍完全圈定在私人空間之中,而被隔絕在城邦公共空間,尤其是政治領域之外。在雅典,女性從婚前到婚后的戶外活動都受到很大限制,除了去參加節日或履行宗教義務或偶爾由人陪伴去集市采購物品這三種情況外,通常她們只能呆在家里,過著一種深居簡出、幾乎與世隔絕的隱居生活。[23]不僅如此,在家庭中,婦女還要承擔諸如提水、做飯、搗谷、磨面、紡織、洗衣等體力勞動,以及負責存儲和管理各種生產和生活用品,監管和安排家傭們的日常工作。這一切,使婦女的精力完全消耗在繁瑣的家務勞動中,無法將自身的其他才華與能力激發、展現出來,難以為城邦的建設與發展做出更大貢獻。上述問題的嚴重性在一定時期內表現得并不充分,但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以來希臘世界陷入普遍危機的緊要時期,則日益顯得凸出。一方面,邦際混戰、貧富懸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外憂和內患,在公民集體趨向瓦解的背景下,如果家庭和城邦雙軌制的張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則國家分裂、動蕩的局面將變得更為嚴峻;另一方面,由于小農大量破產,公民兵制的根基喪失,城邦兵源逐漸枯竭,戰斗力明顯下降,而經濟衰退、瘟疫饑荒、戰亂等造成人口大量流徙、死亡,導致勞動力銳減,據統計,公元前4世紀時,雅典人口由公元前5世紀的大約10萬人銳減至大約4萬人[24]。顯然,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城邦都急需找到一種途徑補充人力缺口。筆者認為,柏拉圖婦女公有思想的要義并非僅僅是把婦女的人身所有權歸給城邦的問題,而是要將女性吸納到城邦公共空間中去。換言之,是要改變僵化的男外女內的社會分工格局。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首先推翻原來關于女性身體條件和稟賦才干天生不如男性、天生不適合從事戶外工作的觀念,而將男女兩性能力平等作為前提理據。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就兩性平等主張所作的解釋只有兩個基點:一是是否合乎自然,二是能否產生效益。誠如施特勞斯所言,在柏拉圖眼中,“只有有用的才是合理的和高尚的,而只有壞的即反自然的才是荒謬的。兩性行為的傳統差別被斥之為反自然的,而革命性變革意味著根據自然來造就秩序。”[25]柏拉圖提出男女兩性在生理條件和稟賦才干上其實是相差不大的,因此,女性既有資格接受與男性同樣的教育,也有能力完成與男人同樣的工作——“我們同意給護衛者的妻子們以音樂和體育上的鍛煉,并不違背自然”[26]、“沒有任何一項管理國家的工作,因為女人在干而專屬于女性,或者因為男人在干而專屬于男性。各種的天賦才能同樣分布于男女兩性。根據自然,各種職務,不論男的女的都可以參加,只是總的說來,女的比男的弱一些罷了。”[27]既然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和工作權是以他們生理能力平等為基礎的,所以就是符合自然的;同時,一旦占城邦人口總數近一半的廣大女性進入到公共空間,擔任城邦各種公職,甚至可以當兵,這就使她們從家庭私人空間的羅網中掙脫了出來,為城邦增加了大量的勞動力和戰斗力。女性不再只是一種寄生于男性生產力之下的消極的資源消耗力,而轉變為一種主動、積極的資源創造力,從而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城邦人口整體應有的效益。再者,隨著家庭的廢除,公共利益被置于獨一無二、莫與爭鋒的地位,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二元對立被打破,二者之間的張力得到克服,在有效地保證城邦內部和諧、穩定的同時,政治自由失去家庭利益束縛,得到極大釋放,可以獲得極大的發展空間。四、婦女公有的意識形態意義在《理想國》中,被蘇格拉底自認為一波“怪論之浪”的婦女公有思想,并未遭到他的聽眾們的堅決抵制,反而比較輕松地獲得了認可。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婦女公有思想的內容和效果在一定層次上與當時城邦的主流思想觀念是彼此相通的,這使人們在了解了婦女公有思想的具體情況后,并不覺得它難以理喻和無法接受;反過來,柏拉圖在城邦危機時期提出婦女公有思想,可以試想,如果它得到實踐,無疑可以鞏固逐漸動搖的核心價值體系,從意識形態層面重認城邦制度的合理性,維穩城邦秩序。在我看來,婦女公有思想與城邦傳統意識形態之間的協調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
婦女公有契合了城邦男尊女卑的男權思想古希臘人的女性觀認為,女人的身體本身就是有缺陷和不完美的,先天就比男人低劣;[28]而她們又是犯有原罪者[29],因而注定應該受到男人的管理和統治。荷馬史詩中,被自己的妻子克呂泰墨涅斯特拉及其奸夫謀害而死的阿伽門農的鬼魂曾告誡奧德修斯:“可見沒有什么比女人更狠毒、更無恥,/她們的心里會謀劃出如此惡劣的暴行,/就像她謀劃了如此駭人聽聞的罪惡,/殺死自己高貴的丈夫?!赶氯绱藝乐氐淖镄校?既玷辱了她自己,也玷辱了后世的/溫柔的婦女們,即使有人行為良善?!盵30]這說明,在荷馬時代,女人已經開始被人為地染上邪惡的屬性,從而為男尊女卑的進一步深化營造理論聲勢。荷馬時代后,希臘婦女的社會地位日益下降,至古典時期,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其所造就的現實格局獲得了普遍認同,具有了不可撼動的合法性。當時,雖然在不同城邦、不同領域,婦女的地位不盡相同,但總體而言,整個希臘的女性地位非常低下。裔昭印教授指出,雅典和斯巴達的婦女都對自己的婚姻沒有發言權,受到父親、兄弟或國王等男性支配,表明她們在人身上全部屈從于男性,無法把握自己的命運。尤其是雅典的婦女,她們的權利遭到全面剝奪。[31]修昔底德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中借伯里克利之口說:“婦女們的最大光榮是很少為男人所談論,不管是恭維還是批評?!