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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14786-2019DB64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
DB64/T1645—2019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
2019-07-23發布2019-10-23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
DB64/T1645-2019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
1總則
1.1為集約利用城市建設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線建設安全與標準,統
籌安排城市工程管線在綜合管廊內的敷設,保證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建設
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及
驗收、維護管理。
1.3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遵循“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
顧”的原則,充分發揮綜合管廊的綜合效益,應科學、規范、優化布置各類
管線,確保各類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
1.4綜合管廊工程維護管理,應與各主管部門及產權部門共同確定綜合
管廊內的管線巡查、維護保養、故障搶修等管理模式。
1.5寧夏回族自治區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維
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50838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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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3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7鋼結構設計標準
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025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
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
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4數據中心設計規范
GB50191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GB5020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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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21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
GB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64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
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5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11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1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
GB50332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
GB50335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
GB50394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9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T50476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50608纖維增強復合材料建設工程應用技術規范
GB50617建筑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
GB5066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
GB/T700碳素結構鋼
GB/T1499.1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
GB/T1499.2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
GB/T4272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
GB/T5224預應力混凝土用鋼絞線
GB/T8175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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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14鋼筋混凝土用余熱處理鋼筋
GB/T20065預應力混凝土用螺紋鋼筋
GB/T26743結構工程用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筋
GB/T29047高密度聚乙烯外護管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
溫管及管件
GBZ/T205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CJJ6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
CJJ28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33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34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CJJ56市政工程勘察規范
CJJ68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
CJJ105城鎮供熱管網結構設計規范
CJJ207城鎮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T129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外護層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溫管
DL/T5484電力電纜隧道設計規程
GA306.1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電纜
GA306.2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電纜
JGJ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
JGJ63混凝土用水標準
JGJ12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YD5102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
YD5121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
YD/T5151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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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5152光纜進線室驗收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綜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3.2
建設區域
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
3.3
系統布局
不同類型綜合管廊在規劃區內的布局。
3.4
三維控制線
管廊建設規劃中確定的、應控制的管廊平面及豎向空間位置的控制
界線。
3.5
監控中心
安裝有監控與報警系統統一管理平臺、各組成系統后臺等中央層設
備,滿足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對管廊本體環境、附屬設施等進行集中監控、
管理,協調管線管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工作需求的場所。
3.6
城市工程管線
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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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3.7
