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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警大隊規章制度

【篇一:法警隊規范匯編】

睢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規范

-司法警察執勤規范

為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執法行為,引導司法警察公正、廉

潔、嚴格、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

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值庭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等法律、法

規,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堅定政治信念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堅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

奮斗;

(三)‘堅持黨的領導,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

(四)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

第二條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

(-)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理念,嚴格執法;

(-)嚴格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文明執法;

(三)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安全,為審判

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障。

第三條保持司法廉潔

(-)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

人謀取不當利益;

(-)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

組織中兼任職務;

(H)不準過問第件、為當事人說情,不準給刑事被告人(以

下簡稱被告人)帶口信、送錢物;

(四)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代理人、辯護人的饋贈或者

賄賂行為,應果斷拒絕并給予批評。

第四條加強職業修養

(-)崇尚法治,維護正義;

(-)公正廉潔,文明執勤;

(三)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四)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五)堅毅勇敢,不怕犧牲;

(六)勤勉敬業,忠于職守。

第五條注重警容儀表

(-)嚴格遵守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保持良好形象;

(-)除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間必須著警服。

規范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領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不得

化濃妝,發辮不得過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

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六條約束舉止言行

(-)謹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

言行;

(-)使用文明、規范、準確的語言;

(三)不準對群眾和當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蠻橫的態度,不

準耍特權;

(四)不得打罵、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押解

第七條基本要求

(-)遵守押解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押解工作規則;

(-)提高警惕,確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的用

語;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脫逃,或實施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

時:

(-)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強戒備,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機

脫逃;

(-)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

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三)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求援助;

(四)遇有威脅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節,

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

例》執行。

第九條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自殺、自傷和傷害其他被告人,或

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繳其攜帶的兇器和用于自殺、

自傷及傷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傷害;

(三)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

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四)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根據被告人受傷的程度采取相

應的措施,防止傷情進一步加重。

第十條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串供,或實施串供行為時:

(-)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制止其實施串供行為;

(-)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時應對被告人進行檢查、搜身,收繳可能用于串供

的物品、字條;

(四)處置完畢后,向法警隊領導及法官報告情況。第十一條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故障等情

況時:

(-)嚴密看管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

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要加

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三)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征用社會車輛,將

被告人及時帶離事故現場;

(四)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助處理,及時

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二條押解時遇有被告人親屬或其他人員攔阻、哄鬧:

(-)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被

告人,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脫逃;

(-)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告知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要承擔

的法律后果;

(四)待險情消除后,立即向審判長或法警隊長報告,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1條被告人突發疾病:

【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編輯法發[2012]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

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通過。現予頒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C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

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維護審判秩序;

(-)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

令,對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

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第九條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者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

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予以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I-一條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實施搜查、

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當事人或者

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

必要時應當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并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

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

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

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

國家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夷。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局,高級人

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

警察大隊。

第十/I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

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四)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

(五)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劃;

(四)承擔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職備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七)承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H"一條人民法院錄用的司法警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錄用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

用。

新錄用的司法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評定、授予相

應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調任、轉任到人民法院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調配,應當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司

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經過司法警察專業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

職或者晉升職務、授予或者晉升警銜。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察職務序列,分為警官職務序列、警員職務

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警用標志,保

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獎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

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警務保障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

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依照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

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證為司法警察專用,

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訓練所需經費應當得到保證,并列入人民法院財

務預算。

第三-I"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警察裝備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改善司法警察

工作必須的指揮、信通、武器、警械、防護、交通、救援等裝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并享受

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撫恤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

日公布的《人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篇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法發〔2012〕2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

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

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維護審判秩序;

(-)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A)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

令,對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

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等緊急情況時,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應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者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

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予以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I~條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實施搜查、

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當事人或者

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

必要時應當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并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

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

控制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

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

國家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

定。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局,

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

立司法警察大隊。

第十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

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四)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

(五)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劃;

(四)承擔司法警察部門土要負責人的任免職備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七)承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錄用的司法警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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