盵32]言下之意,女人應該遠離城邦公共生活,竭力淡化自身存在。所以,婦女們通常被要求寡言少語,不能多嘴多舌,要完全順從丈夫。對此,色納庫斯在《睡眠》中有過一個比喻:“雄蟬不是很幸福嗎?雌蟬總是伏在旁邊,一點聲響都不發?!盵33]實際上,以沉默為婦女的重要美德,除了是為了使男人耳根清凈之外,更是為了禁絕婦女萌生獨立意志,保證男性權威??梢哉f,男權屬性已經被烙印為古典時期希臘城邦社會的基本屬性。根據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女性的生理條件雖然與男性有所不同,但其天賦和才能其實與男性相差不大,所以她們應該被允許進入城邦公共領域,從事與男性公民一樣的生產勞動,出任一樣的政府職務,接受一樣的音樂、體育和文化教育。也就是說,男女應該享有同等的人身權、工作權、參政議政權、受教育權等。表面看去,柏拉圖似乎希望通過婦女公有實現男女平等。然而實際情況沒有這么簡單。首先,雖然柏拉圖將女性吸納到了城邦公共生活中,為她們提供了受教育的機會,給予了她們合法的政治權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會地位,“然而這更主要的是基于國家的利益和至善,并沒有特別考慮任何個人或女性的權益或愿望,他邀請進入護衛者階級的女性在心理上可能更加傾向于‘男性化’,他并且始終認為女性在整體上弱于男性?!盵34]第二,婦女公有制度下,女性被作為一種獎勵手段統一調配與男性公民媾和,純粹以懷孕和生育為目的,而完全無視女性本人的意愿和情感訴求,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不平等?;橐?、家庭雖然被取消了,女性不必再為丈夫的家族傳宗接代,但其作為生育機器的性質卻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區別僅在于她們生育服務的對象由家庭、家族變為了城邦??梢?,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實際上仍是把女性當成一種財產、物品,而非當成與男性公民一樣的平等人、有血有肉的生命,仍然是致力于物化婦女,抹殺她們的人性意義。由于柏拉圖反對并取締了私有制,婦女便不再歸于個別男性私人所有,而成為了全體男性公民的集體所有、共同附庸,所以婦女公有思想對當時男女社會地位懸殊現實的反映只是顯得比較曲折、隱晦,而在實質上仍然契合了城邦社會男尊女卑的等級思想,是男權主導、統治的產物與體現。(二)
婦女公有呼應了城邦公民普遍冷淡的婚姻觀念即便不是絕對的,一般說來,古典時代后期的男性公民對婚姻都抱有某種消極心理。這主要是因為:首先,在男權社會之下,男人具有天生的優越感,輕視和不信任女性,加上原罪論的影響,使他們認為女性是邪惡、淫蕩、陰謀的象征,往往給男人、家族和城邦帶來災難?!按罅ι窈绽死账沟募易鍤缬谒c尤里圖斯女兒伊俄勒的婚姻;忒修斯的家族毀滅于他與彌諾斯的女兒菲德拉的糾葛;阿薩馬斯的家族毀滅于他與希普修斯的女兒忒米斯托的婚姻;伊阿宋的家族毀滅于他與克萊翁的女兒格勞刻的婚姻;阿伽門農則毀滅于卡珊德拉?!盵35];其次,由于妻子在城邦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具有一定權利、地位,她們在家庭生活中有時難免表現得潑悍傲慢,但這有損于男人的尊嚴,違背了城邦男權統治的核心精神,引起了男人的強烈反感。古希臘占卜者亞歷克西斯就曾寫下這樣的詩句感嘆:“不幸的我們,結婚的男人?。∥覀兂鲑u了自由說話的權利和舒適的生活,像個奴隸一樣沒有自由地與妻子生活?!軅螅腥说谋憩F是寬恕,女人卻只會用辱罵向傷口撒鹽。傷害人時,她們總是將過失全部拋在丈夫頭上,全然忘記誰該統治誰,誰不該統治誰?!盵36]據說,蘇格拉底的妻子克桑蒂貝就是一位有名的河東獅。蘇格拉底曾對人說,自己是抱著馴服烈馬的心態與她結婚的,在他看來,如果能與這樣的女人相處下來,就一定能與天下所有人相處下來。可見,蘇格拉底更多地把自己的這段婚姻看作一種自我訓練、磨礪的方式,而對妻子的性格本身則很難說欣賞和喜歡;最后,他們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礎。對古希臘人來說,婚姻的功能主要有三個,一是生育子女,傳宗接代,這也被認為是婚姻的第一要義;二是娶妻料理家務,為男人全身心投入城邦公共生活消除后顧之憂;三是維護或增進家族利益,即通過家族內婚確保財富不外流,或通過家族間聯姻增強實力,提升家族地位。奧斯溫.默里認為,“對上層階級來說,婚姻創造了不同家族之間的政治與社會關系,從而提升該家族在各自城邦中或在國際貴族這一更大圈子中的地位?!盵37]雖然柏拉圖明確反對企圖利用結婚來發財致富的行為,認為“任何一個想靠娶老婆來發財的人一定要用責備來阻止他”[38],但以聯姻方法尋求家族財富和權力的盟友,在現實中已經成為一種流行現象。在雅典,“公主不嫁牧羊人”是城邦男婚女配的基本原則。[39]因此雅典人的婚姻不僅通常都是包辦婚姻,而且結婚過程中最不可或缺的就是嫁妝,嫁妝越多,妻子在未來家庭的地位就相對越高,嫁妝越少地位則相對越低,不帶嫁妝的婚娶只被視為納妾。[40]總之,古希臘人的婚姻是非常功利的,婚姻不是一個表達感情的場合。而且如果夫妻之間表現得非常恩愛,丈夫對妻子過分體貼,就會被認為缺乏陽剛氣概,具有女性化傾向,在男權城邦,這對男人是一種極大的羞辱;加上夫妻之間年齡和文化水平的鴻溝[41]、單性環境下男女缺乏長久接觸的機會等等,古希臘的夫妻關系一般都比較冷淡。在古希臘人看來,真正的愛情僅僅存在于男性之間。[42]同性戀風尚進一步消抹、弱化了男性對妻子和家庭的感情,正是由于他們對婚姻本就沒有什么眷戀,心理上比較漠然,他們才會認為廢除婚姻并非什么絕難接受的事情,從而使柏拉圖的婦女公有建議在最關鍵、最重要的問題上得到了支持。(三)婦女公有思想體現了城邦社會開放而節制的性觀念德國學者保羅·布蘭特(化名漢斯.利奇德)認為“情欲在古希臘生活中占有至高地位”[43],這有一定道理。古希臘人對性愛的追求大膽奔放、直白熱烈,他們對性事的熱衷直接催生了城邦發達的情色產業。男人作為城邦社會的統治者,他們的性活動很少受到束縛。比如傳說中的神王宙斯處處留情,與他發生過性關系的女性不勝枚舉。