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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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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規章制度(通用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

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

理的金融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金融管理規章制度篇1

一、考勤制度

L所有員工必須自覺執行上下班制度,遲到或早退,第一次樂捐

20元作為成長基金,第二次50元并在薪資里扣除相應罰金,以此類

推累計疊加,其團隊主管負連帶責任50%;9:30以后點卡啊視為請

假半天,扣除半天基本公司,并繳納相應罰金;12:00以后打卡視為

曠工一天,按曠工制度處理;下午17:30以前打卡視為早退。

2.曠工:未說明原因或未請假者,曠工一天罰三天基本工資,當

月發生三次者,扣除正月工資;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

3.月底合計考勤無打卡記錄,若無假條,無補簽卡,則算沒出勤,

按曠工制度處理。

二.請假制度

1.事假:公司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需提前申請,并填寫

《員工請假審批單》待部門主管和綜合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執行,如遇

部門主管不在崗,交由總監批準,事假一天扣除當天基本工資。

2.病假:公司員工如因病需請假應提前通知部門主管和綜合部主

管,在回公司后提交醫院檢查證明銷假,正常病假一天扣除當天基本

工資。

3.上述內容不論是休班或請假需提前一天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

知主管,以便于考勤的記錄,不接受短信請假。

三.外出制度

1.外出制度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離開公司辦理公司相關業務。

2.員工外出前,應經負責人通知并填寫《外出登記表》,注明外

出時間、外出事由等信息方可外出。

3.員工應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時間,如能預計返回時間,在備注欄

注明,預計返回時間應設定在下班時間之前。如不能預計返回時間,

在備注欄注明〃不確定"。返回工作崗位是在〃返回時間〃處簽到。

4.預計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返回的,需提前告

知團隊負責人。

5.員工外出工作按計劃完成后,應實時返回公司,不得繞道、逗

留或直接回家等,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6.員工外出工作時需穿工裝,佩戴工作證,保持手機暢通。

7.員工未填寫而擅自離崗的,一經發現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在外出工作中違反規定,發生溜班或早退行為的,按考勤

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處罰。

9.《外出登記表》應由本人填寫和簽名,不得代簽。

10.公司行政部是員工外出工作的監督部門,對員工的出入具有要

求、監督等管理職能,同時各部門負責人對于本部門員工有同上義務

與責任。

四、《未打卡補簽申請表》填寫須知

凡因工作需要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員工,由公司行政前臺提供此

申請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綜合部作為考勤依據,限兩日內提交,

若沒有按時提交一律按曠工處理。

申請表的適用范圍:

1.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

2.因考勤機故障、員工指紋出現問題無法識別等情況;

3.如出現下班忘記打卡,需在申請表上提供證明人提交。如當月

此情況超過3次,且其部門主管確認該員工當日出勤,自第4次未打

卡記錄起,直接按照曠工一天處理。

4.凡對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包括部門負責人虛假簽單)一經查實

相關人員各樂捐100元。

五、入離職制度

(一)入職

1.經面試、復試合格后仔細填寫金巖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登記

表,轉角辦公室入檔,不得有遺漏的內容,并交納彩色免冠一寸照片

二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學歷證書一張,工商銀行工資卡復印件一

張。

2.新員工入職,要有一個簡單的歡迎儀式,做一個自我介紹,和

老員工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3.所有員工必須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訓I,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團

隊,并配備與工作相關的資料及證件。

(—)離職

試用期內:

1.凡自動辭職的員工,須提前3天提交書面申請,否則不計發當月

薪酬。

2.凡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只激發截止日期薪酬,如因違紀被辭退

的員工,公司需追究其經濟損失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試用期后:

1.凡提出辭職的員工,須提前10天提交離職申請單(主管級員工

提前1個月),經公司批準,并將本職工作交接完畢后方可辭職。公

司計發截止日薪金(于下個月15日發薪日計發),如員工違紀、曠工

或不辭而別,當月薪金不計發。

2.凡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只計發截止日的薪金,如因違紀被辭退

的員工,公司需追究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凡屬于正常離職員工在離職時交回公司內部所有資料以及物品,