干線綜合管廊
用于容納城市主干工程管線,采用獨立分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
3.8
支線綜合管廊
用于容納城市配給工程管線,采用單艙或多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
3.9
纜線綜合管廊
采用淺埋溝道方式建設,設有可開啟蓋板但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
員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納電力電纜和通信線纜的管廊。
3.10
通信線纜
用于傳輸信息數據電信號或光信號的各種導線的總稱,包括通信光
纜、通信電纜以及智能弱電系統的信號傳輸線纜。
3.11
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
采用現場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
3.12
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
在工廠內分節段澆筑成型,現場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整體的綜合
管廊。
3.13
裝配整體式綜合管廊結構
由預制混凝土構件通過可靠的方式進行連接并現場后澆混凝土、水
泥基灌漿料形成整體的預制綜合管廊。
3.14
綜合管廊標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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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管廊的標準斷面部分。
3.15
綜合管廊特殊段
綜合管廊斷面變化段、分支口、進料口、人孔、通風孔、集水坑等的段落。
3.16
綜合管廊交叉口
綜合管廊交叉口是設置于兩條不同方向綜合管廊交叉處的節點構筑
物,通過雙層的交叉設置實現上、下層綜合管廊之間關系的連通與人員的
通行。
3.17
集水坑
用來收集綜合管廊內部滲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構筑物。
3.18
安全標識
為便于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分類管理、安全引導、警告警示而設置的銘
牌或顏色標識。
3.19
管線分支口
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和外部直埋管線相銜接的部位。
3.20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服務于綜合管廊,保障管廊及管線正常運維的必要設
施。附屬設施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
排水系統和標識系統。
3.21
艙室
由結構本體或防火墻分割的用于敷設管線的封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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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重點防護區域
指綜合管廊中容納電力電纜艙室的電纜接頭區、接頭集中敷設區和
綜合管廊中天然氣管道艙等容易發生可燃氣體泄漏的區域。
4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標準。
fpy——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強度設計值;
M——彎矩設計值;
M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彎矩設計值;
Mk——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彎矩標準值;
M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彎矩設計值;
N——軸向力設計值;
N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軸力設計值;
N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軸力設計值;
A——密封墊溝槽截面面積;
A0——密封墊截面面積;
Ap——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積;
H——截面高度;
X——混凝土受壓區高度;
θ——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相對轉角;
K——旋轉彈簧常數;
α1——系數;
ζ——拼縫接頭彎矩影響系數。
5基本規定
5.1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廣電等城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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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
5.2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依據。
5.3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擴、改)建,在城
市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規劃建設。
5.4城市新區主干路下的管線宜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應與主干路同
步建設。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建設宜結合地下空間開發、舊城改造、
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線改造等項目同步進行。
5.5既有地面城市電網、通信網絡等架空線入地工程宜采用綜合管廊形式。
5.6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與建設應與地下空間、環境景觀等相關城市基礎
設施銜接、協調。
5.7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并應滿足管線的使用和運
營維護要求。
5.8綜合管廊應同步建設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
識等設施。
5.9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應與各類工程管線統籌協調。
5.10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同步進行專項管線設計并應符合國家、行
業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現行相應管線設計標準的規定。
5.11綜合管廊設計、施工、維護管理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模式,宜優先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統進行設計,輔助施工組織、運營維護等。
6規劃
6.1一般規定
6.1.1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規劃年限應與城市
總體規劃一致,并應預留遠景發展空間。
6.1.2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應與城市工程管線專項規劃及管線綜合
規劃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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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統一規劃、統
籌建設的原則。
6.1.4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集約利用地下空間,統籌規劃綜合管廊內部
空間,協調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關系。
6.1.5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與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及地下空間開發規劃
相統籌。新區綜合管廊規劃應與新區規劃同步編制,舊城區綜合管廊規
劃應結合道路、管線改造、軌道交通建設、人防建設等編制。
6.1.6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現狀分析、目標和規
模、建設范圍、系統布局、管線入廊分析、斷面選型、三維控制線劃定、附屬
設施、安全防災、建設時序、近遠期建設規劃、投資估算、保障措施等內容。
6.2系統規劃
6.2.1綜合管廊系統規劃應結合國家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及用地性質分
析,考慮長期發展的需要,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的可能性因素,合理劃
定綜合管廊適建區并科學確定建設規模。
6.2.2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與城市功能分區、建設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
劃及其建設時序相適應。
6.2.3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應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在城市道路、軌道