[44]德謨斯提尼筆下的阿波羅多洛斯曾宣稱:“我們有妓女為我們提供快樂,有妾滿足我們的日常需要,而我們的妻子則能夠為我們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為我們忠實地料理家務。”[45]這句話表明,在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之外,城邦男性公民還擁有開闊而多樣的性選擇空間。與男性不同,希臘女性性行為的開放度受到貞操觀念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橫向差異性和縱向變化性。所謂橫向差異性,是指在不同城邦對婦女貞操的要求寬嚴不一。例如古典時期,雅典法律規定如果丈夫發現妻子與人通奸則必須休妻,女方還會因此受到輿論鄙夷,失去宗教參與權等。相比之下,斯巴達的婚姻風尚保留了較多原始氏族社會殘余,貞操觀念雖也存在,但主要是家庭對外而言,在家庭或某個特定的封閉小圈子內,只要丈夫許可,他們常常施行兄弟共妻乃至代育配種,表明男性并不特別在乎妻子貞操的專屬意義;所謂縱向變化性,是指早期希臘沒有貞操觀念,但自荷馬時代起逐漸有了貞操觀念并日益強化,女性性行為的開放度隨之走低。荷馬史詩中,一方面,叛夫出走的海倫和偷情通奸的阿芙洛狄忒幾乎都沒有受到什么道德譴責和實際懲罰,另一方面,詩人又塑造出安德洛瑪刻和佩涅洛佩兩位賢妻貞婦的典范,表明當時雖然已經有了貞操觀念,但尚十分淡薄。后來貞操觀念逐漸發育成熟,可希臘婦女偷情通奸的現象還是層出不窮,說明女性并不甘愿服從男性強加的貞操觀念,履行不對等的忠誠義務。雖然古希臘人將肉體歡愉視為人的本能欲望和自然需要,樂于享受性愛,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始終過著一種荒淫無度的生活。實際上,在性觀念高度開放的同時,社會各方面對“性”在整體上是理性的。布蘭特指出,古希臘人的文化生活(當然包括性文化),之所以值得后世人類永遠欽佩羨慕,是因為他們雖然奉享樂主義為人生的根本信條,但更懂得如何將它融合于更高層次的倫理觀念。[46]古希臘人以節制為美德,德爾菲神廟門扉上刊刻的兩條箴言之一就是“勿過”。在古希臘人看來,“能節制自己的性欲的人層次較高,生活得聰明、智慧;不能節制自己性欲的人層次較低,屬于愚蠢、無知之列?!盵47]從這個意義上講,蘇格拉底之所以被奉為圣人,顯然很大程度上與他面對亞西比德的引誘而絲毫不為所動的那個故事有關,他的超凡脫俗由此得到了又一佐證。在柏拉圖的婦女公有制度下,兩性的性關系首先是比較開放和靈活的。由于貞操觀念的基礎在于男權主導的私有制,而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根本取締了財產私有制,連同家庭、血緣都被廢棄,實行兒童公有和共親,貞操觀念也就完全喪失了意義。在這種制度下,婦女僅僅懷著單純的生育目的,可以與諸多男性發生性關系,從先前一夫一妻的、機械狹窄的性交空間中走出來,獲得了更多的性伴侶和更豐富的性體驗,這顯然是一種開放的性觀念的體現。但是,柏拉圖也在強調“秩序”。他說:“如果兩性行為或任何他們別的行為方面毫無秩序,雜亂無章,這在幸福的國家里是褻瀆的。我們的治理者是決不能容許這樣的?!?因此很明白,婚姻大事應盡量安排得莊嚴神圣,婚姻若是莊嚴神圣的,也就能是最有益的。”[48]在婦女公有體制下,兩性的結合不能隨便地、任意地發生,而要接受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配。調配的目的是實現優生優育,調配的原則是“最好的男人必須與最好的女人盡多地結合在一起,反之,最壞的與最壞的要盡少結合在一起”[49],也就是科學規劃,力爭優質結合,避免劣質結合。調配時,統治者首先應該依據戰爭、疾病以及其他因素,斟酌決定批準多少人交合,從而確保“保持適當的公民人口,盡量使城邦不至于過大或過小?!盵50]其次,要把更多的交合機會分配給那些為城邦做出了巨大貢獻的杰出人物,以期生育出更多像他們那樣優秀的后代。[51]但為了不使男性公民之間因為女人分配問題而發生嫉妒和爭斗,在表面上,統治者應該構思一些輔助的障眼法:“某些巧妙的抽簽辦法一定要設計出來,以使不合格者在每次求偶的時候,只好怪自己運氣不好而不能怪治理者。”[52]這樣看來,柏拉圖對婦女公有體制下男女性交的諸多細節都做了明確設計,全面的制度化規范,井井有條,明晰有序,可見非但不是有些人所闡發的性濫交、性放縱、性自由,反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性節制。(四)婦女公有強化了為國犧牲、奉獻的愛國精神愛國主義是城邦精神的靈魂。荷馬史詩就是一曲對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的熱烈贊歌。伯里克利在陣亡將士墓前的演說中提到,盡管那些戰死沙場的將士生前或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當戰爭來臨后他們能夠勇赴前線、為國捐軀,就值得被授予最崇高的榮譽?!拔覀兯鶓斢浿?,首先是他們抵抗敵人、捍衛祖國的英勇行為。他們的優點抵消了他們的缺點,他們對國家的貢獻多于他們在私人生活中所做的禍害?!盵53]這說明,在希臘人的價值體系中,愛國是首要的、壓倒性的美德和品質。然而,前5世紀后期以來希臘的亂局沉重打擊了公民的自信,改變了人們的心態,擊潰了原有的價值體系。人們發現自己原來如此脆弱、如此渺小,深感命運變幻莫測,失去了生活的方向,便開始自暴自棄。在雅典,“由于瘟疫的緣故,開始有了空前違法亂紀的情況?!眰鹘y的道德約束機制——宗教的和法律的約束——失靈了,人們認為既然所有人都會毫無差別的死亡,那么敬神和不敬神都是一樣的,而且一個人很可能在他作為被告而受到懲罰的那一刻來臨前就死了,所以他們感到無所忌憚?!爸劣谒^榮譽,沒有人表示自己愿意遵守它的規則。因為一個人是不是能夠活到享受光榮的名號是很有問題的。一般人都承認,光榮的和有價值的東西只是那些暫時的快樂和一切使人能夠得到這種快樂的東西?!盵54]既然人生苦短,就應及時行樂。人性“惡”的一面急速膨脹,同時,自私自利的人生態度流行起來,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這些原來高尚品性的標志,現在則不受重視。