如有丟失按公司規定扣除相應罰金。辭職時需上交所有公司配備的資

料文件,如不上交或資料不全,在工資里扣除相關藥用。

六、辦公室管理制度

1.不得利用公司設施、電話等進行個人業務活動,特別是公話私

打發現一次樂捐10元。

2.公司辦公區內禁止吸煙,發現一次樂捐20元(特殊區域除外)

3.辦公桌面禁止擺放于工作無關物品,辦公用品要擺放整齊,保

持辦公桌面及座位周邊衛生的清潔,下班時將辦公物品收起,桌面不

2.2競爭:公司薪酬體系在同行業和地區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

2.3激勵:制定動態的升降管理,對同級工資實行區域管理,充分

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2.4經濟性:在考慮公司承受能力、利潤和合理積累的情況下,合

理設定工資,使員工和公司的利益能夠共享。

2.5法律性:本方案以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

度為基礎。

3、管理機構

3.1薪酬管理委員會

主任:總經理

成員:綜合部部長、財務部部長、辦公室主任

3.2薪酬委員會職責:

321審查薪酬調整策略及其他各種貨幣形式的激勵手段。

3.2.2審查個別薪酬調整及整體整體薪酬調整方案和建議,并行使

審定權。

本規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機構為薪酬管理委員會,日常薪酬管

理由辦公室負責。

4.制定依據

本規定制定的依據是根據內、外部勞動力市場狀況、地區及行業

差異、員工崗位價值(對企業的影響、解決問題、責任范圍、監督、知

識經驗、溝通、環境風險等要素)及員工職業發展生涯等因素。

5.崗位職級劃分

5.1公司所有崗位分為六個層級分別為:一層級(A):總經理級;二

層級(B):副總級;

三層級(C):各部門部長級;四層級(D):主管級、專員級;五層級(E):

基層管理級;六層級(F):普工級。

具體崗位與職級對應見下表:

5.2具體薪級見:附件《八方職級薪級表》。

6、薪酬組成

基木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金+加班工資+各類補貼+個人相關扣

款+業務提成+獎金

6.1基本工資:是薪酬的基本組成部分,根據相應的職級和職位予

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無出勤不享受。

6.2崗位津貼:是指對主管以上行使管理職能的崗位或基層崗位專

業技能突出的員工予以的津貼。

6.3績效獎金:績效獎金是指員工完成交位責任及工作,公司對該

崗位所達成的業績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績效獎金的結算及支付方

式詳見《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

6.4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員工在規定休息日、假期、及8小時

以外為了完成額外的工作任務而支付的工資部分。公司D職級(包含D

級)以上崗位及實行提成制的相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以

完成固定的工作職責與任務為主,所以不享受加班工資。

6.5各類補貼:

6.5.1特殊津貼:是指公司對高級管理支位人員基于他的特長或特

殊貢獻而協議確定的薪酬部分。

6.5.2其他補貼:其他補貼包括手機補貼、出差補貼等。

6.6個人相關扣款:扣款包括各種福利的個人必須承擔的部分、個

人所得稅及因員工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而被處的罰款。

6.7業務提成:公司相關業務人員享受業務提成,按公司業務提成

管理規定執行。

6.8獎金:獎金是公司為了完成專項工作或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等員

工的一種獎勵,包括專項獎、突出貢獻獎等。

7、試用期薪酬

7.1試用期間的工資為(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的80%.