交通、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以及地下管線綜
合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綜合管廊系統的布局。
6.2.4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應與地下交通、地下商業開發、地下人防
設施等地下空間工程建設項目相協調。
6.2.5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應滿足城市防洪、排水(雨水)防澇工程的
規劃設計要求。
6.2.6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綜合管廊:
a)交通運輸繁忙或地下管線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軌道交通、
地下道路、高壓電力電纜隧道等建設工程地段、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建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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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地段;
b)城市核心區、中央商務區、地下空間高強度成片集中開發區、重要
廣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口、過河(湖)隧道等重
大基礎設施所在區域;
c)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d)重要的公共空間;
e)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6.2.7根據敷設管線的等級、數量、道路類型等形成以干線、支線、纜線
管廊、干支混合管廊為不同層次的完善管廊系統,并應根據道路橫斷面、
地下管線和地下空間利用情況等確定適宜建設位置。
a)干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
b)支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
c)纜線管廊宜設置在人行道下;
d)干支線混合綜合管廊可設置于機動車道、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
下,可結合納入管道特點選擇敷設位置;
e)綜合管廊敷設深度應根據地下設施豎向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穿越交
叉、行車荷載、綠化種植以及管廊結構本體、節點結構尺寸等因素綜合確定。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規劃設置監控中心,監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筑
合址建設。根據城市規模、行政區劃設置聯動的總監控中心及分監控中心。
應設置現場監控中心并滿足管廊運營要求。現場級監控中心應作為
末級監控中心并預留信息接收和上傳接口。
6.3工程規劃
6.3.1應劃定三維控制線,明確綜合管廊規劃平面、位置和豎向規劃的控
制要求,引導綜合管廊設計。并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則,結合實際
情況,充分分析入廊管線種類,結合現狀及各專項規劃確定入廊管線規格。
6.3.2綜合管廊斷面應根據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格、建設方式、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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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確定并應滿足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所需的空間要求。
6.3.3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6.3.4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6.3.5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艙敷設。
6.3.6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6.3.7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熱力管道下方。
6.3.8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分流制,納入綜合管廊的雨水可
利用結構本體或采用管道方式排出。污水納入綜合管廊應采用管道排水
方式,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底部。
6.3.9明確管廊與道路、軌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設施之間
的間距控制要求。
6.3.10合理確定監控中心、變電所、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
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配套設施規模、用地和建設標準,并與周邊環境
相協調。
6.3.11明確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和報警、排水、標識等相關附屬
設施的配置原則和要求。
6.3.12明確綜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災的原則、標準和基本
措施。
7總體設計
7.1一般規定
7.1.1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以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專項)規劃為依據,根
據規劃所確定的綜合管廊建設區域、系統布局、入廊管線、斷面型式、三維
控制線進行設計。
7.1.2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包含平面、豎向、橫向設計及斷面設計、節點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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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在規劃系統布局基礎上,結合城市建設用
地、道路網布局、道路橫斷面、地下工程管線、地下設施等情況,確定與城
市地下交通、地下商業開發、地下人防設施、各類工程管線等的空間關系。
7.1.4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區域,確定工程設計范
圍及入廊管線、入廊時序,確定管廊斷面尺寸、分艙狀況、配套設施的特征
要素和標準,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7.1.5綜合管廊宜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開發統籌設計。
7.1.6總體設計應充分考慮管線設計、結構設計、附屬設施設計的特點
和要求,協調各專業間的關系。
7.1.7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變電所、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
口等配套設施的規模、建設標準均應符合相應規范要求。
7.1.8干線及支線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等露
出地面的建(構)筑物不應侵入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鐵路等交通設
施的建筑限界,且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行業規程規范的要求。
7.1.9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改造項目宜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綜
合管廊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等與既有交通設
施、建(構)筑物的空間關系。
7.1.10干線綜合管廊應根據納入管廊管線原站、支線管廊接入點,確定
綜合管廊主管線接入口及分支口位置。支線管廊應根據沿線地區服務需
求設置分支口,管線分支口間距可按150m~200m設置。
7.1.11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各類工程管線預留數量、管線進出、
安裝敷設的作業要求,相應的分支配套設施等應同步設計。
7.1.12應根據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確定的管廊分艙、斷面形式,結合地質、
地形、施工方法及納入的管線種類、數量、管線分支口等綜合確定斷面尺寸。
7.1.13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宜采用矩形和圓形斷面。
7.1.14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通風口、交叉口等復雜節點處宜