各懷鬼胎的政客、各式各樣的黨派,無不以自身利益為中心,爾虞我詐、彼此傾軋,很少有人仍真正把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如果說還有為數不多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的公民的話,他們也渾渾噩噩,不再全心致力于城邦的事業,而更關心個人解脫和得救,當時秘密宗教崇拜的高漲就是一種突出表現。柏拉圖對這種現象痛心疾首,他渴望拿出一個方案重建德性,提升理性,恢復社會道德秩序,尤其是使公民們的愛國主義精神重新煥發。顯然,賢人政制就是他的方案,而婦女公有就是這個方案中的一項具體舉措。婦女公有制度下,一切事務都圍繞城邦的利益和需要而展開,個人的情感、意志則被消抹。譬如,在兩性結合的過程中,私人情感因素是被抽除了的,人們的交媾只是為了替城邦生下合法的、優秀的新一代公民,就像一種程序、儀式,純粹是生理的行為。施特勞斯分析道:“好城邦要求一個人所有的愛——對其父母、孩子、朋友及戀人的所有自發的愛——都必須獻給共同的城邦:即為共同的愛而犧牲其他的愛。必須盡可能廢除個人的愛,只保留對特殊的城邦即自己的城邦的愛。盡可能用愛國熱忱取代愛欲?!盵55]由于柏拉圖認為無論城邦的法則有多么完善,愛欲也只服從自身的法則,因此必須取締愛欲,或者,將一切私屬的愛欲轉化為徹底的群體屬性。實際上,這是柏拉圖對人的自然性的克制和壓抑,在個人情感和國家需要之間,他選擇放棄個人,成全國家,這昭示的是一種舍小家為大家的自我犧牲精神。而家庭社會化一旦實現,財富、婦女、兒童,一切公有,就從根本上消除了私心、貪欲萌生的源頭和存在的意義,個人主義、利己主義只能讓位于完全的集體主義。女性的人身所有權歸給城邦,她們被吸納到城邦公共事業中,生兒育女、生產勞動乃至上陣殺敵,一切活動都為城邦服務,一切價值都為城邦體現。男性為了獲得更多與女性結合的機會,也必須努力為國家做出更大貢獻。這樣,婦女公有之后,無論男女公民都可以為國家奉獻全部所能,城邦才能由此獲得最大限度的發展效益??傊?,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崇尚國家利益至上,強調個人絕對服從國家,是對城邦愛國主義精神的擎舉與映照。五、婦女公有的放棄與柏拉圖的思想變化婦女公有是柏拉圖關于理想國的一套規劃,但在《法律篇》所描述的那個僅次于理想國的第二好的城邦中,他卻放棄了這種規劃,恢復了婚姻、家庭、私有制,并制定出周密的法律予以規范,這也是柏拉圖晚年思想的一個顯著變化和特點。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借雅典無名氏之口指出:“人類是永生的,因為它總是留下后代以永遠保存其完整性和特殊性。它通過生殖來得到永生。有意剝奪任何人的此種權利決非神圣的事情。無論誰,如果他不娶妻生子就是有意剝奪他自己的權利”。[56]所以,對現實中每個國家的立法者來說,首先應該關注的主題是繁衍后代公民,為此所應采取的首要政策就是通過婚姻法。女人在16至20歲之間,男人在30至35歲之間,必須結婚,否則就要受到法律懲罰和輿論蔑視。[57]柏拉圖對婦女公有的放棄,首先是因為這種思想過于激進,他不得不做出一種折衷性、妥協性的改變。按照婦女公有思想原來的方案,試圖在強大的男權社會爭取婦女的權利與地位,并取消婚姻、家庭及發達的財產私有制,其可行性本身就值得懷疑。面對格勞孔關于婦女公有究竟能否實現的質問,蘇格拉底辯稱即使它不能實現也并不能說明它就不是最好。[58]這實際上表明,連柏拉圖自己也不太相信婦女公有能夠實現。柏拉圖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哲學王身上。他說,“除非哲學家成為我們這些國家的國王,或者我們目前稱之為國王和統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嚴肅認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權力與聰明才智合而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須排除出去。否則的話,對國家甚至對全人類都禍害無窮,永無寧日。我們前面描述的那種法律體制,都只能是??驼勫?,永遠只能是空中樓閣而已?!盵59]在柏拉圖看來,哲學王的優勢在于深諳“理念”、“正義”,不僅僅能夠看到每一事物的表象,更能直接感受其本質,看到“美”本身,具有真正的“知識”而非單純的“意見”。[60]同時,哲學王強大有力、手握權威,只要他一聲令下、全力推動,就可以實現一切正義的事業。然而,要實現哲學王的統治,首先必須實現按天賦、能力劃分社會等級,形成純粹的武士和生產者等級,其次必須出現一位完美、偉大的哲學家,再次必須使這位哲學家獲得王位,并贏得所有人由衷的信服,最后這位哲學家必須說服全體國民,改變他們的觀念,消除一切阻力,引導他們著手改革。不要說每一個環節都是那么不可思議、難于登天,就算每個環節最終都可以實現,也不知要到何年何月。況且,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已經很明確地指出,現實中真正的哲學家鳳毛麟角,而“這極少數的道中之人,他們嘗到了擁有哲學的甜頭和幸福,已經充分地看到了群眾的瘋狂,知道在當前的城邦事務中沒有什么可以說是健康的,也沒有一個人可以作正義戰士的盟友,援助他們,使他們免于毀滅的。這極少數的真哲學家全象一個人落入了野獸群中一樣,既不愿意參與作惡,又不能單槍匹馬地對抗所有野獸,因此,大概只好在能夠對城邦或朋友有所幫助之前就對己對人都無貢獻地早死了。由于這些緣故,所以哲學家都保持沉默,只注意自己的事情?!盵61]這說明,關于哲學王的構想本身就是沙上建塔、虛無縹緲的。其次,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自身存在許多缺弊、矛盾之處。譬如,婦女公有雖然以追求統治階級內部的公民平等,實現整個城邦團結和睦為宗旨,但是,一方面,它所造就的所謂男女平等是膚淺的,女性在整體上仍然隸屬于男性,男尊女卑的傳統秩序并未從根本上被破除,反而潛在地得到了肯定。