&見習期薪酬

見習員工的薪酬詳見公司關于見習期的相關規定。

9、薪酬調整

薪酬調整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

9.1整體調整:指公司根據國家政策和物價水平等宏觀因素的變化、

行業及地區競爭狀況、公司發展戰略變化以及公司整體效益情況而進

行的調整,包括薪酬水平調整和薪酬結構調整,調整幅度由公司根據

經營狀況決定。

9.2個別調整:主要指薪酬級別的調整,分為定期調整與不定期調

整。

薪酬級別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底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

崗位工資進行的調整。

薪酬級別不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職務變動等原因對員工

薪酬進行的調整。

9.3各崗位員工薪酬調整由薪酬管理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的調整

方案和各項薪酬發放方案由辦公室執行。

10,薪酬的支付

10.1薪酬支付時間計算

A、執行月薪制的員工,日工資標準統一按國家規定的當年月平均

上班天數計算。

B、薪酬支付時間:當月工資為下月20日。遇到雙休日及假期,

提前或推后休息日的一個工作日發放。

10.2下列各款項須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A、員工工資個人所得稅;

B、應由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C、與公司訂有協議應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D、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從工資中扣除的

款項(如罰款);

E、司法、仲裁機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項。

10.3工資計算期間中途聘用或離職人員,當月工資的計算公式如

下:

實發工資=月工資標準x實際工作日數/月應出勤天數

工資計算期間未全勤的在職人員工資計算如下: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一(基本工資+崗位津貼)x缺勤天

數/月應出勤天數

10.4各類假別薪酬支付標準

A、產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B、婚假:按正常出勤結算工資。

C、護理假:(配偶分娩)不享受崗位技能津貼。

D、喪假:按正常出勤結算工資

E、公假:按正常出勤結算工資。

F、病假、事假:員工病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

H、其他假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或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11.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

依照公司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工傷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

12.薪酬保密

辦公室、公司財務及財務所有經手工資信息的員工及管理人員必

須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將員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給任何

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員。薪酬信息的傳遞必須通過正式渠道。

有關薪酬的書面材料(包括各種有關財務憑證)必須加鎖管理。工作人員

在離開辦公區域時,不得將相關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

方。有關薪酬方面的電子文檔必須加密存儲,密碼不得轉交給他人。

員工需查核本人工資情況時,必須由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出納進行核

查。違反薪酬保密相關規定的一律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情形

予以開除。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發放的福利補貼的標準應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

并隨國家政策性調整而相應調整。

金融管理規章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案防工作,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

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

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案防管

理體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強化法人負責和責任追究,推進

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實現案防關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

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

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

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

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案防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

法要求,建立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

案防管理體系,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案防管理體系至少

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會(或理事會等,下同)職責;

(二)監事會職責;

(三)高級管理層職責;

(四)適當的組織架構;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內部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將案件風險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風

險,將董事長列為案件風險防范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下設合規委

員會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專

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案防工作。專門委

員會中應當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在案防方面的主要

職責包括:

(-)審議批準案防工作總體政策,推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權限,確保高級管理層采

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

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或監事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案防工作職責

履行情況,監事長是案防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管理本機構案件風險,行長(或總經

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高級管理層應當

明確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的職責分工,確保專人負責,并研究

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一名合規總監或指定一名高級管

理人員(以下統稱合規總監)負責本機構合規及案防工作。合規總監

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范圍,崗位變動要按

照監管管轄事前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合規總監向行長報告工

作,同時向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合規總監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定期審查、檢查和監督執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全面掌握本機構案防工作總體狀況,并定期報告;

(三)建立與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權責

明確、報告路線清晰、運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以

下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

作為其重要職責。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三)收集匯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

案防工作重點;

(四)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

體系正常運行;

(五)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六)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I。

第三章制度及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具體業務

部門發起制定業務制度和辦法。業務制度和辦法應當覆蓋全部業務流

程,明確責任部門,確保員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違規應當承擔的責

任。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后評價體系,對各項制度

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

善,確保制度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和環節。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統一授信、分級授權制

度以及前、中、后臺職責明確、崗位分離、制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確保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統,提高通

過技術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適時、準確生成,對

關鍵業務環節實時監控,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銀行W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案件風險排