進行空間三維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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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與綜合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連接通道。
7.1.16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綜合管廊不應與其他建(構)筑物合建。
7.1.17壓力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
7.1.18綜合管廊設計時,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等附件安裝、
運行、維護作業所需求的空間。
7.1.19綜合管廊內應設置工程管線敷設所需的支撐及預埋件,預留管
線的支撐及預埋件宜為可調整式。
7.2平面設計
7.2.1綜合管廊系統應遵從管廊專項規劃,確定管廊總體線路走向及各
節點構筑物布局,合理劃分分期建設計劃。
7.2.2綜合管廊宜在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布置,不應侵入建筑控制線
內。老城區綜合管廊宜根據現有建(構)筑物位置、型式等確定合理的橫
向位置,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侵入建筑控制線時應征得規劃部門的許
可,老城區綜合管廊布置應考慮管廊開挖對現狀建筑基礎、直埋管線基礎
的影響。
7.2.3綜合管廊布置結合道路橫斷面和地下空間利用情況,優先設置在
道路綠化帶、非機動車道下,綜合管廊出地面構筑物應布置在道路綠化帶
及人行道區域。
7.2.4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應根據地質
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
表1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
施工方法
相鄰情況
明挖施工頂管、盾構施工
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水平凈距1.0m綜合管廊外徑
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水平凈距1.0m綜合管廊外徑
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交叉垂直凈距0.5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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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綜合管廊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綜合管廊內各種管線轉彎半徑要求。
7.2.6綜合管廊相互交叉時采用管廊交叉口構筑物處理交叉關系,管廊
交叉口布置需考慮管線特別是主干管線安裝需求,當有重力管線入廊時,
交叉口構筑物布置優先滿足重力管線安裝工藝要求。
7.2.7綜合管廊起終點位置應設置端部井,廊內管線、廊外直埋管線通
過端部井連接。
7.2.8綜合管廊除起終點外預留廊外管線接口位置應設置分支口,廊內
管線、廊外直埋管線通過分支口連接,應根據出線類型、管線規模合理確
定分支口形式。
7.2.9對于考慮排水入廊綜合管廊,在各規劃路口應預留排水進入管廊
接口檢查井,并根據需求預留過街排水接入檢查井,預留接口應根據管廊
專項規劃,按服務范圍計算流量確定。
7.2.10未設置主線管廊的重要道路,可按規劃要求預埋過街管廊,過街
管廊規模應根據管線專項規劃確定并留有發展余地,端井宜設置在非機
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過街管廊覆土厚度應根據道路施工、行車荷載、其
他地下管線、綠化種植等因素綜合確定。
7.3縱斷設計
7.3.1管廊的覆土厚度應根據敷設位置的地下設施豎向、行車荷載、綠
化種植以及管廊本體、節點結構尺寸等因素綜合確定,并宜滿足管廊內管
線從管廊頂部穿出、管廊外管線從管廊頂橫穿、以及管廊頂設置通風風道
的要求。
7.3.2管廊穿越河道時應選擇在穩定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河道整
治和管廊運行安全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Ⅰ~Ⅴ級河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河道底高程
2.0m以下;
b)在Ⅵ、Ⅶ級河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河道底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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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以下;
c)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1.0m以下。
7.3.3管廊縱斷面最小坡度需考慮廊內排水的需要,縱坡變化處應綜合
考慮各類管線折角的要求。縱向坡度超過10%時,應在人員通道部位設
防滑地坪或臺階。
7.4斷面設計
7.4.1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高應根據容納管線的種類、規格、數量、
安裝要求等綜合確定,不宜小于2.4m。
7.4.2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寬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運輸、
安裝、運行、維護等要求綜合確定。
7.4.3管廊內布置雨水、污水管線時,應考慮檢查井對管廊凈高、凈寬的
影響,還應考慮與其他管線相互干擾。
7.4.4利用綜合管廊本體排除雨水時,雨水艙結構空間應完全獨立和
密封。
7.4.5綜合管廊通道凈寬,應滿足管道、配件及設備運輸的要求,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
a)綜合管廊內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
1.0m,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0.9m,且檢修通道
凈寬不宜小于廊內最大管道外徑加200mm的和值;
b)配備檢修車的綜合管廊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2.2m。
7.4.6綜合管廊管道安裝凈距(圖1)不宜小于表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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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綜合管廊管道安裝凈距圖
表2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
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mm)
DN鑄鐵管、螺栓連接鋼管焊接鋼管、塑料管
ab1b2ab1b2
DN<400400400
≤
400DN<800500500
≤500500
800DN<1000800800
≤
1000DN<1500600600600600
≥
DN1500700700700700
注:a——橫向雙排或多排布置的管道(線)間凈距同管道與管廊內壁凈距;
b1——豎向雙排或多排布置的管道(線)間凈距同管道與管廊內壁凈距。
7.5節點設計
7.5.1綜合管廊的每個艙室應設置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
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
7.5.2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等露出
地面的構筑物應滿足城市防洪要求,并應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防止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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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員、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7.5.3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宜與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結合設置,且不
應少于2個,天然氣艙室的人員出入口應單獨設置。
7.5.4綜合管廊逃生口宜與吊裝口、進風口結合設置,考慮消防排煙影
響,不宜與排風口合建,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敷設電力電纜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
b)敷設天然氣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
c)敷設熱力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400m,當熱力管道采
用蒸汽介質時,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100m;
d)敷設其他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
e)逃生口尺寸不應小于1m×1m,當逃生口為圓形時,內徑不應小于
1m;