而所謂男男平等也是虛偽的,因為城邦在指配伴侶的過程中,表面上采取抽簽的方式以示機會均等,實際上則以男性對城邦的貢獻大小等為準則,這即使不是不公平的,至少也是具有欺騙性的;另一方面,婦女公有只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而未推廣到生產者等下層階級中,柏拉圖聲稱這是因為下等等級能力有限,不能適合、駕馭這種制度,如果強行實施,將是對國家最大的害。[62]然而,這實際上反映了柏拉圖階級思想的狹隘性。格洛茲指出,“共產主義的理論誕生于一種傲慢的哲學體系的有限的圈子里”,“它導致了一群消費者的形成,他們之間是平等的,凌駕于卑劣的生產者之上。它完全依賴于特權和奴隸制度?!盵63]施特勞斯也說,“建立好城邦的出發點是人生而有別這一事實。這一事實被用來證明人生而具有不平等的地位。他們的不平等特別關涉到他們取得美德的能力。天生的不平等通過不同的教育或習慣以及城邦的不同部分所享有的不同生活方式(共產主義的或非共產主義的)而得以強化或深化。結果好城邦成了與種姓等級社會相類似的社會?!盵64]所以,婦女公有局限在統治階級中實施的事實,表明它是一種建立于對低級公民和奴隸的剝削和壓迫之上的特權制度,只會凸顯社會結構的不平等、不均衡,使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對立、矛盾日趨白熱化,很難維持長治久安。除此以外,亞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學》中指出柏拉圖婦女公有思想的四大弊端:其一,出于人類的天性,人們總是更關心自身的利益,因此“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務,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所有;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起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盵65]婦女公有制下,家庭及私產被取消,一切事物雖然名義上屬于個人,但難以激發公民們由衷的積極性和責任感。這種消極態度容易造成許多損害,使城邦蒙受損失。其二,婦女公有制度下,所有年輕一輩認年長一輩為父母,更老一輩為祖父母,同輩為兄弟姊妹,但這種指認很容易流于形式,人們很難真心關愛、珍視他們所謂的親屬,至少不如骨肉至親之間那么濃烈。“在這種社會體制中,父親不得愛護兒子,兒子也不得孝順父親,兄弟之間不必相敬相愛,親屬的名分與稱號實際上已經失去原來的意義?!盵66]這樣一來,統治階級內部的孝悌友愛、情感聯系反而被削弱。其三,由于人們在婦女公有制度下不知道自己親生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亂倫行為發生的概率很可能會增大,近親屬間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互相攻訐、毆斗、廝殺、發生性關系等?!抖淼移炙雇酢分?,俄狄浦斯雖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弒父娶母,但這并不意味著他無罪,他最終受到眾神的懲罰,悲慘地度過了余生,這就反映了一種價值觀,即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亂倫都是傷天害理、不可饒恕的行為,會釀成大禍,所以是絕不可接受的。同樣的道理,雖然柏拉圖“禁止前輩和后輩發生肉欲關系,但他卻并不禁止前輩同后輩相好,成為膩友,這也是謬誤的。過度親昵的行為,即使沒有肉欲也都是不正當的。”[67]其四,柏拉圖對婦女公有制度下某些細節問題沒有交代清楚,如新生嬰兒的階級轉換問題。柏拉圖主張按能力劃分社會等級,如果下等公民的后代顯示出足夠的才華就可以轉化為上等階級,反之,上等公民的后代如果缺乏才能則下降為低等階級。但人的才華不可能在一出生就表現出來,如果下等公民的后代在長大后才表現出卓越的能力,那么,由于他們所在的等級沒有實行婦女公有制度,他們就會知道自己的父母,并且可能會依戀他們的父母,這該如何解決呢?柏拉圖顯然沒能做出回答。[68]再次,放棄婦女公有與柏拉圖對待血緣關系的態度有關。前文已述,柏拉圖的理想國主張以個人才能劃分社會等級,摒棄血緣和財產標準,而婦女公有正是實現這一主張的關鍵手段。但作為一個出身高貴的雅典人,柏拉圖天然地割舍不下身份情結,他對血緣標準的摒棄是很不徹底的。柏拉圖說,城邦公民雖一土所生,但宙斯鑄造他們的時候,在護國者的身上加入了黃金,在輔助者身上加入了白銀,在農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鐵和銅,所以三個等級存在優劣貴賤之別。他們各自把身上的金屬成分代代相傳,在此過程中,“有時不免金父生銀子,銀父生金子,錯綜變化,不一而足”,所以統治者要特別注意后代靈魂深處所混合的究竟是哪一種金屬?!叭绻麄兊暮⒆有撵`里混入了一些廢銅爛鐵,他們決不能稍存姑息,應當把他們放到恰如其分的位置上去,安置于農民工人之間;如果農民工人的后輩中間發現其天賦中有金有銀者,他們就要重視他,把他提升到護衛者或輔助者中間去?!盵69]由此可見,柏拉圖的三大社會等級除了在賢人政制最初確立時真正以能力為標準確定成員構成,以后歷代的劃分則與其說是按能力,毋寧說是按天賦。而他筆下的天賦和血統是曖昧不清的。因為,以后的漫長歲月中將只有少數能力出眾的下等人能得到晉升或能力平庸的上等人會遭到貶黜,這種等級流動顯然是局部性的,并非全面性的。最主要的等級劃分依據將仍然是血統。而柏拉圖之所以不敢把婦女及兒童公有制度在全體國民中徹底放開,推廣到被統治階級中去,根本上講也是因為擔心公民血統同質化,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融合一體,失去特權來源與支撐。他對下等公民晉升的具體細節交代不明,則反映出其潛意識里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某種程度上透露出他認為下等公民上升為高等公民將是小概率事件。這樣看來,柏拉圖理想國的階級流動雖然不僵化,但也不十分活躍,與按照血統傳承、維系的社會結構之間的差別并不似我們想象的那么大。事實上,“希臘每個城市都從久遠的部落傳統中繼承了強烈的血緣關系和情感”[70],血緣關系的活力是長期難以消抹的,它是城邦文明的天然基礎。