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3篇)_第1頁
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3篇)_第2頁
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3篇)_第3頁
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3篇)_第4頁
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3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1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的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死亡醫學證明,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依法出具的證明死者死亡事實的醫學文件。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并對死亡醫學證明進行妥善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出具程序第六條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應當遵循以下程序:(一)死者死亡后,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死亡原因的初步判斷,并在24小時內完成尸檢,排除傳染病死亡的可能性。(二)尸檢完成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尸檢結果,結合死者生前病歷資料,依法判定死亡原因。(三)醫療機構應當填寫《死亡醫學證明》,并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簽字確認。(四)醫療機構應當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后,將《死亡醫學證明》交付死者家屬或者授權代理人。第七條死亡醫學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死亡日期、時間、地點;(三)死亡原因及依據;(四)死者生前病情簡介;(五)醫療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第八條醫療機構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確保死亡醫學證明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二)對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進行保密;(三)不得出具虛假的死亡醫學證明;(四)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或者銷毀死亡醫學證明。第三章管理與監督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死亡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死亡醫學證明的規范出具和管理。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死亡醫學證明進行以下管理:(一)妥善保存死亡醫學證明,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二)建立死亡醫學證明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三)定期對死亡醫學證明進行審查,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四)對死亡醫學證明的查閱、復印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一)對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機構,依法進行處罰;(三)對死亡醫學證明的查閱、復印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機構,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三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死亡醫學證明的;(二)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的;(三)擅自修改、涂改或者銷毀死亡醫學證明的。第十四條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的;(二)擅自修改、涂改或者銷毀死亡醫學證明的;(三)泄露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的。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一章總則本章節明確了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目的、依據和適用對象,為后續章節的具體規定奠定了基礎。第二章出具程序本章節詳細規定了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程序,包括初步判斷死亡原因、尸檢、判定死亡原因、填寫《死亡醫學證明》和交付《死亡醫學證明》等步驟。同時,明確了死亡醫學證明應當包含的內容,以及醫療機構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時應當注意的事項。第三章管理與監督本章節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死亡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并規定了醫療機構對死亡醫學證明的管理措施,包括保存期限、檔案管理、審查和查閱復印等。同時,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監督檢查、處罰和投訴舉報等。第四章法律責任本章節明確了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和行政處分等。第五章附則本章節規定了本規定的施行日期、解釋機關和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第2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出具、管理和使用死亡醫學證明過程中的活動。第三條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四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國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出具死亡醫學證明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死亡醫學證明出具科室,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第六條醫師在患者死亡后,應當及時進行尸檢、病理檢查、臨床診斷等,確定死亡原因。第七條醫師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前,應當向患者家屬或者監護人說明死亡原因、診斷依據等,并聽取其意見。第八條醫師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時,應當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內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二)死亡時間、地點;(三)死亡原因及診斷依據;(四)出具證明的醫師簽名及醫療機構蓋章。第九條醫師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后,應當將《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時交付患者家屬或者監護人。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死亡醫學證明出具檔案管理制度,對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審核、發放等過程進行記錄。第三章死亡醫學證明管理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死亡醫學證明進行編號、登記,并按照規定保存。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死亡醫學證明報送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死亡醫學證明檔案,對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審核、發放等過程進行監督。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出具死亡醫學證明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應當責令改正。第十五條醫療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不得偽造、篡改死亡醫學證明。第十六條醫師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過程中,發現患者死亡原因有疑問的,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重新診斷。第十七條醫師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過程中,發現患者死亡原因可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死亡醫學證明出具責任追究制度,對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偽造、篡改死亡醫學證明等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偽造、篡改死亡醫學證明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條醫師違反本規定,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偽造、篡改死亡醫學證明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暫停其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過程中,故意隱瞞、謊報死亡原因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暫停其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3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死亡醫學證明的管理,保障醫療秩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從事死亡醫學證明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死亡醫學證明是確認公民死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管理應當遵循合法、規范、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四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國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死亡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備相應資質的醫務人員,負責死亡醫學證明的出具工作。第六條醫務人員在確認患者死亡后,應當立即填寫《死亡醫學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并在24小時內完成《證明》的出具。第七條《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住址等;(二)患者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三)患者死亡時的醫療狀況;(四)死亡醫學診斷;(五)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名稱、出具日期、出具人姓名、職務等。第八條醫務人員在出具《證明》時,應當嚴格遵循臨床醫學規范,確保診斷準確、信息完整。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出具《證明》后,將《證明》及患者死亡病歷等相關資料歸檔保存。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買賣、盜用、泄露《證明》。第三章死亡醫學證明的審核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死亡醫學證明審核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證明》的審核工作。第十二條審核機構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醫務人員組成,負責對《證明》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第十三條審核機構在收到《證明》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第十四條審核機構對《證明》的審核內容包括:(一)患者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等信息的真實性;(二)死亡醫學診斷的準確性;(三)《證明》內容的完整性;(四)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第十五條審核機構對《證明》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退回醫療機構,并要求其重新出具。第十六條審核機構對《證明》審核合格的,應當在《證明》上加蓋審核專用章,并注明審核日期。第四章死亡醫學證明的登記與保管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出具《證明》后,將《證明》及患者死亡病歷等相關資料報送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死亡醫學證明登記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證明》的登記、保管和查詢工作。第十九條登記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患者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三)死亡醫學診斷;(四)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名稱、出具日期、出具人姓名、職務等;(五)審核機構審核意見。第二十條登記庫應當建立完善的查詢制度,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第二十一條《證明》及患者死亡病歷等相關資料應當妥善保管,確保檔案完整、安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偽造、篡改、買賣、盜用、泄露《證明》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出具《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