f)逃生口宜設置在管廊端部。逃生口應設置爬梯,當高度超過4m
時宜設置平臺。
7.5.5綜合管廊吊裝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管廊吊裝口的最大間距不宜超過400m;
b)吊裝口凈尺寸應滿足管線、設備、人員進出的最小允許限界要求;
c)吊裝口設置需考慮廊內管線吊裝空間及安裝、檢修要求,當下料
管線斷面較大或下料管線影響艙室內纜線支架、管道支座時,吊裝口位置
管廊艙室可進行必要的拓寬;
d)吊裝口與其他構筑物合建或多艙吊裝口合建時,需設置防火分隔
措施。
7.5.6綜合管廊進、排風口的凈尺寸應滿足通風設備進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7.5.7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
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的各類
孔口不得與其他艙室聯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7.5.8露出地面的各類孔口蓋板應設置在內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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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部使用非專業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各類孔口出地面構筑物應
考慮對地面交通通行影響、消防疏散距離、防火隔斷,宜設置于綠化帶范
圍內,并結合景觀設施、相鄰構筑物等協調設置。
7.5.9管廊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管廊交叉方式宜根據交叉管廊艙室的功能、型式及數量選擇;
b)交叉口斷面尺寸應滿足管廊內各類管線連接及人員通行要求;
c)不同功能艙室間不宜設置連通通道,相同功能艙室間宜連通為一
個防火分區且應設置人員通行措施;
d)管廊交叉口應充分考慮道路車輛荷載對綜合管廊結構的影響。
7.5.10綜合管廊分支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綜合管廊分支口應考慮各路口、地塊的管線種類與數量的預留;
b)綜合管廊分支口應考慮綜合管廊內部各管線引出時的相互影響
和管線自身引出的技術要求;
c)綜合管廊分支口的管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直埋或支溝形式,并
預留豎井出線;
d)綜合管廊分支口的出線位置,應采取防水、阻火、防止差異沉降的
措施。
7.5.11對于市政雨、污水管線入廊的綜合管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a)市政雨、污水管線進入、接出管廊均需設置檢查井,通過檢查井進
行轉換,檢查井工藝需滿足室外排水管道檢修、維護功能的要求;
b)管廊內市政雨、污水管道在端部井出管廊時,應在管廊端部井內
設置廊內檢查井,在端部井外設置廊外檢查井,其他管線出端部井套管應
結合管線安裝工藝避開排水管道及排水檢查井;
c)廊外雨、污水檢查井布置在綠化帶內時,高出地面不應小于
50mm。布置在機動車道下方時,宜與地面平齊。檢查井應采用具有足夠
承載力和穩定性良好的井蓋與井座,并應設防墜、防盜等措施。污水檢查
井、污水通氣管與管廊人員出入口及其他各類口部距離應符合安全和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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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要求。
7.6防火設計
7.6.1綜合管廊主體結構、不同艙室隔墻、交叉口及各艙室交叉部位隔
墻以及各類節點等部位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GB50016中耐火
等級一級的規定。
7.6.2綜合管廊的變形縫、施工縫、預留接出孔洞和預制構件接縫等部
位應加強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變形縫的嵌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b)管線引出預留孔洞的穿墻管、穿墻盒防水構造應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應符合GB23864的有關規定。
7.6.3綜合管廊的控制中心、設備間等附屬設施用房的耐火等級應為一
級,與綜合管廊主體結構交叉部位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封堵措施。
7.6.4綜合管廊的疏散樓梯或人員通道防滑地坪、臺階應為耐火極限不
低于1.50h的不燃性結構。
7.7防水設計
7.7.1綜合管廊應根據氣候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狀況、結構特
點、施工方法和使用條件等因素進行防水設計,并應滿足結構的安全、耐久
性和使用要求,綜合管廊防水等級應符合GB50108關于二級防水的規定。
7.7.2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用房為地下結構時,防水等級應為一級。
7.7.3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應根據防水等級要求采取防水措施,防水應根
據施工方法不同進行設防,且應符合GB50108的相關規定。
7.7.4綜合管廊頂板覆土有種植時,其頂板防水設計應符合JGJ155的
有關規定。
7.7.5管線引出預留孔洞應采用穿墻管(盒)防水構造,穿墻管應在澆注
混凝土前埋設,并加止水環。穿墻管線較多時,應采用穿墻盒,盒的封口
鋼板與墻上預埋件焊牢,并從鋼板上的澆注孔注入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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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綜合管廊采用的防水材料及復合防水構造形式均應符合GB
50108和GB50208的有關規定。
7.7.7綜合管廊集水坑宜采用防水混凝土整體澆筑,內部應設置防水
層,并應使防水層保持連續。
8管線設計
8.1一般規定
8.1.1管線設計應以綜合管廊總體設計為依據。
8.1.2納入綜合管廊的金屬管道進行防腐設計,防腐措施及采取標準應
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1.3管線配套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或監控系統應設置與綜合管廊
監控與報警系統聯通的信號傳輸接口。
8.1.4壓力管道、排水管道穿越變形縫時,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
8.1.5管道、管線支撐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并符合國
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及各專業管線部門規定要求,當管道采用金屬支撐
時,支撐應進行防腐處理。
8.1.6管廊內管線設計應考慮抗震、收縮、膨脹、防腐等相應技術措施。
8.1.7管線施工與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及當地管線主管
部門管理規定。
8.2給水、再生水管道
8.2.1給水、再生水管道設計應符合GB50013和GB50335的有關規定。
8.2.2給水、再生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
用剛性連接,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8.2.3給水、再生水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
并應符合GB50332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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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給水、再生水管道閥門選用不應影響到其他管道的設置。給水、
再生水管道在進出管廊段處宜設置具有遠程控制關閉功能的緊急切斷
閥,并宜設置壓力、滲漏監測系統。
8.2.5給水、再生水管道宜在綜合管廊集水坑附近布置泄壓、泄水裝置,
且宜與綜合管廊排水系統相協調。
8.2.6給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內敷設時應考慮管道清洗排污口的設
置,且應將排污口設置在管廊外部。
8.2.7給水、再生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綜合管廊內的金屬管道應進行防腐設計;
b)在給水、再生水管道最高點應設置通氣設施,管道豎向布置平緩
時宜間隔1km左右設一處通氣設施,最低處設置排泥閥,并考慮泄水排水
出路;
c)給水、再生水管道在閥門處安裝伸縮接頭。
8.3排水管道(渠)
8.3.1雨水管道(渠)、污水管道設計應符合GB50014的有關規定。
8.3.2雨水、污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壓力管道宜
采用剛性接口,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8.3.3雨水、污水管道的結構設計應符合GB50332的有關規定。
8.3.4排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前,應設置檢修閘門或閘槽。
8.3.5排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前,雨水、污水管渠(道)應設置沉泥井。