查、報告、處置、問責以及整改、后評價等專門制度。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

束機制,確保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規范各級

機構及其員工行為,防止因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誘發員工違法違規行

為。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檢舉、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堵

截案件的獎勵制度,強化員工參與案防工作的激勵引導,依法保護舉

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員工培訓教育作為案防工作的重

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員工合規及案防培訓體系,制定合規及案防培訓

計劃和重點業務培訓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訓考核機制,并與員工崗位、

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

配的能力、經驗和專業素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為案防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

訓I。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

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建立并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

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捐客、洗

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

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和評價,并加大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整體案防工作情況、案防管理

體系運行情況、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

檢查評價結果促進內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整體移位、突擊檢查等方式

開展檢查,合理設定突擊檢查頻率、覆蓋范圍、延伸要求、工作方式

及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基層網點和一線柜臺的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客戶建立獨立的

信息反饋渠道,實現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六章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案防評價制度,對各級機構

案防工作進行考核,并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要素至少

應當包括案防工作組織及質量、內控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審監督、

案發情況、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

平、公正原則建立有效的違規及案件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認定與追究,

嚴肅處理違規失職人員,發揮違規懲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控制,業

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

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后未及

時報告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監管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

實施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按監管管轄報送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進

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

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于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和評估中發現的有關

案防工作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

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架構設置不完全適用本辦法

有關要求的,相關機構法人應當按監管管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

出申請,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金融管理規章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企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

理政策和企業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則

第二條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

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企業

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擅講懷璃原則。

第三條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企業規范合理

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四條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

綜合考核員工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

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

第五條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企業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年薪制

第六條適用范圍。

1.企業董事長、總經理;

2.下屬法人企業總經理;

3.董事、副總經理是否適用,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工資模式。

企業經營者與其業績掛鉤,其工資與年經營利潤成正比。

年薪二基薪+提成薪水(經營利潤x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預發,根據年基薪額的1/12支付;

2才是成薪水,在企業財務年度經營報表經審計后核算。

第八條實行年薪制職員須支付抵押金,若經營業績不良,則用抵

押金充抵。

第九條年薪制考核指標還可與資產增值幅度、技術進步、產品質

量、環保、安全等指標掛鉤,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年薪制須由董事會專門作出實施細則。

第四章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十二條工資模式。采用結構工資制。

員工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

1.基礎工資。

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

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確定,在工資總額中占%(如40%~50%)。

2.崗位工資。

(1)根據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確定;

(2)企業崗位工資分為(如5類18級)的等級序列,見正式員

工工資標準表,分別適用于企業高、中、初級員工,其在工資總額中

占%(如20%?30%)。

3.工齡工資。

(1)按員工為企業服務年限長短確定,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

企業工作;

(2)年功工資根據工齡長短,分段制定標準,區分社會工齡、企

業工齡;

(3)年功工資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4獎金(效益工資)。

(1)根據各部門工作任務、經營指標、員工職責履行狀況、工作

績效考核結果確立;

(2)績效考評由人事部統一進行,與經營利潤、銷售額、特殊業

績、貢獻相聯系;

(3)獎金在工資總額中占%(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頂;

(4)獎金考核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5)獎金通過隱密形式發放。

5津貼。

(1)包括有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工種津貼、住房津貼、夜班津

貼、加班補貼等;

(2)各類津貼見企業補貼津貼標準。

第十三條關于崗位工資。

1.前位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

(1)企業崗位工資標準經董事會批準;

(2)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變化,可以變更崗位工資標準。

2.員工崗位工資核定。

員工根據聘用的崗位和級別,核定崗位工資等級,初步確定崗位

在同類崗位的下限一級,經1年考核,再調整等級;

3.員工崗位工資變更。

根據變崗變薪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工資變更從崗位變動

的后1個月起調整。

第十四條關于獎金。

1.獎金的核定程序。

(1)由財務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子企業、分企業完成利潤的

經濟指標數據;

(2)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員工的出勤和崗位職責履行情

況記錄;