正因如此,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放棄了婦女公有,恢復了婚姻、家庭和血緣關系。最后,柏拉圖對婦女公有思想的放棄,也是在他重估城邦社會形勢、調整自我判斷后,對自己的理想藍圖所作的策略性改變。寫作《法律篇》時,柏拉圖已近晚年,遍游了埃及、小亞、南意等地,履歷傳奇、見聞豐富、心智成熟。通過自己的親身考察和感受,一方面,他發現當時希臘城邦社會最大的危險在于貧富分化引起的公民內斗,這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當柏拉圖對血緣關系的存在做出肯定和讓步的時候,對財富的貪婪卻絕不妥協。他指出,由于一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總要與人往來,所以可以允許人們使用金錢,但個人手中的鑄幣僅僅用于流通目的,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則歸給國家。[71]他呼吁,“沒有人應該為了留給他的孩子們盡可能多的財富而熱衷于弄錢,因為這對孩子們并沒有好處,對國家也是如此?!盵72]、“一個國家既不能有金也不能有銀。不應該從卑下的交易、收利息和妓女那里弄到許多的錢。公民的財富應該限于農產品,并且即使如此,一個人也不應該錢多得竟忘記了金錢產生的真正原因……追求金錢必須限制在美德的范圍內。”[73]他認為,如果一個國家要避免內戰,即公民分化,就不應允許市民社會的任何部分出現貧富的過分懸殊,所以立法者在肯定個人占有財產的同時,應該明確規定財產占有的上下限額度。他主張將足夠養活自己作為公民財產的最低標準,同時要求個人擁有的財產不能超過最低財產標準的四倍,否則就要把超過的部分交給國家和神廟,如果不交則必須受罰和被抄沒;[74]另一方面,柏拉圖意識到家庭與城邦的對立并未達到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的地步,相反,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協調性,家庭私人空間對城邦的離心作用并非當務之急,尚有時間解決,無需即刻通過執行婦女公有徹底廢除家庭。只要在可控范圍內,采取其他相對溫和、柔緩的手段加以調節,雖不能治本,亦足可治標。不僅如此,在柏拉圖看來,利用婚姻、家庭的存在,還可以有效制止大地產的發展,解決貧富懸殊這一有悖于城邦基本正義的問題。柏拉圖主張在土地國有的前提下,把小塊土地平均分成公民?!巴恋乇仨毴匀皇钦麄€城邦的財產;任何居民都不是分配給他的土地的絕對主人。所分配的土地不得買賣,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予以變更,而保證實現這一要求的前提就是擁有者將其整份土地遺傳給他的一個兒子;其他的兒子必須設法與女繼承人結婚?!盵75]、“每一個得到一份土地的男人必須把這份土地看作整個國家的公共財產?!?.每個國家能保證這一點的最好辦法是,財產所有人始終應該從他的孩子中選出一個繼承人去繼承他的財產。”[76]柏拉圖認為,當所有人都嚴格地按照血緣關系把土地傳給自己的子女,就禁絕了土地流轉和買賣,進而消除了不同家庭公民之間互相吞并、收購、占有土地的可能性,防止了私人財富過分膨脹、貧富差距過分懸殊。所以,柏拉圖放棄婦女公有,恢復婚姻、家庭和血緣紐帶,可以說是限制貧富分化的前提手段。在一個現階段尚不十分尖銳的問題上做出妥協,并利用這種妥協去解決另一個現階段十分棘手的問題,不得不說,柏拉圖對婦女公有思想的放棄是很有智慧的。一般認為,“理想國——法律篇”標志著柏拉圖晚年的一種思想轉向,即從人治到法治、從空想到務實。但筆者認為,這種變化并不是根本性的變化。首先,《法律篇》保留了《理想國》的基本觀念,即國家利益至上。譬如,雖然這個法治國家取締了婦女公有,恢復了婚姻,但柏拉圖強調“有一條普遍的規則適用于婚姻:我們要找的聯姻應該是有利于國家,而不是尋找我們個人認為最有魅力的?!盵77]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再者,在《法律篇》末尾,柏拉圖提到了所謂成立“夜間議事會”,指出“夜間議事會必須至少包括一些這樣的人,他們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或知道各種美德的理念,以及知道如何把它們統一起來,以便將他們的全部正當地稱為單一的‘美德’”。這里涉及到《理想國》中我們非常熟悉的概念——美德(即理念),顯然,那些懂得美德夜間議事會成員就是柏拉圖心目中的哲學家。柏拉圖認為夜間議事會一旦出現,就應該把城邦的統治權交給它。這充分說明柏拉圖的《法律篇》實際上只是面對嚴峻的現實世界而作的策略性的以退為進,他希望首先借助法律的規范、約束,在可操作的范疇內,提升城邦公民和統治者的素質、能力,樹立近似于理想國的一些社會習俗,為最終實現包括婦女公有在內的的賢人政制打好基礎、做好準備,到條件成熟的時候,一舉將次好的法治國家轉化為完滿的理想國度。正如斯特勞斯的點評,“柏拉圖將《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轉變到《理想國》的制度。《法律篇》的終點也就是《理想國》的起點?!盵78]婦女公有思想本身反映了柏拉圖既迫切渴求變革以救亡圖存,但又不愿對城邦做根本改造的矛盾心理。公元前4世紀的城邦危機雖然成因復雜,但反映出的核心問題就是城邦體制已經過時,不能繼續適應歷史發展的要求。婦女公有思想雖然針對了城邦危機的種種問題,迎合了城邦傳統的主流意識形態,從各個方面看似乎都是一套應對危機的理想舉措。但無論是堅持以城邦為平臺的賢人政制,還是力求消除貧富分化,凝聚公民集體,還是在家庭與城邦雙軌制中毅然舍棄家庭,還是鞏固城邦傳統的核心價值體系,都說明柏拉圖只愿在保留城邦這一政治形態本身的前提下對城邦進行改良,而無意在根本上打破城邦的框架和結構,取締城邦,另謀出路。所以,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表面上是超前的、驚世駭俗的,但實際上是城邦傳統自然而然的產物,恰恰具有明顯的落后性。誠如弗格森所言,如果把希臘城邦比作一個個有著獨特內在構造的單細胞有機體,那么,在雅典和斯巴達的霸權圖謀紛紛失敗之后,解救希臘在前4世紀危機的恰當方式不是像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教導的那樣僅僅改變城邦內部的政體,而是要大刀闊斧地改變細胞壁的結構,以使它們可以緊密的相互聯結起來。[79]“柏拉圖對現實的過分關注,不僅導致他誤讀了過去,而且誤讀了未來,他據以衡量過去的政策和制度的錯誤尺度,和他對當代事件發展趨勢的錯誤判斷,在其中發揮了同樣重要的作用。因為未來不屬于柏拉圖夢想的、自治的、古樸的城邦,而屬于他譴責的統一運動。當世界需要創造更大的領土國家時,柏拉圖卻試圖修補城邦的政體;當對外政策值得人們給予主要注意時,他留心的卻是國內政治?!盵80]結