8.3.6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應嚴格密閉。管道應進行功能性試驗,并應符
合GB50268的有關規定。
8.3.7雨水、污水管道應根據需要設置通氣裝置,通氣裝置應直接引至
綜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間,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8.3.8雨水、污水管道的檢查及清通設施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運行和
維護的要求。重力流管道需考慮外部排水系統水位變化、沖擊負荷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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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對綜合管廊內管道運行安全的影響。
8.3.9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除雨水時,雨水艙(渠)結構空間應完全
獨立和嚴密,應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滲漏至其他艙室的措施。
8.3.10在雨水、污水管道交匯處、轉彎處、管徑或坡度改變處、跌水處以
及直線管段上每隔一定距離處應設置檢查井或清通口。
8.3.1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應按規劃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確定其斷
面尺寸,并應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8.4天然氣管道
8.4.1天然氣管道設計應符合GB50028的有關規定。
8.4.2壓力等級小于等于1.60MPa的次高壓及中壓天然氣管道可納入綜
合管廊,但次高壓天然氣管道入廊應進行項目安全評價。
8.4.3天然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
8.4.4天然氣管道的閥門采用法蘭連接,其他連接均采用焊接,焊縫檢
測要求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焊縫檢測要求
壓力級別(MPa)環焊縫無損檢測比例
≤
0.8<P1.6100%射線檢驗100%超聲波檢驗
≤
0.4<P0.8100%射線檢驗100%超聲波檢驗
≤
0.01<P0.4100%射線或100%超聲波檢驗-
≤
P0.01100%射線或100%超聲波檢驗-
注:1射線檢驗符合NB/T47013.2規定的Ⅱ級(AB級)為合格。
2超聲波檢驗符合NB/T47013.3規定的Ⅰ級為合格。
8.4.5天然氣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
合GB50028的有關規定。
8.4.6天然氣管道的閥門、閥件系統設計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設計。
8.4.7天然氣調壓裝置不應設置在綜合管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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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天然氣管道分段閥宜設置在綜合管廊外部。當分段閥設置在綜
合管廊內部時,應具有遠程關閉功能。
8.4.9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設置具有遠程關閉功能的緊急切
斷閥。
8.4.10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線、放散管、天然氣設備
等均應滿足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要求。
8.4.11埋地鋼制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內外管道之
間設置絕緣裝置。
8.4.12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加套管,套管內的空隙應采用不
燃材料充填。管道上的焊縫不應在套管內,并距套管端口不小于
100mm。
8.4.13綜合管廊內天然氣管道閥門兩側應設置放散管,且放散管應引
至綜合管廊外部。
8.5熱力管道
8.5.1熱力管道應采用鋼管、保溫層及外護管緊密結合成一體的預制
管,并應符合GB/T29047和CJ/T129的有關規定。
8.5.2管道附件必須進行防腐、保溫。
8.5.3管道及附件保溫結構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保溫設計應符
合GB/T4272、GB/T8175和GB50264的有關規定。
8.5.4熱力管道與其他管線同艙敷設時,當其他管線有正常運行所需環
境溫度限制要求時,應按艙內溫度限定條件校核保溫層厚度。
8.5.5熱力管道及配件保溫材料應采用難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8.5.6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放空排氣管應引至綜合管廊外部安
全空間,并有安全防護措施,且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8.5.7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在管道低點應設啟動排水及永久疏
水裝置。當蒸汽凝結水要求回收時,蒸汽疏水閥后管道應設閥門并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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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結水回收總管;當蒸汽凝結水不回收時,疏水閥后接管道,將凝結水引
出管廊外排放。蒸汽啟動排水時需與排風機聯動。水壓試驗排水和凝結
水排水水質應符合GB/T31962。
8.5.8熱力管道采用熱水介質時,應在高點設排氣裝置,低點設排水裝
置,排出的水排入集水坑。
8.5.9熱力管道的設計應符合CJJ34和CJJ105的有關規定。
8.5.10熱力管道的閥門、閥件系統、伸縮補償器設計壓力宜按提高一個
壓力等級設計。
8.5.11熱力管道支撐的型式、間距、固定方式、補償應通過計算確定。
固定管墩(架)應能滿足抗水平推力的要求。
8.6電力電纜
8.6.1電力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或不燃電纜。
8.6.2綜合管廊內的電力電纜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纜接頭處應
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6.3電力電纜敷設安裝應按支架形式設計,支架應采用可調節層間距
的支架,支架的水平和層間距離等應符合GB50217、DL/T5221、DL/T
5484和GB/T50065的有關規定。
a)電纜排列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
和信號電纜、通信電纜“由上而下”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
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
“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纜不宜敷設于同一層支架上。
b)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應光滑無毛刺;
2)應適應環境的耐久穩固;
3)應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
4)應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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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電纜支架宜選用鋼質鍍鋅支架。在潮濕環境選用其他材料的電
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
2)當支持工作電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統單芯電纜時,宜選用
非鐵磁材料。
d)電纜支架的長度應滿足敷設電力電纜及其固定裝置的要求,并宜
在滿足電力電纜彎曲、水平蛇形和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量的基礎上加
50mm~100mm。
8.6.4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敷設電纜及其固定、安裝接頭的
要求,同時應滿足電纜縱向蛇形敷設寬度及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量要
求。電纜支架間的最小凈距及電纜支架離頂板或梁底的最小凈距應滿足
GB50217、DL/T5221、DL/T5484的相關要求。
8.6.5需布置電纜接頭時,電纜支架層間布置應滿足電纜接頭的放置要
求,以能方便地安裝電纜接頭為宜。
8.6.6電纜各支持點的距離應滿足GB50217、DL/T5221、DL/T5484的
相關要求。
8.7通信線纜
8.7.1通信線纜應采用阻燃線纜。
8.7.2通信線纜敷設應按橋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GB50311和YD/T
5151的有關規定。
9附屬設施設計
9.1一般規定
9.1.1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應能滿足后期運營維護和管理的需要,附屬