(3)人事部依據匯總資料,測算考核出各部門員工定量或定性的

工作績效,確定每個員工效益工資的計算數額;

(4)考核結果和獎金計劃經企業領導審批后,發放獎金。

2.獎金的發放,與崗位工資一同或分開發放。

第十五條關于工齡工資。

1.員工1年內實際出勤不滿半年的,不計當年工齡,不計發當年工

齡工資;

2.試用期不計工齡工資,工齡計算從試用期起算。

第十六條其他注意事項。

1.各類假期依據企業請假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2.各類培訓教育依據企業培訓教育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3.員工加班、值班費用,按月統計,計入工資總額;

4.各類補貼、津貼依據企業各類補貼管理辦法,計入工資總額;

5.被企業聘為中、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可向上浮動1~

2級;

6.在工作中表現杰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因故能晉升職務

的,可提高其工資待遇,晉升崗位工資等級。

第五章非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七條適用范圍:訂立非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離退休

返聘人員。

第十八條工資模式:簡單等級工資制。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九條人事部需會同行政部、財務部對非正式員工的工作業績、

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加班值班情況匯總,確定在其標準工資

基礎上的實發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一并在月工資中支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企業每月支薪日為日。

第二十二條企業派駐下屬企業人員工資由本企業支付。

第二十三條企業短期借調人員工資由借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企業實行每年13個月工資制,即年底發雙月薪。

第二十五條以上工資均為含稅工資,根據國家稅法,由企業統一

按個人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實行,解釋權在董事會。

金融管理規章制度篇5

1、考勤:遲到。一次10元(按自然月計算),一月遲到三次以

上,每次扣30元(包括前兩次)o

事假。按每次30元處理,(若半天事假則15元處理)無故曠工

者按每次扣100元處理,累計無故曠工三次按自動離職處理(無故曠

工三次或以上,視為自動離職,當月無工資)。

2、上班時間須佩戴工牌,著裝整潔,大方、得體,不得穿著牛仔

褲。男性標準著裝:西裝,襯衫,領帶,西褲,皮鞋。女性著裝大方

得體,高跟鞋。

3、辦公期間,不得在辦公司內大聲喧嘩、打鬧、吃東西。愛護公

司財物,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工作期間,公司電腦不可以做與工作無關的用途,例如玩游戲,

聽音樂等。違規者,發現一次扣100元,屢教不改者,扣除當月工資。

5、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出勤不足15天者(包括被公司勒令離職)

當月無工資。

金融管理規章制度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

業(簡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

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

公司等。

第三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

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

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

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

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

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

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

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

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

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

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

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

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

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發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

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

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

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

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

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

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

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

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

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

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

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

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

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

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

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

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

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

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

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

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

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

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

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

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

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

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

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

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

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斐,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

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

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

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

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

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

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

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

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

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

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

出的資金。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

(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

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

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

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

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

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

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

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

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押貸、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

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

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

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

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

(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

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

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

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

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

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

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

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

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

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

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

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

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

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

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

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

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

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

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

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

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

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

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

期股權投資應當采月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

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

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

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

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

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

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

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

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

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

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

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

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

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2019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

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

10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

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

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

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

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

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

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

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

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

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

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

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

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

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

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

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戊轉為長期

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

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

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介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

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

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

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

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

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

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

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

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

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

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

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

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

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

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

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

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

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

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

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

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

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

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

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

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

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

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

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

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

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

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

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

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遍蟲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

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

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

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

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

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

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L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

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Q)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

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

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

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

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

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

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

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

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

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翦、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

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

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

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

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

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

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

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

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

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

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

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

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

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

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

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

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

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

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

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

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

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

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

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

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

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

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

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

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

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

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

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

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

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

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

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

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

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

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

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

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

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

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

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

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

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

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

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

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或者固定

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

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

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

項反映。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

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

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

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

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

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

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

價值作為實際成木。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

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L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

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Q)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

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

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

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

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

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

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

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

本化。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

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

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

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

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

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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