語綜上所述,柏拉圖的婦女公有思想充分顯示了他對公元前4世紀希臘社會形勢的觀察,凝聚了他對城邦與人、國家政制、兩性關系、社會結構、財富與道德觀念等傳統問題的深刻理解。婦女公有思想的必要性和理據都來自于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環境,不是突然而然的異想天開,而是城邦社會文化長期沉淀、自然而然的產物。婦女公有制度是柏拉圖針對城邦危機時期的一系列問題而制定的解決方案中一項具體的辦法,是一種激進的改革思想,但卻近于空談。同時,它自身的理論設計也顯示出柏拉圖思想深處某些曖昧不清或自相矛盾之處?!斗善贩艞墜D女公有思想,重新肯定婚姻和家庭存在的合理性,既反映了柏拉圖晚年面對現實世界的困境與無奈,也表明他日益意識到城邦末期最為嚴重、緊急、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貧富懸殊造成的小農破產、公民分化問題,而非家庭對城邦的離心問題。因此,這種放棄是一種折衷性且策略性的變化。此外,還有一點需加注意。一些學者將“婦女公有”簡單地等同于“共妻”,筆者認為這不可取。第一,“妻”是一個婚姻、家庭范疇內的概念,是與“夫”相應的私屬性稱謂,而柏拉圖的婦女公有直接取締了婚姻、家庭,男女之間不存在親密的私屬關系,柏拉圖所描述的兩性結合也不是以夫妻的名義進行,而只是以懷孕、生育為目的的臨時性、流動性的性關系,女性在這個過程中不是作為任何一個男性的妻子出現的,談不上“共妻”。另一方面,“妻”也是一個倫理概念,“共妻”似乎意味著與倫理相悖的性亂交,而實際上,在柏拉圖的婦女公有體制下,女性與男性的性關系是由國家按照一定原則、采取一定方法指配的,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意或自由發生的,非但不是性亂交、性放縱,反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性節制。唯一的問題在于它不以貞操觀念為基礎。所以“共妻”之稱是不合適的,有聳人聽聞之嫌。第二,婦女公有制度的前提和結果是兩性能力平等,具體內容是婦女歸國家所有,參與城邦公共事業,其性行為、生育、勞動乃至戰斗都為國家服務,顯然,它的外延是比較豐富的。而“共妻”僅僅著意表現男性公民對婦女的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的共享權,既不能體現出這種共享權的來源,也不能體現出在婦女能力獲得肯定和人身公有的前提下,婦女從私人家庭生活中解放出來,廣泛參與到城邦多種多樣的社會事業、政治生活中去的現象,因此是不準確的和狹隘的。[1]柏拉圖將城邦政制分為理想和現實兩大類,理想政制即賢人政制,現實政制則包括榮譽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和僭主政體。他認為現實中的這四大政制都有各自的弊端和缺陷,并且是一個不如一個、漸次墮落的關系。見[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八卷,543D—545A,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313—314頁。[2]見[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四卷,431A—E,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50—152頁。[3][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八卷,558C,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333頁。[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57D,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90頁。[5][英]奧斯溫.默里:《早期希臘》,晏紹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6頁。[6][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二卷,15B—C,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58頁。[7]有學者認為,前4世紀的雅典雖然存在土地集中化趨勢,但這種情況只是相對的,并不嚴重。當時雅典土地制的最顯著變化是土地私有化的加深,表現為土地轉讓、買賣、抵押、出租等情況的增多。見徐松巖:《公元前四世紀雅典城邦危機及其特點》,《湖南教育學院學報》,1998年03期。[8]解光云:《古典時期雅典城邦對貧富差距的制度調適》,《安徽史學》,2006年04期。[9][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四卷,423A,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7頁。[10][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四卷,419B,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3頁。