設施設計應滿足國家及地方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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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管廊內附屬設施布置不應影響檢修通道通行及檢修功能。
9.1.3污水艙、燃氣艙內附屬設施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爆規定。
9.1.4附屬設施用房的設計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宜結合周圍建(構)筑
物實施,同時應滿足使用功能及設備安裝的要求。
9.1.5監控中心應包含管廊監控室及消防控制室。
9.1.6綜合管廊各附屬工程之間應相互配合,保證系統的可靠性與完整性。
9.1.7天然氣管道艙室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
9.1.8天然氣管道艙室不應設置用于對講通話的無線信號覆蓋系統。
9.2消防系統
9.2.1含有下列管線的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
艙室內容納管線種類艙室火災危險性類別
天然氣管道甲
阻燃電力電纜丙
通信線纜丙
熱力管道丙
污水管道丁
雨水管道、給水管塑料管等難燃管材丁
道、再生水管道鋼管、球墨鑄鐵管等不燃管材戊
9.2.2當艙室內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時,艙室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
危險性較大的管線確定。
9.2.3綜合管廊主結構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
9.2.4綜合管廊內不同艙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
結構進行分隔。
9.2.5綜合管廊內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9.2.6天然氣管道艙及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應每隔200m采用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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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墻體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
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行嚴密封堵。
9.2.7綜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艙室交叉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墻體進行防火分隔,當有人員通行需求時,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
用甲級防火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
行嚴密封堵。
9.2.8綜合管廊內應在沿線、人員出入口、逃生口等處設置滅火器材,滅
火器材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0m,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有關
規定。
9.2.9干線綜合管廊中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支線綜合管廊中容納6根
及以上電力電纜的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其他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
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9.2.10綜合管廊內自動滅火系統宜選用氣體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
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或干粉滅火系統等,并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
9.2.11設置在管廊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
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9.2.12綜合管廊內的電纜防火與阻燃應符合GB50217和DL/T5484及
GA306.1和GA306.2的有關規定。
9.2.13當綜合管廊內納入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管道時,除應符合本標準
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組
織專題研究、論證。
9.2.14所有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墻、管廊內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3通風系統
9.3.1綜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相結合的方式。天然氣管
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應采用機械進、排風的通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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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綜合管廊的通風量應根據通風區間、截面尺寸并經計算確定,且
應符合下列規定:
a)正常通風換氣次數應在2次/h以上,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
次/h;
b)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
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c)艙室內天然氣濃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濃度值(體積分數)20%時,應
啟動事故段分區及其相鄰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9.3.3綜合管廊的通風口處出風風速不宜大于5m/s,綜合管廊內部風速
不宜超過1.5m/s。綜合管廊的通風口凈尺寸應滿足通風設備進出的最小
允許限度要求,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通風口最大間距不宜超過200m。
9.3.4綜合管廊的通風口應加設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金屬網格,網孔凈尺
寸不應大于10mm×10mm。
9.3.5綜合管廊的通風設備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天然氣管道艙應采
用防爆風機。
9.3.6當綜合管廊內的空氣溫度高于40℃或需進行管路檢修時,應提前
開啟排風機,并應滿足綜合管廊內環境控制的要求。
9.3.7綜合管廊艙室內發生火災時,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及相鄰分區的
通風設備應能夠自動關閉。
9.3.8綜合管廊內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9.3.9綜合管廊內發生火災時,電動排煙防火閥及電動調節閥應能夠自
動關閉。防火閥設置應符合GB15930的有關規定。
9.3.10為確保管廊平時正常運營及火災后排煙,需對管廊內空氣溫度
及通風系統進行監控,采用現場手動控制及控制中心兩級監控。
9.4供電系統
9.4.1綜合管廊供配電系統接線方案、電源供電電壓、供電點、供電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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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容量等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周邊電源情況、綜合管廊運行管理
模式,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9.4.2綜合管廊的消防設備、監控與報警設備、應急照明設備應按GB
50052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天然氣管道艙的監控與報警設備、管道緊
急切斷閥、事故風機應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宜采用兩回線路供電;當采用
兩回線路供電有困難時,應另設置備用電源。其余用電設備可按三級負
荷供電。
9.4.3綜合管廊低壓配電半徑應根據電源質量、線路保護以及技術經濟
合理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9.4.4綜合管廊宜設置電力監控系統,配電系統進線開關、主要饋電回
路的開關狀態、電流電壓參數等信號上傳至監控系統,納入管廊統一管理
信息平臺。
9.4.5綜合管廊附屬設備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綜合管廊內的低壓配電應采用交流220V/380V系統,系統接地型
式應為TN-S制,并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b)綜合管廊應以防火分區作為配電單元,各配電單元電源進線截面
應滿足該配電單元內設備同時投入使用時的用電需要;
c)設備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動力設備不宜超過供電標稱電壓的±5%,
照明設備不宜超過+5%、-10%;
d)應采取無功功率補償措施;
e)應在各供電單元總進線處設置電能測量裝置;
f)所有配電線路均應滿足短路靈敏度校驗要求。
9.4.6綜合管廊內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適應地下環境的使用要求,應采取防水防潮
措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b)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便于維護和操作的地方,不應安裝在低洼、可
能受積水浸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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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電源總配電箱宜安裝在管廊進出口處;
d)天然氣管道艙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058有關爆炸性氣體環
境2區的防爆規定。
9.4.7綜合管廊配電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非消防設備的供電電纜、控制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火災時需繼
續工作的消防設備應采用耐火電纜或不燃電纜。天然氣管道艙內的電氣
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線路敷設應符合GB50058的有關規定;
b)消防線路穿管明敷時應采用金屬導管,金屬導管表面應涂防火涂
料并應采取鍍鋅包塑或涂漆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
c)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可以共管敷設,但同一根管內絕緣導線總數
不應超過8根;
d)在電纜橋架上可以無間距敷設電纜,電纜在橋架內橫斷面的填充
率:電力電纜不應大于40%,控制電纜不應大于50%;
e)下列不同電壓、不同用途的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層橋架上:1kV以
上和1kV以下的電力電纜;向同一負荷供電的雙路電源電纜;應急照明和
其他普通照明的電纜;強電電力電纜和弱電通信及控制電纜。如受條件
限制需敷設在同一層橋架上時,應采用防火隔板隔開;
f)綜合管廊電纜通道在穿越防火分區、通風區段、變配電所、中控室
等交界處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4.8綜合管廊內應設置交流220V/380V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
檢修插座,插座沿線間距不宜大于60m。檢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
安裝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氣管道艙內的檢修插座應滿足防爆要求,
且應在檢修環境安全的狀態下送電。
9.4.9綜合管廊每個分區的人員進出口處宜設置本分區通風、照明的控
制開關。
9.4.10綜合管廊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綜合管廊內的接地系統應形成環形接地網,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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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綜合管廊的接地網宜采用熱鍍鋅扁鋼,且截面面積不應小于
40mmx5mm。接地網應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c)綜合管廊內的金屬構件、電纜金屬套、金屬管道以及電氣設備金
屬外殼均應與接地網連通;
d)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接地系統尚應符合GB50058的有關規定。
9.4.11綜合管廊地上建(構)筑物部分的防雷應符合GB50057的有關規
定;地下部分可不設置直擊雷防護措施,但應在配電系統中設置防雷電感
應過電壓的保護裝置,并應在綜合管廊內設置等電位聯結系統。
9.5照明系統
9.5.1綜合管廊內應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地下管廊內相關場所照度要求應符合GB50838及GB50034的有
關規定;
b)管廊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照度標準及備用電源持
續供電時間應符合GB50016及GB51309的有關規定;
c)管廊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設計應符合GB51309的有關
規定;
d)監控室應設置備用應急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
照明的照度;
e)管廊檢修箱內應設置局部檢修照明燈具插座,并應采用24V及以
下安全電壓供電;
f)管廊內正常照明宜具有就地手動、就地自動控制和遠程控制等功能;
9.5.2綜合管廊照明燈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燈具應為防觸電保護等級I類設備,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應與固
定線路中的保護(PE)線可靠連接;
b)燈具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54,并應具有防
外力沖撞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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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燈具應采用節能型光源,并應能快速啟動點亮;
d)安裝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燈具應采用24V及以下安全電壓供電。
當采用220V電壓供電時,應采取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并應敷設燈具外殼
專用接地線;
e)安裝在天然氣管道艙內的燈具應符合GB50058的有關規定。
9.5.3照明回路導線應采用硬銅導線,截面面積不應小于2.5mm2。線路
明敷設時宜采用保護管或線槽穿線方式布線。天然氣管線艙內的照明線路
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配線,并應進行隔離密封防爆處理。
9.5.4綜合管廊照明節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a)選用的照明光源、鎮流器的能效應符合相關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
b)管廊照明應按照防火分區分段控制,各個出入口應分別設置開關;
c)正常照明宜根據巡視和運行要求,選擇配用感應式自動控制的發
光二極管燈,無人巡視、無檢修時自動減光運行,但最低照度不小于5lx。
9.6監控及報警系統
9.6.1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應分為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
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管理信息平臺等。
9.6.2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組成及其系統架構、系統配置應根據綜合管廊
建設規模、納入管線的種類、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模式等確定。
9.6.3監控、報警和聯動反饋信號應送至監控中心。
9.6.4綜合管廊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能對綜合管廊內環境參數進行監測與報警。環境參數檢測內
容應符合表5的規定,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的艙室,應按較高要求的管線
設置。氣體報警設定值應符合GBZ/T20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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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綜合管廊環境參數檢測內容
艙室容納給水、再生水、電力電纜、
污水管道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
管線類別雨水管道通信線纜
●●●●●
溫度
●●●●●
濕度
●●●●●
水位
●●●●●
O2
▲●▲▲▲
H2S氣體
▲●●▲▲
CH4氣體
●▲
注:應監測;宜監測。
b)應對通風設備、排水泵、電氣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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