[11][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4D—E,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01頁。[12][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4C,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00頁。[13][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1D,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95頁。[1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4B,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00頁。[15][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4C—D,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01頁。[16][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2B,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97頁。[17][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62C,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97頁。[18][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71D,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12頁。[19][古希臘]色諾芬:《經濟論》,張伯健、陸大年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24頁。[20]黃洋:《希臘城邦的公共空間與政治文化》,《歷史研究》,2001年05期。[21]黃洋:《希臘城邦的公共空間與政治文化》,《歷史研究》,2001年05期。[22]肖厚國:《古希臘家庭、城邦及宇宙》,/fxyjs/content.asp?cid=834197021&id=890346622[23]見裔昭?。骸豆畔ED人的愛》,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7年,第218頁。[24]解光云:《古典時期雅典城邦對貧富差距的制度調適》,《安徽史學》,2006年04期。[25][美]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李天然等譯,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9頁。[26][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56B,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88頁。[27][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五卷,455E,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87頁。[28]例如,柏拉圖認為子宮是婦女體內一種具有獨立意識的、熱衷性交與生育的動物,如果不能滿足它,它就在體內不停游蕩,造成婦女的病痛;希波克拉底和亞里士多德都把婦女行經等生理現象看作是病理性的、需要治療的。見孫晶晶:《古希臘的社會文化與城邦同盟》,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1年,第36—44頁。[29]在希臘神話中,正是大地上第一個女性潘多拉給人間帶來了瘟疫、災難、罪惡和痛苦。[30][古希臘]荷馬:《奧德賽》第十一卷,405—443,王煥生譯,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3年,第210—211頁。[31]裔昭?。骸豆畔ED婦女——文化視域中的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66—82頁及第160-173頁。[32][古希臘]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上冊),謝德風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136頁。[33]轉引自[古希臘]阿特納烏斯:《希臘愛經》,王月瑞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9頁。[34]羅杉杉:《柏拉圖女性觀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35][古希臘]阿特納烏斯:《希臘愛經》,王月瑞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9頁。[36]轉引自[古希臘]阿特納烏斯:《希臘愛經》,王月瑞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8頁。[37][英]奧斯溫.默里:《早期希臘》,晏紹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4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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